黄沁 许霜 汤启蓉
摘要:碳税作为价格型减排工具,是碳定价机制的重要形式之一,目前已在全球30多个国家(地区)实施。我国作为碳排放大国,适时开征碳税,对发挥税收政策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引作用、有效弥补碳交易定价的缺陷、实现“双碳”目标意义重大。本文从碳税征收范围、计算方式、税率设置与税收优惠等方面梳理总结了南非、新加坡的碳税征管方式及经验,并结合我国碳税、碳费现状,剖析了我国碳税征管可能面临的经济约束、中小企业碳核算工作基础薄弱、第三方碳核查服务机构发展不成熟以及技术限制等问题,由此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碳税;征管方式;碳排放;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0753(2023)07-0071-10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列为一个单独部分,强调了绿色发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同时提出要“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凸显了财税、金融等政策在推动绿色转型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碳税作为价格型减排工具,是碳定价机制的重要形式之一,通常与数量型减排工具——碳排放权交易互为补充,以进一步扩大碳定价机制的覆盖范围。其主要政策目标包括:一是通过征税限制纳税人的化石能源消耗,进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二是通过税收工具激励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以此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规制效果(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09)。
从国际社会看,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推动下,相关缔约方对二氧化碳减排量作出了具体承诺,并逐渐进行开征碳税的尝试。20世纪90年代起,芬兰、挪威、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通过立法引入了碳税制度。随着2000年以来气候问题日益严峻,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也开始征收碳税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近十年,随着碳排放议题在国际社会的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征收碳税的行列,如冰岛、爱尔兰、乌克兰、新加坡、南非等。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已有超过30个国家(地区)实施碳税政策,约覆盖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6%(The World Bank,2022)。从实施效果看,碳税能有效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改变能源消费结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
目前,我国的碳税制度仍处于研究酝酿阶段,暂未以立法形式正式设立。虽然我国有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但仍存在征税范围狭窄、税率较低、税额调整不及时、税收激励措施不足等诸多问题(刘琦,2022),开征碳税将有效弥补现行绿色税制的不足,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引作用。除此之外,开征碳税也可以有效弥补碳交易定价的缺陷。全国碳市场作为推动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减排工具,在我国总体气候政策组合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點,比如总量难以确定、技术难度较大、配额分配公平性难以把握、可能导致区域集中排放等问题。相较于碳交易机制,碳税在征收覆盖面、价格稳定性、执行的经济性以及收益的公益性上具有较大优势,可以成为我国碳市场的有效补充。本文通过梳理总结南非、新加坡碳税征管的经验,同时立足我国实际,对绿色税收发展现状及碳税征管可能存在的问题加以剖析,以期为我国正式实施碳税征管提供有益参考。
二、碳税征管方式的国际经验——以南非和新加坡为例
(一)南非碳税征管方式
2019年6月1日,南非正式颁布《碳税法案》,成为首个实施碳税的非洲国家。法案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政府将配套出台一系列免税和津贴政策,采取较为温和的碳税收费标准,并且政府还承诺碳税法案在第一阶段不会对电价造成影响;第二阶段将从2023年持续至2030年,具体政策则将视前期政策执行效果评估而定。总体来看,南非碳税重点针对工业、电力、建筑和交通部门,涵盖全国80%的温室气体(GHG)排放(周立志等,2022)。
1.制度框架
(1)纳税人:根据《碳税法案》,从事直接产生温室气体的排放活动,且总装机容量高于或等于税收门槛(也称为碳税阈值)的自然人或法人(部分应税活动没有税收门槛,一旦排放就纳入碳税征收范围)需要缴纳碳税。直接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主要包括燃料燃烧、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无组织排放和废物排放。
(2)课税客体:计税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环境、林业和渔业部(DEFF)国家大气排放清单系统(NAEIS)下报告的温室气体①排放量(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
(3)税率:对于纳税期内纳税人因燃料燃烧、工业过程和无组织排放等活动而排放的温室气体,2019年的税率为120兰特/吨(约50元/吨)二氧化碳当量,2020年的税率为127兰特/吨二氧化碳当量。在碳税实施的第一阶段,政府将通过补贴的形式对所有碳排放免除60%—95%的税额(具体见表1),包括基本免税津贴、无组织排放津贴、贸易风险津贴、减排绩效津贴、碳预算津贴和抵消津贴等,使实际税率降至6—48兰特/吨二氧化碳当量。至2022年,碳税税率每年都会以通胀率加2%的方式增加,之后每年都会以通胀率的方式增加。
2.主要流程
(1)获得碳税许可证。每个纳税人必须获得综合许可证,碳税许可证的申请于2020年1月2日开始,纳税人向最近的关税和消费税部门提交申请。许可证申请需要填写“关税和消费税客户的注册和许可证”表格和“授权客户类型4B2–制造仓库”附录表格,提供法案中列明的一系列证明文件,并通过南非税务局电子申报平台进行提交。
(2)开立碳税账户。纳税人从南非税务局官网上下载碳税环境税账户表格,并将填写好的碳税环境税账户表格、附件和证明文件通过“消费税征税和关税”选项提交给南非税务局电子申报平台,开立碳税账户。
(3)进行碳核算。南非纳税主体温室气体碳排放当量的核算流程见图1。
碳排放计算方法:IPCC关于碳核算的总公式为“排放量=活动数据×排放系数”,即(Emissions)ij= Qi× ECi × EFij/1 000 000⑦。具体到不同的行业和部门,细分出了三级核算方法。其中,一级核算法使用的是默认排放系数;二级核算法的计算公式与一级核算法相同,但其使用特定国家的排放系数来代替默认排放系数;三级核算法是在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单个工厂级别的直接测量数据,该算法使用的烟气连续排放监测(CEM)成本较高,如果工厂安装了监测其他污染物(如SO2或NOx)的监测器,则连续监测CO2可能会更容易,通常不需要再使用三级核算法估算CO2排放,因为CO2排放不依赖于燃烧技术。
(4)开展碳税审计。南非环境、林业和渔业部受权核实纳税人所提供的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并负责审计相关信息。这些工作将在纳税人向南非税务局缴纳碳税之前进行。之后,南非税务局消费税审计部门将执行审计职能,进一步确保申报、支付税款以及申请津贴的准确性。碳税审计主要分为两种类型:案头审计和合规审计。
(二)新加坡碳税征管方式
2018年新加坡颁布《碳定价法案》,并于2019年1月开始征收碳税,成为首个引入碳税的东南亚国家。新加坡碳税制度引入了一个低税率过渡框架,让现有的排放密集型贸易敞口(EITE)公司有更多的时间适应低碳经济,配额将根据效率标准和脱碳目标确定。同时,采用没有豁免权的碳税制度,以确保公平、统一和透明的价格信号(刘婵婵等,2022)。
1.制度框架
(1)纳税人:对一个纳税年度内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生产经营活动⑩主体征收碳税。满足条件的纳税人主要为工业能源用户,涵盖了占新加坡温室气体排放量80%的30至40家大型排放企业。
(2)课税客体:可计算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二氧化碳当量。
(3)税率:新加坡碳税税率分为四个阶段。2019—2023年,碳税税率为5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2024—2025年提高到25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2026—2027年提高到45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到2030年达到50—8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
2.主要流程
(1)填报可估算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表,确定是否达到征税阈值。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可在新加坡国家环境局网站上下载可估算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表,当估算企业设施燃烧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高于或等于2 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时,则进入报告流程;当排放量高于或等于25 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时,则达到征税阈值,进入征税流程。
(2)企業申请为注册人,企业设施注册为应税设施。通过表格估算,当企业设施温室气体排放达到一级排放阈值(2 000吨二氧化碳当量<年温室气体排放<25 000吨二氧化碳当量)后,则企业申请为注册人,企业设施注册为报告设施,需要向监管当局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当企业设施温室气体排放达到二级排放阈值即征税阈值(年温室气体排放>25 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时,则除申请注册外,应税设施所属企业需向监管当局报送温室气体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并缴纳碳税。
(3)报送监测计划。企业设施作为应税设施在开始排放监测之前,注册人需要提交监测计划并通过批准。监测计划是一份确定和描述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源、排放方式、排放量化方法和质量管理程序的文件,注册人应在达到征税阈值当年的12月31日前提交。
(4)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进行第三方审计。注册人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根据批准的监测计划编制,每个报告期的排放报告应包含设施活动数据、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以及温室气体总排放量信息。排放报告应在每个报告期结束后的当年6月30日前提交,正式提交前应由经认证的第三方验证公司进行审计。
(5)缴纳税金以及退税。注册人根据可计算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二氧化碳当量乘以碳税税率计算应缴税金,并在通过报税审核后当年的9月30日,或者评估通知书送达注册人之日起30天内缴纳税金,注册人可使用碳信用账户额度冲减税金。
(三)南非与新加坡碳税征管方式的比较
1.碳税征收范围
南非与新加坡的碳税征收都涵盖了燃料燃烧以及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过程的大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对温室气体的核算范围大致相似,都是以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六氟化硫(SF6)、氢氟碳化物(HFCs)和全氟化碳(PFCs)为主。但是南非未将部分碳排放活动计入碳税征收范畴,如公路运输,且征税阈值的设置考虑到了经济部门之间的差异,征税阈值单位为经济活动能源使用单位,未统一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而新加坡的碳税采取无豁免计税,且不分经济部门采取统一的征税阈值,征税阈值单位为换算后的二氧化碳当量。
2.碳税计算的方式
两国碳税计算都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当量为基数,乘以碳税税率。在碳核算方面,新加坡国家环境局制定了专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表,明确了各种燃料类型的热量净值以及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的排放系数,可根据表内公式计算出总的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南非的碳核算公式与新加坡一致,但在排放系数的选择上设置了三类递进式的核算方法,可根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类型选择合适的排放系数适用标准,更加具有针对性、灵活性。
3.税率设置与税收优惠
两国碳税税率在国际上均处于相对较低水平,且都实行分阶段的递进式税率。其中南非在《碳税法案》中明确了税收减免和补贴的具体项目和幅度,使实际税率降至6—48兰特/吨(约2.5—20元/吨)二氧化碳当量。而新加坡碳税税率为5美元/吨(约34元/吨)二氧化碳当量,采用无豁免计税,税收减免政策较少。但在碳税之外,新加坡对经营范围属于生产力与创新优惠计划的项目提供税收减免和现金奖励,并推出绿色和可持续挂钩贷款补贴计划、绿色债券补贴计划,以推动清洁能源和可持续金融产品的发展。
三、我国绿色税种、碳费基本情况
(一)我国绿色税种现状
目前我国与碳税相关的绿色税种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正式实施的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绿色税种的具体设立和改革情况详见表5(白彦锋和柯雨露,2022)。
除具有绿色性质的独立税种外,我国还在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条款中体现了绿色环保的税收目标。例如,消费税规定将高污染和高耗能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对低污染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实施减免优惠。增值税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或风能生产的电力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所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所得税规定,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购买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以及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可以从应缴纳税额中抵扣相应比例的投资额。(李宝亮和肖建国,2021)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情况
2011年10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七个试点碳市场及非试点的福建、四川陆续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试点碳市场覆盖电力、水泥、钢铁等20多個行业近3 000家重点控排单位。2021年7月16日,我国正式启动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2021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内,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 162家,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5亿吨。按履约量计,首个履约期履约完成率达99.5%。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数据显示,2023年6月12日至19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合计成交47.17万吨,该周成交均价为57.30元/吨。同期,欧盟EUA成交均价为89.42欧元/吨(折合人民币709.17元/吨)。与国际市场相比,我国碳市场交易活跃度不高、行业覆盖范围较窄、产品结构单一、价格还处于低位运行。
近期,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国内政策和履约处(碳排放交易管理处)处长刘峰表示,在发电行业配额现货市场运行良好的基础上,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将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力争在2023年年内尽早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优化自愿减排交易与抵销管理机制。
四、我国碳税征管可能面临的问题
(一)开征碳税面临经济约束
开征碳税可能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冲击高能耗工业产业。化石能源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在工业生产,尤其是发电领域消耗占比较大,如建滔化工、五矿铜业等企业均反映其用电成本占企业生产成本的7成以上。由于碳税最终是对化石燃料进行征收,其会通过提高化石能源价格进而提高工业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短期内可能抑制经济增长。
同时,在后疫情时代经济恢复放缓的当下,开征碳税可能会使中小微企业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当前,全球经济深陷高通胀旋涡、国内市场需求不振,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企业负担加重。调查显示,湖南省两千家中小微企业中,近七成表示其受疫情冲击十分严重,盈利能力下降;约15%反映其包括环保税费、设备投入在内的低碳转型成本过重,年平均增长率超过10%。近年来,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国加大了减税降费和财政补贴的力度,取得一定成效。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与减税相悖的碳税开征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阻力。
(二)中小企业开展碳核算难度较大
目前,无论是碳交易、碳账户还是碳核算,试点(或正式参与)企业以大型企业为主,而作为产出、就业和税收的主要贡献者,中小企业在碳排放中占据较大份额,是实现“30·60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在转型意识、经营实力、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足,开展碳排放管理更为困难,可能给碳税征收带来基础性的数据问题。
一是中小企业在设置碳账户、开展碳核算方面基础薄弱。以湖南为例,至2021年底,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逾1.85万家,仅180余家被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正式开展了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其中31家被纳入全国碳市场;娄底作为全省唯一的碳账户试点地区,仅38家工业企业初步建立了碳账户。中小企业普遍无法独立、准确地完成碳排放填报、核算和统计工作。
二是中小企业缺乏开展碳核算的动力。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碳核算责任的约束性法律法规。大多数中小企业观望情绪严重,认为现阶段达到国家能耗、环保标准即可。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低碳转型普遍缺乏充足的人力、技术、资金支持,同时当前财税、金融等配套激励政策也有所缺失。此外,部分高碳行业企业已受限于愈加严格的环保政策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压力,日常运营承压,其更加不愿配合参加碳排放自测。
三是中小企业碳核算成本压力大。开展碳核算需要设备改造、资格认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而中小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偏弱、融资约束较大,再加上近年来企业利润率同比下滑严重,导致其难以承担碳核算成本。
(三)第三方碳核查服务机构尚处于培育阶段
南非和新加坡均将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审计作为碳税征管的必要环节。为保障监管数据的科学性、严谨性,适应中小企业自身碳核算不充分的现状,开征碳税需要第三方服务体系予以支持。然而,目前我国第三方碳核查服务机构尚处于培育阶段,碳税征管成本可能居高难下。
一是中介机构的数量和资质无法满足开征碳税的需要。目前,我国第三方碳核查机构数量少、资质良莠不齐,且服务质量有待提高。2022年生态环境部公布了4家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事件,披露了部分第三方核查机构在碳排放报告核查过程中的失责问题。问题主要体现为:在碳核算或碳核查环节核算边界一致性不足、排放量数据准确性不高、核查报告和信息把关不严等。
二是碳核查机构生存困难,技术人员流失严重。碳核查环节的整体费用水平低于碳减排计划制订、碳排放报告撰写等环节,导致碳核查机构退出和人员流失。目前,一个企业的平均核查费用为1—2万元,远低于咨询机构为企业编写碳排放报告的费用,二者的工作量和所承担的责任存在严重倒挂。在这种情况下,核查机构的人员构成多以外包人员为主,仅保留少量资深核查员担任技术审查,而这些外包人员一般资历较浅,难以保障报告质量。“双碳”头部企业中创碳投已经官方宣布不再从事碳核查业务,此外还有几家大的民营机构也纷纷退出,部分国有认证机构虽然没有退出核查业务,但也存在人员大量流失的现象。
(四)技术上存在诸多限制
一是技术难度较大。当前我国碳排放数据采集仪表种类繁多、品质良莠不齐、通信功能不完善,碳数据记录、统计、计算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篡改数据等风险,拉低了碳核算与监管的精准度。同时,缺乏全国统一的碳计量评价标准体系,影响了碳计量重点工程的标准化实施以及企业碳排放数据的规范化管理。
二是技术人才紧缺。碳计量、碳核算、碳核查等“双碳”行业催生了一批新的用工需求。2021年国家人社部调整变更了职业信息,在“碳排放管理员”职业下增设了“民航碳排放管理员”“碳排放监测员”“碳排放核算员”“碳排放核查员”“碳排放交易员”“碳排放咨询员”6个工种。但目前我国碳市场环境尚未成熟,未形成配套的“双碳”行业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在专业设置、招生培养规模上与碳市场的人才需求不匹配,导致技术人才培养不足。
五、政策建議
(一)公正高效,构建碳税制度框架
一是注重协调,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南非和新加坡都是以单行税法的方式将碳税确定为独立税种进行征税。考虑到我国2018年已将环境保护税设置为单行税,在碳税实施初期,可以将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框架,同时注意避免与资源税等相关税种在征税设置上的重复。待碳税征收模式成熟后,可考虑整合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中有关低碳减排的相关政策,形成相对完整的碳税单行税法。
二是保障公平,灵活设置纳税门槛。考虑到新加坡的经济结构主要以第三产业为主,其产业链,尤其是工业产业链没有我国的完整,所有行业统一的纳税阈值设计不适合我国实际。因此,建议参考南非的分行业碳税阈值设计,根据我国碳排放行业特点和减排需求,设计不同的征税阈值。同时,我国已针对电力行业开展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后续碳交易覆盖范围预计将进一步扩大到其他高碳行业。在设计碳税阈值时,还要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纳税能力以及碳交易配额的合理配置,最终形成“低税率、广覆盖”的碳税与“市场化、聚焦点”的碳交易相结合的碳定价模式。
三是循序渐进,合理划定征税范围。我国与南非在能源结构上均以化石能源为主,因此可借鉴南非《碳税法案》对碳税征收范围的划定,将燃料燃烧、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无组织排放等活动中直接排放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六氟化硫(SF6)、氢氟碳化物(HFCs)和全氟化碳(PFCs)纳入征税范围。考虑到对CO2进行征税较其他温室气体更易于操作,且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中CO2占比较大,在碳税征税初期,可先以CO2排放作为税基,在碳税征收运行稳定以及其他温室气体监测核算技术成熟之后,再将征税范围扩大。
四是兼顾效益,平稳实现碳税增长。在确定税率时,既要考虑最大限度地反映碳减排的边际成本,也要考虑对宏观经济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南非、新加坡开征碳税初期均采用了低税率模式,以尽量减少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时制定计划,循序渐进地提高税率。我国碳税征收也可参照这种阶段式增长的方案,在开征初期以较低的税率搭配对特殊行业的税收优惠,实现平稳过渡,并根据经济形势、碳减排目标分阶段调整税率。
(二)化繁为简,优化碳税征管程序
一是碳排放量测算以估算为主,实测为辅。由于以CO2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涉及监测问题,技术上不易操作,征管成本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税务机关暂不具备对CO2排放量进行连续监测和现场审计的能力。为了便于征收,我国可借鉴南非和新加坡的经验,采用CO2的估算排放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部分具备监测能力的大型企业则采用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
二是设置企业碳账户,设置分行业简易排放核算表。在法律层面,尽快出台碳账户体系建设方案,搭建全国统一的企业碳账户信息平台,不断完善碳信息共享机制,为碳税征收提供数据支持。在征收流程方面,可参考新加坡的做法,对企业排放设施进行登记注册,并由税务机关协同环保部门设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表,以统一表格填报、系统交叉核数的直观方式降低中小企业碳排放核算难度。考虑到我国行业结构更为完整、复杂,建议分行业设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表。同时,为促进碳减排技术发展,可依据设施、工艺等标准,分档设置碳排放核算的重要参数,并提供详细指南。
三是第三方核查与官方监管相结合。在第三方核查方面,企业自行申报的碳排放数据应当由经认证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验证和评审,可采取政府委托形式,由第三方专业人员逐一或随机对纳税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交叉复查。在官方监管方面,可参照环境保护税征管模式,由环保部门负责碳排放活动的监察和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现紧密协作和信息共享。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大数据、遥感等信息技术对企业碳排放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推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三)協同推进,完善碳税征管配套设施
一是提高碳核查规范性。一方面,完善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并根据监管情况对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分级管理,督促其提升软硬件水平。另一方面,建立碳核算质量管理机制,对碳减排标准、碳核算报告要求、碳核查真实性审计作出规定,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实施流程、违规处罚等内容,并加大对数据造假、审查失责的惩处力度。
二是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将碳排放管理、碳排放监测、碳排放核算、碳排放核查、碳排放交易、碳排放咨询等纳入职业教育体系,设计相关资质鉴定标准和等级考核办法,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同时,加大对“双碳”行业专业化机构培育和人员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
三是强化碳排放激励机制。一方面,对碳排放达标、碳减排技术创新企业和项目提供税收减免和政府奖补。另一方面,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低碳转型的支持力度,通过引导金融机构将碳核算纳入贷款额度测算、利率定价、保险费率定价等业务流程,配套开发碳金融产品,给予差异化支持等,进一步提升企业碳核算意愿。
注释:
① 温室气体具体包括在燃料燃烧、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无组织排放和废物排放等活动中直接排放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六氟化硫(SF6)、氢氟碳化物(HFCs)和全氟化碳(PFCs)。
②MWth即兆瓦热能,全称为Megawatt Thermal 或 Thermal Megawatt,是表示热功率的单位,后面的th指thermal(热能),区别于发电功率。
③ 运输:运输行业10万升/年的碳税阈值仅包含水上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公路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无需缴纳碳税。
④ 燃料的无组织排放包括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以及能源生产产生的其他排放,所有行业使用统一的纳税标准。
⑤ 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A:包括矿业、化学工业、金属工业。
⑥ 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B:包括燃料和溶剂使用产生的非能源产品、电子工业、产品用作臭氧消耗物质的替代品、其他产品的制造和使用。
⑦(Emissions) ij 为气体的排放量,单位为千兆克(Gg);Q i是燃料类型的数量,单位为吨;ECi是燃料类型的热值(换算系数),单位为太焦/吨,应使用IPCC附录中的净热值;EFij是排放系数,单位为燃料的质量单位(kg)/太焦(TJ)。
⑧ 包括使用的燃料类型、燃烧技术、操作条件、控制技术以及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⑨ 在大多数情况下,要获得津贴或扣除的资格,持证实体必须持有允许此类津贴或扣除的原始证书、官方信函或文件,并且需要提交原始证书、信函或文件的副本,以供审计之用。
⑩ 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燃料燃烧(即能源使用)、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过程(即非能源使用)。
年消耗量的单位与燃料类型的单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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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艳妮)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Implications of Carbon Tax Collection Methods
Huang Qin Xu Shuang Tang Qirong
(1.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Changsha Central Sub-branch, 2.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HengYang Central Sub-branch)
Abstract: Carbon tax as a price-based emission reduction instrument is an important form of carbon pricing. It has been implemented in more than 30 countries (regions) worldwide. For China as a major carbon emitter, the timely levy of carbon tax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playing a guiding role of tax policy in green and low-carbon development, effectively complementing the defects of carbon trade pricing and achieving the "dual carbon" goal.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summarizes the carbon tax collection methods and experience of South Africa and Singapore from aspects such as the scope of carbon tax collection, calculation methods, tax rate setting and tax incentives, and analyzes the possible economic constraints, weak carbon accounting found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mmature development of third-party carbon verification institutions and technical limitations that China's carbon tax collection may face in light of China's current carbon tax and carbon fees, based on which targete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 Carbon tax; Collection methods; Carbon emissi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