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区块链技术开放政府数据的原则和规则

2023-08-15 06:32童云峰
行政法学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智能合约

童云峰

关键词:政府数据开放;区块链技术模式;可信数据共享;智能合约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时代已经到来,①政府数据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收集数据时代表了公民的利益,公民拥有获取更多政府信息及其原始数据的权利。②除特殊情形外,国家理应提供让公民获取政府数据的渠道。③区块链技术因数字货币而被揭示,近来已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④可否将之应用于政府数据开放?由此需要思考的是,将区块链技术引入政府数据开放领域是否有必要?相较于传统开放方式,区块链技术模式具有哪些独到优势?还有哪些问题?为有效实施政府数据开放的区块链技术模式应践行何种逻辑?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将遵循从原则到规则的法教义学路径,论证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政府数据开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政府数据开放由此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则。

一、以区块链技术开放政府数据的优势

区块链的技术特征符合政府数据开放的利益诉求,例如,区块链土地数据登记无需向官方或中介支付费用就能证明谁是权利人。①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政府数据开放有其优势和必要性,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证。

(一)可以搭建多元共享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

既有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多以传统方式存储数据,即将数据以CSV、RDF文件等形式存储、将信息以数据库形式存储,或者提供APL接口。例如,美国2009年建立的联邦政府数据开放平台(www.data.gov);又如,我国上海市建立的全市统一数据开放平台。传统方式安全性较差,易遭受不法侵扰和篡改。传统数据开放平台是“政府→公众”的单向沟通,无法实现双向交流与反馈,且开放与共享过程存在技术短板、部门利益等壁垒和窒碍,既掣肘政府数据充分开放,也增加政府的成本。②区块链技术更适合数据保护,它创制了分散且不可改变的网络,没有中央数据库,可规避数据过于集中带来的安全隐患;③亦可革除传统政府数据开放模式的痼疾。例如,区块链的所有节点都会进行数据备份,能够构建可靠的数据库,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智能合约可按预先设定好的程序和条件自动执行,简化了审查程序和提高了运行效率。

总之,通过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为社会公众、市场以及政府机关内部搭建协同治理的数据开放平台,实现政府底层数据的互联互通,为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治理和分享政府数据提供场域,有利于摆脱“信息孤岛”现象。

(二)能够提升政府数据开放的透明度

开放的政府法律和信息自由的法律,赋予了市民履行民主义务去监督政府活动的能力。④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防篡改的分布式分类账,可以改善数据管理和加快数据共享,生成一个透明的防篡改数据库,政府掌握的大多数据都可以纳入该数据库,它将个人、私人组织等都纳入数据库的建设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区块链的概念更接近开放政府,它产生了一种“经公证透明”( no-tarized transparency)的制度。⑤区块链技术具有完善政府数据开放权限及其规则的潜力,能够解决政府数据开放的精确性和透明性难题。

质言之,其一,区块链上的政府数据可全流程追溯。数据区块一旦形成就说明已通过了所有参与者的验證,带有时间戳以确定数据权属,可以准确记录数据在流通中的所有变化。其二,区块链上的数据具有高度公开性和防篡改性特征。这两大属性能够防止政府的越权或虚假行为,建立全新的信任基础以解决信任问题,可将真实可靠的数据提供给公众,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发展权。其三,区块链技术模式能够保证数据与多方哈希值同步记录。在政府内部,审查人员可以进行清晰的穿透式监管;在外部,区块链上的每一个参与节点都能对区块链上数据进行真实性验证,能提升政府数据开放的透明度,推动政府数据在服务、调控、监管和治理等领域的应用。例如,区块链技术可应用到政府招投标领域的数据开放项目,可以将整个数据处理过程公诸于世,通过智能合约可以让政府直接在区块链平台上处理招投标数据,避免招投标过程中的数据伪造、篡改和腐败现象。一旦提交投标,在区块链上就很难更改或删除投标记录,既提升了透明度也提高了公众对政府数据完整性的信任。

(三)助力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服务的升级

《贵阳区块链发展和应用》白皮书强调,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数据资产登记、数据交易等领域推进区块链应用,贵阳市首创大数据确权登记结算服务,此举能将政府数据转变为数据资产。可见,区块链技术的确权登记备受重视。例如,通过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作者的作品一旦上链即可记录谁是首次上传作品的人,即完成了确权与登记,既可简化政府登记的繁琐流程,亦可提高确权的可信度。相较于传统政府确权登记,区块链技术模式具有简便、高效和可信度高等优势。概言之,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对确权数据进行登记和记录,既可提高政府数据的可信度,亦可推动政府数据的流通。①在未来的社会治理中,政府作为数据资源的供给方,会在乡村振兴、社会服务外包、养老等方面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智能合约为方式可以提高服务的效率,既可降低政府服务的成本,亦可优化政府服务水平。

从比较法角度看,域外不少国家已在尝试将区块链纳入政府治理和开放服务体系。当前,主要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身份数据管理和证明、政府数据保存、土地数据登记等领域,大多数政府有计划地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数据服务。②例如,爱沙尼亚政府最早利用区块链提供安全的数字身份,芬兰、日本、美国也在进行试验或开发;③俄罗斯利用区块链交换政府内部数据或文件;乌克兰决定利用区块链存储政府数据以提高效率和透明度:④瑞典将所有权数据登记转移至区块链系统;英国政府将部分养老金服务项目转移至区块链系统;墨西哥政府推出了“区块链HACKMX”,旨在“促进政府数字创新”和“改善数字公共服务的提供”。⑤

总之,与传统政府数据开放方式相比,区块链技术模式确有诸多优势。可以肯定的是,政府数据开放的区块链技术模式值得提倡和完善。

一、以区块链技术开放政府数据的瑕玷

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并非完美无瑕,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既是礼物也是威胁。易言之,虽然政府数据开放的区块链技术模式有诸多优势,但仍有一些瑕疵。

(一)可信数据共享目标无法确保

可信数据是指,数据的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均为安全可靠,以此为条件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可靠与合规。实际上,可信数据涉及数据安全和质量原则,在我国有规范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第4条要求维护数据安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8条要求保障个人信息的质量。区块链技术是人们追求可信协议的结果,区块链账本自身就是信任关系的根据。①易言之,区块链技术与可信数据具有高度的契合性。然而,利用区块链技术并不能完全确保政府数据开放的可信性。

首先,政府数据开放的内部可用性存在固有局限。区块链技术只是政府数据开放的手段,并不能直接保障原始政府数据的质量。如果政府数据在进入区块链系统之前,就已经丧失了真实性、安全性、一致性和及时性,那么区块链技术也无法将其拨乱反正,如此政府开放数据自始便不能达到数据可信的要求(trusted data)。因此,在政府内部治理体系未能保障数据可信性的情况下,无法诉求区块链技术以实现可信数据共享。

其次,政府数据开放面临多样态的外部风险。在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开放主体为政府,相对方可能是公共机构、企业、社会第三方或公民个人。多元受众性需要政府数据满足不同的合规需求和利益诉求,在如此复杂的利益网络环境中,即便是利用区块链技术也无法在整体上规避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在政府数据开放的区块链模式中,政府与数据接受者均为区块链系统中的某一节点,各主体只关注本节点的利益获得和风险规避,反而使得政府数据开放秩序中的整体风险无法应对,消解风险的责任不够清晰。可见,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节点属性可能使得参与主体的隔离状态进一步加剧,不能使数据开放的系统性风险达到可控状态。

最后,政府数据的可信共享端仰赖多元机制协同守护。传统政府数据开放机制全部仰赖政府自主运作,政务数据的处理逻辑由政府决定。这一强权模式并不能确保政府数据可信共享,这也是追求政府數据开放机制改革的因由。然而,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并不意味着将原本政府的责任全部转移至区块链平台。在智能时代,开放政府数据的可信性涉及多元制度的衔接、多元主体的协同和社会公众互动等动态治理过程。②因此,区块链技术模式的运用应当摒弃依赖单一力量的思维逻辑,应充分调动政府权威、区块链技术优势、社会公众监督等多元力量,才能化解区块链系统中可信数据共享难题。

(二)链上数据的准确性难以维持

海伦·尼森鲍姆(Helen Nissenbaum)提出,必须对信息加以控制,只有保证被监测信息的完整性,公民的权利才能保证。③在区块链技术模式下,能否保障政府开放数据的完整性?显然不能得出绝对肯定的结论。

其一,政府数据上传至区块链系统后技术信任便占据优势。诸如上下级隶属、合作、竞争等非常复杂的关系与问题均需主观价值判断方能理清,区块链技术并不能直接除魅。例如,在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如何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冲突?特定的政府数据能否开放、何时开放、以何种渠道开放?上述问题在具体个案中需政府综合考虑多重因素方能迎刃以解。若完全交由区块链技术决策可能会得出一刀切的结论,恐使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失衡。例如,上传至区块链系统中的政府数据若因技术因素提前开放或迟延开放,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个人信息权益以及损害社会公众的数据发展权益。可见,区块链平台上政府数据提前开放抑或迟延开放,均是对政府数据开放准确性的侵害。

其二,政府数据上传至区块链系统后开放过程易脱法而行。霍布斯曾指出,人类由于骄傲和激情的天性而被迫服从了政府,由此将统治者塑造成利维坦。①我们痛恨现实中不可信之人,为寻求安全而求助可信的中间第三方,将我们事务的一切控制权转让给法律体系,由政府和法律充当我们不信任之人的代理人和执行机制。这便是霍布斯强调的利维坦信任机制,意指通过国家(政府)制裁来强制维系社会秩序。②在区块链时代,人们虽可能摆脱“政府利维坦”,但又会陷入“技术利维坦”。区块链的算法可能会滋生算法歧视和算法黑箱等问题。例如,原本政府上传的真实数据,可能因滥用算法而导致在区块链系统的运作过程中发生变异。再如,政府原本进行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可能在区块链系统中基于算法的运作而再识别化。因此,可信政府数据上链后,不能保证公众最终获取的数据具备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智能合约存在系列法律问题

智能合约是全新的全球化现代契约,在新兴领域备受重视,但通过智能合约达到的目标也可能存在争议,其后果仍然未知并可能难以确定。③换言之,以区块链智能合约实施政府数据开放也可能存在风险性。

一方面,智能合约存在技术漏洞问题。智能合约的开发主要由代码编写者完成,一旦代码编写发生错误则会造成系统上的漏洞。例如,当前主要利用Go语言和Java语言等编写智能合约代码,但是这些语言中不乏存在一些不确定的指令,可能会造成各节点内部发生分歧,继而影响整体系统的一致性。④当前智能合约的主要技术漏洞包括以下类型:(1)整型溢出漏洞;(2)重人漏洞;(3)访问控制缺陷;(4)特权功能暴露;(5)跨合约调用漏洞;(6)拒绝服务漏洞;(7)矿工特权隐患;(8)短地址攻击;(9) Tx.origin漏洞。⑤智能合约存在漏洞意味着政府部门的数据系统容易遭受攻击,病毒入侵、无授权访问等是导致数据中心被毁坏的主要原因,每一种事件都有相应的损失。⑥

另一方面,智能合约亦有法律适用困境。可以概括为四点:一是智能合约向既有合同规范过渡性问题;二是法律预防措施阙如下智能合约保护问题;三是智能合约对法官可执行性问题;四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出现是否应为智能合约专门立法的问题。不宁唯是,当前区块链智能合约正处于探索阶段,尚需面对安全性问题、私密性问题和意外情景问题,更需要消除人们的误解。

三、以区块链技术开放政府数据的逻辑展开

哈耶克认为,“尽管所有有益的改进在很大程度上讲都必定是以点滴的方式取得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这些分立的步骤不为前后一贯的原则体系所指导,那么其结果就仍可能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压制”①。哈耶克将规则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前者依赖司法者的解释予以实施,后者则通过制定法的方式予以确立。为了优化政府数据开放的区块链技术模式,需要贯彻从原则到规则的逻辑。

(一)宏观原则的勾绘

开放知识基金会(总部位于英国)下设的开放政府工作组(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确立了政府数据开放应遵循完整、原始、及时、可获取、非私有、不歧视和机器可处理、免于授权等原则束。有学者提出,区块链技术模式下政府治理应执行四项原则:一是“区块链代码自治原则”;二是“透明披露”原则;三是“自动化流程原则”;四是“直接民主治理原则”。②区块链技术模式下政府数据开放应遵循的原则,实为上述“政府数据开放原则束”和“区块链政府治理原则簇”的耦合体。本文认为,为了有效“擦除”区块链技术模式的瑕玷,应遵循下述原则体系。

1.可信数据共享原则

不同类型的数据共享存在差异,但数据共享的重要性不容置疑。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不仅有利于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也意味着政府治理模式的革新。因此,在保障政府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应将可信政府数据向社会和企业开放。区块链技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公共区块链(Public Blockchain);二是联盟链(Consortium Blockchain);三是私有区块链(Private Blockchain)。③选择不同类型的区块链可能会影响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和接受度,对此政府部门需要综合考虑多重因素才能抉择,但首先应考虑确保政府数据可信和安全。因此,应将可信数据共享擢升为区块链技术模式下政府数据开放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已贯穿于整个新加坡数据共享体系,例如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机构(PDPC)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了《可信数据共享框架》,目的在于解决可信数据共享难题。我国也应将可信数据共享作为基本原则嵌入政府数据开放的全过程,对此需要遵循相应的子原则。

其一,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区块链实施政府数据开放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法理根基和规范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诚实守信”列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亦是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政府数据开放本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应用区块链技术开放政府数据并未改变其行为属性,故仍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6条规定,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将诚信原则列为个人数据处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践行诚实信用原则,既可为个人提供服务,亦可为群体服务。①在相对平等的双方法律关系中,实现政府数据的可信共享。

其二,应遵循茶隼原则(Windhover Principles)。该原则是Windhover公司提出的由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利益相关者合作编写的原则性框架,旨在保护个人身份、信任和对网络共享公开数据的获取。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对个人身份权利和个人数据的控制;二是透明地实施与有效地治理;三是确保信任与隐私;四是开源协作。这项原则将有助于建立可信任的数据资产流通环境。②通过茶隼原则的践行,可以确保政府数据开放不会侵犯他人权益,提升政府数据的可信度。

2.保障政府数据完整性原则

所谓保障政府数据完整性(Integrity)原则,是要求政府数据的处理者应采用确保数据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数据免受非法处理,③最终目标是保护政府数据的真实性( Authenticity)与可用性(Availability)。对于该项原则,可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论。

首先,保障政府数据完整性原则在我国有规范依据。2015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明确要求开展政府数据开放试点。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第8條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的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2021年通过的《数据安全法》第五章专门规定“政务数据安全和开放”,第37条要求提高政务数据开放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第41条要求国家应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

其次,政府数据开放的区块链技术模式以保障数据完整性为原旨。《数据安全法》第42条规定,国家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利用。区块链技术模式符合该条旨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数据开放提供相对安全的平台。详言之,区块链系统以分布式节点为基本逻辑,每个节点相互独立,任一节点的损害都不会影响其他节点的运行状况。区块链上每一节点的数据区块(即账本数据)都会保持一致,一般意义上的篡改和破坏对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基本没有影响。因此,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政府数据开放符合保障数据安全性和完整性的要旨。

最后,可信数据共享原则与保障政府数据完整性原则存在一定区别。两大原则的最终目标合致,均旨在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有效且无误的政府数据。但二者仍有明显区别:前者强调上传至区块链系统上的政府数据应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一种前端规制策略,要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履行审慎义务,切实避免错误数据上传至区块链系统,否则相关责任人员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后者强调政府数据上传至区块链系统后,仍需继续维持和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切实避免因技术原因、恶意攻击等因素使已上传至区块链系统的可信政府数据发生错误或被侵犯。

3.智能合约责任明确原则

必须通过理性反省追求什么样的目标体系才是合理的,理性的人会在同等自由状况下作出符合正义原则的决定。①对于智能合约,需反思应确立什么原则才能规避其在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的风险。2016年5月一个名为DAO的分散自治组织在区块链上的以太博物馆成立,为相关投资者筹集资金,在短时间内筹集到16亿美元,之后因DAO计算代码中的一个缺陷,导致黑客能够捕捉360万个以太币(价值5000万美元),黑客利用代码漏洞攫取了这笔巨额资金,该案已表明区块链议定书的运作不应屏蔽法律。②DAO事件使智能合约完美主义悄然落幕,任何信任机制都可能隐含不确定性和脆弱性。③为了规避利用智能合约实施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需要确立智能合约责任明确原则。

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分为三个步骤:(1)智能合约的构建,区块链上的多个用户共同参与制定一份智能合约;(2)智能合约的存储,利用分布式技术特征,将数据存储至区块链系统中;(3)智能合约的执行,定期检测自动机的状态,在验证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自动执行协议内容,并且通知所有相关用户。政府部门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政务数据开放,应遵循上述步骤,在此过程中如若相关主体的行为存在差错,可能会给政府数据带来法律风险。例如,如果智能合约制定者制定了错误的合约执行条件,将会造成政府数据开放的提前或者推后,抑或违规泄露政府数据等。因此,需要明确区块链智能合约参与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通过法律的有效规制,督促参与主体慎重履行区块链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的法律义务,继而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二)微观规则的设计

为了进一步规避法律风险和完善区块链技术模式,需要将前文确立的法律原则细化为法律规则。

1.保障政府数据可信共享的规则序列

其一,确立分类分级开放规则。关于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在个人信息领域已经逐渐展开,④但在政府数据保护领域则鲜有关注。不同类型政府数据的敏感性各不相同,需要对其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开放。数据分类是根据数据的属性进行归类;数据分级是在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定级以实现差别化管理和保护。⑤《数据安全法》第21条要求“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第21条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这些规范成为政府实施政务数据分类分级开放的依据,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对区块链技术模式下政府数据分类分级开放的要求更为严格。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禁止开放的政府数据,应禁止政府将其上传至区块链系统;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例如包含个人信息的政务数据,政府应经匿名化处理后方能上传至区块链系统;对可直接开放的政府数据,政府仍需经过严格审查后再上传至区块链系统。

其二,建立适当收取费用规则。政府数据开放可以区分情形适度收费,理由如下:首先,政府数据开放适度收费有其法理基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规定,政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除非申请人要求的数量和频次超过了合理范围。然而,政府数据开放和政府信息公开并不相同,二者在价值取向、客体内容、面向对象以及责任方面都不相同。①数据开放的本质是放开数据的所有权,允许他方拥有原始数据,开放不一定代表免费。②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接受社会监督所应履行的义务,因此不存在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收取费用的法理基础。然而,政府是政务数据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理应获取一定对价,以维护政府数据开放的良性运行。其次,政府利用区块链技术等手段进行数据开放需要消耗成本。收取适当费用是政府收回成本的正当需求,也是激励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谨慎使用区块链技术开放政府数据的合理措施。最后,从比较法视角看,政府数据开放的收费规则已被欧盟认可。欧盟《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规定,为了弥补数据收集和维护运营的费用支出,可以对数据利用收费,但实行成本收回原则,即收费不得超过成本。因此,通过适度收取费用的激励机制,能够激发政府上传可信数据。

其三,创建政府数据开放信任标识认证机制。政府数据的可信性是其能够开放共享的前提,否则不仅无法满足公众的发展需求,也会降低政府的信任度。以新加坡的数据保护信任标识认证(Data Protection Trustmark)活动为参照,该项活动是新加坡面向企业开展的自愿性认证,用于展示数据保护的可信性,经过认证社会公众可以放心。③对此我国政府数据开放亦可借鉴,经过认证的政府数据即具备了较强的可信度,一旦产生问题数据利用者无需承担责任,应由认证机构承担认证无效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认证机构认真履职,加强对政府开放数据有效性的验证,促使政府开放数据的问题在上传至區块链系统之前就能被发现和纠偏。通过监督倒逼政府数据可信开放,将政府责任和社会公众面对的风险适当转移至认证机构。

其四,构建政府数据开放的分层共享架构。某些政府数据一旦开放则可能会存在侵害他人权益或不准确的问题(待定状态),但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及时开放,于是政府部门将陷入两难。一方面,若绝对不予开放则可能侵犯公众的发展权与知情权;另一方面,若通过区块链开放,之后一旦出现问题,基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不仅会侵害公众权益也会损害政府的权威。上述使政府陷入两难的数据姑且称之为“存疑政府数据”,对其上链开放.政府需极为谨慎。因此,需要构建分层共享框架,即将数据共享请求、政府应答记录和可信的政府数据存储于区块链系统。对于“存疑政府数据”仍应存储在传统数据库,若其经验证属于可信数据则再将其上传至区块链系统;若其属于问题数据则应在传统数据库中进行删除、补正。

2.保障政府数据完整性的规则范式

其一,构建政府数据完整性法益。数据安全法益包含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CIA)等三项内容,④政府数据安全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应纳入该法益范畴。对于需要开放的政府数据自然无需保护保密性,只需重点保护其完整性和可用性。侵犯政府数据完整性法益,需要分场景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首先,对因政府工作人员的过错而使上链政府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受损,则应依据行为情节轻重的情况,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次,若因算法原因导致上链政府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受损,则应依情节之轻重追究区块链算法设计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最后,若是因黑客等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而损害上链政府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则应视情况追究行为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的刑事责任。

其二,构建可信存证管理制度。首先,通过智能合约的方式将需要开放的政府数据代码化,最大程度防范政府数据被侵犯的风险。其次,通过抽样技术方案,对政府开放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不定期检测,形塑动态化的纠错机制。最后,搭建可信的区块链存证平台。该平台综合运用了电子签名、时间戳和云存储等技术,塑造政府数据存证的系统链,打通政府数据存证的各个环节,实现对政府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确保政府数据开放运转过程的公正。例如,“至信链”是司法机关认可的区块链可信存证平台,与全国众多法院完成對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证据存证的合规要求,打造了一个可信的区块链数据通道。①基于区块链及智能合约技术的可信存证管理制度,能够实现集中式数据统一处理、认证数据分布式存储、动态数据取证等。通过前述规则,能保证存证前后数据的一致性,提升政府数据的可信度。

其三,构建数据协同共治规则。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节点特征,应当充分发挥多元参与主体的作用,共同参与保护政府开放数据完整性的行动。这一制度规则符合协同理论的要求,协同理论由德国学者赫尔曼·哈肯在20世纪70年代创建,属于系统论的一部分,强调系统各要素之间应通过有意识的行为集合后协同运作,才能使总体效应大于各部分效应之和。②社会系统论的核心要点是沟通性,③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协同理论,要求建立多中心化的数据治理模式,为保护区块链系统中政府开放数据的完整性,需要政府和其他区块链系统的参与者共同维护数据安全。政府需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社会公众需要充分履行合理利用且不破坏政府开放数据的义务,一旦发现政府开放数据存在问题,则应及时告知政府部门纠正和修复,若发现不法分子破坏政府开放数据则应及时举报。通过协同共治规则的运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政府数据的完整性。

3.智能合约法律责任明确的规则谱系

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责任,需立足整体法秩序视角进行判断。在不同部门法领域,智能合约的参与主体承担责任的类型存在差别。智能合约作为新兴技术,当前对涉智能合约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十分谨慎,因此本部分主要从民事和行政领域讨论涉智能合约法律责任的规则。

首先,在民事责任层面,智能合约的法律责任参照合同确定。关于智能合约能否解释为合同,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认为,智能合约是双方主体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具备合同的实质要件,应当被解释为合同,所以智能合约应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所涵摄。政府部门作为智能合约发布的一方,接受政府开放数据的主体为另一方。任何一方如若违反智能合约中的规定,导致以区块链智能合约实施政府数据开放的目的不能实现,则首先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在行政责任层面,智能合约的法律责任包含不平等性。在区块链智能合约系统中,虽然各参与节点具有平等性,但在抽离智能合约技术属性之后,政府与数据接受者之间仍存在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应受技术属性裹挟而忽视区块链智能合约场景下政府数据开放中的法律关系,技术逻辑和法律属性不应被混淆。因此,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块链智能合约模式下的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若因过错而导致数据开放存在问题或者造成数据接受者损失,应承担行政责任,即应对政府直接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同时,若数据接受者在此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则应由实施数据开放的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前述规则的设计在未来的立法中应有所体现,而以法典化方式落实规则是较为合适的系统性路径。①

最后,在保障性责任方面,有必要严厉惩治涉智能合约的严重不法行为。对于涉及智能合约的一般违约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路径进行规制,涉智能合约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法进行规制。对于比前两者更为严重的涉智能合约不法行为,在穷尽民事路径和行政路径等规制方案后仍无法起到规制效果的,则确有必要启动作为保障性规制方案的刑事路径。易言之,适用保障性责任路径规制涉智能合约的不法行为,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即以穷尽前置法方案为前提。②具体而言,对于以智能合约为方式开放政府数据的不法行为,可以不同的主体为视角阐述保障性责任的承担方式。其一,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如果政府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权,将不准确或可能侵犯他人权益的政府数据通过智能合约的方式上传至区块链系统,最终侵犯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除应当给予政府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外,还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政府工作人员实施此滥用职权行为往往可能伴随着收受贿赂等行为,是故应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等数罪并罚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将不准确或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政府数据通过智能合约的方式上传至区块链系统,最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在追究其行政责任之后亦可以渎职犯罪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对于社会一般人而言,如果相对人利用非法手段侵入区块链智能合约政府数据开放系统,且该系统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此在进行行政处罚后还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只是单纯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前述之外的政府普通型数据开放系统则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即可;对于本应开放的政府数据,相对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不会侵犯政府数据的保密性,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因其手段的非法性给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如果相对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政府开放数据并对区块链智能合约系统造成破坏的,且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则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保障性责任的确立能够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落实起到督促作用,也是塑造整体法秩序规制涉智能合约政府数据开放行为的阶梯性法律责任的必要元素。

结语

区块链技术将成为重要的信任促成因素和潜在的关键力量,为政府服务提供新的模式。①在传统社会,政府以信息公开的方式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进人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已无法满足公众的发展需求,作为政府信息载体的政府数据具备了显著的社会利用价值,政府应通过合适的方式将其开放。然而,传统开放方式存在诸多局限,区块链技术模式因其特有优势而备受关注,但其尚未达到完美无瑕的程度,将其植入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实现区块链技术模式的去芜存菁,应遵循从原则到规则的法教义学思维路径,以政府数据可信共享、保护政府数据完整性和智能合约责任明确等为基本原则,结合我国既有法律规范塑造具有可操作性的运行规则,以实现提升政府可信度和保障公众发展权的双向目标。

(责任编辑:王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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