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冬梅,张晓燕,王 婷
(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山东菏泽 274100)
随着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大众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机构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并没有认识到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未能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合理、有效的应用,以至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工作效果符合新时期大众的整体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需要对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的应用策略进行探究。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包含4 个等级,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标准是一种技术规范,属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从法律规范的层面来看,其核心作用是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特征。因此,无论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机构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时,都必须将其作为执行标准,严格按照其内容和要求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和指导,使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合法性、权威性,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核心价值。同时,与时俱进,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也是驱动食品行业规范化、健康化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这也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一个重要价值体现[1]。
食品样品检测是评价食品质量安全性的重要方法。在食品安全标准中,对常见食品的检测方法、重点检测项目、项目指标合格标准进行了清晰、详细的说明和界定。相关机构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过程中以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既能够保证检测方法和流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又能够获得统一的食品质量安全性评价标准,最大限度保证检测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应[2]。
食品安全标准在法律层面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特征,因此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职能部门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内容和要求,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整个过程中的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活动进行监管。若其行为未达到标准要求时,便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14)对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者的食品制作行为进行监管,一旦发现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应立即进行行政处罚[3]。
在经济利益的影响,近几年频频发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刑事案件,如“毒奶粉”案件、“临期肉”案件等。在审理此类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食品安全标准则是司法机关判断被告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制定裁判理由的重要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4]。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存在多种级别的食品安全标准,如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部门标准等。从现阶段食品安全标准的实际应用情况来看,普遍存在标准使用缺乏统一性的问题。这种标准使用交叉冲突的情况,既不利于食品安全标准权威性的树立,也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以及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5]。
受专业能力、工作态度、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部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缺乏良好的食品安全标准应用意识和应用能力。主要问题表现在日常工作中,不能时刻以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进行工作方案、标准的制定,以至于部分工作缺乏依据或部分管理目标不够合理。同时,日常工作中忽视专业知识的学习,以至于对食品安全标准中的术语缺乏深刻、清晰的理解,从而无法在实践工作中科学、准确地运用食品安全标准,导致管理工作缺乏明确的依据[6]。
数据信息不通畅会直接影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的应用效果。信息时代背景下,应积极进行标准管理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的支持,打破时空因素对食品安全标准应用信息共享、交流的阻碍,以此增强标准应用的深入性和科学性,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很多地区仍存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
想要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的应用效果,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食品安全标准,积极构建系统、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此避免出现标准内容冲突、选用思路不清晰等问题。具体实践过程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①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地位。国家及司法部门应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根本性地位,明确不同等级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条件,避免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用出现“一地一证”“相互冲突”的分散化、碎片化情况,保证管理标准的统一性。同时,将“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上归集到母法,使多个执法主体能够在母法的统领下进行有效的协调沟通,以便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用更合理,避免出现不同部门所用标准矛盾冲突的情况。②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应用情况的跟踪评价。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用情况进行观察、评价,定期汇总标准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讨论问题的处理方法。在此基础上,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以便食品安全标准更具先进性、权威性和适用性,能够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持。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食监、农业、检疫、质监等职能部门的工作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有密切的关系,但因各自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时,所选的食品安全标准也不同。为避免出现标准指标冲突的情况,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做好工作流程衔接和联合执法,使所用食品安全标准得到合理的整合[7]。
食品安全标准是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其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鲜明的法律效力。新时期背景下,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必须要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标准应用意识和能力。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重视并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使其食品安全标准应用意识和能力得到全面的提升,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出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和价值。例如,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宣传、专题讲座、培训活动等方式,引导工作人员深入了解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使其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地位和应用价值,从而树立良好的标准应用意识,能够自觉以标准为依据和指导,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还应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奖惩激励等方式,推动工作人员不断学习、更新专业理论知识,提升业务能力,使其能够更科学、更有效地应用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效性[8]。
信息时代背景下,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依托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的管理平台,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用提供良好的信息共享和交互平台,能够为标准的合理化应用及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例如,依托信息技术进行业务管理平台、共享数据与标准系统、抽样系统、检验数据平台的构建,使各部门、各地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数据信息得到公示和共享,从而使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用情况更加透明,以便不同部门和机构能够从整体层面出发合理地调整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用方案,建立起系统、协调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使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水平和效果得到切实的提升。
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监管工作的明确是食品安全标准落实的一种形式。科学执行与落实标准,监督督促标准执行到位,既确保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落实,也提高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实践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 条,可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协调议事的权利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具有天然优势,能够直接了解食品安全情况,掌握更多的资料以及直接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于此,建议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管理各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有效实现食品安全管理监管的共治局面。在实际过程中,应先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食品安全标准落实方面的具体职责权限,突出强调其法律地位、主导协调作用,以便其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开展一系列监管工作。同时,应当进一步细化各个监管部门的职权责任,分别从立法、法规政策方面,进一步细化各监管职能部门的权限,明确权责界限,并且对各监管部门的内设组织进行具体化设置、科学化配置,形成行政问责机制,增加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与社会责任,促使其有效完成监管工作,充分体现监管职能作用。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用能够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评估、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事件司法处理提供依据,是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高质量开展的重要依据和支撑。新时期背景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机构应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应用意识和能力培养、推进标准管理体系信息化建设等策略提升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用水平,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