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玉祥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将其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律是否能够得到遵守、社会秩序是否能够得到维持。长期以来,全民普法更多地侧重于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人群,片面依赖于国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等静态意义上的法制灌输。实际上,我们很难证明“获得具体法律知识”或“知道法律后果”必然有利于“守法”。某些调查结果恰恰证明了一个相反的倾向——“在法律知识较低的人群中,对权威和法律的信仰程度反而较强,掌握知识愈多,也愈会对现行法律进行批评。”对此,英国法学家哈特有如下解释:人们遵守法律或者是基于“外在”的服从,或者基于“内在”的认同,而“知法”既不意味着“内在观点”的形成,也不意味着“外在观点”的提升。
社会成员的法治素养虽然是一种主观形态,但它产生的基础和根源,发展变化的动力,只能是实践活动,离不开现实的社会生活,离不开鲜活的法治实践。“尽管我们可能忽视空间,空间却影响着我们,并控制着我们的精神活动”,如果以福柯的空间规训理论为基础,以宿迁市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实践为例证,我们就可以把握空间变量对主体法治素养的影响,就可以探索人们在空间的良性架构与法治素养提升之间的关系和规律性,从而找到当前普法转型的空间进路。
空间可以通过一定的方位、距离、布局、色彩等鲜活的物质形式诱发人们产生特定的情绪或心理上的反应,从而诱导人的积极行为并制约人的消极或不良行为,传递伦理道德观念、社会规范等。例如,在急转弯、坡道出入口和隧道等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标记纵向减速标线,以菱形块和虚线组成连续性、方向性的排列给驾驶员带来路面变窄的视觉压迫,使其下意识地踩刹车减速。德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勒温把个人、环境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个体行为的各种因素看成一种“格式塔”(某一实体及其所具有的各类特性),认为对社会行为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体的生活空间。宿迁市围绕居住更舒适、出行更通畅、生活更方便、环境更美好,积极开展老旧小区、雨污管网、断头路打通等空间环境治理,大力实施公厕、农贸市场和垃圾分类“三项革命”,持续完善空间配套设施,为市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环境,其特有的信息语言形成一定的心理力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市民自觉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守护社会文明正在成为一种日常生活方式,从实践层面进一步证明:一些习俗化的行为形式会被设计的环境发出的信号所激发。
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不再单纯或者过分依赖肉体惩罚彰显法律的权威,而是从“表象的、戏剧性的、能指的、公开的、集体的方式转变为弥散的、细致的、微观的、无微不至的方式”。福柯的规训社会权力运作的空间逻辑认为,相对封闭的空间(或者地域)、规范空间内成员的行为、制定空间成员的共同行为准则,是权力实现的有效途径。这反映出社会权力从一种强硬、直观的震慑模式向一种以渗透、间接的掌控模式过渡,更加重视空间的作用,法律权威有了新的生产方式——“规训”。“规训”一词从通俗层面上理解,近似于“教化”,即按照社会要求,对人身心进行塑造和规约。社会要求不仅仅表现为国家法律,更表现为学校、家庭、单位的纪律或者一定群体的生活规范。宿迁市先后出台户外广告、公厕、便民疏导区、广场舞、店面装饰装潢等60多项公共空间地方标准导则,有效弥补了部分社会领域的“无法”状态,开放与封闭、有形与无形的空间被赋予不同的功能,明确不同的空间规则,树立不同的空间权威,公共空间被精心建设为一个知识领域(权力领域),一个认知、行为和心理的教育场所,让广大市民在参与、感悟、提高、享受公共空间治理的过程中形成强烈的心理暗示,进而普遍养成规矩意识,有效提升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
规训“既不等同于一种体制,也不是一种机构,而是一种权力类型,一种行使权力的轨道”。福柯认为,话语和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话语是知识的体现,知识弥漫在社会的各个角落。权力制造知识,权力与知识是相互连带的。而话语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承载着交往目的所进行的知识演绎。规训技术和机制的支点在于日常生活细节,“渗透至家庭、学校、工厂等社会组织领域中,使被规训对象达到内化于心,自身规训自身的效应,从而最终促进规训社会的形成。”《宿迁市文明20 条》着眼人们日常生活的小习惯小细节,构成“吃饭不吧唧嘴”“不过分劝酒”“垃圾分类不乱扔”等具体的日常生活知识规范。同时,注意引导把握话语权,发挥市民群众作用,确定每月11 日、22 日为“排队推动日”,开展以“有序排队、方便你我”为主题的全民宣传活动,围绕排队乘车、排队就医、排队办事情、排队乘电梯、排队上下学、排队游览等6类重点,组织志愿者在社区、广场、交通场所、景区景点等地方常态化开展劝导等志愿服务,强化公共生活规范的传播效能,提升社会成员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值得一提的是,该市一女性市民骑电动车送孩子上学途中,因闯红灯被交警拦下而辱骂交警,事后,孩子写了道歉信给交警,新闻媒体广泛报道此事,交警部门上门交流沟通。孩子的道歉、舆论的引导、交警的教育,一系列对骑车闯红灯的否定性评价,形成了社会要求对于个体行为的制约力量,社会压力性威慑守法机制与国家强制性威慑守法机制的良性互动,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在福柯看来,无论是规训还是惩罚都是以特定空间格局为手段的,有空间分配、活动控制、创生的筹划、力量的编排四种基本方式,这是规训的“微观技术”;有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检查三种核心手段,这是规训的“宏观手段”;有全景敞视主义这一种机制,通过监视网络,规训权力成为一种内在体系。一切规训系统的核心都有一个处罚机制,在遵守规范的奖励中,规训的效应在不断扩大,最终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规范化社会。宿迁市在实践中大力推广运用智能交通系统、交通事故多维分析系统、行人闯红灯人脸识别系统等,在城市管理中加大执法记录仪、电子监控等设备运用力度,采取设备管理、信息通知等方式,强化技术的监视作用。在违规处罚上,坚持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基础上的公务人员“逆向特别对待”原则,治理不文明交通行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的一律抄告其所在单位,个人交通违法情况作为劳模、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评选重要参考,重点规制可能的特权者,真正起到了“南门立木”的效应,强化市民对法律法规的内在认同性和自觉遵守。他们还构建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机制,建立互联互通的联合征信系统,为守信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在免收或减收保证金、投标加分、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在全社会构建起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诚信格局,强化了社会成员守法守规的内在动力,有效体现了规训的积极作用。
法治素养是人的活动表现出一种模式化固定倾向,一经形成,就如“条件反射”一样,是一种不需要强制而超越强制的自然而然的力量,属于文化范畴,源于文化的长期浸润。法治不仅仅是治国理政的一种基本方式,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普遍践行的知行习惯,全社会的普遍习惯就成了一种文化。文化空间泛指一切文化、精神活动的场所,既包括有形空间、也包括无形空间。法治文化势能的空间生产原则是建立培育法治社会意识和文化体系。宿迁市在实践中注重文化的浸润和制度建设,紧扣大运河文化带(宿迁市段)法治文化建设,实施“一县(区)一品牌”计划,推动各县(区)将法治元素植入手工技艺、传统美术、戏剧曲艺、民间舞蹈等宿迁市特色民间文化载体,融入历史街巷、名人故居、历史遗存等场所,嵌入传统节日和民风民俗活动,打造特色鲜明,融思想性、教育性、实用性于一体的法治文化活动品牌,赋予宿迁市传统文化符号新的时代精神和内涵。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强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推广运用“村(居)民积分制管理”“援法议事进小区”等创新治理模式,重塑乡规民约,重构社会秩序,激发崇德向善的正能量,有效唤醒群众的主体意识,引导人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日常生活中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强化规则意识,有效提升了全社会法治素养。
“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人们的行为一方面依靠自我约束与判断,另一方面来自社会环境的影响。提高全民的法治素养,形成稳固的法治思维模式和法治行为模式,离不开空间的改造和完善,离不开弥散于一定空间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运用空间重构的方式促进法治文化的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传播,推动法律知识的深入普及、法治观念的持续增强、法治精神的日益塑造、法治环境的不断优化,使公民日常生活不断嵌入法治空间之中,以公民的法治素养的提升促进法治空间的优化,走出一条创新性、可操作、促提升的普法新路,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民普法转型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