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源犯罪防控的检察履职实践与探索

2023-08-08 13:52:44葛少禹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7期

葛少禹

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确保能源安全”。红岗区地处大庆油田主 要产油区,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对近3年该院办理的291件629人涉油气资源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油气资源犯罪对象变宽、犯罪手段反智能化、入罪标准提高等新变化,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利益诱导和反侦查“淬炼”、刑罚尺度不够致使法律震慑不力。鉴于此,检察机关应以油气资源犯罪监督办案为中心,发挥“四大检察”融合职能,以检察依法能动履职,助力打造国家能源安全领域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关键词:油气资源 犯罪治理 检察履职

油气资源犯罪是指以油田生产物资、经营活动为侵害对象的犯罪,主要包括盗窃、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污染环境等八种犯罪类型。从以往专项打击和案件办理情况看,油气资源犯罪呈现发案面广、涉案数额大,犯罪主体职业化、集团化,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犯罪导致事故频发等特征。近年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开展,以及受油田企业的转型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油气资源犯罪办理发生了新变化,呈现出新特点。

一、油气资源犯罪办理呈现的新变化

(一)犯罪对象的范围逐渐变宽

扫黑除恶进入常态化后,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将目光从原油转向了其他油田物资或衍生物。例如犯罪对象为轻烃、天然气等其他油田物资或衍生物的占比逐年上升(3年中分别上升7.4%、8.6%、10.8%)。一是犯罪季节性变化态势明显。以轻烃为例,轻烃俗称“轻质油”,是C4-C10的烃类混合物,系油气田开采过程中的伴生副产品,在低温下呈液体状,而液态轻烃运输方便且相对安全,冬季发案率高于夏季89%。二是犯罪手段以“栽阀”为主。不同于“开井”“打孔”等传统犯罪手段,“栽阀”是指在轻烃、天然气的运输管道上安装阀门实施犯罪。因而一批以“栽阀”为生的团伙也形成了专业的“技术团队”,垄断了当地的“栽阀行业”,形成新的犯罪势力。三是油田职工参与的比例增大。部分油田企业职工认为轻烃作为石油的初期衍生物,没有实际经济价值,可以外放处置,主动或被动实施涉油气资源犯罪。2022年办理的6件涉轻烃案件,5件为油田职工参与的案件,占83.3%。

(二)犯罪活动呈反智能化倾向

一是在联系方式上,多使用装有非实名电话卡的非智能手机。如办理的李某某涉油气资源犯罪案件中,李某某欲收购刘某某等人盗窃的原油,李某某雇佣的接车司机与刘某某雇佣的运输司机互不见面,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仅通过装有非实名电话卡的非智能“小手機”联系,即使一方被抓获,再抓获另外一方的难度也较大。[1]二是在交易方式上,多采取现金交易,而不使用微信、银行卡等可查询交易记录的转账方式,这种不转账不记账,对于已经销赃的原油,在没有实物,也没有交易记录或者记账簿等书证的情况下,对司法机关认定犯罪数额造成了困难。

(三)入罪标准提高,新罪名占比提升

一是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占比逐步增大。2014年,黑龙江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根据2013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犯罪入罪数额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500元。2018年,“两高一部”颁布《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改变以往司法实践中以油气脱离管道为既遂的标准,对于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认定为盗窃油气未遂,致使以往认定为既遂的案件,现认定为未遂或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入罪数额标准提高、既未遂标准变化,导致涉油气资源犯罪案件量下降、治安案件量提升。3年来,上述变化导致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93件176人,占公安部门刑事立案数的21.7%。二是除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之外的其他罪名占比逐步增加。随着“四大检察”融合发展要求,检察官办理涉油气案件时不再只关注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传统罪名,会从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角度综合考虑研判,因而破坏生产经营罪、污染环境罪等占比增加。以近3年为例,除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之外的污染环境罪等其他罪名同比增长53%。

(四)特殊主体“侵吞”“窃取”行为认定为利用工作便利

在近3年办理的涉油气资源犯罪案件中,涉及特殊主体、职务便利、工作便利的19件,占6.5%。其中,认定为盗窃罪14件,占73.7%,职务侵占罪5件,占26.3%。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利用的是“工作便利”还是“职务便利”。以常见的油田企业中转站、联合站站长参与盗窃原油犯罪为例,传统观念和司法惯例一般认为站长负责站内的日常工作,对于中转站、联合站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认定其具有“职务便利”。但通过参与办理黑龙江省有较大影响的公安部督办案件——南某某等4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检法均认为联合站站长虽然管理站内日常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但仅限于事务性及日常保障生产工作,具体体现为保障原油正常在管道内运输,而非原油的占有辅助者,对于原油没有实质的管理、经手等,因而应当认定为“工作便利”。[2]由于该案具有一定的指导性,直接影响了同类案件的办理。如之后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7起同类型涉油犯罪案件,检法均认定中转站站长的同类行为构成盗窃罪。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推进案件诉讼进程

油气资源犯罪组织成员相对稳定、关系相对紧密,被抓获后,考虑到彼此间的关系、承诺等,不愿意如实供述,加之涉油气资源犯罪的专业性、集团性、隐蔽性,案件侦破、深挖彻查有较大难度。[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以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更多地主动选择认罪认罚以减轻刑罚。以盗窃罪为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认罪认罚,可减少刑期的30%,比坦白多10%,如盗窃6000元,在其他量刑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至少可以减少1个月的刑期。2020年以来,主动认罪认罚人数上升了45.9%,案件侦破时间平均缩短了23天,退回补充侦查比率降低了76.3%,审查起诉期限平均缩短了15天,上诉率降低了63.2%。

二、油气资源犯罪呈现新变化的原因

(一)企业安全防范措施不力

一方面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调研显示,油田企业存在重效益、轻防范的情况,监管漏洞明显,部分油田职工因此产生侥幸心理参与犯罪。另一方面安全防范手段不足。绝大部分油井不设防护栏、围墙等物理防护措施,加上更新监控设备的管理机制不健全,监控设备被犯罪分子破坏后得不到及时修复,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分子多变的作案手段和技巧。如油田企业虽然改进安装了油田作业区监控平台,能够根据温度变化及时发现油井被盗情况,但监控设备一旦被破坏得不到及时修复,则难以及时快速、精准有效地打击犯罪,为“栽阀”窃取轻烃这类连续型犯罪提供了有趁可机。

(二)利益诱导和反侦查“淬炼”

目前,油气资源犯罪人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油田矿区附近县区涌入的村镇无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买断下岗职工。迫于生活压力以及巨大经济利益诱惑下,把盗窃油气资源作为谋生的手段,铤而走险。另一类是油田矿区部分投机取巧的居民。心存“靠山吃山、靠油吃油”的不良动机,把盗窃油气资源作为“发家致富”的手段。这两类人员由于相对稳定,多次实施盗窃实践之后就熟知了公安机关跟踪、定位等先进技术侦查手段,因而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展“反套路”实施犯罪活动,采取“反智能化”手段。

(三)刑罚尺度不够致使法律震慑不力

近年来,随着既未遂标准变化、盗窃入罪标准提高、从宽量刑政策的适用,加之大多数抓获的是油井现场灌装原油人员,涉案数额不大,与其他环节同伙犯罪分子无联系,证据链条缺失,盗窃数额无法认定。因此,这些人员判罚结果多为拘役或者罚金等轻缓刑,法律威慑力不足,部分人员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反复进出看守所而无负罪感。此外,国务院新修改颁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仍没将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纳入管辖范围,且由于其本身效力等级所限,无法对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打孔”“栽閥”盗窃油气行为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类犯罪行为作为盗窃罪处理,起刑点比较低,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遏止犯罪。

三、打击防范油气资源犯罪的检察履职对策

面对油气资源犯罪办理特点新变化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坚持系统观念,强化能动检察,以油气资源犯罪监督办案为中心,融合“四大检察”,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4]

(一)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涉油气资源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1.发挥主导责任,提高引导取证实效。对于涉案数额大、犯罪嫌疑人多、没有实物仅有口供、不认罪、犯罪对象涉新领域、新罪名等涉油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以庭审公诉标准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完善证据,尽可能避免因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缺失,侦查方向偏离,主观性证据、无罪证据搜集不到位等问题。

2.注重亲历性审查,强化自行补充侦查。涉油气资源领域案件业务性专业性较强,证据具有行业性、技术性、特有性等特征,如油品质量价格、设施设备性能年限、直接损失的大小及计算方式等[5],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模式应当从“书面审查”向“亲历性审查”转变。在审查起诉期间,充分利用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实地走访调查、当面了解核实,更有利于把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油气资源犯罪分子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坚持“严”的主基调,对于有涉油气违法犯罪前科的嫌疑人量刑时不建议适用缓刑,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亦要从严把握。对证据确实、充分但拒不供述的犯罪嫌疑人量刑时,与其他嫌疑人要有明显区别,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导向作用。正确适用、发挥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作用,把偶犯、初犯、盲从参与、分赃较少者与多次盗窃、积极参加、谋取巨额利润者区别开来,规范、扩大非监禁刑适用,防止在监禁场所的交叉感染,对再社会化造成障碍。

(二)树立系统观念,融合“四大检察”职能一体推进

1.坚持刑事、民事与公益诉讼并举。调研数据显示,开井或者“栽阀”方式盗窃油气资源,不仅会给油田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还会因为现场环境污染等给附近居民造成间接经济损失。但实际情况是,犯罪分子一旦被判处刑罚,油气企业及其他间接受害人鲜有要求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究其原因,一部分案件因为油田企业效益不错,只要报案,经济损失便可借由案件合法消解,油气企业管理人员亦可避免责任追究,因而不愿意花大量精力进行民事追偿,间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另一部分案件因没有适格的民事损失追偿主体,造成无法追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看护人”,在没有适格主体、受损害主体怠于行使权利等情况下,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依法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挽回国家经济损失,提高涉油气资源犯罪成本,增强法律震慑力。

2.坚持依法办案与加强监督并重。针对涉油气资源犯罪个别犯罪入罪标准提高、既未遂标准变化、新罪名占比提升等新变化,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3.坚持办案监督与理论研究并行。注重研究分析油气资源犯罪新变化、新矛盾,定期与公安、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执法标准,争取最优解。树立案例意识,重视对涉油气资源犯罪个案审查起诉、依法监督、判决情况的跟踪研究,建立该领域典型案例库。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专项报告涉油气资源犯罪情况,全面分析阶段性油气资源犯罪形势,精准研判问题产生源头,精确提出解决对策,积极促进地企共建,搭建党委、企业共同牵头的立体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对油气资源犯罪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多环节的综合性防治,打造和谐、稳定的油区秩序和环境。

(三)深化能动检察,服务保障国家治理效能提升

1.以常态治理为导向联合公安机关构建防控体系。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油田生产治安秩序专项治理,梳理明确安防重点目标、重点部位,找出薄弱环节,列出台账,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坚决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不断压缩油气资源违法犯罪的活动空间,切实减少案件发生。同时,检察机关应当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公安机关定期对油区废旧物资收购站点进行摸排,堵塞油气资源犯罪的销赃渠道。

2.以企业合规为牵引提升油田企业治安防范管理水平。防范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检察机关要通过增强检察建议刚性,释放检察监督效力,创新探索建立油田企业 “事前合规”检察监督新机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涉油企业加强清淤、捞油和单井点的监管,严格执行备案审查、押运管理等制度,促进企业完善规章制度、把握关键节点、强化过程管理等,加强内控建设,堵塞风险漏洞,提升主体责任能力水平。

3.以检察听证为平台强化法制宣传力度。选取有较大影响的油气资源犯罪案件,到案件多发村屯、企业召开听证会,邀请企业员工、群众代表等参加,提升油区企业、群众法律意识。开展“油气资源犯罪专题巡讲”进企业活动,宣传贯彻国家油气资源新法规,协同企业提出维护国家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安全的立法、司法建议,促进油区治理热点难点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