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比较分析

2023-08-08 00:41刘允秀夏庆波
关键词:福克斯异化资本主义

刘允秀, 夏庆波

(安徽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古典经济学派在探索资本主义经济规律时提出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一种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抽象的人类劳动,但是这个概念较为抽象。基于古典经济学派的解释,马克思创造性地提出了新的劳动价值理论,其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其理论的核心。马克思用一些定语来限制无法解释的劳动时间问题,这无疑是正确的。广大劳动者的重复性劳动,产生了对于更为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因而不断涌现出各种新技术与高效管理的生产方式,以适应生产力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确实提高了生产率,但是也变相加重了对工人的剥削。随着资本主义转变为数字资本主义,劳动关系也转变为数字劳动关系。数字劳动辩论中一直伴随着这样一个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对于理解数字劳动是否具有可行性?克里斯蒂安·福克斯认为,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经常被忽视的方面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资本主义中的“时间理论”。因此,分析数字劳动需要处于资本主义的暂时性。这其实是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思考数字资本主义的数字劳动。而作为“数字劳动”概念的重要提出者与阐释者,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一直是学术界所关注的热点。比较分析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也是数字劳动在研究起步阶段所必然会遇到的,也是数字劳动研究的立足点。因此,在数字化的今天,我们仍需要深入探讨数字劳动的问题。而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等比较分析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可以从理论上厘清两者的异同,这对于今天我们认识数字资本主义的本质以及如何克服数字劳动带来的负面效应,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的研究概述

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从政治经济学和文化理论的视角对两种劳动进行分析,反思和批判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数字劳动。福克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最有影响力的现代劳动理论,也是研究数字劳动的理论武器[1]23。由于基本理论框架是马克思的理论,因此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主要是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概念,如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货币、价格、剩余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但是艾维蒂森(Arvidsson)与科莱尼(Colleoni)则认为,福克斯错误和片面地理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其提出的数字劳动理论很难解释互联网用户的行为。在他们看来,无酬劳动不是数字劳动的一部分,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与情感相关。剩余价值的根本来源并不是具有生产特性的互联网专业劳动与用户的无酬劳动,而主要是发生在金融领域[2]。在某种意义上,艾维蒂森与科莱尼的观点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已脱离。同时,博拉诺(Bolano)认为,福克斯不应该将数字生产劳动的问题概念化,而应该关注马克思在生产、交换、分配的问题及劳动概念自身的研究上,并认为其对互联网平台中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划分也存在误区[3]。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生产性的劳动不包括对伦理或道德的研究以及性别或种族的解析,生产性劳动是直接生产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劳动。而在这一方面,福克斯背离了马克思的本意。而布鲁斯·罗宾逊(Bruce Robinson)则认为,马克思关于资本流通在不同资本之间的分配理论更适用互联网2.0,从而论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框架进行论证仍具有价值,尤其是在讨论关于资本流通、非生产性劳动、劳动从属、商业资本、流通成本和原始积累等概念方面[4]。对于数字劳动的价值来源问题,罗宾逊认为价值来源不是互联网平台而是广告。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诠释数字劳动的价值来源问题,但没有挖掘出真正的数字劳动的价值本质。归根结蒂,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是对传统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重塑。同时,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也并没有转变资本赚取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本质,没有改变资本的剥削机制。

国内学者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之间关系的研究起步较晚。肖峰与邓璨明认为,通过比较数字劳动和传统的物质性劳动,数字劳动更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概念,并且还出现一些新的特征,即数字劳动是一种共享劳动和情感劳动且在劳动过程中生产与消费、劳动与休闲的界限变得模糊,这些新的特征成为按劳分配社会中的主要劳动方式[5]。冯洁与周延云则认为,福克斯通过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研究,从而提出了区分人类学劳动、历史性劳动、阶级社会中的异化劳动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工作,重建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6]。因此,福克斯也被称为马克思主义者,并以数字劳动为数字信息时代的切入点,从而开启自身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研究[7]。杨慧民与宋路飞认为福克斯的“逆商品拜物教”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主题的当代延伸与视域扩展,是福克斯在新的资本主义现实中对马克思拜物教批判理论的一种修正与尝试[8]。同时,常江与史凯迪进一步认为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本质,而通过研究福克斯数字劳动,有助于我们对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形成的流行观念保持批判性的审视,从而以更加辩证的视角看待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社会变革[9]。总而言之,随着马克思与福克斯劳动研究的推进,国内外学者从多个维度对马克思与福克斯劳动理论进行讨论,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在马克思与福克斯劳动理论的具体研究角度上,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在许多关键性问题上仍存在争议,有待进一步商榷。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进行比较分析,能够助推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二、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联系

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具有典型的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特点。马克思在研究劳动价值理论时认为,劳动价值是一个抽象且广泛的概念,而福克斯在数字劳动概念上也采取了具有广泛意义的概念。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主要关注互联网所涉及的领域,而他的理论所涉及的数字劳动形式包括:非洲矿工劳动、中国富士康工人劳动、印度软件行业劳动、美国硅谷软件装配劳动、谷歌工程师贵族式劳动、呼叫中心泰罗制劳动、主妇式服务劳动和社交媒体用户无偿的数字劳动等[10]。同时,这些被剥削的劳动的形式是相互贯通、相互依存的。这些采用行业而非职业定义的劳动形式均为数字劳动,因为它们是数字媒体存在、使用和应用所需的集体劳动力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福克斯也认为马克思的著作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批判性地理解数字劳动和其他形式的劳动提供了一个丰富的范畴体系[1]8。福克斯建构的数字劳动理论,被他称作解析数字劳动理论的“工具”。而这个“工具”是蕴含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系统化、多层次的理论工具,其中包括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包含劳动异化理论、剩余价值理论。

1.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来源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福克斯通过区分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工作”与“劳动”的内涵,使用黑格尔主客体、一多、质量度的辩证方法重构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且通过黑格尔质、量、度的辩证方法,重新建立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之间的关系[11]。同时,福克斯认为黑格尔一和多、排斥和吸引的辩证法可以用来分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形式,且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矛盾关系是通过交换价值的形式解决的。另外,基于黑格尔思想中不同形式的社会工作并不能解释数字资本和数字劳动者之间的阶级关系。因此,福克斯认为马克思是第一位将工作的历史特征描述为理解政治经济学关键点的作者[1]25。此外,福克斯也认为数字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下的一种生产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马克思关注的是生产劳动中的运输劳动,而运输劳动是指消费一定的时间并实现商品在空间移动的生产劳动。在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中,数字劳动者生产出具有符号意识形态的商品,其以广告的形式传播给潜在的消费群体。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数字劳动者没有像传统运输工人一样将商品进行空间上的移动,但是他们实现广告(商品)的空间传播而不再拘泥于物理空间,将商品的使用价值直接传递给潜在消费者。于是,相比马克思时代在传统工业体系的运输工人,互联网雇员与消费者本质上就是数字媒体下广告(商品)的运输工人。同时,福克斯也创造性地提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应与达拉斯·史麦兹(Dallas Smetz)的受众商品理论相结合,这样才可以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下更好地对数字劳动异化进行批判研究。史麦兹的受众商品理论是以对大众媒体下广告的运作进行分析而得出的。他认为受众看电视、听广播才是数字资本家获利的真正商品,而大众传媒生产的信息只是数字资本获利的“掩饰品”。然而,福克斯片面解析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误把互联网用户的劳动当作生产价值的劳动,从而忽视了生产数据商品的价值劳动[3]。因此,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并没有从根本上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进而片面地理解互联网所具有的生产性的劳动,把互联网用户行为过度解读为给数字资本主义生产带来的剩余价值的剥削劳动,使数字劳动理论并不能科学地解释数字资本主义下生产方式中剩余价值的问题。

2.福克斯数字劳动异化理论来源于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

燕连福与谢芳芳认为,福克斯的数字劳动是异化的数字工作,通过阐明马克思的劳动概念而提出的数字劳动异化是以马克思关于人的四种异化为基础的,是劳动工具、对象、劳动产品和主体的异化[12]。因此,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承袭了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是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当代延伸。对于数字劳动理论,福克斯认为其也具有四种异化形式,分别是数字劳动工具的异化、数字劳动与信息媒体所涉及的劳动对象的异化、数字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异化、数字劳动者自身的异化[13]。第一,数字劳动工具的异化。计算机、电视、手机等数字设备原本是由人们生产的,受人们的控制,能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的数字工具。但是,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下,人们被数字工具所操控。假如人离开数字设备,就会陷入一种社会化疏离的困境中。第二,数字劳动与信息媒体所涉及劳动对象的异化。数字劳动者使用数字工具与大脑,将经验、信息、思想和知识等附加于数字商品之中,使数字商品具有使用价值。随后,数字商品经过资本的商品化加工,出售给互联网用户。在兴趣与好奇心的驱使下,人被数字商品所迷惑并逐渐被控制,造成数字劳动者和劳动对象相异化的现象。第三,数字劳动者与数字劳动产品相异化。数字劳动者生产出数字产品被数字资本无偿占有,同时转换为数字商品出售给消费者。数字劳动者生产的数字商品越多,被剥削的程度也就越深,这就造成了数字劳动者与数字产品相异化的现象。第四,数字劳动者自身的异化。劳动本是人的本质活动,它使人类获得自己的本质。而随着数字资本主义的发展,数字化的劳动形式加重了人的劳动异化。福克斯的数字劳动异化不仅意味着价值、产品与其真正的生产者相分离,也意味着产品与生产者一种相疏离的境遇。更重要的是,疏离意味着一种潜在的状态,即无法控制某些东西(劳动过程、产品等)与某些东西(人的人性、社会价值等)的疏远。但是,福克斯的数字劳动异化理论未能对异化和物化问题的概念进行严格的区分,而是将不同学者在意识形态、技术理性、社会心理和大众文化等领域开展的批判理论视为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具体发展[14]。在总体上,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以异化问题为核心,沿袭的是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批判范式。

3.福克斯剩余价值理论来源于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

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通过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进行解读,分析了马克思货币与价格、劳动力价值与价格,并进行政治性的阐释[15]。福克斯认为,数字劳动力的价格不仅不能用简单的劳动力的价值计算,还要取决于相关的政治。数字劳动者在超过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量,就是马克思说的剩余价值。按照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剩余价值率计算,互联网用户具有“产消合一”的特点,且无限被数字资本所剥削。在数字劳动案例分析中,福克斯运用马克思原始积累与剩余价值的生产方法,分析中国产品制造和装配行业中富士康公司工人的劳动、印度软件工程师的数字劳动、硅谷和谷歌软件工程师的劳动[16]1-9。在不同的国家与时空中,劳动者生产一个移动电话的使用价值通过汇聚劳动力价值而得到。数字劳动使得数字资本家剥削劳动者剩余价值,突破了时间、地域限制,即无时无刻无地域。与此同时,剩余价值也是探究数字劳动理论的核心问题。福克斯认为,数字劳动的过程其实是剩余价值增值的过程。数字资本家通过对互联网平台用户无酬劳动和有酬劳动的剥削,积累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而数字资本家积累平台用户剩余价值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平台用户的社会关系的生产,主要是为满足自身社会化生存需求而进行的数字劳动。同时,互联网用户也成为广告商扩展其用户的广告。第二,数字资本对互联网普通用户的控制和无偿使用。第三,互联网平台的有酬工作,如网站运营者、视频博主和计算机工程师等。三者都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数字商品的交换价值。互联网平台通过大数据监控与智能捕获,将互联网用户上网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当成商品销售给广告商。随后,广告商依据互联网用户的信息数据,实现广告的精准投放,从而促进产品的销售。在这个“三角贸易”的过程中,互联网用户的数据商品与精准广告成为数字资本家积累资本的重要来源。互联网平台控制和占据了普通用户的价值生产,但用户却得不到任何补偿。可见,互联网平台获取剩余价值的模式是将有酬工作“众包”给互联网用户的无报酬工作时间,而互联网用户免费劳动成为互联网平台获取剩余价值的源泉。但是,福克斯错误地认为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产消商品”为资本增值的源头,从而忽略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数据产业链后的劳动主体和资本积累的过程,未能正确地阐释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交媒体资本积累的本质[17]。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福克斯剩余价值理论是基于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创新性阐释,但未能完全通达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

三、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区别

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既有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具有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双重维度,分别创造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福克斯对数字劳动理论进行了创新性地阐述。福克斯认为,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下,互联网平台的劳动是一种生产性的劳动,同样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双重维度。同时,福克斯基于阿尔文·托夫勒的“产消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合体且消费者在生产过程中也承担生产者职能)的概念,创造性地提出互联网平台用户是“产消商品”的概念。一方面,“产消商品”是指互联网平台用户生产的创造性内容,即数据商品;另一方面,互联网用户又是这些数据商品的客户。在具体的研究时代背景下,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又有所不同。马克思的研究背景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而福克斯研究则处于数字资本主义社会。同时,在劳动的价值来源、资本家剥削的对象、利润的来源的问题上,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同样具有区别。

1.劳动的价值来源问题

(1)马克思劳动的价值来源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马克思认为劳动具有双重维度即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分别创造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且价值是指生产某种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16]47-54。生产每一种难以衡量价格的商品都有一个平均劳动时间。因而,在某一时间段内生产的劳动商品所消耗的平均劳动时间,可以用来衡量劳动商品的价值大小。同时,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理论也充分表明,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是对立且统一的。一方面,具体劳动是劳动的自然属性,负责生产的劳动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是劳动的社会属性,负责生产劳动商品的价值;另一方面,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是各自独立的两种劳动,是同一个劳动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方面。对于劳动产品的价值,马克思认为“在一切社会形态下劳动产品都是使用物品,但只是历史上一定的发展时代,也就是使生产一个使用物所耗费的劳动表现为该物的“对象的”属性,即它的价值的时代,才能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劳动商品。简言之,只有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中劳动产品才能以劳动商品的形式出现,而劳动产品也只有以劳动商品的形式出现时才具有价值。另外,在商品的交换关系中商品的交换价值则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因而,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呈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16]51。同时,在资本和劳动关系的角度上,马克思认为价值的生产劳动本质上是以劳动换取资本,且必须发生在现有的资本循环之中,也必须服从资本的控制。在这一层意义上,马克思进一步提出两种劳动形式不产生价值:一是资本积累过程之外的劳动;二是非生产性劳动,即在资本积累过程中不产生功能价值的劳动。

(2)福克斯数字劳动的价值来源 福克斯认为价值的生产辐射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涉及整个社会层面[18]。而对于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的价值来源主要是两种方式:其一,互联网平台用户的创造性内容(直接增加商品的价值量),主要包括用户作为生产者所创造的具有生产性的数据和用户作为消费者产生的数据(后台消费记录、购物记录、观看记录等);其二,互联网平台用户的劳动时间(间接帮助价值的实现),用户不仅是平台使用者,通过上传和传播信息帮助商品更快卖出,也是广告的消费者即广告受众[19]。广告受众在使用互联网平台过程中生产价值与剩余价值。与此同时,资本也在每时每刻地监控互联网平台,并创造流量商品出售给广告商。这意味互联网平台用户在创造自身作为劳动者的价值时,也在创造作为平台消费者的使用价值。因此,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下福克斯的数字劳动并没有改变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本质,只是通过数字劳动这个更为隐蔽的方式,掩盖资本对劳动者的“双重剥削”。而在数字劳工辩论中出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谁创造了价值,实现了Facebook、谷歌和类似公司的利润?关键的问题是互联网用户是否意识到自己正在创造价值并被资本所利用。数字劳动辩论中一个论点是“是否只有互联网平台有酬劳动者才能创造价值”。假设这个论点正确,那么互联网平台普通用户所创造的价值不会被利用,互联网平台也不会助长对用户的剥削,而是对购买社交媒体广告的公司进行剥削。因为,互联网平台普通用户“不能”创造价值。结合上文可知,福克斯认为这种“互联网平台有酬劳动者才能创造价值”的看法是错误的。互联网平台不仅剥削有酬劳动者的价值,而且也剥削广大互联网平台普通用户的价值。

2.资本家剥削的对象问题

(1)资本主义时代下资本剥削的对象 资本对工人的剥削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中,马克思认为工人的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创造工人的工资,而剩余劳动则创造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这就是资本对工人的压迫与剥削[16]682-691。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换言之,工人不拥有生产资料,但是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是人类劳动成果的物化,也是劳动产品。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劳动者的生产资料进行占有和使用,广大劳动者被资本家通过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方式进行剥削。而资本家到底剥削的是谁,对这个问题大部分人下意识的答案就是“工人”。一方面,工人确实生产产品并创造价值,而生产产品和创造的价值被资本家占据大多数,工人被资本家剥削与压迫了;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的消费者是工厂收入利润的来源。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的价格一般都是价格大于价值的,而多出来的这一部分最后属于资本家。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家剥削的是消费者。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往往更加残酷。在资本主义市场中,资本家“扑食”在利润的链条上,吸取着广大劳动者的血汗。在一场场看似合情合理的交易中,广大底层群众被一层层地剥削着。只要价格跟价值不对等,资本剥削的逻辑就依旧存在,而资本主义社会的贫富差距问题也将越来越严重。

(2)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下资本剥削的对象 福克斯认为资本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剥削不仅限于雇佣劳动,还触及整个社会层面[18]。数字资本家剥削的对象主要是互联网平台用户的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比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剥削范围更广、形式更丰富。互联网平台用户的劳动无论是专业性的劳动(网站运营者、计算机工程师等),还是非专业性劳动(浏览网站、玩游戏等)都被数字资本纳入剥削之中。“玩劳动”这个概念最初诞生于数字游戏产业,指在游戏公测、玩家参与改编过程中,玩家花费时间改善的劳动产品被纳入游戏商与开发商的生产体系中[20]。这种“玩劳动”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其具有生产性劳动的特征,并非单纯的休闲活动。例如,魔兽世界游戏的职业玩家为获得游戏虚拟金币把游戏当成自身生存方式,不停地帮助其他玩家获取经验、刷道具。在实质上,互联网用户玩游戏是一种由休闲体验转变为服务经济环境的工人。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下,玩与劳动的界限是无法区分的。在数字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过程中,剥削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已经被隐藏在劳动者的娱乐过程中。而互联网用户的劳动也变成基于剥削和异化之间的新权衡。此外。与大众媒体尤其是电视相比,社交媒体可以被概念化为一种能够扩展和强化剥削的技术。社交媒体上的受众工作更具剥削性,也更具疏远性。事实上,社交媒体利用受众工作的能力取决于他们缓解疏离感的能力。社交媒体用户工作更努力,产生更多的信息、沟通和社交能力,他们越觉得这项工作是异化的劳动。

3.利润的来源问题

(1)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利润来源问题 马克思认为,资本家的利润是由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且具有一个神秘化的形式,而这个神秘化的形式必然会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产生出来[16]44。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促使工厂为提高利润而采取减员的增效措施。这不是为了提高单位时间生产和使用最大化的生产效率,而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资本按较低的工资支付剩余工人相应的工作时间,或按相应的工资支付剩余的工人更长的工作时间,即让工人在不属于自己、不为自己服务的情况下工作更长的时间以达到不平等的交换比例。在这里,资本表现为一笔工资上对劳动力和生产商品上的预付,目的是榨取多数人的剩余劳动,窃取多数人的自由时间。马克思认为,一旦有了合适的利润,资本就会变得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可以在任何地方使用;有了20%的利润,它将变得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承担风险;它以100%的利润,敢于践踏人类的一切法律;拥有300%的利息,它敢于犯罪,甚至冒着被绞死的风险[16]871。而对于商业利润的源泉,马克思认为实质是产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也是工业资本家向商业资本家转移的剩余价值。因为商人资本本身不生产剩余价值,所以在平均利润形式上归商人资本所有的剩余价值,只是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16]312。同时,马克思也认为绝对剩余价值生产是资本家用来获取更多利润的一种策略,雇员为某一工资而工作的时间增加。马克思把这一策略称为将劳动正式纳入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价值方面与抽象劳动是劳动和商品的主要方面,而抽象劳动的对象(商品)可以与货币交换以创造利润。此外,资本主义制度也是一种努力把一切都变成商品(商品化)的制度。没有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很难获得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而对于非商品化的使用价值,资本也努力将使用价值转化为价值并交换价值。

(2)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中互联网平台利润的来源问题 福克斯认为数字劳动理论解构了一个神话,即数字媒体行业的工作很酷、轻松、无等级、多样化、创造性和平等[1]226。与此同时,数字劳动又像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劳动一样,创造经济价值并产生金钱利润。互联网平台出租的广告空间,其利润是从广告客户中获得的租金。而根据数字租金的不同参数版本,互联网用户时间被视为未被利用的劳动和资本的第二种形式的剥削。已有的数据表明,互联网平台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广告[21]。而互联网平台利润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点,其一,广告收入。互联网用户打开搜索引擎搜索一些关键词的时候,往往排在第一位的,列表末尾处会显示“广告”字样,这些内容便是公司投放的商业广告,而作为互联网平台提供方的公司,则会收取一定的推广费用。其二,销售收入。如在亚马逊国际(Amazon)、eBay、全球速卖通(Ali Express)等电商网站购物,平台会赚差价或者收取商品推广费用或者其他增值费用。其三,会员收入。如推特(Twitter)、谷歌(Google)和雅虎(Yahoo)等网站,都提供了会员服务。其四,服务费。互联网站点的分类信息产业,通过发布信息、撮合交易,而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其五,其他利润。如平台提供的认证费、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等费用。互联网用户可以从数字媒体的使用中受益,通过使用数字媒体,他们的社交关系变得更加丰富。但互联网用户的贫穷隐藏在社会财富的表象背后,因为缺乏进入不受资本控制的在线关系的自由,从而缺乏独立于资本在网上表达自己的经验的自由,缺乏对公司在线平台的所有权和控制,最终,他们缺乏对自己创造的数据商品和由此产生的货币利润的所有权[1]261-262。一种假设认为,有酬劳动是生产性劳动的关键形式或唯一形式。这种论点的结果是,普通互联网用户不仅被视为无生产性和未开发性,而且还将被视为资本主义的前生产方式,例如,家务、奴隶劳动和其他形式的无报酬工作,是没有开发和无生产力的。基于以上互联网平台利润的来源分析可知,这种论点是错误的,互联网用户是具有被资本所隐蔽的生产力的。

四、结论与启示

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中,知识劳动、通信技术和信息商品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我们也同时生活在金融资本主义、超工业资本主义、危机资本主义、专制资本主义、新自由资本主义、全球资本主义等各个维度之间。但人们可以把数字资本主义或社交媒体资本主义作为分析当代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维度。同时,在数字劳动异化正处于深刻影响资本主义社会并逐渐趋向于数字资本主义的时代时,市场和商品形态不仅无法解决人类问题,还扩大或掩盖了社会问题。因此,面对数字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危机,我们必须重新审视马克思理论的今天。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在21世纪已经过时了,但是在马克思主义二百年的发展中,西方学者开始转而关注对问题的微观分析和真理的主张,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发现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也越来越缺乏,阶级对立和不平等现象也持续扩大。与此同时,马克思提出的理论与方法共同构成了资本主义经济体系、政治制度和文化系统的批判理论。马克思的理论与方法本质上是批判的,即分析资本主义的矛盾、斗争、危机倾向和资本主义替代的基础,以此作为对资本主义决定性的否定。鉴于西方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缺课”,数字资本主义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借助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分析,从而解决这种矛盾。

综合上述比较分析,可知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既具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在于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来源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劳动异化理论、剩余价值理论,并且是对传统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重塑;不同点在于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有劳动价值来源、剥削对象、利润来源等方面的不同,进而总结出马克思与福克斯劳动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并没有改变资本赚取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本质,也没有改变资本的剥削机制。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依旧是人们认识数字资本主义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本质,即剥削与压迫劳动者的工具。与此同时,数字技术的发展又是不可阻挡的时代趋势,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数字劳动的现象。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可以为我们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研究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劳动异化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为国外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开辟新的视角。而福克斯对互联网平台用户,即互联网生产者、消费者、无薪的数字劳动异化和隐性剥削的揭示,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值得思考的。换言之,在数字经济时代我们如何克服数字劳动带来的负面效应、我们如何在“互联网式的社交工厂”中理性地生活,以及我们如何有意识地摆脱无处不在的数字资本的控制,防止社会化生存的孤立,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对于数字劳动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应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对于我们的理论指导;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数字劳动的监督与保护,对数字媒体侵犯劳动者个人隐私的行为给予监督,对数字劳动者的数字权益给予立法保护,从而充分发挥劳动者自由全面的创造潜力。因此,利用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分析中国社会,无疑对我国数字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比较分析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并不意味着机械地将两者的思想结合,运用到21世纪的社会。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我国数字劳动的发展道路和探索实践,需要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顺应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趋势,走出一条充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数字劳动道路,更好地确立我国在世界数字经济舞台上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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