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向春 马滔 赵景川
编者按:2023年5月,最高检印发第一批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总结基层检察院建立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的经验做法,推动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双向衔接,以“数字革命”助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为充分发挥案例的典型价值,推动控申检察业务与数字检察深度融合,本刊“典型案例传真”栏目特组专题,约请第十检察厅和各案件承办人撰写文章,进行案例解读、分析实践难点、总结办案经验、畅谈办案思考,以进一步挖掘本批案例价值,提升典型案例传播质效。
摘 要:数字化时代,“数据”正在深刻改变着新时代的检察工作。本次发布的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聚焦当前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因信息衔接不畅通、救助标准不统一、部门协同不及时导致救助实效不到位等问题,打破数据壁垒,积极探索构建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充分展现了大数据在推动新时代司法救助工作高质效发展、促进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控申部门要树立大数据思维,主动跟上、适应数字化时代大势,构建控申“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推动控申检察业务与数字检察深度融合,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控申工作整体提质增效、创新发展,实现更高水平的能动履职。
关键词:控申检察 司法救助 大數据模型 数字控申 能动履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控告申诉“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最高检于2023年5月对外发布了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因信息衔接不畅通、救助标准不统一、救扶衔接不及时导致救助实效不到位等问题,积极探索构建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实现有效挖掘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联动互动,充分展现了大数据在推动新时代司法救助工作高质效发展、促进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为更好发挥这批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现对该批案例作如下解读。
一、发布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背景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日新月异发展,我国飞速步入数字化时代,大数据已经开始极为深刻地影响、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数字中国,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强国,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法治建设领域,《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最高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信息化基础上的检察数字化建设,不断取得发展和进步。2017年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强调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近年来,陆续建成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和信访信息系统,整合各类案件信息,汇集形成检察业务“数据池”。“数据”正在深刻改变着新时代的检察工作。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最高检第十检察厅《2022年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要点》提出,要推动控申工作与大数据深度融合,充分运用控申检察大数据,精准高效开展数据分析,推动控申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各地控申部门紧跟最高检工作部署,自觉对标对表,强化实战导向,以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为突破口,有效服务控申检察办案,满足人民群众更高需求,更好发挥了司法救助“雪中送炭”“救急解困”功能。第十检察厅对一年多来各地涌现的优秀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模型进行梳理和筛选,编发了首批5个典型案例。
二、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特点
2018年以来,最高检先后编发多批次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从实际效果看,这些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不仅对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指引作用,而且也使社会各界更加关心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让案件当事人更加了解司法救助政策,及时获得司法人文关怀。此次发布的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其特点可概括为五方面。
(一)初步实现打破信息壁垒
深化大数据赋能,获取稳定、可靠的数据是基本前提。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一是要充分挖掘内部数据,特别是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和信访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不断促进现有数据的开发、运用;二是要打通外部数据壁垒,积极推动与审判机关司法数据、行政管理执法数据、监测数据以及社会团体数据等的连通,形成比较稳固的“数据源”,从而构筑大数据赋能的基石。这批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依靠党委领导,运用检察智慧,赢得兄弟单位支持,推动数据融通共用,破除数据汇集利用堵点的特点。如案例一中,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灌云县院”)建立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接入全国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平台等数据库,将全县低保户、低收入户、困境儿童、困难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信息导入平台,初步实现数据池汇集;后期又纳入县总工会、医保局、妇联提供的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对象及困难妇女信息,汇集形成容纳6个系统、8类数据和1个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的信息汇集中心。案例五中,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魏都区院”)利用大数据模型,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收集检察业务数据,从信访信息系统收集检察信访数据,从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法院执行数据,从大数据局、民政局、教育局、乡村振兴局、妇联、残联等单位收集困难人群数据,为大数据赋能类案救助夯实了“数据源”。
(二)从主动救助提升到能动救助
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办理救助案件,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提起两种方式。最高检一直强调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救助细则》)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树立救助意识,全面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主动告知其申请救助的方式,及时按程序提供救助。而数字化时代要求检察机关要以更强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担当,守正创新、能动履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救助工作质效,实现最优救助效果。该批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激发大数据对于司法救助工作的放大、叠加、倍增等作用,破解线索发现难、工作碎片化、实效不明显等难题,精准、有力、高效践行了司法救助能动履职。如案例二中,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清市院”)主动对本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发现救助案件的类型存在高度同一性,在进一步走访法院、民政局后,积极构建多元联动司法救助数据模型,形成高效协同的“1+1+N”多元化救助体系。案例四中,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当前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难点在于案件线索的筛查和获取,遂在认真研判后,大胆尝试搭建大数据模型,智能化筛查进入检察环节的涉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未成年人、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重点人群,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主动上门帮助准备申请材料,跑出司法救助“加速度”。
(三)救扶双向衔接更加顺畅
《救助细则》第5条规定:“当事人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因此,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还应当积极接收整合政策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和社会资源,促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这批案例中,有的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建模,以救助政策叠加为抓手,健全双向衔接机制,推动建立了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跨部门合作长效工作机制。如案例一中,对于通过大数据平台检索到的救助对象,灌云县院将具体情况推送给相关职能部门,建议按照“1+20+N”机制开展多元化社会救助;对于未能检索到的因案致困人员,在走访调查后决定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步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社会救助建议函》。截至2023年4月,灌云县院依托该大数据平台制发《社会救助建议函》37份,帮助救助对象享受低保待遇23人、困境儿童待遇9人,对16名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案例三中,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磐安县院”)在大数据模型中专门建立“社会帮扶”子模块,精准识别救助类型,智能匹配救助措施,对筛查产生的重点困难群体数据,经判定暂不符合司法救助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通过平台“浙政钉端”及时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并跟进救助办理动态。案例五中,魏都区院构建“多元化救助”子模块,对有医疗、教育、抚养、赡养、就业、心理疏导等需求的,及时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开展社会救助和帮扶,实现救助线索闭环管理、协同共治、辅助决策。
(四)实现个案救助到类案救助的跨越
大数据赋能的突破点,就在检察官日常办理的个案中,需要检察官增强主动性、敏感性,及时判断手中的个案一时一地是否常见多发、具有普遍性。如果是,就要进一步挖掘个案背后的共性问题,梳理出一般特征,以满足数据需求和明确碰撞方向,创建大数据模型,针对性开展大数据碰撞、比对、分析,最终实现个案办理到类案处理的跨越。当然,创建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通过比对获取的只是司法救助线索,还不能确定成案,线索能否最终成案,必须对线索开展调查核实。该批案例在这方面的特点比较突出。如案例二中,乐清市院发现本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人身伤害类案件高达80%,调研又发现这类因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而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形大量存在。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在大数据模型中着重针对人身受到伤害、未获赔偿、生活困难3个关键点进行碰撞、比对、分析,筛查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60余条,开展司法救助42件,发放救助金50.4万元,救助案件数量和金额同比均上升近70%。案例五中,魏都区院在办理李某、张小某司法救助案过程中,研判认为该案情形并非个例,有必要通过大数据建模,对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后不能及时得到民事赔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案件进行排查,该院遂提炼数据分析规则,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刑事、民事监督和信访数据,与法院执行数据和相关行政部门掌握的特殊群体数据碰撞比对,获取司法救助线索189条,实现在本地区类案救助的突破。
(五)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治理
从司法实践看,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依法得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这不但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是当事人反复申诉信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原因。因此,通过大数据建模,主动开展类案司法救助,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能够在彰显党和政府民生关怀的同时,更加及时、精准发现类案背后的系统性、链条性治理漏洞,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治理,促进从顶层设计健全机制、堵塞漏洞,实现前端治理、治未病。如案例三中,磐安县院利用大数据模型开展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归集涉潜在救助群体的政法数据、政务数据,为15项数字检察专项监督提供数据支撑,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的案件,注意同步跟进司法救助,助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例五中,魏都区院构建“社会综合治理”子模块,对大数据检索出的司法救助线索进行结果性分析,提取人身被侵害等信息,分析行政机关是否给予受害人帮扶救助,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等,该院使用该模型获取执行监督线索12条,制发检察建议6份、口头纠正违法6次,实现以履职“我管”促依法“都管”。
三、树立大数据思维,推动控申检察在更高水平上能动履职
应勇检察长在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持续深化检察改革,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1]各级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要主动跟上、适应数字化时代大势,正确认识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融入数字检察战略,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控申工作整体提质增效、创新发展。
(一)增强大数据意识,切实提升深化落实大数据战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大数据是信息化时代的“石油”,是推动社会发展方式和经济运行机制变革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2]在大数据时代,控申工作与大数据的融合正在逐步进行,也是必然趋势,要强化大数据战略思维,以更加积极、开放的理念去认识、接纳大数据技术,利用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控申工作,使大数据效能在控申检察办案监督中不断释放,实现更高效、更精准的监督。
(二)整合信息资源,推动数据融通共用共享
整体看,近年来的控申工作信息化进展良好,大数据运用有了一定发展。如全面上线运行网上信访信息系统2.0,实现四级检察院所有信访线上办理,回复情况全流程监控;深化网上便民服务,上线12309中国检察网,开通“检访通”信息系统,群众可通过网站、公众号、手机APP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诉求并查询办理过程和结果。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执法司法仍然存在“信息孤岛”“数据壁垒”问题,不能实现协同办案和信访数据共享利用,影响了促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效果。要在党委领导下,主動上门,推动落实数字建设工作部署,拓展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控申检察监督前后端数据全流程覆盖。要充分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信访信息系统、检察案例库等“富矿”,拓宽控申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数据交换维度,进一步整合内部数据资源,让数据“动起来”“活起来”“会说话”,有效服务于控申检察办案,满足人民群众更高需求。
(三)盘活数据资源,构建“数字控申”工作模式
当前,对于控申检察部门来说,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信访信息系统开通以来,已经产生汇聚大量控告申诉案件,形成海量数据,是检察数据的“富矿”。然而,这些数据目前多数尚处于“沉睡”状态,亟待我们“唤醒”。“唤醒”、运用检察大数据,就是以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大数据平台为依托,以数据驱动代替经验驱动的方式进行能动监督,解决看不清、看不全、看不见底的问题,从而持续从数据中获取有价值的法律监督方向,形成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基本范式。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各类控告申诉案件时,要克服就案办案等司法惯性,树立大数据意识,敏于发现个案背后的异常现象、共性问题,从个案中提炼类案线索,从类案中寻找治理规律,进而达到“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能,实现办案履职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
(四)探索研发控申检察监督模型,助力更好履职尽责
拥有海量数据资源,实现控申检察监督办案模式深刻变革,构建有效、管用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至关重要。《2023年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要点》提出,要挖掘、用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和信访信息系统数据,推进研发控申部门司法办案监督模型。研发应用监督模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控申部门数字检察工作的重点。要综合考虑项目需求的迫切性、规则的明确性、数据获取的难度及技术难度、安全管理等因素,遵循“小切口”的模型构建规律,立足控申业务实际,梳理大数据应用需求清单,确认需求是否明确、清晰,是否有业务规则(法律法规或制度机制)作支撑,是否具备可操作性,相关数据是否具备可获取的渠道,精准梳理数据要素、分析规则以及研发的技术难度,然后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或事件,模拟大数据模型的实际应用场景,测算业务复用度,进而确认大数据模型开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确认研发条件成熟的,要建立协作机制,控申部门负责梳理业务规则、细化需求、审核与分析数据,技术部门管控数据并运用大数据技术保障实施。如基层控申部门受理较多的立案监督案件,可以强化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实时监督,运用大数据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刑事案件办理前端,通过分析研判公安机关立案、撤案、刑拘等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又如反向审视工作,可以将本地区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时发现的某一个或数个突出问题作为切入点,梳理形成研判规则或确定研判关键词,探索构建大数据模型,开展类案反向审视和诉源治理。
(五)加强网上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信访工作条例》第17条将信息网络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首要形式;第18条还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近几年,检察机关持续建好用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以“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及时妥善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教育和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取得较好成效。但需要注意的是,网上信访占检察机关接收信访总量的比例仍然偏低,信息化支持促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还不够。与走访、来信等传统信访形式相比,网上信访基本可以实现“足不出户”“零在途时间”,因而更为便捷、高效,有利于群众反映问题,有利于改善信访秩序,也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及早化解矛盾纠纷。要高度重视加强网上信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新时代网上信訪工作的意见》,积极引导群众多网访少走访,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同时要不断拓展网上接收信访覆盖面,及时处理网上信访件,切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努力推动网上信访工作成为检察机关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
(六)注重大数据运用能力培养,建强“数字控申”队伍
构建控申“数字检察”工作模式,人才和队伍是基础。各级控申部门、全体控申检察人员都要注重数字能力培养,持续提升数字思维、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不断提高大数据运用、模型构建、使用和类案分析能力。要聚焦数字时代对控申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强化组织保障,创新大数据赋能控申工作的业务培训课程,适时开展大数据建模实战、实赛练兵。要积极借助“外脑”,探索与高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等机构的合作模式,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力量,为实现控申工作高质效发展,努力培养一支讲政治、精业务、懂“数字”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