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新,易小明
(1.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 综合理论教研部,湖南 长沙 410001;2.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同富裕“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1]144。这说明财富分配是研究共同富裕的核心视角,效率和公平是共同富裕进程中的核心矛盾(1)这里存在一定程度的基本概念的不对等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中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所以必须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共同富裕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如果说“效率”对应差等、竞争,那么“公平”则对应平等、普惠。可见,“效率与公平关系”中的“公平”与本文下文论述的“平等”内涵大体一致,而本文所说的“公平”则与“效率与公平关系”中的“效率”相对等。。共同富裕的核心目标是所有社会成员平等享受社会财富,作为目标的平等体现为目的善,而要实现平等的目的善,就要有相应的手段善,即高效地创造财富和公平正义地分配财富,平等和公平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两个基础性的伦理道德问题。阐明共同富裕的这两个问题,本质上是要在平等目的与实现平等的手段之间提供一个可以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从而避免将公平所基于的差别原则发展到极端而带来的两极分化,同时摆脱将平等所基于的同一原则推到顶峰而导致的共同贫困。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出版《正义论》。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他的分配正义理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其核心理念,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对于我国共同富裕在处理“效率与公平”问题上具有深刻启示。综观共同富裕在此领域的研究,以“公平”“正义”为关键词的研究居多,而以“平等”为核心内容的相对较少。在共同富裕的公平正义研究中,大部分学者立足于分配正义的视角,其中有的探讨共同富裕进程中资源、权利、收入等的合理分配[2],有的借罗尔斯与诺奇克的分配正义之争研究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3]。还有学者从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出发,认为共同富裕集中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中的经济正义[4],公平正义是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也有学者探讨马克思正义观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启示[5]。而对共同富裕的平等研究主要从拒斥贫穷和两极分化的角度,认为共同富裕只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一定生产力水平权利、机会与责任的平等[6]。
概言之,共同富裕在公平正义与平等问题上的研究往往偏重某一方面的单独研究。公平正义是市场经济效率之维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支撑,其与平等在共同富裕中的关联与张力集中反映了我国共同富裕在“效率与公平”问题上的核心矛盾。对共同富裕的公平正义与平等问题的研究必须着力于二者之间的关联与张力,在共同富裕的公平正义与平等之间寻求平衡,既坚持基于差别与同一相统一的正义原则,又坚持基于人的类同一性的仁爱原则,从而为构建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提供有益思考。
共同富裕有“共同”和“富裕”两个核心概念,富裕是经济上衡量主体对于财富支配力大小的表现,具体来说就是主体占有财富的多寡。从这个角度来看,直观上来说共同富裕就是社会大众对财富的共同支配,即大家共同占有财富。共同虽然不直接等同于同一,但内含着明显的平等取向,共同富裕是以平等为价值目标的。平等是正义的重要内容,人们认为贫富悬殊有悖于平等,是不正义的,因而追求共同富裕就是一种正义的体现。然而,人及其活动是有差异的,财富是人的劳动创造的产物,是人的经济活动差异的对象化,人的能力差异与努力程度是财富创造多寡的决定性因素,财富的占有必然以财富的创造为基础,不存在没有创造的占有,必须保证财富占有与财富创造的对等性,强调能力与收获的对等,建立在财富创造基础上的财富占有要符合公平正义。因此,从“共同”与“富裕”两个方面来理解,共同富裕是人们对社会物质财富的平等富裕和公平富裕。平等富裕是共同富裕的显性形式,公平富裕则是它的隐性基质。平等富裕更偏重于一种目标或方向,是一种相对抽象的总体富裕;公平富裕则是具体界定,是一种相对具体的方法操作。概言之,共同富裕内含着正义,受正义的规定、指导和影响,共同富裕实践要遵循正义原则。
财富占有在一定角度上来看就是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财富占有的正义本质上就是分配正义,正义的一般内涵是得所应得,人们在财富占有中的“应得”必须与其付出相对应,在分工产生前后一贯如此,任何时候财富创造都必须承认个人所有权,这是财富创造的不竭源泉,是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坚固基础,因此共同富裕也是以承认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个人所有权导致财富占有的差别化样态,共同富裕不是要消灭财富占有的差别化,财富的差别化占有决定了共同富裕必须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共同富裕的平等追求才显得必要而有意义。那么,具体而言,实现共同富裕的公平正义要根据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实现不同的人对财富的占有。
“所谓差异性原则或差异性分配正义原则,关注的是不同的人因某些被认可的差异而得到不同的对待;所谓同一性原则或同一性分配正义原则,则关注人们因某些被认可的同一而得到相同的对待。”[7]我们知道,不同的个体自身以及不同个体之间因各种差异的存在而不同,但同时,不同的个体自身也存在许多恒定不变的内质,不同的个体之间也存在着类同一性,因此人是差异与同一的统一体,差异与同一并存作为人的存在状态,既是本然的,也是实然的,对这种状态的认识与觉解,必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包括分配关系在内的各种关系的调节,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划分就是基于人的差异与同一。分配正义作为实现人际利益分配合理化的重要准则,必然深刻反映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因此分配正义的生成与实现既要体现差异性原则,又要体现同一性原则。差异性原则主要是一种根据个体之间与其差异表现相对应的差异结果而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这种区别对待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根据人的差异表现而进行分配的结果,它们自然也就是有差别的,差异性正义原则作为一种分配正义原则是按照被认可的“差别”进行分配的原则。同一性原则主要是一种根据个体之间的类同一性而进行平等对待的原则,这种平等对待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便是根据人的类同一性而进行分配的结果,它们是相对均等的,同一性正义原则作为一种分配正义原则是按照被认可的“同一”进行分配的原则。
从同一性正义原则与差异性正义原则的内涵可以看出二者有各自相对明确的适用领域。一般来说,以人的同一性认同为根据的分配一般适用于同一性正义原则,如政治领域的基本权利人人平等,因而主要适用该原则;以人的差异性认同为根据的分配一般适用于差异性正义原则,如经济领域突出个人的能力和贡献,因而主要适用此原则。在共同富裕中,“富裕”是“共同”的物质基础,没有富裕就只能共同贫困,富裕的根本在于源源不断的财富创造,这有赖于彰显基于人的差异性的自由和效率,自由和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尊重并彰显人的差异性,将分配结果与人的差异能力、差异贡献相对应,也就是尊重和维护人的自由、激发人的能力、提高经济活动效率,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因而,社会财富的分配应该首先按照多贡献多得、少贡献少得、不贡献不得的原则来进行,即接受差异性正义原则的支配、指导和影响。差异性正义原则是按照被认可的“差异”进行分配,人与人之间在能力和付出上的差异决定了在财富创造中的差异,在财富分配与财富创造对等的前提下,财富分配就必须尊重和体现这种差异。这不仅是鼓励财富创造的核心动力,而且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根本原则,因为这确定了创造主体和占有主体的一致性,创造才能享受、要享受先创造成为一种坚固的秩序原则和价值观念,否则,自我劳动创造的财富就可以不归自我所有,这势必瓦解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差异性正义原则支配、指导和影响财富分配,就是让人的差异及其自由能动表现在财富分配中充分发挥作用,差异性正义原则在财富分配中充分而任意发展的后果必然是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最终导致贫富悬殊。然而,人与人之间具有类同一性,自然也就具有基于这种同一性的平等要求,这种平等要求必然要反抗贫富悬殊。人具有类同一性,在人权、自由、尊严等方面是平等的,这些人的基本要素理应在财富分配中得到尊重和彰显。因而,尊重并彰显人的同一性,将分配结果与人的类同一性相对应,也就是尊重和维护人权、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为财富创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而,社会财富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也应该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来进行,即接受同一性正义原则的支配、指导和影响。同一性正义原则是按照被认可的“同一”进行分配,人与人之间基于类同一性的平等忽略了人在财富创造中的具体差异,因而这种平等在财富分配中得到尊重和体现。这是维护人权和人的尊严的底线,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体现,人类社会不是弱肉强食的原始丛林,虽然突出个体的能力,讲究“优胜”,但也要有人性的温度,在基本生活需求上追求相对平等分配,做到“劣不汰”。同一性正义原则支配、指导和影响财富分配就是让人的类同一性及其平等要求在财富分配中发挥作用,同一性正义原则在财富分配中任意发展的后果是平均主义盛行,公平缺失、效率低下,最终导致共同贫困。
无论是差异性正义原则,还是同一性正义原则,其任意发展都将导致不良社会后果,都无法单独构成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二者的协同统一,其根源于人是差异与同一的统一体,人及其活动具有差异性和同一性,作为分配正义的两大基本原则,二者是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事实上,差异性和同一性是相互对立统一的概念。“所谓对立面一般就是在自身内即包含有此方与其彼方,自身与其反面之物。”[8]260同一性中内含差异性,差异性中也内含同一性。首先,差异是同一基础上具体化的结果,差异性正义离不开同一性的规约。自然的差异表现是完全竞争的、残酷的,因而必须在自然的差异表现中渗入同一性原则,以使差异表现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经过平等过程、根据某种平等原则,才能成为差异性正义原则。其次,同一是差异基础上抽象化的结果,同一性正义离不开差异性的支撑。人之所以能够发现、认同、发展同一性,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的抽象思维能够穿越事物现象认识和把握事物的本质,能够从具体上升到抽象,超越自身种属的自然规定而依靠意识的“跨越”实现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这就是马克思所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9]163。因而同一性是观念化、抽象化的产物,缺乏自然之根,这也就是历史上很多基于同一性的平均主义梦想总是陷入乌托邦的原因。抽象的同一性表现必须渗入差异性原则,兼顾差异的实存,才能成为同一性正义原则。没有差异性表现的支撑,同一性表现就是无根浮萍,是无本之木,最终如梦幻泡影般幻灭。
共同富裕的分配正义就是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协同统一,这种统一现实地表现为一次分配与二次分配的统一。一次分配就是人们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按照公平的市场规则,充分发挥自身能力,实现按劳取酬,按贡献获取回报,多劳多得,贡献越大回报越大,允许且必然产生差异性收入,也就是以差异性正义原则主导分配,进而支配、指导和影响经济活动,实现相对合理的首次分配。差异性正义原则讲究自由、效率和竞争,只有自由活动、能动活动、自由竞争,才能富裕。竞争不只是生活的某一方面的表现,而是生活的一个总体特征,完全竞争是残酷的,完全不竞争是无意义的。在完备的市场经济中,任何人都有选择做企业家或当雇员的自由,但竞争的结果是,只有能力足够高的人才会成为企业家,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进而创造更多的财富。可以说,经济活动越自由,社会财富总量越大,贫困人口越少。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2005年,同样是发展中国家,那些最市场导向国家的极端贫困率只有2.7%,而那些没有自由市场的国家的极端贫困率是41.5%”[10]124。事实证明,改革开放40年后,中国社会的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中国全部人口中贫困人口的比例1981年是52.8%,2001年降到7.8%。”[10]124以差异性正义原则主导的首次分配充分发挥了市场主体的能力和动力,所有人平等地拥有机会和平台,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追求效率和财富最大化,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和前提。
如果任由首次分配的差异性结果发展,其差值就会扩大到损害人的基本权利,这时候通过二次分配合理调节过大差距,维护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就是必要且必需的。二次分配即政府主导的收入分配,主要依靠税收、财政投入、公共服务等方式实现财富在不同群体间的转移。这种分配方式悬置了个体能力和贡献的差异,基于平等精神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二次分配偏重运用同一性正义原则。同一性正义原则实质上是某种平等原则,总体上反两极分化,强调基本生活需要的平等提供,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过上有尊严的美好生活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增进是评判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然而,哈耶克等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再分配的权力与极权政治如影随形,“只要人们对‘社会正义’的这种笃信支配了政治行动,那么这个过程就必定会以一种渐进的方式越来越趋近于一种全权性体制”[11]125。在他们看来,由人的观念转化而来的行政命令一旦作用于自由市场,即使这种观念符合社会正义,同样会破坏自生自发的市场规则和秩序。因此,即使平等原则符合分配正义,它也是有严格限度的,超过限度就会陷入平均主义的滥觞,二次分配的平等程度“取决于整个社会财富的积累程度、人们对人的同一性及其基础上的人权人格平等的认同以及这种认同对经济的规导影响等”[12],而且二者一般成正比例关系。
概言之,在共同富裕的分配正义中,差异性正义原则是经济自身的内在原则,可以确保财富源源不断地生成,居首要地位。同一性正义原则虽然居于次要地位,但是不可或缺的,它是人们的人格平等意识对经济产生的外部规导,是以抽象的同一性力量引领和规导现实的经济差异,是人的平等要求在经济领域的体现。然而,平等与经济具有内在的不相容性,平等缺乏经济根基,因而这种平等就只能是确保经济内部公平自由的前提下容允必要差异存在的相对平等,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差异付出与差异收入相对等的基本经济规律。
实现共同富裕除了遵循正义原则之外,还要遵循仁爱原则。共同富裕的仁爱原则是以仁爱的方式实现财富的共同占有,具体而言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收入转移、自愿缴纳和捐献等非强制方式实现财富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一般而言即在财富占有上的强势方向弱势方的转移,进而促进财富占有的相对平衡,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仁爱原则一般外在地表现为慈善和公益,“慈善是一种美德、善心和爱心……其本质是人类善爱之心的表现和标志”[13]6。慈善是一种出于仁爱、同情而作出的自愿性行为。仁爱是慈善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没有仁爱之心无法作出真正的慈善行为,依靠外力的慈善必然是虚假的、短暂的。然而,仁爱并不是慈善的充分条件,仅凭仁爱之心并不一定能够作出慈善行为,由仁爱之心到慈善之行是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慈善之行作为仁爱之心的实践化,是仁爱之花的果实,反映了仁爱之心的充盈坚实,其程度越深,慈善对财富分配的影响力就越大,这根植于慈善对于经济领域的渗透。“如果将时间与产品转移给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那么,这种行为就被称为‘慈善’或‘博爱’。”[14]321可见,慈善一般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具体过程,慈善对经济的渗透主要体现在经济活动的目的或结果上。慈善影响经济活动目的体现为以慈善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直接以受助对象为目标和以慈善可持续性为目标两种形式。直接以受助对象为目标的经济活动即以科学的方式将社会剩余财富捐给穷人,主要表现在以慈善理念影响经济生活,慈善公益与企业发展、社会需求深入对接,实现商业与慈善的全面结合,如老龄产业、医疗救助、环境保护、贫困治理等涉及公共福利的经济领域与慈善公益联姻。同时,在投资兴业过程中吸纳残疾人、经济困难人员等弱势群体就业,甚至直接鼓励、支持残疾人创办专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以慈善可持续性为目标的经济活动一般称为“慈善经济”(2)“慈善经济”之所以不包括直接以受助对象为目标的经济活动,是因为直接以受助对象为目标是一种纯粹利他,与市场经济的利己本质是背离的,在本质上并不属于经济行为。而以慈善可持续性为目标则将利他目的具体化,以自利手段实现利他目的,实现了利己与利他的统一。,“慈善经济主要是指慈善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帮助他人的目的,采取与经济或商业结合的手段,达到慈善资源的有效利用与持续循环的活动或形式”[15]。以慈善可持续性为目标的经济活动最终目的还是要回到受助对象,不同的是,这种经济活动追求盈利,但盈利的根本目的在于循环和可持续地进行慈善活动,而直接以受助对象为目标的经济活动并不以营利作为硬性标准。慈善理念对经济活动目的的影响必然在经济活动的结果即财富分配上得以体现,这就导致社会财富向财富占有量相对较少的弱势群体转移,进而推动共同富裕。仁爱原则所表现出来的慈善和公益客观上促进了财富的相对平衡分配,这属于财富的第三次分配。
共同富裕的仁爱原则首先具有道德性的内在规定。仁爱具有道德性是毋庸置疑的,仁爱是一种“发端于对他人的温柔同情和对我们人类种族的慷慨关怀的东西”[16]30。休谟在《人性论》中认为仁爱的基础和前提是同情,仁爱的产生、扩展以及对其道德价值的肯定都依赖于同情。同情是一种情感传递的手段,通过同情形成一种与他人的原始感觉相应的次生感觉,体现出一种“情同与共”的道德心理,当看到他人苦难时,就会产生仁爱之心,不计回报地慷慨解囊,救他人于危难之中。仁爱原则的道德性根源于仁爱的道德性,是指仁爱原则催生的财富向弱势群体的转移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完成的,这种道德力量可以是同情和怜悯,也可能是康德所说的义务或责任,即认识到自身对其他社会成员负有的道德义务而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仁爱原则的道德性也就意味着自愿性,是指仁爱原则下的财富赠予必须出于仁爱者的自由自愿,任何强制、胁迫、利诱都会将仁爱推向其对立面。自愿性是保证仁爱原则道德性的基本前提,因为自由意志是衡量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根本标准,若某行为并不出于主体的自由选择,则就丧失了道德价值。
仁爱原则的第二个重要内在规定是无偿性。仁爱原则下的财富转移是一种无偿赠予,无偿性意味着这种财富赠予不以任何物质回报为前提,这种无偿性在形而上的层面上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无条件性,即强调仁爱的那种不附带任何前提的、纯粹的道德冲动,但是这种无条件性仅仅限于仁爱动机,仁爱动机的无条件性是指“仁爱者不论别人如何行事,都自愿做有利于他人的事,而不做不利于他人的事”[17]16,这就使仁爱的无偿性超越了物质层面而上升到更为广阔的境地,即仁爱原则不仅仅是不求物质回报,而且无论对方如何行事都不影响仁爱者将仁爱贯彻到底。进而,这就使仁爱不同于正义的相互性(3)慈继伟认为,相互性、利益对等性是正义的固有特征,其基本含义就是“他人普遍遵守正义规范是每一个人遵守正义规范的前提”,仁爱虽然并不完全反对相互性与利益对等性,但仁爱并不以相互性和对等性为前提条件。,“即使不具备相互性条件,仁爱者仍会以仁爱之心待人”[17]16,于是,仁爱原则表现出异于相互性的不对等性和单向性,仁爱动机超越了公平正义所要求的利益对等,而自愿以不对等的方式无偿地向弱势方转移财富,这是一种单向的、无任何回报甚至回应的财富赠予。然而,从仁爱动机到仁爱行为是观念走向实践的过程,必然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动机的无条件性也会走向行动的有限性。“人类的慷慨是很有限的”[18]645,这种有限性不仅仅是实践层面的,它根植于人性中的自爱或自私,人的自利本性与利他的道德要求的对立决定了仁爱的道德实践的有限性。在罗尔斯那里,诸如仁慈、怜悯等分外行为是允许的,“做这些行为是好的,但它并非一个人的义务或责任。分外行为不是被要求的”[19]117。罗尔斯的言外之意是仁爱的分外行为出于自愿,在主体意愿的层面上具有无限、无边界的“可能性”。但同时可以看出,此“无限”“无边界”仅仅在自愿主体的自身范围之内,而自愿主体自身是有限的,虽然自愿的无限可以超越自愿主体自身的有限,但这种超越是主体能动性发挥的结果,考验的是人的意志和能力,是因人而异的,往往会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此外,自愿的无限性一旦进入实践,就必然受到外在环境的制约,这种“自愿”往往就变成“一厢情愿”或“身不由己”,限定这种无限性的重要准则就是主体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道德(仁爱)的理由侵犯他人权利,主体权利构成了仁爱道德实践的边界。对自身权利的感知和评价是将仁爱之心推广到仁爱之行的重要基础,只有在自身权利上感受到公平正义,仁爱原则才能行之有效,不断被发扬光大。
基于上述内在规定,仁爱原则的运行首先是自律与协作的统一。自律源于仁爱的道德性,道德本身就具有自律属性,仁爱原则的自律是指仁爱者自觉地充扩仁爱之心,自发地将其推向实践的自我推进和自我管理。仁爱原则的这种“自我”性源于仁爱依托的是道德力量,道德的内核在于个体,道德也主要用于自律。然而,仁爱原则的“自我”性只是说明其核心是“自我”道德心的充发,并不代表仁爱原则就是与世隔绝、自给自足的,仁爱之心可以是无限的,但仁爱原则并不能独善其身,其有限性说明仁爱原则的财富分配功能难以独立发挥作用。仁爱原则下的财富分配属于第三次分配,需要与首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协同配合,甚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基于仁爱原则的财富分配是建立在首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基础上。首次分配围绕自由,二次分配围绕平等,让社会大众在财富分配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增进民众对社会经济活动的道德认同,“道德认同与道德倾向的整合……,对个体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体的道德认同程度越高,这种作用就越大”[20],因而这有利于发挥仁爱对个体捐赠的积极影响,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仁爱原则的财富分配功能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和道德环境。反过来说,缺乏对首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公平正义的认同,则会滋生人的极端自利心和自保心,非但不能增进慈善捐赠,反而会抑制人的仁爱心,阻碍慈善事业的发展。此外,仁爱原则运行所需要的协作也体现在制度安排上,简单来说就是需要政府提供相关的制度支持,给予慈善行为以价值引导、道德褒奖乃至物质激励,引导和支持人们积极主动地参与慈善事业。其次,共同富裕仁爱原则的运行是无限的仁爱之心不断突破和超越社会局限的过程。仁爱之心的无限性与仁爱行动的有限性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同时构成了巨大的张力,张力为仁爱之心到仁爱之行创造了巨大的实践空间,而鸿沟则是仁爱之心超越的对象,仁爱在道德层面具有形上特征,能超越并引领现实。但从现实角度来说,现实一般低于仁爱心的要求,但它并不甘于被超越和引领,于是与仁爱实践之间形成对抗,构成对仁爱实践的羁绊,仁爱原则的运行一定角度上就体现为仁爱实践对这种对抗的突破和超越。这种对抗的现实基础可能表现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不完善,仁爱的无限性必然不满于这种不完善,仁爱原则的运行一定程度上就是仁爱实践对社会不完善的突破和超越。最后,共同富裕仁爱原则的运行也是社会不断趋向公平正义而“适配”仁爱的过程。虽然仁爱具有无限性和超越性,但从仁爱与正义统一性的角度来说,这种超越并不是单方面的“一厢情愿”,社会的发展具有趋善性,或者说人本质上就具有善良意志和理性能力,不完善的社会并不是被动地等待被超越引领,人及其社会自身就具有主动趋向公平正义而“适配”仁爱的潜能。仁爱是一种扩充对“他者”承认和尊重的人际理想与心意状态,是人之为人的心性化的“生生之情”,即希望看到自己的同类乃至天地万物欣欣向荣的勃然生机,这也是社会发展的终极指向,二者在目标上实现了统一。于是,不完善的社会就通过不断趋向仁爱的中间阶段——公平正义而配合仁爱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仁爱原则内在地要求走出自身而及于人,强调面对他人时自我对他人的道德担当。这建立在自我与他人平等人格的基础上,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他人在“我”眼中就很难被作为同类而感同身受,仁爱就失去了推广的依据。从仁爱作为一种思想的发展历史来看,仁爱也历来具有平等内涵。虽然儒家传统的仁爱现实地表现为差等之爱,但内含着平等的道德精神和追求(4)对于儒家传统仁爱思想中的平等精神,学界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差等与平等并存。易小明认为儒家“仁”的平等思想由于与封建统治者利益相左而被压制,但平等要求在经济领域发展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从而形成人格差等与经济平等并存的畸形结构(《中国传统社会文化差等——平等结构的特质及其消极影响》)。范志均认为仁道包含了基于道德平等的忠恕之道和基于爱有等差的仁爱原则两重维度,是伦理差等与道德平等的并存(《伦理差等和道德平等的紧张》)。第二类是对差等持广义的看法。董平认为差等之爱在恕的意义上可以通达于博爱(《“差等之爱”与“博爱”》)。臧政认为儒家的差等由“仁”和“礼”共同组成,本身就蕴含差异性和平等性(《论儒家伦理的差等与平等之统一》)。。作为儒家二圣的孔孟都把“亲亲”作为“仁”的首要内容及出发点。孔子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礼记·中庸》),“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论语·泰伯》);孟子说“亲亲,仁也”(《孟子·尽心上》),“仁之实,事亲是也”(《孟子·离娄章句上》)。由此可见,“亲亲”是“仁”的源头,但“仁”不限于“亲亲”。“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5)仁是原生德性,爱是仁的外在表达。在《孟子正义》中,爱有爱人之爱,有爱物之爱,而爱人之爱被称为仁,对物之爱通称为爱;亲即是仁,但仁不全是亲,仁有对亲族的仁,有对所有人的仁,对亲族的仁被称为亲,对所有人的仁统称为仁。这是“用恩之次”,所要彰显的就是“分别”之心,其原因就在于“爱之必不能无差等,而仁之必不能一视也”。。“仁”以“亲亲”为起点,到“仁民”,再到“爱物”,由近及远、推己及人,在不同层次上层层递进,体现出爱有差等。然而,儒家的差等之爱却不是其唯一和最终归旨,儒家只是强调“亲亲”是导向“仁民”的基础和前提,并没有把“亲亲”与“仁民”对立起来,血亲之爱只是起点,对众人的平等之爱才是“仁”的更高追求。孟子将“性善”作为人之本性,内含了人之同一性,赋予每个人先天的平等地位,也打开了后天人际平等的通道,赋予每个人在道德上自我完善而实现平等的可能性,以及通过实现道德人格追寻道德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机会,只要每个人发挥和扩充自己的善端,“人皆可以为尧舜”。先秦儒家肯定每个人向善与成仁的可能性是仁的平等内涵的集中体现,儒家的平等始终在于精神与道德上的平等。虽然儒家的仁爱外在表现为差等之爱,但其形上追求却是平等博爱,平等是仁的旨归,差异是实现平等的方法和路径,差等之仁是作为平等之仁的实践方式。“‘差等之爱’是实现普遍‘博爱’的实践顺序”[21]。哈耶克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与事实相悖[22]104,平等并不具有先天性,平等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差异,恰恰是因为人人生而有差异,才赋予平等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近代以来,仁爱的平等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弘扬,以康有为、谭嗣同为代表的思想家将近代的平等、博爱等注入传统的仁爱之中,突出仁爱的平等内涵,赋予了仁爱以近代的价值理念。康有为强调“仁”的相偶之义,“仁者,人也。二人相偶,心中恻恺,兼爱无私也”[23]90,“仁”的原则是“人人平等,爱人如己……不独亲亲矣”[24]11,这说明仁爱是一种平等之爱。康有为首倡“仁”的平等内涵,而谭嗣同则从形而上学的高度对“仁”的平等内涵进行系统论证。谭嗣同认为,“仁”是宇宙本体,其基本内涵和特征是通,通即平等,“仁以通为第一义”“通之象为平等”[25]291,“仁”的最高境界是“通天地万物人我为一身”[25]296的平等境界,这就赋予了平等以本体高度和形上意蕴。赋予“仁”以平等内涵是近代思想家的一贯做法,“仁”因平等内涵而成为近代启蒙思想的重要内容,平等作为“仁”的基本内涵也逐渐成为现代文明共识。
仁爱的平等内涵决定了共同富裕的仁爱原则根植于人的类同一性,“平等就是基于人之类同一性的存在以及人们对这种存在的认知与践行”[7],没有人的类同一性就没有平等的生成与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仁爱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同根同源,二者都是根据人及其活动的同一性,这是仁爱原则与正义原则的相通之处。
然而,仁爱原则也有异于正义原则。除了前文论述的正义相互性、利益对等性与仁爱的单向性、不对等性之间的差别外,单从与仁爱原则具有共同基础的同一性正义原则来说,同一性正义原则并不等同于仁爱所基于的同一性,同一性正义原则必须以差异性原则为规导,仁爱原则是基于差异并否定差异的,是对差异的扬弃。首先,仁爱原则基于财富差异。共同富裕的仁爱原则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收入转移、自愿缴纳和捐献等非强制方式实现财富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这种财富转移“依赖于贫困或相对贫困的生产与再生产,也就是说必须以个体与群体财富占有差异或能力差异的持续存在为其生成与发展的前提条件”[26]。财富差异是仁爱行为产生的前提与基础,在共贫和共富社会都缺乏催生仁爱行为的现实条件,共贫社会有仁爱需求却无仁爱供给,共富社会有仁爱供给却无仁爱需求。其次,仁爱原则否定财富差异。共同富裕的仁爱原则是通过无偿捐赠等慈善行为实现财富向弱势方的转移,其价值取向是实现经济的相对平等,具有否定财富差异的作用。但是,否定财富差异并不是根除财富差异,仁爱原则在否定财富差异基础上所追求的经济平等只能是相对平等,这种相对性建立在对差异与平等的正确理解上,即“什么的平等”的问题(6)阿玛蒂亚·森在《不平等之再考察》中指出“什么的平等”才是平等问题的核心。参见阿玛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M].王利文,于占杰,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23。。严格来说,“经济平等”这一提法并不能完全成立。经济平等必须区分经济活动过程即机会、规则平等与经济活动结果即收入平等两个方面,机会、规则平等是保证收入平等的前提与基础。但问题在于,收入虽然受机会与规则的影响,但经济活动主体的能力大小与努力程度才是决定收入的核心要素,“人及其活动是有差异的,经济收入作为人之差异活动和活动差异的对象化,它如何可能平等?”[12]正因为经济活动主体的能力和付出在决定经济收入上处于更为基础性的地位,经济活动机会、规则的平等反而构成了收入不平等的实现条件,与其说经济平等,不如说经济公平更为准确。经济平等的相对性为共同富裕的仁爱原则对财富差异的否定划定了界限,仁爱原则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实现经济的绝对平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共同富裕的实现不能完全依靠有限的、不确定的仁爱,仁爱的道德性决定了它的核心在于自律,不能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准则,实现财富的共同占有在现实性上必须以公平正义为第一准则,即使共同富裕的终极追求在于平等,但那囿于理想层面,公平正义是实现平等理想的道路和工具。
正义原则是仁爱原则的基础和保障。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产物,道德归根结底来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思想、观念、意识,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27]72,道德建立在人们利益关系调整的基础上。人都有自利本性,正义原则符合人的自利本性,“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18]540,但正义并不等于利己主义,正义具有条件性和对等性,它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是建立在不损人利己的前提下,而利己主义是无条件的,它为了追求自我利益可以牺牲他人利益,“一个正义的人能自愿地遵守正义规范……然而,这一自愿态度有其条件,那就是,社会其他成员也这样做”[17]16。正义是调整人们利益关系的工具,而仁爱的精神实质是利他,是一种道德美德。在此意义上,作为道德美德的仁爱离不开正义。此外,仁爱的有限性的边界在于主体权利,一切道德行为必须建立在尊重权利的基础上,但对权利的尊重与保护需要正义的社会环境。“免于恐惧地行仁爱所要求的,不仅是主体的主观仁爱心,而且是社会能够向主体提供的一种客观条件,在此客观条件中主体的仁爱心能够自然显现。”[28]一个良性社会应该是互利互善、共在共生的社会,应该以正义而非无私作为道德准则。康德绝对义务论的前提就是具有理性能力的人能够正常发挥自己的理性能力。黑格尔的“道德”以“伦理”为内容并在“伦理”中实现(7)黑格尔不满康德的抽象义务论,他在康德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引入共同体及其规范性秩序,试图赋予康德的义务以客观性。黑格尔将主观良心与客观秩序区分开来,并将道德统一于伦理,强调客观秩序优先于主观良心,试图通过伦理规定道德的方式克服康德的抽象义务论。,说明正义的社会秩序是个体理性能力发挥、美德彰显的必要条件,正义秩序构建出合乎人性健康生长的现实世界,在此世界中仁爱之心才会生长和显现。然而,一些人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道德失范、道德滑坡问题,此时更应该弘扬仁爱的道德价值,而不该向低阶道德的正义退守。事实上,我国社会并不缺乏高尚的道德呼喊,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日益完善,但道德失范问题仍然是社会的一大病症。这说明道德失范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高阶道德的缺位,而更可能在于底线道德的缺位。“在基本的、低阶的伦理规范都得不到遵守的情况下,妄图用高阶道德标准规范人们的行为,用孟子的话说是‘唯士唯能’而不是‘治民之道’,对待普通大众显然是行不通的,在基础不牢的情况下任何道德大厦都将是空中楼阁。”[29]
仁爱助推正义的稳定持久。稳定而持久的互利局面(正义)有可能导致人们之间的相互善意(仁爱),反过来,人们之间的相互善意又会推动互利局面的稳定持久。正义在构建良性社会秩序中的重要性使其在现代道德规范中的地位逐渐上升,而仁爱、良知等美德逐渐式微,具有普遍性、规训性、纪律性、程序性的制度规范在现代社会大行其道,个人被编织在社会秩序网中,由一些细小的、日常的秩序机制来支配,真实具体的秩序构成了形式上和法律上自由的基础。这导致道德的法律化或制度化,于是,道德冷漠便自觉或不自觉地被允许甚至鼓励。秩序依靠规训与惩罚的支持,然而,规训与惩罚并不能保证正义得到认同和遵守,更不能说明正义本身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人类的正义理念与实践并不能独立于德性(仁爱)而归入单一的秩序主义路径,需要赋予正义以“善恶”的道德标准,这是人性本身的丰富性、整体性和完美化所决定的,个体美德和心性良知并不是现代社会以正义原则作为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纲领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正义所赋予人们的是对他们而言善的东西。反言之,倘若正义缺失了人性善的基质与尺度,它将不再关心人及其内心,这势必导致人内心空虚、价值迷失、道德退化。仁爱美德是现代正义社会不可或缺的,人类文明的核心在于它富有人性,如果一个社会缺失仁爱精神,缺乏对同类的同情和怜悯,这个社会就并非文明社会。
“效率与公平”问题是我国共同富裕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从“效率”维度下的公平正义与“公平”维度下的平等的视角来看,正义原则着力于共同富裕的现实支撑,而仁爱原则着力于精神引领,但二者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共同富裕必须以正义原则为支柱,以仁爱原则为辅助。一方面,“爱所代表的是一种终极可能性而非现实可能性”[30]。人与人的现实相处离不开正义的制度与规则,而仁爱则从道德修养的高度试图构建良性社会,这是超越现实、引领现实的。另一方面,正义与仁爱有其固有的历史发展阶段,仁爱作为一种高阶的道德修养,必须有较高的社会发展水平与之相匹配才能生根发芽。质言之,仁爱必然茁壮生长在具有长期的法治、正义发展历史和较高的法治水平的社会中,无良好的法治基础而对仁爱“情有独钟”往往容易陷入道德理想主义的泥沼。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治还有待完善。“一方面,《慈善法》已实施5年有余,而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仅1.1万余家,仅占社会组织总量的1%;另一方面,尽管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1万美元,但近年来慈善组织每年募集的捐赠款物总额(1500亿左右)并未与经济增长同步,仅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15%左右”[31]。基于仁爱的慈善行为对我国财富分配的调节作用还十分有限,当前我国财富分配主要取决于各种具体的政治、经济等硬性制度的应用,仁爱等高阶道德品性应起辅助作用,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背景和最大国情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