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兴起与利好

2023-08-06 13:46杨迎春黑静洁杨洪霞
法制博览 2023年20期
关键词:合规规则管理

杨迎春 黑静洁 杨洪霞

1.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宁夏 吴忠 751999;2.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30

合规(Compliance)是个西方舶来词,它的原意为遵守、服从,是合乎规则、遵守规范的意思。合规通常又被称作是企业合规,是针对企业的合规管理。合规在美国被称作是企业合规。[1]

2020 年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启了“企业合规监管试点”的改革探索,并确定深圳市宝安区等6 家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第一期试点单位。这标志着企业合规改革在我国正式拉开帷幕。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重点论述: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综合概述

(一)企业合规的相关概念

1.合规。它是企业合规的简称,是个符合规则、符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三符合”名词。它是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内部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和措施。通常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能够主动遵守企业注册所在国和经营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二是指企业能够遵守注册所在国和经营所在国的社会规范、商业行为守则、企业内部伦理规范、诚信和道德行为准则等规则;三是指企业能够保证自己制定的规则合乎规范,同时全体员工也能模范遵守自己的规章制度。

2.企业合规。这个名词,是境外一些国家针对违法犯罪企业的司法从宽制度以及帮助违法犯罪企业实施合规的社会治理制度或治理模式。我们可以给企业合规管理这样的定义: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相关的国际惯例、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惯例、行业道德规范以及企业自己的规章制度等,它既是企业在预防犯罪方面承担的一项“义务”,又是企业和企业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避驱风险的一把“保护伞”。在法律语境中,“规”就是指“成例、标准、规则、法则”等,即规范之意。“规”的范围包含法律法规,但又大于“法律法规”,可以将其划分为“内规”和“外规”。内规即企业内部的规则,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内涵、企业精神、企业道德、行业规范等。外规即企业内规以外的所有规则。主要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管理规定等来源于企业外部而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影响的,企业注册所在国和经营所在国的相关规则。

(二)不起诉制度的相关概念

1.不起诉。它是对刑事案件不提起公诉的简称。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终止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这属于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包括六种类型,即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高检院核准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当事人和解不起诉六种。

2.企业合规不起诉。它实质是一种刑罚激励机制,体现的是对企业合规的量刑意义,也标志着我国刑法实体法的一种前置。2021 年4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这份方案中,第一次给企业合规不起诉作出了定义。

本文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即在检察官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涉罪企业已经实行了合规管理制度,办案检察官就可以对其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是一种出罪机制;如果涉罪企业尚未实行合规管理制度,但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政策等规定,办案检察官仍然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我国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质是对企业实行合规管理的一种刑法激励,既是刺激又是奖励。

二、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沿革,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兴起与发展

(一)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历史起源

企业合规(CorporateCompliance)一词,和它的简称“合规”(Compliance)一样,最早起源于美国。它最初起源于美国政府主导的反海外贿赂行动。而最先重视“合规”的是美国的金融领域。[2]20 世纪70 年代,美国“水门事件”之后于1977 年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所有与美国有联系或意在与美国建立联系的公司的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21 世纪初,“某然和某信事件”之后,2002 年美国《萨班斯法案》诞生。至此,“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开始形成并确立起来。

(二)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兴起与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到要强化企业的“内部监督”。因此在2016 年3 月,国资委选取了五家央企作为试点企业,正式启动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经过两年的试点,五家企业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国资委随即在2018 年11 月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 年12 月,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又联合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至此,我国正式进入了大合规时代。

但是,我国目前企业合规行政管理体系的确立,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倾向。完整的、体系化的企业合规机制的建立,在我国尚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状态。

三、我国企业推行合规管理的六大利好

合规的本质,其实就是在国家规制下的企业进行“自治”和“抗辩”。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自然人必须遵纪守法一样,企业合规就是要求企业及企业家遵规守法、依法治企,两者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在“大合规”的时代背景下,合规者生,不合规者去。

(一)合规管理,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举措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本文认为这是一个精准的认定。企业设立、存续、终止及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投资重组等都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遵守这些规则是企业的“本分”,不合规企业今后将寸步难行。

(二)合规管理,是提升企业形象,增加更广泛商业机会的有效举措

合规除了是一种管理模式以外,已经逐渐成为企业之间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的一种通用语言。所以大型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越来越看重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工作,甚至直接作为合作伙伴的准入门槛之一。例如美国著名运动品牌“某克”,在20 世纪90 年代初曾饱受“血汗工厂”指责的困扰。为改善品牌形象并重新赢得顾客信任,“某克”逐步建立了保障其海外代工厂劳工权益的行为准则,并对其合作伙伴提出相应要求。如果不符合“某克”的要求,就无法成为其供应商。除保障劳工权益外,“某克”还不断提高对其合作伙伴在环保、安全生产、反恐、社区福利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三)合规管理,是企业防范合规风险的有效举措

合规管理的首要价值在于能够有效防范“合规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违规造成的财产损失,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可以说合规问题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无论一个企业盈利能力有多强,在社会上有多大的影响,在行业内地位有多重要,只要出现不合规问题,就很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信誉的坍塌和公众的质疑等等。

合规管理是企业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不管是我国的央企、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等都是如此,是企业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16 年,“某兴通讯”因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被处以11.92 亿美元的罚款;2018 年由于“某兴通讯”在呈交美国政府的函件中作出虚假陈述,美国商务部再次启动了对“某兴通讯”的监管措施,随后公布了对“某兴通讯”的处罚通告。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高达14 亿美元的罚款外,通告中还要求“某兴通讯”必须聘请美国商务部挑选的合规团队对企业进行监督,为期10 年。尽管“某兴通讯”案发的背后存在客观因素的影响,但如果“某兴通讯”的合规工作开展得更好一些,不至于造成让美国“长臂管辖”的糟糕结果。

(四)合规管理,是加强企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

不管是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央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等等,只要积极有效地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国际化振兴战略,都是实现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争创世界一流企业目标的必然选择。我国企业开展“走出去”战略,遇到的风险会越来越大,所以必须及早进行。

(五)合规管理,是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内在需求

随着我国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我们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大都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那些比较难啃的硬骨头。任重而道远。

(六)合规免责

国际通用的规则是,只要企业积极推行合规管理模式之后,就可以享受合规免责的待遇,避免企业和个人受到进一步追责。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实行企业合规必须坚持“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原则。我国目前在企业合规的试点工作中,打破了这个规则,实行的是“放过企业,也放过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规则。

1.企业对外部责任的免责。众所周知,企业都是由人组成的,由企业管理者和一个个员工所组成。如果员工因为不合规引发了风险,企业如何避免受到牵连?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因为企业是由人组成的,所以不可避免的风险时时在、处处在。有了风险如何才能免责,自然是自然人和企业都追求的目标。正如《ISO19600:2014 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引言中提到的那样:“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可作为减轻甚至豁免行政、刑事或者民事责任的抗辩,而这种抗辩有可能被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所接受”。这一点也在2004 年修订后的美国《针对机构实体联邦量刑指南》中有所体现。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开展了全部或部分美国《针对机构实体联邦量刑指南》中提到的,包括教育与培训、审查与监控、激励与纪律机制、违规应对和预防等在内的合规工作,则可以相应减轻企业应遭受的处罚。这一点由于美国在全球的经济强势地位对全球合规管理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许多关于合规管理的国际文件,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合规最佳实践指南,以及亚太经合组织提出的有效合规基本要素等,都体现了这一精神。所以,建立行政和刑事合规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行政及刑事责任。

2.个人对企业内部责任的免责。2013 年,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但实施数年并未取得明显效果。主要原因是一些小微企业一般经营不稳定、资信状况较差、无法提供抵押物,所以银行工作人员为避免因出现坏账导致个人承担责任而对小微企业一律不予放贷。因此,原银监会在2016 年12 月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3],确立了小微信贷“尽职免责”的规则:即在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企业也同样如此,开展业务就有可能面临风险,如果对于出现的所有风险都追究具体办事人员的责任,将导致与小微企业信贷出现同样的局面,所有办事人员只开展无风险业务,对存在风险的业务无论风险是否可控均“一刀切”地拒绝,势必将影响企业的发展。此时企业如果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则可以明确,只要按照合规流程操作,造成的风险个人可以免责。这恰恰能够激励办事人员的主动合规,进一步降低企业合规的风险。2021 年6 月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4],里面对于合规免责的适用对象,有着明确的规定。实行的是“放过企业,也放过其他相关责任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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