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江苏段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研究

2023-08-06 13:46
法制博览 2023年20期
关键词:大运河江苏文化遗产

冯 莉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3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人文遗产”,是人们了解过去、认识未来的重要线索。大运河体育文化遗产不仅记载着运河沿线人们的经济生产活动、风俗习惯、宗教祭祀等传统文化记忆,更能增强人们文化自信、培育人们的文化认同。加强大运河体育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既承载着习近平总书记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的殷切期望,又能加快运河美丽乡村建设,留住乡愁。采用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已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1]江苏省沿运城市已颁行了11 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6 部政府规章。这些的保护条例或管理办法“对体育非物文化遗产保护存在执行不力等问题”[2],给其保护和传承带来很大的挑战。如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优势加快大运河江苏段体育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呢?

一、大运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特征和现代价值

江苏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有学者根据江苏自然环境、经济发展和人文因素的差异等综合因素,将江苏划分为三大文化区:楚汉文化区、吴文化区、江淮文化区。[3]每个文化区又因鲜明的文化特点影响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以苏州为核心的吴文化区,历史上工商发达,人民生活富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竞技表演类为主,带有很强的娱乐性和宗教祭祀色彩;以徐州为核心的楚汉文化区,深受齐鲁文化影响,尚武精神浓厚,其体育文化遗产以武术和养生类为主;以淮安和扬州为核心的淮扬文化区,明清时期商业发达,受到运河带来的南北文化的交汇影响,孕育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用于节庆、迎客和娱乐等场合,兼有武术类和表演类。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具有现代性转化的特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武术、体育竞技、养生导引、龙舟等活动事项,都具有强身健体的功效,是人们身体表达、身体记忆、身体创造等重要的文化符号与文化实践。因此,保护和传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提高个体的身体素质,磨炼人的意志品质,还可以塑造群体团结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还承载着乡村振兴和城乡深度融合的重任。江苏省十四五规划提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挖掘传承创新民俗活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俗生活的一部分,是劳动人们在插秧、摇船、打鱼、捉虾、宗教祭祀、强身健体、娱乐等活动的生活写照,蕴藏着可开发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挖掘优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彰显地方特色的民俗体育赛事,可以吸引资本下乡、市民下乡,促进城乡深度融合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溱潼会船本是姜堰农民自发组织的健身、娱乐和祭祀的活动,已有上千年的历史,2007 年江苏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 年入选国家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姜堰区依托该非遗项目,设立“溱潼会船节”,以船为媒、以船会友、以船招商,打造了里下河水乡独特的文化盛宴,促进了城乡融合和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然而,江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遇保护和传承困境。如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保护和传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呢?

二、大运河江苏段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向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江苏的非遗保护立法也走在全国前列。自2011 年国家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来,江苏及大运河各沿运市相继制定了12 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6 部部门规章和13部规范性文件。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场”已经基本形成,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之一的体育非遗项目保护立法还有待加强和提升。基于现有立法,分析江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保护的现状。

首先,省级立法缺少对体育类非遗的专项保护。基于国家立法难以照顾到各地的个性化需求,2013 年,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体育非遗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类型之一列为保护范围。2019 年,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第五条规定重视大运河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注重分类保护,为运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明了方向。江苏文化底蕴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遗憾的是,省级立法也难以体现对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保护,自然缺少对体育非遗项目的专项立法。

其次,市级立法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立法空白。较早获得立法权的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和苏州市并没有利用好手中的立法权满足体育非遗的立法需求。传统武术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正在成为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4]1991 年沛县、太仓市被评为全国武术之乡,2001 年徐州市、高淳县被评为全国武术之乡,江苏拥有四个全国武术之乡。这四个武术之乡分别归属于较早获得立法权的徐州市、苏州市和南京市。二十多年来,不断有学者呼吁重视、保护和传承中华传统武术,然而,被誉为武术之乡的市至今没有制定针对传统武术保护的相关地方立法。

最后,设区的市亟待总结各市保护体育非遗的成功做法并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近年来,各设区的市结合地方实际开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调研中,笔者发现苏州市将江南船拳的保护和传承搬进校园内,越溪从幼儿园到中小学、到苏州市职业大学每年都参与该拳的学习和传承,吸引了上千人江南船拳爱好者。徐州市沛县把武术搬进了湖西中学的校园,建成校园武术基地,培养武术传承人。姜堰的“溱潼会船节”正演变为一个融传统体育、民俗文化、旅游商贸等于一体的体育非遗文化盛典。近年来,舞龙舞狮成为民间重大民俗活动表演的热点,也成为大学生体育赛事之一,吸引大量年轻人参与该项目,促进体育非遗的保护和传承。这些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做法亟待上升到法律的高度。2011 年,苏州就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了《昆曲保护条例》,促进昆曲走向繁荣。各设区的市可以学习苏州市积极行使立法权,将本市在保护体育非遗方面的好的做法上升到法律高度,保护和传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大运河江苏段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建议

大运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造出的社会活动方式,是集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于一体的宝贵的遗产。在高品质建设大运河文化带示范样板的背景下,大运河各沿运市需要立足实际,把握立法规律,用法律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质量,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落地。

(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突出文化建设,加强文化自信

加快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文化问题。运河体育文化遗产记载着大运河的发展的历史文化,记录着大运河沿线城市的发展变迁,蕴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是我们了解和认识已逝的历史和文化的线索。保护和传承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就要挖掘其文化资源,凸显文化自信。体育文化遗产项目都是以身体活动的方式直接参与运动,不仅提高个体的身体素质,还可以增强群体的精神状态,进而提高一个国家民族的身体素质和精神状态。比如,传统武术中的“尚武崇德”“尊师重道”“守信用、重许诺”是武术界奉行至今的准则,除了强调武术礼仪的规范性之外,更强调当今社会对“诚信”的呼唤。赛龙舟活动以隆重的仪式、文化的程式等引导和规范族群成员的行为习惯,唤起族群成员的宗族意识与乡土情怀,规范和促进人民的生活,遵从一定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规范,使村落社会得到巩固、和谐。[5]体育文化遗产的“身体性价值追求是实现内在魂脉的延续和传承,是构成现代民族国家认同的基础”[6]。所以,加强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就是挖掘其蕴藏的运河文化资源,展示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展示中华民族文化的魅力。

(二)在立法原则上,强化保护意识,将保护和传承叠加融入发展框架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遇到的最大阻碍是广大民众保护意识不强。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远离了传统生活场景,失去亲近体育非遗项目的机会。伴随着国家重视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推进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大运河体育非遗项目具有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天然优势,设区的市级可以根据本市特有的传统体育项目,强化保护意识,以“小切口”解决国家和省级现有立法中留有的空白或存在的漏洞。

第二,将大运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融入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整体谋划和功能整体定位之中。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是把大运河打造成璀璨文化带、绿色文化带、缤纷旅游带,这一目标超越了“非遗保护”,叠加了“文旅开发”,使得运河文化带建设有了整体的谋划和相对完整的功能定位。设区的市制定大运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保护时,应衔接大运河文化带的文化建设,保障保护制度转化为具可操作性的具体方案。既能解决文化遗产单独保护收效惨淡的局面,又能克服地方政府过度干涉变“民办”为“官办”,而老百姓并不领情的尴尬。

(三)在立法内容上,细化保护类型,提高立法质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遭遇的最大挑战是传承人断代。根据自我创新能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文化传承意义,但缺乏创新能力而又濒临失传的项目;另一类是具有经济价值和技术创新价值的项目。针对不同类型的非遗项目,应制定不同的制度来保护项目传承人。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没有对非遗项目类型的代表性传承人加以区分,尽管政府拿出大笔钱来培养传承人,结果很多培训不了了之。设区的市可以立用地方立法的优势,细化传承人保护措施。针对第一类传统体育项目,地方立法尤其是市级立法,应建立健全本地区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协调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传承人保护制度单行条例,拯救濒危项目。针对第二类体育项目,地方立法加强传统体育文化的私权保护,尤其是传承人的权益保护,鼓励传承人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发展传统体育项目。

同时,地方立法注意深耕民意,重视制度下沉。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具体表现为:体育运动器械、著作和作品等有形财产,也包括知识、技艺、文化空间等无形财产,在立法中表现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和场地权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内容,地方立法根据本地拥有的传统体育文化资源,规定具体传统体育项目制定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和场地权等在内的保护措施,使立法内容具体,立法措施可行。地方立法还要唤起本地区民众的文化自觉,保护集体和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鼓励人民群众提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现代元素,融入现代体育项目或民俗活动之中,培育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总结

在国家提出树立文化自信,提倡保护传统文化,留下乡愁的大背景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肩负树立文化自信的重任。大运河自北向南贯通江苏,江苏段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加强地方立法,有利于发挥省级和市级两级立法权主动性,摆脱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不利因素,尊重传统体育文化自身发展的规律,为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提供法律化保障。运用地方立法权,采用“面”“点”结合的立法方针加强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既能避免重复立法,维护法制统一,又能协调各方利益,明确权责,构建立体式的环境保护体系,进而通过地方制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探索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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