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新文
(铁岭县现代农业服务中心,辽宁 铁岭 112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到广大农民个人的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民都是非常重要的。科学合理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第一,依据法律。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广大集体成员的合法利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的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第二,尊重历史。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尊重村集体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第三,兼顾现实。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承包地、对集体贡献等多种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第四,程序规范。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保证程序公正,做到实体公正。第五,群众认可。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必须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确认工作及其结果必须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充分民主协商。第六,履行义务。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成员享有权利应与其对集体承担义务、作出贡献相当。
确认本集体成员身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村(组)。二是按照家庭承包方式具有承包耕地的资格,或以承包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村或本组居住并生产、生活。四是履行了成员应尽义务。同时要统筹协调平衡新老户、结婚妇女、新生儿、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等各方利益,真正解决集体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以组为单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一,户口在本村,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第二,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即新生儿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婚生人口。第三,与本集体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农业户口)迁入本村的。第四,本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第五,因刑满释放回到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未正式落实工作回到原籍的人员。第七,农村婚出人口户口没有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组)且生活在本村(组)的,因离婚而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出嫁妇女及其亲生子女。第八,符合国家移民政策或者政府安置政策的人员。第九,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认可同意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落户时,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有协议放弃承包经营权或成员待遇的除外)。第十,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人员。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一,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或已纳入军官系列的,在服役期间应当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主就业后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村落户的,即使未取得承包地的,也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第二,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第三,正在服刑的人员。
在本村或本组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期前,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的认定情形,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第一,死亡的,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并从死亡时丧失成员身份。第二,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婚嫁迁入人员,在原迁出村(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村)已享受成员股份、待遇及福利的人员。第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在编在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第四,在部队提干(三级士官以上)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第五,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第六,挂靠在本村的外来落户人员(空挂户)。第七,已取得其他国籍的人。
对于政策法规尚未明确的其他人员,要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期后的新增人口,不能天然确认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去分配其他成员的资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