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视角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提升探析

2023-08-02 22:18陈雨穆伯祥
河南农业·教育版 2023年3期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乡村法治

陈雨 穆伯祥

摘要:我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就斐然,公共法律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优质特色资源相对不足,在质量、效率、普及率、专业性、多样性等方面有待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力的提升,应当完善激励政策,增强供给的适应性、针对性,促进与乡村服务需求的匹配度,丰富和创新法律服务体系。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乡村;法治

中国式现代化是城乡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城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城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离不开公共法律服务的保障。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式现代化事业奋进中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推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普惠、均衡、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当前及今后一定时期各地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根本手段,无论是乡村共同富裕、乡村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或乡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法律服务都可以提供思想指引、行为引导。江苏省大力推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省、市、县、乡、村的五级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面覆盖,年均服务超过300万件次,年均接听法律服务咨询来电突破70万通,接通率及满意度均达95%以上。各乡村建立“法润民生群”,乡村法律顾问为群管理员,法律专家、调解员、公证员以及乡镇司法所长等为群内村民提供一对一法律服务。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明确要求建设省、市、县、乡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在包括资金等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机制上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促进江苏省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包括江苏省在内的许多省份都建成了富有省域本土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但从调研中也看到,我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水平存在不平衡,相对于城市,乡村优质、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相对不足,一些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在质量、效率、普及率、专业性、多样性等方面存在很大提升空间。

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在广大乡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成为全体村民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但是,公共法律服务者提供的往往是村民纠纷化解服务、经济纠纷咨询或代理服务,在提供宪法、法律等国家法的宣传、指引上存在不足。同时,乡村实现高质量发展,也需要法律更有效地连接各方资源、参与乡村社会治理、促进村民财富增长与积累、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均需要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再提升。

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提升的影响因素

促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力的提升,需要探寻影响、制约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因素。根据对江苏省扬州市、盐城市部分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乡村、村民及专家的实地考察、访谈、问卷调查,影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建设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 村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强弱

调查显示,在公共法律服务较为发达的地区,村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较强,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程度与村民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强弱正相关。在对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某村的调研中,日常生活、生产的一些不稳定性、复杂性使得村民对法律服务有内在需求,超过90%的村民希望能够得到公共法律服务帮助,其中,需求最高的是与劳动合同、经济合同有关的法律服务,其次是与邻里关系有关的法律服务,如,因采光、地界、噪声、通行、通风、用水、排水、排污等产生的纠纷,第三是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的法律纠纷服务,第四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纠纷。

(二) 村民对法律及法律服务接受意识的强弱

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否定诉讼的价值取向。对于倾向于通过何种方式解决纠纷,85%的村民选择了双方私下协商和解,认为法律途径申请复杂,费时费力,打官司伤了和气。这其中可见两个问题:第一,村民误认为法律服务即需要打官司,不知还有调解和仲裁等手段都可以帮助解决纠纷,各乡镇的司法所也都有专门的调解员对日常民事关系进行调解。第二,部分村民们认为上法庭伤和气,不符合礼俗,有违背他们内心“和为贵”的传统观念。情与法的冲突导致了他们需要法律服务却又不愿拿起法律武器。

在对法律服务的接受上,数据显示,50%的村民表示自己了解免费法律服务获取途径,44%的村民表示自己不了解免费法律服务获取途径,不到10%的村民则表示自己不关心免费法律服务途径,在这少部分人群中多為老年人。从中可见,仍有不少村民不知如何获得公共法律服务。被调查人员中超过60%的人听过但没有加入、甚至不知道社区法律援助微信群的存在,也不清楚公共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哪些方面,不知政府出台了怎样的法律服务政策,村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不了解意味着两者之间纽带的缺失,也使政府投入的效益大大降低了。

(三) 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投放的强度

由于经济、历史、文化等原因,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对于城镇来说较为滞后,农村的优质特色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也相对不足,尤其是具有深厚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的律师人才团队。

调查显示,法律援助人员不足是村民认为的公共法律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当村民遇到法律问题并寻求公共法律服务时,乡镇未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人员为他们服务,或相关的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没有相应的经验与专业能力为他们解决纠纷,导致村民之间的矛盾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在基层及时化解。

(四) 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效度

问卷调研结果显示,超过70%的村民认为法律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不强,村民对法律服务的体验感不好,认可度不高。普法是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常见形式。但是,目前普法宣传服务的内容、指向不贴合乡村实际、不符合村民“胃口”,不解决村民生活、生产实际。在一些留守儿童、老人居多的村庄,法律宣传的方式也与受众的特点、心理、需求不相适应,制约法律服务的效度。超过半数的公民表示希望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能够为自己解决具体问题,可见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能具体到个人的。

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村镇,村民对法律服务供给下纠纷化解、裁判执行到位往往具有较高的期待,而一旦裁判执行不到位、法律服务下纠纷化解不力,就容易引起村民对依靠法律服务解决纠纷效用的质疑,降低村民对法律及法律服务的接受度與认可度。

三、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提升的路径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力的提升,应当因地制宜,增加财政支持和政策激励,聚焦当地村民、经济组织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强化服务手段与方式创新,不断增强村民、村经济组织等各方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良好体验和受益度,培育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品牌。

(一) 增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与村民需求的匹配度

群众的需求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根基,紧绕群众需求不仅能大大提升群众的安全感,还能提升群众的兴趣和学习的动力。对群众需求的忽视会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脱离现实,无法有效稳步地运行,影响法律服务的效率。

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位或不同性别的群众对法律服务有着不同的需求,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司法所有关人员先定期、大范围地以问卷或实地调查方式收集群众的需求,再对需求进行分类,结合被调查者的年龄等因素,分批对村民进行普法教育,如,对青少年儿童进行针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对务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劳动合同普法工作。

在被调查的村民中,69%的村民倾向的普法宣传方式为微信或其他短视频方式。短视频的兴起为普法宣传工作提供了新思路,短视频的内容也可以运用情景剧、小品等更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形式。以短视频方式提供的普法宣传可以使村民在休闲时间接受法治教育,节省了时间和成本,也更容易被各年龄段的村民接受。

(二) 积极引入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

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最关键的是需要有法学功底深、业务能力强的法律人才。江苏省实行“一村一法律顾问”模式,不过,有些法律顾问并不能长时间工作在乡村为村民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应明确公派律师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职责,对事务所专职律师给予奖补激励,鼓励更多专职律师进入农村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考虑在农村设置专门的一站式法律服务点,为村民现场解答法律问题,让法律服务贴心、暖心、高效。

(三)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首先,抓好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要立足于村民需求,整合力量资源,让群众享受到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次,要下大气力建设、运行好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要建设以“12348”为基础、综合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放大在线咨询服务功能,增强在线咨询服务效用。最后,要因地制宜,创新服务载体,大力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扩大高水平公共法律服务的受益面,保障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针对利用互联网开展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统一法律服务流程,统一接受管理指派,强化监督,及时科学评估,不断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性、精准度。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22-23.

[2]蒋银华.政府角色型塑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从“统治行政”到“服务行政”[J].法学评论,2016,34(03):19-25.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江苏乡村公共法律供给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2214160055Y。

作者简介:陈雨(2001-),女,江苏南京人,研究方向:乡村振兴的地方法治保障;穆伯祥(1972-),男,山东单县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经济刑法、地方立法。

(责任编辑李赫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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