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瑾
“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生态文明的真谛,但有人却为一己之私,采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螺蚬(河蚬)2.3吨,这种竭泽而渔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2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周某为捕捞螺蚬(河蚬),驾驶一艘无名船舶行至上海市淀山湖水域。10月14日19时许,两人在明知机拖耙刺系本市禁用渔具的情况下,仍驾船在上述水域使用船载网具、耙刺等工具捕捞水产品。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捕捞作业的两人抓获,现场查获其使用耙刺捕捞的螺蚬等水产品2.3吨及捕捞工具一套。
经查,涉案渔具属于机拖耙刺类型,是拖曳齿耙耙刺,系上海市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禁用渔具。被告人李某、周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涉案渔获物已放流。
被告人出庭受审
2023年4月28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李某、周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不知道使用的捕捞工具机拖耙刺为上海市内陆自然水域的禁用渔具,不等于对捕捞行为的违法性完全不明知,也不影响本案成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理由有三:
第一,二人作为职业渔民,本身对哪些是禁用渔具就有高于常人的认识,机拖耙刺在江苏省也被列为禁用渔具,被告人应该预计这种渔具在上海也属于禁用渔具,但是为了牟利,他们选择铤而走险,这本身就是对违法性的一种放任。
第二,被告人等到天黑以后实施捕捞,捕捞地点选在淀山湖中心地带,对于这些反常行为被告人李某的解释是“肯定是白天开船安全,抓蚬子的时候还可以看得到。我们晚上去抓,把船开到湖中间去,认为不会被人发现。”可见有明显的逃避执法检查的故意和计划。
第三,被告人李某、周某在庭上均承认江苏省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证规定的合法捕捞地点是洪泽湖流域,即捕捞地点是经渔业行政主管机关严格划定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省内除省管水域外的其他内陆水域跨行政区域的各种捕捞作业,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发放。”洪泽湖流域的渔民未经许可跨省到上海来捕捞作业,本身就违反渔业管理规定,在这一点上的违法性明知应当是确定无疑的。
庭审时,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此的解释是:拖曳水冲齿耙耙刺和拖曳齿耙耙刺均属于机拖耙刺。本案中渔具结构为耙架后端装配铁制格栅网兜,虽然耙架未装齿、钩或刺,但耙架后端附收集渔获的铁制格栅网兜,能在作业水域将埋栖在水底的贝类、螺类等掘起拖入铁制格栅网兜中,符合拖曳齿耙耙刺作业原理、作业方式及渔具结构特征,因此本案中涉案渔具为拖曳齿耙耙刺,属于一种机拖耙刺。
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经事先商议共同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在捕捞过程中有明显的分工配合,李某负责开船、操作工具进行捕捞,捕捞上来的螺蚬则由周某清洗、装包,二人缺一不可,捕捞获利原本也是计划用于家庭开支,二人的地位、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專家直播解读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胡凯南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非法捕捞使用的拖曳齿耙耙刺为机拖耙刺,属于上海市内陆渔业水域禁用渔具。两名被告人使用该渔具非法捕捞螺蚬共计约2300公斤,不但会造成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还会严重破坏河道底栖生态,且短期内难以恢复。近年来,上海市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渔业行政执法“谁查获、谁处理”原则,持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非法捕捞犯罪形成了有力震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涛
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检察机关直播这起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螺蚬的案件,具有特殊意义。本案围绕禁渔工具认定、生态环境修复等问题特别邀请了执法专家进行现场解读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共同呈现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禁用渔具要认清,非法捕捞不可取。接下来,上海检察机关将持续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用“检察蓝”守护好“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