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伯龙 朱泽宁
对于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国际劳工组织、欧美等西方国家较早地意识到问题的核心在于以何种标准认定“雇佣双方的法律关系”。当前,囿于传统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二分法模式,域外一些国家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立法认定为“第三类劳动者”“类雇员”等,或者通过专门制定法律、司法判例以进一步明确这类就业群体的各项基本权益。
早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就已经提出“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概念,大致包括:自营工人、雇主和受雇于自己的非正规部门企业的人员;从事专门供其家庭最终使用的商品生产的劳动者;为家庭作贡献的劳动者;从事非正规工作的人员。2006年5月,日内瓦举行的第95届国际劳工大会中,国际劳工组织以第198号《关于雇佣关系的建议书》明确“非正规就业”事实优先原则,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公平市场竞争。2007年国际劳工局的《雇佣关系:国际劳工组织第198号建议书注释指南》中也详细说明了变相雇佣关系问题。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全球经济衰退加剧了就业危机,根据《世界就业和社会展望:2023年趋势报告》中预测,2023年全球失业率将达到5.8%,近16亿非正规就业人员将面临巨大的冲击,在缺乏必要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的情况下,可能引发的相关社会问题值得各国关注。
德国劳动法上的“类雇员”,其标准是“第三类劳动者”的典型模式。早在1869年就有德国议员提出扩大劳动法保障群体的范围,将那些不在工厂生产组织中劳动却有一定保护需求的人视为在工厂工作的劳动者。1926年的德国程序法《劳动法院法》首次规定了“类雇员”,并明确劳动法院对其争议有管辖权。此后,德国出台的《集体协议法》《联邦休假法》《员工保护法》以及《劳动保护法》等诸多法律中,均有针对“类雇员”的规定。其中,对“类雇员”进行准确定义的是《集体协议法》第12a条第1款,该条指出“类雇员”是指那些具有经济从属性而且像雇员一样需要倾斜保护的人。由此,德国形成了“自营业者—类雇员—劳动者”的“劳动三分法”调整框架。2022年的德国修订了劳动法,要求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强化了对“迷你工作者”“短时雇佣”“小型工作者”的收入保障机制。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确立了从属性勞动和自治性劳动的二元分类体系。1973年533号法律为部分非从属性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同时衍生出介于从属性劳动者与自治性劳动者之间的第三种劳动者——“准从属性劳动者”。2015年意大利出台了《就业法案》,对零工雇员的劳动关系从非典型就业的不确定灰色区域转移到了有薪就业领域。同时,为了将雇佣关系类别更多地向从属性劳动者转移,意大利还实施了部分激励措施,例如为一些雇员福利提供资金、放宽解雇要求等。在该法案的推动下,虽然准从属性劳动的类别依旧存在,但是它的范围和保护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1965年,加拿大劳动法学家哈利·阿瑟斯提出了“依赖性承包人”的概念,目的是赋予那些对公司具有经济上的依赖性但被排除出传统雇员范围的、只为一家公司全职工作的小商人、工匠、水管工、手艺人及其他类似群体以集体谈判权。随后,加拿大中央和地方立法开始陆续确立依赖性承包人的概念。《加拿大劳工法》中,明确依赖性承包人只需与某人或某机构建立经济依赖关系即可,无须签订正式雇佣合同。依赖性承包人大多数情况下被雇员概念所包含,但在劳动权利方面,依赖性承包人并不完全享有雇员的全部权利,而只是享有个别劳权中的部分职业安全和社会保障权利,以及集体劳权中成立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权益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议题(图为域外“类雇员”劳动者)
英国为了应对数量不断攀升的灵活就业者无法纳入雇员权益保障体系的状况,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就业权利法》等法律,在雇员和自雇者之外提出“工作者”概念。1998年通过的《国家最低工资法》和《工作时间条例》,均在法条中直接采用了“工作者”的表述。目前,英国对劳动关系认定采取的是三分法:雇员享受劳动法的保护,比如社会保障、解雇保护、最低工资等;自雇者不属于劳动法的保护对象;工作者介于上述两种类型之间,工作者与自雇者的区别在于,其所提供的服务属于他人所经营业务的一部分。
近年来,英国各级劳动法庭通过司法判例将优步、当日递公司、户户送等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为工作者。在阿斯拉姆、法勒等诉优步公司案中,英国劳动法庭就优步驾驶员与优步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作出判决,上诉法院驳回上诉,支持前审法院认为司机是“工作者”身份的判决,进而获得诉讼中请求的最低工资和带薪休假等权利。其后,英国政府于2018年12月颁布了“好工作计划”,强调改变劳动方式。该工作计划被视为英国未来劳动力市场蓝图,政府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如何加强零工经济从业者保护的建议,以确保通过改变政策和法律的方式令从业者享有公平体面的工作。
法国通过立法确认了平台工作者集体权益。2016年8月,《埃尔霍姆里法案》规定,如果平台有权决定劳务或所出售货物的性质以及价格,那么就不得在合同条款中要求工作者放弃以集体拒绝提供劳务为目标的行动,并且不得以集体行动为由惩罚工作者等。2018年11月,法国最高法院在送餐骑手与“快取慢用”外卖平台的纠纷案中,认定送餐骑手和平台之间存在上下级从属关系,该判决参考了《法国劳动法》L.8221-6 II条款。法官指出了两个主要事实:第一,劳动关系的存在既不取决于各方表达出来的意愿,也不取决于所达成协议的名称,这是由劳动法的公共属性所决定的;第二,所从事工作的实际状况优先于其他任何因素。2020年6月,法国参议院否决了一项认为应该为平台劳动专门创立新型劳动契约的提案。该提案更倾向于将平台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典的视野,而不是创造一种介于雇员与自雇佣者之间的中间身份。
2007年,西班牙立法机构颁布了一项新法律——《自雇劳动者法》,旨在为不具备雇员身份的自雇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引入了“经济依赖性自营职业者”的概念,适用于“直接为委托人提供经济或专业服务,且至少75%的收入来源于此的主体属于类劳动者”。同时,西班牙第20/2007号法规也引入了一种新的集体协议形式,即专门适用于这些工人的“职业利益协议”,意在规范工作条件。2018年,西班牙开始执行新的《自营职业紧急改革法》,该法的立法目标是进一步缩小自营职业者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权益的差距。2021年3月,西班牙劳动与社会经济部、工会、商会三方协商出台了《骑手法》,明确了骑手与外卖平台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该法律在适用之时出现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声音:“随选平台服务商业同业公会”发表声明表示反对新法,认为该法阻碍了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趋势;国际平台业者则大力赞扬新法,认为该法具有安定性,保障了外送员的劳工地位。
(作者单位系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