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健全新业态用工综合治理机制

2023-08-02 19:24王桦宇齐祥雨
检察风云 2023年14期
关键词:业态用工裁判

王桦宇 齐祥雨

织好、织密劳动权益保障网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一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并呼应群众关切。这批案例涉及平台经济的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特别是针对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进行了用工法律关系的分析与释评。

在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者的就业形态、管理模式和报酬分配方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何在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的同时,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新时期劳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课题,需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合理把握好新业态情形下劳动关系的实质认定标准,并通过执法和司法的法治化思维来更好地保护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新就业形态带来的劳权新课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充分就业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

就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而言:一方面政府需要有效促进就业,赋予企业更多的用工自主权,鼓励企业依法合规制定规章制度、做好内部管理,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员;另一方面,政府也要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新业态下相关用工规则需要重新检视的情形下,织好、织密劳动权益保障网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亦具有重要意义。

从鼓励创新发展的角度而言:不断迭代的新业态无疑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经济创业者和投资者;但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对资本逐利、规避法律、侵蚀劳动者正当权益的行为及时“亮剑”。目前,我国就业形态开始朝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的方向发展,这对依托传统业态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扰和挑战。

就新业态下就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学界与实务界还是政府与市场主体等各方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甚至之前行之有效的传统裁判思维也开始出现了分歧。这些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上,主要涉及几个方面:一是对“劳动管理”的理解,涉及对劳动管理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三性”的具体把握,对“从属”的内涵和外延要做更为妥适的理解;二是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涉及对新业态下形式上不具有劳动关系外在表现的用工形态是否需要适用劳动法来进行相关裁判,以更好地凸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三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分配,对于非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如何在注重“意思自治”的民法思维和“偏重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思维中寻求裁判利益平衡。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法执法和司法的新应对

2021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从业性质及相应的保障措施作了具体区分,特别是就劳动关系的识别与认定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对劳动执法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新业态下就业形态的法律属性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也对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提供了参考规则。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就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推动健全新业态用工综合治理机制等事项进行了专门规定;特别是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该种情形,明确了可以根据相关原则和规定,通过合理裁判保障劳动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联合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进一步阐释办理此类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应秉持的原则和思路。总体来看,无论是前述两个意见的指导原则,还是此次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都明显体现出执法和司法的几个重要理念:一是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化——这主要表现为尊重用工事实,通过具体用工管理的细度、深度和控制度等具体程度以及劳动者的自主性、自由性和自在性等具体程度来进行把握;二是权利义务分配的衡平化——对于不适宜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就业关系,也不是僵化地完全适用合同约定事项,而是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合理性原则来妥善裁判;三是新型裁判思维的统一化——通过发布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方式,来对全国的劳动执法司法提供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避免出现“相同情况不同裁判结果”的不公平现象。

完善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治路径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需要推动健全新业态用工综合治理机制,在包容审慎、鼓励创新、分类施策的指导原则基础上,着重建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法治治理的治理新思维。源头治理是指:对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制定行业用工指引、算法判定规则、劳动基准规范、规章管理制度、劳资沟通机制,通过事前的规则释明和行业指导,对新业态进行前置性地、有效地用工监管。综合治理是指:既要维护相关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又要维护广大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既要确保新业态企业健康有序地高质量发展,也要确保新业态劳动者实现更有保障的就业。法治治理是指: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层面的协同推动,依法支持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支持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灵活用工,引导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在前述三个治理思维中,源头治理是基础,综合治理是重点,法治治理是关键。在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法治治理是最为重要的治理方式,是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就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言,需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立法上更加注重前置引导,对网约配送、移动出行、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企业要及早制定用工指导类的相关条例和办法,使得相关市场主体有法可循、有规可依;二是在执法上更加注重规范、妥适,在新业态企业及其运营管理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秉承一定的容错立场,督促企业采取更为合理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三是在司法上更加注重实质公平,适时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发挥个案裁判和司法政策引领作用,推动形成新就业形态用工综合治理機制;四是在守法上更加注重自发自觉,鼓励新业态企业在依法经营基础上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鼓励新业态劳动者通过组织工会等合法方式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达成和谐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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