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元宇宙技术的社会安全风险及法治应对

2023-07-31 20:52刘艳红
法学论坛 2023年3期
关键词:宇宙数字

刘艳红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在“积极影响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进程的同时,也诱发社会产生新型风险,并给既有的法律制度带来全新挑战。”(1)刘艳红、龚善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对AI决策的刑事归责研究》,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尤其是在当下时代,科技的突飞猛进使得人类处在21世纪的大转型时期,元宇宙(Metaverse)应时而生,成为这场转型的历史实验平台。元宇宙的实质就是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因此,元宇宙的大实验进一步推动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互动,加快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与此同时,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元宇宙以其独有的新型交互式数字社会构建技术成为了新的网络发展方向。然而,不确定性已经成为了元宇宙的重要特点,融合数字孪生、深度交互等相关技术的元宇宙已经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深度的关联,对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全面的不确定性与无限的数据聚合是元宇宙的基本特点,这就导致传统的社会治理逻辑在元宇宙治理中无法发挥作用。面对新型风险,必须从元宇宙的技术逻辑出发,探讨元宇宙时代对传统社会的安全风险挑战,从而构建对于元宇宙时代社会风险法治应对的基本逻辑,为必然到来的新技术时代提供治理路径的理论基础。

一、起源、路径与应用:元宇宙的技术逻辑

元宇宙是基于现实世界并通过技术搭建而成的一个虚拟世界,其技术起源于VR/AR虚拟现实技术、区块链技术、网络与算力技术等多种网络信息技术的结合,其路径则是通过这些技术应用不断深化虚拟沉浸式现实体验阶梯和认知交互,因此元宇宙技术的应用前景非常广泛。

首先,元宇宙技术的起源。从基础概念的角度,元宇宙并非一个新的概念,最初元宇宙(Metaverse)是在1992年作为科幻概念被首次提出,甚至从翻译的角度来说,Metaverse的概念更加倾向于“超越宇宙”的内涵。1992年,美国科幻作家尼尔·斯蒂芬森在其著作《雪崩》中给出一个赛博朋克式(Cyberpunk)的设定,这种设定的背后是极低的社会生活基本水平和极高的网络技术水平之间的矛盾。在这种网络社会中,人类通过数字替身(Avatar),在一个使用现实世界隐喻的三维虚拟空间中,彼此间通过软件代理进行交互,现实世界的所有事物都可以被数字化复制到这一空间,作者将这个虚拟空间称为Metaverse,即元宇宙。这种翻译的方式,其实借鉴的是哲学研究中,对于比本宇宙层次更原始的背景宇宙层次的称呼。(2)参见韩民青:《宇宙的层次与元宇宙》,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其反映的是对于这种新型网络技术的本质认识,强调所谓“元宇宙”技术是以现实社会为基础但又有所区别的虚拟社区搭建模式。

从元宇宙概念设计之初的概念逻辑可以看出,元宇宙概念的起源是一个社会批判的作品的虚构内容,其本意在于探讨社会基本生活方式和精神追求之间的矛盾,探讨的是人的价值等基本问题。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最初虚构的空间在逐渐开始现实化。1994年,纽约大学向美国专利局递交了全球第一个元宇宙相关的专利“交互式脚本编写方法和系统”(Method and system for scripting interactive animated actors)的优先权,1997年正式提交申请,2001年得到专利授权US6285380,(3)参见美国专利号:US6285380。Inventors: KENNETH PERLIN, ATHOMAS GOLDBERG,Method and system for scripting interactive animated actors地址:https://legacy-assignments.uspto.gov/assignments/assignment-pat-9626-505.pdf开始了全球范围内对于“元宇宙”概念的探索。

从基础技术的角度,元宇宙本质上来说不是一种新技术,而是一种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多样态技术集合,核心是整合多种信息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是一个包含区块链技术、虚拟现实技术、数字孪生技术等新兴技术的集体虚拟共享空间。这些技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从零散、孤立的发展状态向有机融合的状态发展。根据所谓“元宇宙第一股”Roblox公司的说法,一个真正的元宇宙产品应该具备八大要素,分别是:身份、朋友、沉浸感、低延迟、多元化、随地、经济系统、文明。(4)参见张蕾、黄昌勇:《元宇宙文化产业生态圈之构建》,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目前,元宇宙的实践更多地停留在理论阶段,需要在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

总之,元宇宙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现实社会进行镜像和展望。所谓镜像,强调元宇宙的认知来源于现实社会,是对现实社会的一种基于技术的转写;所谓展望,则是强调元宇宙并不完全依赖于现实实践,更多的是代表人类对于未知未来的一种想象。可见,镜像与展望从哲学基础来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是一种对于已有实践的反映,也是对客观实在的超越。(5)参见安维复:《“元宇宙”何以成为哲学问题》,载《哲学动态》2022年第9期。

其次,元宇宙的技术路径。元宇宙的核心概念是,通过虚拟增强的物理现实,呈现收敛性和物理持久性特征的,基于未来互联网的,具有链接感知和共享特征的3D虚拟空间。(6)参见朱嘉明:《“元宇宙”和“后人类社会”》,载《经济观察报》2021年6月21日,第33版。其技术基础主要包括了网络通信技术、虚拟现实技术(VR/AR/MR/XR)、游戏技术(游戏引擎、游戏代码、多媒体资源)、AI人工智能技术、区块链技术等。

元宇宙的核心底层技术是虚拟现实技术包括VR技术(Virtual Reality),即虚拟现实,通过佩戴设备进入虚拟的世界当中,而旁人只能借助屏幕才能看到体验者所观看到的景象;AR技术(Augmented Reality),即增强现实技术,是一种实时地计算摄影机影响的位置及角度并加上相应图像的技术,是一种将真实世界信息和虚拟世界信息“无缝”集成的新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的核心主要提供了一种沉浸式的人机接口模式,可以将计算机网络信号转化为生物电信号并进行互动,从而构建一种生物与电子之间的互动。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将人与物的交流模式从传统的接触式转化为远程式,从而彻底改变了人类认知世界的方式,同时互动式的交互模式也提供了人向元宇宙反馈自身认知的渠道,从而形成人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和交流。(7)参见周志强:《元宇宙、叙事革命与“某物”的创生》,载《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12期。

元宇宙的驱动技术是数字孪生技术。数字孪生(Digital Twins)是充分利用物理模型、传感器更新、运行历史等数据,集成多学科、多物理量、多尺度、多概率的仿真过程,在虚拟空间中完成映射,从而反映相对应的实体装备的全生命周期过程。数字孪生是一种超越现实的概念,可以被视为一个或多个重要的、彼此依赖的装备系统的数字映射系统,其核心是全领域多尺度融合建模技术的发展。数字孪生能够把现实世界镜像到虚拟世界中去,构建起一个虚拟世界,提供细节丰富的拟真环境,同时为人们提供虚拟化身进行沉浸互动。相较于传统的互联网技术,人与网络虚拟人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被动的选择,而在元宇宙时代,人与网络映射更多的是一种交互关系,这种关系将更深入地实现人与元宇宙的互动,人不再单纯是信息的接受者,更是信息的创造者。(8)参见刘大同等:《数字孪生技术综述与展望》,载《仪器仪表学报》2018年第11期。

元宇宙的支撑技术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元宇宙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融合的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密切融合,提供认证机制,使价值归属、流通、变现和虚拟身份的认证能够稳定高效、确定透明,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编辑。目前,在元宇宙概念中最为重要的NFT(Non-Fungible Token)技术,就是区块链技术的一种,能够为创作作品打上时间戳记和发行创作信息,NFT技术有利于落实“基于‘安全可控’原则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保障,通过强化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增强数字经济的市场信心”(9)刘艳红:《智慧法院场景下个人信息合规处理的规则研究》,载《法学论坛》2022年第6期。,因为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高度透明、可追溯等特性,NFT便成为了证明数字艺术品价值的虚拟证书。

最后,元宇宙技术应用的发展。从21世纪初开始,元宇宙的理论与技术就在不断发展。2008年初,IBM向美国专利局递交了“System and method for group control in a metaverse application”(虚拟实境应用程序中群控制的系统和方法)专利申请,2015年拿到授权(US8990707),成为全球第一个专利标题中提到元宇宙Metaverse的授权专利。2008年10月至2011年3月,由飞利浦和以色列智库Metaverse Labs发起的欧盟ITEA项目Metaverse1成功运行。该项目的成果之一是ISO/IEC 23005系列标准,旨在真实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之间定义标准接口,以实现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的连接、信息交换和互用。2019年,IEEE标准协会发起P2888项目“网络和物理世界的传感器接口规范”(Interfacing Cyber and Physical World)(10)参见IEEE标准委员会:Specification of Sensor Interface for Cyber and Physical World,2023年1月7日访问,https://standards.ieee.org/ieee/2888.1/7676/。,迈出了开发连接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构建同步元宇宙的标准体系的第一步。作为ISO/IEC 23005系列标准的补充,IEEE P2888包括四个部分:致动器接口(Actuator Interface)、传感器接口(Sensor Interface)、数字同步标准(Orchestration of Digital Synchronization)、虚拟现实灾害响应训练系统体系结构标准(Virtual Reality Disaster Response Training System)和虚拟训练系统评估方法(Virtual Training System Evaluation Methods)。确立国际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该标准定义了从传感器获取信息的词汇表、要求、指标、数据格式和API,支持定义网络世界和物理世界之间的接口,用于描述驱动器的特征、设置参数和命令执行器,从而定义网络世界和物理世界之间的接口。

而在商业应用层面,2021年社交网络平台Facebook正式改名为Meta,作为元宇宙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Meta公司的设立将原有公司所有应用程序和技术都进行整合,为进一步着力开拓元宇宙储备技术和人才。微软也提出通过一系列整合虚拟环境的新应用程序,将数字世界和物理世界结合在一起。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元宇宙技术引发的社会安全风险挑战

元宇宙技术的逻辑,暗含了元宇宙所正在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风险。从元宇宙的技术逻辑来看,虽然元宇宙的技术和理论并不是崭新的技术发现,但是却是把众多零散的人机互动技术进行了有机结合,将现实世界数字化复制,形成了一个新的应用场景和环境,一些传统技术在新应用场景的应用过程中,可能会对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带来风险与挑战,尤其是对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经济安全与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风险挑战。

(一)元宇宙技术对国家政治安全的风险挑战

数字经济时代国家安全面对诸多挑战,而元宇宙对于国家安全的挑战风险主要集中在国家主权受到挑战、国家制度受到冲击以及技术霸权主义的风险等几个方面。

首先,是国家主权受到挑战。《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第1条规定了何为主权国家,即“国家作为一个国际法人,应具备以下资格:(a)永久的人口;(b)固定的领土;(c)政府;以及(d)与他国交往的能力。”(11)参见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1933),Article 1.《维也纳公约》也做了类似规定。根据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主权构建于实体领土、人民和政府,这也明确了实际的土地和人民是国家成立的基础,这种主权建立模式是人类文明近现代化以来各国主权公平原则的最重要的体现。而元宇宙以网络技术为载体,不再具备了领土的实际概念,按照元宇宙设想的发展,当任何一个人进入元宇宙的世界之后,就同时具备了一个数字孪生身份,但是这个孪生身份不再具有国籍的基本法律属性,其在元宇宙的任何行为都脱离了国家的范畴,甚至可以加入一个由互联网公司构建的“线上国家”,这必然导致国家界限模糊化。技术支撑者与元宇宙服务提供商成为规则制定者,那么一旦形成技术垄断,将会对现实中的国家主权产生巨大冲击。

元宇宙时代,传统主权的概念被彻底打破,元宇宙所基于的区块链技术提供了一种新型组织行为模式,即分布式自治组织(DAO)。这种特殊的组织行为模式的本质是一种去中心化的组织,是一种绝对自治,排斥与主权相关的所有制度。自世界进入近代史以来,人对人的剥削已经向国家对国家、文明对文明的剥削转移,面对这种剥削带来的战争所造成的世界范围内的冲突,作为现代国际法起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民族国家体系开始建立,同时确立了各国主权平等和国家领土独立原则。在现代国际法理论中,国家的主权和边界实质上起到了对于国家公民的保护和避免受到其他国家剥削奴役的作用。主权正式成为了一个国家可以独立的最为核心的要素。然而随着元宇宙的发展,国家的边界被动消解,各国人民自由流动,那么全面互联互通的虚拟现实世界也一定会迎来更加残酷的剥削。同时,由于在元宇宙空间中国家边界逐渐消解,也会导致重要国家安全数据被随意处理,甚至非法出境,导致国家安全风险。(12)参见苗泽一:《据交易市场构建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6期。

其次,是国家制度受到冲突。法律制度,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规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但是元宇宙没有国家的概念,必然会导致国家制度受到严重挑战,一旦元宇宙中的虚拟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发生冲突,将会带来巨大的社会负面效应,也会对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影响。例如,之前流行的“自杀游戏”就是一场源自互联网的恶性传播事件。目前,自杀死亡结果和网络暴力之间的关联关系认定在司法角度中依然存在争议,(13)参见徐颖:《论“网络暴力”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责任》,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1期。那么在元宇宙时代人机交互更加紧密,可能会造成元宇宙命令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法律制度发生冲突,导致国家政治安全受到严重挑战。元宇宙时代是否需要法律,一直是技术至上主义者与社会治理主义者争论的焦点。但是,在元宇宙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内部和外部交叉的法律冲突可能。在元宇宙发展的内部,当元宇宙参与者发生侵权行为时,是否可以适用现实法律进行救济,就是元宇宙发展中所面临的重要挑战,现实法律的供给与元宇宙的发展之间是不匹配的,现实法律制度设计也无法针对元宇宙这一特定场景。在这种背景下,元宇宙的发展必然产生新的制度需求,但是这种需求的供给则缺乏既有模式,导致在一段时间内造成大量的侵权可能。在元宇宙制度发展的外部,客观实体技术存在的问题包括算法侵权、算法黑箱、信息茧房等。比如,“在AI领域,虽然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如何确保以非技术性的方式向最终用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解释算法决策以及任何驱动这些决策的数据,仍是一个无法得到解决的难题”。(14)刘艳红:《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与 AI 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1期。因此,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元宇宙内部,那么是否可以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进行规制,依然是当前元宇宙制度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当然,元宇宙的发展方向是一种“社会”,其在构成要件中也必须包含众多参与者、不断分化的分工。(15)参见[法]涂尔干:《涂尔干文集》(第10卷),渠敬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506页。不同于现实社会,元宇宙提供的是一种虚拟空间。但是,当元宇宙逐渐发展为一种成熟的社群时,将会演变出社会分工和劳动分工的状态,文明随着分工一起发展。(16)参见[德]卡尔·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在这种状态下,虽然已经形成了较为不同的文明与社会的样态,但是人的基本价值和行为模式依然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因此,即使元宇宙彻底改变认识、干预世界的方式,但法律和制度将依然存在,仅仅是将“如何修复和恢复社会”的逻辑转向“如何规训和塑造社会”的逻辑。(17)参见齐延平:《数智化社会的法律调控》,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正如同恩格斯指出的“文明时代是在‘恶性循环’中运动,是在它不断地重新制造出来而又无法克服的矛盾中运动”。(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0页。

最后,是技术霸权主义的风险。与以往前沿技术和数字生态类似,元宇宙在全球各国的发展和应用速度也将呈现高度不均衡的状态。一些国家的现有技术水平、国内市场、用户群体、数字生态、产业链和创新环境较为适应元宇宙的发展,但是另一些国家可能由于主观因素或客观限制而发展相对滞后,技术鸿沟将直接导致国家发展的差距。在宇宙领域,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差距会逐步加大,这种差距将带来技术霸权主义的风险:其一,元宇宙后发展国家可能面临元宇宙先发展国家的技术性歧视,而由于标准被控制,导致技术门槛提高,加深元宇宙中的不平等性;其次,技术和产业链上的空白会导致国家失去元宇宙话语权,沦为别国在元宇宙领域的附庸,从而导致国家不平等性的进一步扩大,导致技术霸权带来政治霸权主义。同时,由于元宇宙作为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对于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和深远持久的,各国对于元宇宙的立法和管理存在着巨大不同,而他国可以通过元宇宙规范制定的方式影响元宇宙用户而反向影响他国的政治安全。

(二)元宇宙技术对数字经济安全的风险挑战

与国家政治安全不同,元宇宙技术对于社会经济安全的风险挑战更加具体,影响也更为深远。在数字经济时代,以元宇宙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极大催生了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和发展,数字经济的优势被放大,但与此同时数字经济领域的失范行为也会不断增多,数字经济的安全保障会受到极大冲击。元宇宙技术对数字经济安全的冲击或者说风险挑战主要包括:产权制度的彻底颠覆性、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重构以及经济危机的不可预测性。

首先,是对数字经济背景下产权制度的彻底颠覆性。传统社会是基于产权制度进行构建的,然而在元宇宙时代,产权制度被彻底颠覆。从一般性的角度来看,产权制度是社会制度的前提。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在元宇宙中,数字产权的确权、保护、授权与交易对数字经济产生巨大的激励性,基于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与数字货币的产权制度,可以使现实世界财产直接映射元宇宙中的个人资产。然而传统产权制度是以中心化认证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需要一个稳定长期的认证模式。但是在元宇宙中,个人财产的认证完全是基于去中心化的方式进行,脱离了长期以来社会赖以发展的经济系统与产权制度,而一旦认证模式出现问题,就会给产权制度带来严重的挑战。例如在比特币发展中,财富的价值基础被算力所取代,掌握了算力就等于掌握了财富,这也导致传统产权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其次,是数字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重构。元宇宙带来生产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传统产业将面对严峻挑战。数字生态产业将获得发展机遇,元宇宙经济要素包括数字创造、数字资产、数字市场、数字货币、数字消费。其特征明显区别于传统经济,表现为生产和消费的统一、监管和自由的统一、行为和信用的统一。元宇宙将会赋能现实世界的所有行业领域,基于现有商业模式进行元宇宙化创新,推动价值链和产业链升级;利用新技术、新理念创造出新的商业模式、新的客户和新的市场。这种生产方式的变革,将会给整体传统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与挑战,但是这也给社会经济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其将会对农业、工业生产等无法元宇宙化的基础支撑型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面对巨大的经济诱惑和元宇宙本身的吸引力,大量第一、第二产业从业者将会进行产业转移,这也会对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产生严重的风险。

最后,是数字经济社会经济危机的不可预测性。随着元宇宙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水平的提升,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从元宇宙技术的应用转向经济金融的应用,从而最大化地实现数字经济时代运用元宇宙技术的营利目的。当下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所有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都是为了实现技术的营利性,这也是为什么资本市场热衷追逐区块链等新技术投资的原因。元宇宙技术具有智慧数字化以及虚实同构等特点,技术的全面升级与革新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对现有经济领域的法律秩序的挑战难以规避。(19)参见周鑫等:《国内外元宇宙研究综述》,载《现代情报》2022年第12期。不同于某种单一技术,元宇宙代表的是一种复杂的技术—社会体系,这种复杂性体现在元宇宙对中心化社会的伦理法治、经济系统等产生的强烈冲击。究其根本原因,元宇宙的创新应用在为金融市场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存在着未知的技术风险。(20)参见袁康:《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及其法律治理》,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

在宏观资本市场方面,目前资本市场对待元宇宙或者说全面化的虚拟现实的态度都是一致的,就是向平台经济那样实现全面的垄断,做新时代的“地主”。然而,不确定性的经济模式发展一方面会与传统的经济管理制度产生冲突,另一方面由于不确定性会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同时,由于元宇宙技术所构建的是一个“无国界”的状态,区域性风险具有显著的传染性,容易导致全球范围内的系统性风险。(21)参见杨子晖等:《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跨市场传染——基于非线性网络关联的研究》,载《经济研究》2020年第1期。特别是在金融方面,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生产力大幅提升,导致在实际层面元宇宙相关经济管理领域会产生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向,这就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存在可能,(22)参见刘鹤:《两次全球大危机的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而且这种可能性无法依据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进行预测。

在基础经济衡量方面,元宇宙技术将不存在传统等价物的概念,供求成为了确定价格的唯一因素。作为元宇宙的经济基础的区块链技术在经济运行中,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对虚拟资产基于供求关系进行定价,但是传播上的零成本会让虚拟经济的金融泡沫以空前的速度膨胀到难以想象的规模,其能够达到的资本集中程度是史无前例的。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被不法投机者滥用,他们寄希望于在监管真空的情况下迅速获取不当利益。(23)参见孙国峰、陈实:《论ICO的证券属性与法律规制》,载《管理世界》2019年第12期。这就导致虚拟经济的无序扩张发展,将会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的爆发的可能大大增加。货币的一般等价物属性彻底被交易价值属性所取代,而一旦因孤立突发事件而导致出现大面积挤兑,将会对元宇宙经济基础带来严重挑战。

(三)元宇宙技术对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的风险挑战

元宇宙不仅仅是一种人工智能互联网技术的集合,更是一种世界观的重塑,改变了千百年来人类行为和认知的基础,面对这种新的智能世界,传统的人身财产安全观面对着冲突与重构,识别元宇宙对于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影响,是研究元宇宙的重要基础。从法律上看,元宇宙的应用可能与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形成冲突;从伦理上看,元宇宙的终极目标与道德哲学领域对情感自主性的强调不相兼容,(24)参见王禄生:《情感计算的应用困境及其法律规制》,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4期。这些问题都将对元宇宙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首先,是对个人人身安全的影响。人身安全是所有技术赖以延续和发展的基础,然而作为一种深度人机交互的技术应用,元宇宙对于个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的挑战。元宇宙的人机互联基础是AR/VR技术和脑机接口技术,也就是说元宇宙是可以和人的真实感受相互联系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直接对人类造成感官刺激的,元宇宙的发展中必然会提供类似感官刺激的娱乐活动,而每个人对于刺激的反应是不同的,缺乏基于医学范畴的技术标准,很有可能因个体差异造成精神成瘾、精神伤害甚至是精神折磨。

当元宇宙深入发展的过程中,随着人的深度介入,一个人的元宇宙数字孪生对另一个人或者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例如杀人、放火等严重行为,将会造成严重的道德伤害和价值错乱,更有甚者如果长期处于人机交互的过程中,一旦离开虚拟现实环境,是否会造成道德价值错乱,导致行为混乱,都是元宇宙发展可能存在的风险。

人身安全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但是对于元宇宙中人身安全如何进行保护依然是目前法律制度的空白,当人的数字孪生人受到侵害时,是否应提供法律保护,提供何种法律保护,都是未来法治研究的重点内容。

其次,是对个人财产安全的影响。元宇宙的基础是互联网数据,用户将个人数据赋权给元宇宙,将导致数据所派生的财产权利的重塑。传统时代,财产权利的核心是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而元宇宙时代,财产权的核心变成了数据的流通,传统以中心化认证作为价值基础的财产权在元宇宙时代失去了价值确认的基本标准,导致财产安全受到系统性挑战。

与此同时,由于元宇宙时代的财产是建立在网络数据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财产的载体是数据,那么数据安全对于财产权的影响就尤为重要。去中心化技术驱动的黑客技术、网络诈骗技术会对个体产生巨大的财产安全风险,而正是由于去中心化的技术性质,直接导致目前区块链代币在丢失后无法通过任何途径找回。同时,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是无法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就自身权利进行了误操作,也将会导致个人权利受到侵犯。

最后,是对个人隐私制度的影响。元宇宙的物理基础是AR/VR、脑机接口等物理人机互联技术,本质上是基于对于人的感知的收集,这就导致了对于个人隐私的严重挑战。传统隐私制度是基于“授权-使用”的形式进行,但是在元宇宙时代,由于授权的抽象性和深入性基于大数据技术和人机互联技术,因此导致个人数据的被动全面互联。因此,元宇宙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将会是前所未有的为了给用户带来具有沉浸感的交互式体验,元宇宙对个人生理、运动等方面的个人信息必然会进行大量收集以用于分析,甚至脉搏、心跳、脑电波等都在上述范围之中。与此同时,用户个人在元宇宙中进行交易、社交往来,也会产生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或被滥用,将极有可能暴露用户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和生活。

在元宇宙时代,面临的重大冲突在于传统甚至较为先进的法律系统中隐私、信息与数据具有体系构造与规范适用的双重意义,但是元宇宙技术打破了隐私、信息与数据的基本边界,导致了法律规制难题的出现。(25)参见申卫星:《数字权利体系再造:迈向隐私、信息与数据的差序格局》,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以隐私制度为例,对于隐私制度的挑战一方面是用户个人数据的隐私问题,而另一方面是用户于元宇宙的交互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隐私问题。元宇宙的基础是交互,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在人机交互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和数据的归属权目前属于争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交互产生的新数据中包含用户个人信息,相关个人信息仍应归用户所有,运营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如果需要使用,应当对相关数据中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或加密、去标识处理。但是,即使是去标识处理后的个人信息,如果有可能与其它去标识信息重新关联导致可识别个人主体身份信息的,则需要采取进一步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如果交互产生的信息不包含用户个人信息,该数据应归运营方所有,运营方可进行存储、使用,同时该信息可能作为运营方的无形财产权而受到保护,而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对个人隐私权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元宇宙技术引发的数字经济社会安全风险之法治应对

面对快速发展的元宇宙技术和实践发展,其逐渐呈现一种“无序格局”,元宇宙在无监管下的运用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风险。“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意味着科技与社会秩序的交错式发展,对于层出不穷的网络新技术的定性和监管”(26)刘艳红:《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问题。因此,尽管元宇宙技术应用具有去中心化、自由灵活、传输便捷等不胜枚举的优势,但是对技术支持下的信任机制保有合理怀疑,(27)参见李佳伦:《区块链信任危机及其法律治理》,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3期。不断完善元宇宙的治理体系和法治秩序是必要的。构建新型技术的法律规制体系,必须创新法律规制思路,以多元思路进行规制,并明确治理的具体逻辑,以实现精准治理与推动技术发展的高度结合。

(一)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理念

元宇宙的建设和发展与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安全、个人安全息息相关,无论是元宇宙的信息还是元宇宙经济交易甚至是元宇宙的运行模式,都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等紧密契合。元宇宙的规制,应当从国家安全的战略角度进行思考。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必须强化算法安全意识,避免将其视为一种技术中立的纯粹工具。通过基于不同维度的法律治理结构的建构,实现算法安全,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的重要方面。(28)参见杨蓉:《从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到算法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网络法律治理》,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

元宇宙虽然以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为基本技术思路,但从元宇宙的平台提供者、元宇宙的算法设计者角度分析,其具备一定的主观性与人为性。面对这种情况,首先,应当明确元宇宙的平台责任。元宇宙平台应当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范危害元宇宙整体运行安全、危害个人权利的行为。其次,应当构建元宇宙的算法备案制度。加密算法是元宇宙技术应用的核心,算法的运行逻辑直接决定相关元宇宙运行的安全与稳定。因此,相关元宇宙算法的设计者应当将算法的基本原理以及相关思路提交备案版本,有关机构进行基本的安全性与科学伦理审查,从源头上保障元宇宙运行的顺利与安全。最后,应当强化元宇宙运维主体的国家安全教育。元宇宙安全稳定运行的核心环节是运维,运维主体的价值取向是影响元宇宙运行安全的核心内容。因此,必须加强运维主体的国家安全观价值导向。

(二)以技管结合为基础逻辑

新型技术的法律规制,往往采用回应型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强调社会需求在法律规制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任何一种立法模式都有着自身的误区与障碍,从法经济学社会成本-法治收益的角度分析,通过回应型立法模式构建的区块链法律规制体系不但面临“一立法就落后”的常规误区,还面临着元宇宙技术特性与法治差异性的多重矛盾。因此,元宇宙的发展,需明确基本的数据治理策略,即明确治理的清单模式,从而规避因政策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科技发展负面影响。而数据治理策略的发展,必须明确推动与限制的基本边界。因此,应明确“技管结合”是推动元宇宙管理的基础逻辑。

元宇宙作为一种线上信息传递途径,其传播的内容和财产信息都是实体物的抽象网络映射,即元宇宙最终需要现实的物质基础。目前,区块链技术盲目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忽视了区块链的现实属性,这必然导致了区块链发展的不稳定和泡沫化。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必然会出现某种介质连接线上与线下,这种介质的运用和管理是元宇宙技术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何构建一种机制或者司法途径将现实法律规范引入元宇宙的相关治理,重新解读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都将是元宇宙法律规制中所要解决的重要内容。

元宇宙的运行管理除了需要组织保障、制度建设外,还需要从管理和技术等维度提出“细粒度、有层次”的安全分级保护措施,对应落实分级监管职责,辅之以数据管理工具平台,固化元宇宙安全成果,在数据应用场景驱动下,持续改进优化,发挥元宇宙技术价值。

未来法治必然以数字化智能化为动能。社会治理离不开法律的构建,而元宇宙的治理最终还是需要由相关法律作为基础。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动人工智能相关立法的发展,从而实现从法治角度对包括元宇宙、区块链技术等人工智能技术的管理与规制。从应用场景来看,未来的元宇宙技管结合法律治理的根本逻辑是实现法治与技术的共治,这种共治的本质是“代码的法律化”(即人工智能算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的代码化”(即规则必须符合元宇宙应用场景的客观需求和规范要求)。

而从实践角度,元宇宙相关规则的制定首先应回应算法规制的基本问题,在《数据安全法》的基础上,算法的不透明性、不可控性、问责性已经成为人工智能立法应关注的重要命题。算法的透明性是人工智能未来发展的基础,也是元宇宙可以获得普遍信任的基础,因此人工智能立法应首先关注算法透明问题。其次,元宇宙相关规则的制定应明确责任的分配问题,对于元宇宙中的人工智能侵权问题,必须明确不同参与主体的责任分配,从而明确行为机制基础,也使得元宇宙参与者可以谨慎行动,防止违反法律规定。再次,应明确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级分类治理思路。风险是元宇宙相关规则制定的直接原因,但是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特别是在元宇宙中不同层级的人工智能参与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因此必须优先规制“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整体来看,高风险的判定一般考虑应用行业、应用场景、覆盖范围等要素,也就是说人工智能立法必须以抓住主要矛盾为核心立法思路,以风险评估作为人工智能法治实践的基础。

(三)以伦理驱动为价值导向

由于元宇宙的技术基础具有的通用目的性、数据依赖性和算法黑箱性等特性,因此元宇宙治理规则不能完全依赖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而是需要“伦理”和“法律”的共同构建。元宇宙伦理对于促进元宇宙进步、防止元宇宙异化具有重要作用,人工智能伦理能够以较为柔和的形式引导、规范行业行为,最终实现“柔性治理”的目的。同时元宇宙的伦理构建在国际上依然处于空白,如果能率先提出元宇宙伦理的基本共识,对推动元宇宙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在元宇宙世界治理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

元宇宙的治理伦理主要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人类福祉原则,元宇宙的应用与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实现人类幸福,同时以不伤害人作为伦理底线;(29)参见陈小平:《人工智能伦理建设的目标、任务与路径:六个议题及其依据》,载《哲学研究》2020年第9期。二是平等原则,元宇宙应在最大程度上相互尊重不同地区、不同种族、不同信仰的人,避免由于技术鸿沟而导致的人的差异化和歧视;三是安全原则,元宇宙的算法应以安全为基础,无论是算法逻辑、决策逻辑还是结果都应以安全为前提,同时不断提高元宇宙的鲁棒性和稳定性;四是隐私保护原则,元宇宙的运行应以保护和尊重个人隐私为前提,严格禁止对于个人隐私的非法收集和传播,对于隐私的保护处于技术逻辑的优先位置。

元宇宙伦理基础的构建并不仅仅是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而是需要引入利益相关方的更多参与,包括基础企业、算法供应商、数据服务商、政府机构、用户等多主体参与形成伦理共识后,各方角色应以遵守伦理为基本行为准则,从而构建元宇宙制度的基本价值基础。

(四)以多元主体参与为管理方式

在元宇宙时代,由于技术的迅速发展与管理规则的缺位,导致在部分先进技术领域存在着失序格局。构建元宇宙的法律监管体系,必须遵循科学、人本、包容与共治的法律秩序。作为科技赋能的先进技术,对元宇宙的治理不能停留在以往的单向度管理思维,而应该引入多元治理的理念。(30)参见周佑勇:《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的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5期。元宇宙的法律规制不能简单地按照传统硬性规范的管理模式,而需要通过以柔性治理软性规制合作为基础,完善强制规制的方式,(31)参见齐鹏:《数字经济背景下“一带一路”跨境数据传输的法律规制》,载《法学评论》2022年第6期。以实现代码治理与法理治理的高度统一、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从而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

软性规制,与硬性规制相对应,其是由特定共同体协商、制定的,对共同体加以约束的行为规则。相较而言,软性规制的灵活性与变动性可以补充现有法律监管的不足。面对迅速发展的元宇宙技术,法律规制必然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从元宇宙的技术逻辑与特点分析,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特质致使区块链不适应强制性管理体系,元宇宙监管更适合以一种协商达成共识的形式进行。即对于元宇宙的新兴技术监管,往往不能仅仅通过严格立法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但会制约技术的高速发展,还会使新兴技术异化发展出对抗具体监管规则的技术应用。因此,需将传统的“单一治理监管主体”硬性规制向“多利益相关方”软性规制转化,将元宇宙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新型技术治理。可以认为,“保护与竞争”将是未来进行元宇宙行业治理的基本原则,(32)参见陈兵:《保护与竞争:治理数据爬取行为的竞争法功能实现》,载《政法论坛》2021年第6期。重视多元利益权衡,构建协同治理路径是元宇宙治理的题中之义。

总之,元宇宙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重要标志,虽然面对着许多安全风险,但依然应以积极的态度进行面对。面对元宇宙的风险,必须积极使用良法善治的治理模式,将良法善治的价值理念融入治理目的和基本原则及整个治理体系之中。(33)参见周佑勇:《中国行政基本法典的精神气质》,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既需要以法律规则为代表的强制性要求,规制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相关的治理问题,也应以伦理指南为要求,引导元宇宙参与者和供应方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增强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

四、结语:未来元宇宙社会治理的展望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以元宇宙为代表的新型数字技术使得传统的法律治理模式难以奏效,必须寻求更能整合新经济要素、更能回应新经济发展的治理方略。刑法作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最后环节,必须精准、系统地梳理数字经济发展中元宇宙技术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风险。为此,根据元宇宙技术发展的阶段特点,可以通过在元宇宙治理层面形成阶段性治理目标,系统性地实现数字经济背景下对元宇宙技术的治理。以“数据治理”为基础解决元宇宙最核心的基础安全问题,确保不会因为数据问题导致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安全和个人安全受到侵害,直接降低元宇宙应用风险,构建数据规范达到元宇宙创新发展和安全的平衡效果。以“风险治理”为目标解决元宇宙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法治挑战,相关法律将构建法律责任分配模式,合理分担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明确法律治理的基本思路,以安全作为驱动对元宇宙发展的核心基础。以“多元共治”驱动元宇宙发展的治理核心问题的解决,未来的元宇宙治理必然是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各方积极参与,形成共识,达到社会治理进步和技术发展以及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的协同发展,从而实现元宇宙的良性发展。通过这样三个阶段治理目标的实现,逐步实现对元宇宙技术引发的社会风险的法治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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