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物流平台用工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3-07-27 04:10张荣
物流科技 2023年10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

张荣

摘 要:我国物流行业正逐步向数字化阶段迈进并衍生出新的就业形态。众包物流平台摆脱传统物流人力资源内耗的桎梏,向外即时匹配流动人员。然而,囿于众包物流平台和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界定模糊,实务中缺乏具体规范设计、权益保障缺失、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亟待解决。文章在兼顾平台、配送人员和客户利益的基础上,探索从填补法律空白、制定建会入会门槛、构建替代性解决机制三种路径,为物流行业纾困解难,以期推进物流行业的规范建设和良性发展。

关键词:众包物流;用工模式;法律风险;规制路径

中图分类号:F272.92;D912.5文献标志码:ADOI:10.13714/j.cnki.1002-3100.2023.10.005

Abstract: China's logistics industry is gradually moving towards the stage of digitalization and deriving new employment forms. The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platform gets rid of the shackles of internal consumption of traditional logistics human resources and instantly matches mobile personnel outward. However, due to the ambiguity of the nature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platforms and practitioners,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specific normative design, lack of rights protection, and poor channels for rights protection in practice need to be solved urgently. On the basis of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interests of platforms, distribution personnel and customers, this paper explores three paths, including filling legal gaps, formulating the threshold for membership in the association, and building an alternative solution mechanism, so as to alleviate the difficulties of the logistics industry and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logistics industry standards and sound development.

Key words: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employment mode; legal risks; regulatory rules

众包物流平台是零工经济发展的产物,该平台最大的竞争优势就是可以实现灵活用工。当下,新的众包物流平台不断孵化而出,已经形成规模的平台主要有闪送、京东、饿了么等。这些平台物流末端联结客户和配送人员,能更快响应随机发生的订单需求,给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因此演变为时代新宠。至2020年,众包物流的市场规模预计过千亿,如此亮眼的经济利益也不能掩盖众包物流平台用工的法律问题[1]。2021年《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对平台合规用工提出建设性意见,可惜主要针对的是劳动者,忽略了对其他复杂的用工模式的规范。对此,需要进一步厘清复杂的用工关系,剖析风险成因,以增强众包物流平台用工的韧性,为新形态从业工作者提供保障。

1    众包物流平台用工模式

当下,直营骑手逐渐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众包物流平台变化出的合作型众包公司、加盟型众包团队、与个体工商户合作等用工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不同用工形式主要反映了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居间合同关系这三种模式。而上述三种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常具有隐蔽性,不能“一刀切”,尚需一一甄别[2]。

1.1    众包物流平台与配送者形成劳动关系

原则上如果众包物流平台与配送者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配送者自愿接受平台管理,由平台给配送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该种模式对配送者的保护力度更强,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救济渠道更多。但这种模式还不能适应灵活用工这一特征,强行全面推行会加重众包物流平台方的法律责任,抑制物流行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有违公平原则,导致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失衡。尤其是当平台和配送者达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共识时,则应依据其实际履行情况、双方权益分配机制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2    众包物流平台与配送者形成劳务派遣关系

这种模式下,众包物流平台将会和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海量业务分发,最后由配送者负责执行。实际劳动关系发生在配送者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而平台方相当于购买劳务,其与配送者形成劳务派遣关系,从属性弱化,因相应责任规则已有细致规定,故不再赘述。

1.3    众包物流平台与配送者形成居间合同关系

该模式下众包物流平台不具备强势支配地位,与配送者关系的弹性大。此时,众包物流平台相当于扮演着第三方的角色,根据配送者的需求指示,向其提供就业订约机会或促进订约。由于平台和配送者之間不直接产生具体的业务内容,所以在责任义务分配方面法律干预程度低。让人隐忧的是部分平台为了避免减损自身利益,在用户注册协议、安全承诺书等文件中采取名为建立居间合同关系实为劳动关系的方式变相跳脱法律规制的框架(见图1)。

2    众包物流平台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众包物流平台用工有效率高和成本低的天然优势。物流平台通过线上运营管理打破地域壁垒,可以抓住机遇不断扩大市场份额,随之而来的是规避现实风险[3]。

2.1    众包物流平台面临的机遇

第一,信息协同,人力资源配置最优化。众包物流平台依托大数据用人成本低,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波动合理分配人力资源。当客户需求旺盛时,物流平台通过提高补贴、分发奖金提成、提升资质等形式短期吸纳配送者。当客户需求处于低迷状态时,物流平台既可以和供货商合作以优惠券等形式和客户建立长期服务关系,也可采取加强培训配送者、建立售后评分机制等形式提升客户的服务体验感,刺激消费。

除此之外,众包物流平台可以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对每个订单进行动态定价,充分调动配送者接单的积极性。接单者再根据平台算法提供的路线规划实现多订单同时速递的目标,整合运力资源,降低配送成本。整体上看,众包物流平台运营调度的空间广阔,契合市场变化规律,实施储备人才,直击了传统物流行业的痛点。

第二,政策扶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有待逐渐落实。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离不开物流行业,对此全国各地均在向物流行业释放红利。仅以河南省为例,政府为了加快平台经济的发展出台实施意见要求争取为此类平台从业者完善社会保险参与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平台就业特点,为从业者提供多样化的商业保险。针对缺乏标准的领域,由政府部门牵头明确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征求制定标准的建议。在监管方面,对专业化的互联网物流服务平台推行数字化监管,力图提供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追踪、在线识别等功能。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将会进一步净化新形态从业主体的就业环境,这将会提振从业人员的信心。

第三,专业性低,将配送发展为节假日副业成为人们就业的新风尚。众包物流平台向社会提供了大量工作岗位,成为社会就业的蓄水池。像大学生和退休人员可以通过注册众包物流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在平台完成入驻后,便可以同城式兼职赚外快。这类就业群体可以按照个人就业需求选择工作方式,而且还可以不拘泥于劳动合同对年龄的限制。对物流平台而言,其应承担的法律风险降低了,所以平台更愿意以开放的心态接纳不同层次、水平的从业者。据有关数据表明,零工经济发展前景向好,一人身兼数职将会削弱标准劳动者一人一职的惯例。新的就业生态利于为社会激烈竞争下的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可能。

2.2    众包物流平台面临的挑战

第一,众包物流平台吸纳人力资源的体量不断扩大,一定程度上引发社会关系的嬗变。遗憾的是,反观现行法律规范仍停留在概括性调整传统用工模式的层面,因而在应对平台用工涌现的法律问题时显得后劲不足。诚然,现有法律已经对众包物流平台的三种用工模式有了回应,但主要是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或是法律位阶低的指导意见,没有在如何准确适用方面提供清晰明确且有力的法律支撑,导致各种法律纠纷频发。比如,在侵权类案件中,部分外卖平台钻法律漏洞将风险向外剥离,转嫁给众包物流平台、供应商,这有违公平原则。

第二,随着众包物流平台逐步去雇佣化,配送者权益保障陷于窠臼。平台运营规则对于配送者更加严苛精细,在用工管理方面配送者几乎没有渠道提出异议或者建议。相关格式条款难以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达成。此外,物流平台在大数据检测和算法优化的赋能加持下可以不断更新劳动强度的标准,为每位配送者“精准画像”。受制于不适应就淘汰的竞争规则,配送者為争取“好评”,在现实中会选择闯红灯等违规行为挤压配送时间,完成接单任务。类似“超时扣薪”“违规拉黑”等措施,但配送者单方申诉的成功率低。甚至物流平台可能会不公开相关处理信息,致使配送者丧失掌握申诉、仲裁或诉讼的初步证据[4]。完全将配送者工具化将会降低其与配送者的黏性,进而导致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

第三,众包物流平台的用工特征不明显,致使配送者的维权渠道有限。大部分平台的用工关系不够明确,甚至有的平台会诱使配送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当发生纠纷时,个体工商户自行承担责任。此时,再去向工会、劳动部门申诉维权则缺乏法律依据,再加上配送者法律意识不足,经过的时间越长,举证难度越大。在维权成本方面,申请法律援助、劳动仲裁等低廉救济服务更是天方夜谭。类似这样的隐患不尽快排除,日后可能会发生规模性诉讼争端,加剧劳资关系恶化。救济短板如何补足,还有待在立法或行政管理等层面得到突破。

3    众包物流平台用工风险规制路径

如前文所述,众包物流平台用工多元模式暴露出法律关系界定难、配送者权益保障难、维权渠道受阻等问题,因此,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新型物流平台持续发展的关键一步。

3.1    出台规范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威性文件

首先,法律工作者应结合实务经验,揭开众包物流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面纱,针对平台不同的用工情形,逐步精细化已有规定,填补法律空白重塑法律关系。鉴于立法工作复杂程度较高,可以考虑择选汇编相关典型案例。其次,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给出指导性意见,尝试以税收优惠的方式激励平台构建线上问题征集栏。再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以颁布众包物流平台用工黑名单的形式进行风险预警。向被行政部门多次约谈的众包物流平台以名誉罚的形式落实平台责任。此外,对双方关系进行法律保留,允许纳入地方立法范畴。最后,明确众包物流平台用工规则透明化的内容,比如平台保证金及抽成,从而保障客户的知情权,降低客户判断维权方式的难度。

仅仅提供法律供给还不够,必须在执法方面加以落实。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提出为保障新业态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尝试开展公益诉讼,打击平台涉嫌违规违法的行为。如果在这一方面实现突破,则可以作为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效应。检察院还可以针对物流平台的行为,决定是否提出加重惩罚的建议。

3.2    制定建会入会门槛

在全国工会的指导下,探索为新就业形态的就业群体提供组织保护,由工会组织落实配送者的集体谈判权和协商权。2022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疏解劳资风险。对于不属于劳动法保障的群体也可以借鉴该做法,从上层建筑层面,分析主体及其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以各地工会作为试点,从源头上制定众包物流平台合规指南,通过线上公开征集专家学者和配送者的意见,聚焦众包物流平台的用工模式,并形成行业公约。此后,不论其采取何种用工模式,若不依据行业公约运营,当出现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情形时则对其做出不利推定。其次,在禁止就业歧视、离职赔偿、差别待遇等方面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不能盲目照搬,而应倡导双方自愿协商[5]。最后,工会可以作为第三方主体在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参与化解物流平台和配送者的矛盾,并通过会籍智慧平台公示处理结果,以供他人参考。对于严重侵害配送者权益的平台采取强硬措施,经听证后再决定是否开除会籍,做到松严有度[6]。

3.3    构建替代性解决机制

以构建替代性解决机制的形式加快就业纠纷化解进程。众包物流平台之间监督事前制定运营规则,从而打造权利保护的新范式,以最小的制度成本达到最优的治理效果[7]。一方面,规则应制定标准、明晰权利边界和适用范围,理论上双方可以依据具体的合作模式适配不同的管理制度[8]。另一方面,通过规则分级别设定赔付红线,为配送者提供兜底保障,增强弱势一方的议价能力,有助于缓解诉讼压力。

此外,物流平台可以为边缘配送人员购置商业保险,对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给予保护倾斜。购买保险看似有悖于众包物流平台的盈利性原则,实则可以提高物流平台的信誉,为意外赔付成本预先兜底[9]。最后,在责任承担方面,应结合物流平台是否在特别提示条款中告知服务性质、报酬结算周期、最低限度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判断责任承担比例[10]。

4    结    语

总之,数字产业化时代,要以审慎的态度正视众包物流平台与配送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释放数字经济活力,促进物流行业从传统迈向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而众包物流平台在用工方面的法律监管仍存在空白之处,不尽快采取配套措施,难以摆脱现有的发展困境。要尽快构建政府、工会和平台多主体的共治机制,形成配送者权益保护闭环。同时,众包物流平台需正确回应不同就业群体的现实诉求,为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建言献策。当新型物流行业有良好的法律规范保驾护航时,才能以开放包容的态度迎接市场挑战,进而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1] 尹少成.“互联网+”背景下快递新业态规制的法律框架[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0(4):101-109.

[2] 潘颖.同城配送业务员与众包平台劳动关系探析[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9(6):35-39.

[3] 王健.APP平台用工中的网约工身份认定与劳动关系重构[J].兰州学刊,2019(6):46-55.

[4] 涂永前.应对灵活用工的勞动法制度重构[J].国法学,2018(5):216-234.

[5] 王全兴.“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初步思考[J].中国劳动,2017(8):7-8.

[6] 余海燕,王姝翔,李红梅.基于众包平台的跑腿代购即时配送优化研究[J].工业工程,2022,25(4):100-107.

[7] 慕静,杜田玉,刘爽,等.基于即时配送和收益激励的众包物流运力调度研究[J].运筹与管理,2018,27(5):58-65.

[8] 贝金兰.外卖配送需求下的众包配送模式构建研究[J].市场周刊,2018(11):4-5.

[9] 张敏洁.国内外物流业新业态发展研究[J].中国流通经济,2019,33(9):29-41.

[10]  刘伯超,许秋茗.我国众包物流发展的现状、困境与升级路径[J].对外经贸实务,2017(11):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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