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晓章
2021年初,甘肃省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合作市住建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会计苏玲爱联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合作市支行”)营业室主任孙长青挪用1.31亿元合作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市专项资金”)的消息,不胫而走,震动了这个高原小县。
2014年2月起,孙长青先后担任农行合作市支行广场分理处主任、希望分理处主任、营业室主任等职。孙长青挪用公款的“铁搭档”,是2008年9月起先后担任原合作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合作市房管局”)出纳、会计的苏玲爱。2019年3月,原合作市房管局并入合作市住建局后,苏玲爱担任合作市住建局专户会计。
合作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住房的租赁补贴、廉租房建造及城市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按照要求,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多年来,合作市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全市“一号民生”工程强力推进。
2014年9月4日,合作市专项资金账户在农行合作市支行广场分理处开户后,为了一己私利,孙长青和苏玲爱踏上了一条精心谋划、分工实施的挪用巨额专项资金的黑色之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胆大妄为的苏玲爱、孙长青长期挪用专项资金的事,终于露出了马脚。
2020年,甘南州审计局授权基层审计局审计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该州临潭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合作市专项资金被挪用,遂将问题线索移送至监察机关。经甘南州监察委员会批复同意,2021年2月10日,合作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市监委”)对孙长青、苏玲爱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孙长青和苏玲爱相识较早,交情不浅,在挪用专项资金一事上,二人一拍即合。原合作市房管局将专项资金账户转入农行合作市支行广场分理处后,孙长青和苏玲爱便着手实施挪用资金。担任原合作市房管局会计、合作市住建局专户会计的苏玲爱,把自己掌握的专项资金支付密码、盖好单位财务印鉴的空白支票和支付密码器都提供给孙。
孙长青以走账完成银行存款任务为由,用王某、马某、拜某、田某、杨某等关系不错的朋友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或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转账。他们与孙长青没有任何债权关系,孙长青也未给过他们好处费。
一切准备就绪之后,孙长青利用自己负责审核票据、转账结算的便利,采用提供虚假的余额对账单、明细对账单等手段,以支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款、拆迁款、拆迁安置款的名义,分10次将1.31亿元合作市专项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王某、田某、拜某、马某等个人银行账户。
2014年12月9日,马某用自己的银行卡为孙长青完成一笔300万元的转账。2015年12月25日,拜某和孙长青来到农行合作市支行广场分理处营业厅,他让拜某在一张空白凭证上签字并完成刷脸程序。拜某对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转入了两笔760万元、650万元的巨款毫不知情。
2015年12月16日,孙长青以走账完成任务为由,借了同事杨某的岳母牟某的农行卡及身份证,孙长青让牟某在一张空白支票上签字。案发后,知道实情的牟某吓了一跳,她的农行卡里曾转款2700万元。孙长青除了往马某、拜某、牟某的银行卡上转了4笔共计4410万元外,另转6笔共计8690万元,共计1.31亿元。
孙长青把挪用的大部分专项资金用于自己或帮助他人完成银行存款任务及购买理财产品、股票证券等。那时的孙长青,俨然成了单位的揽储“明星”。有同事找他,他也尽力帮助。
为了帮任某完成个人揽储任务,2015年9月,孙长青往任某提供的他堂哥任甲的农行卡上转账1400万元。由于任某存款任务大,不久之后他又提出让孙长青帮忙。2016年1月,孙长青把两笔共计700万元转到任甲的农行卡上。任某为了完成2016年2月的个人存款任务,又求助于孙长青,孙长青于2016年2月23日和2月25日分两次往任甲的农行卡上转账共计500万元。2016年4月8日,孙长青又帮助任某完成了250万元的个人存款任务。2016年5月,任某把750万元分两次转入了孙长青提供的银行账号。
“财大气粗”的苏玲爱也成了“香饽饽”。甘南州某旅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邵某多次向苏玲爱借钱,她是有求必应。2014年5月,她借给邵某50万元,2014年12月又借给他240万元,2015年2月又借给他50万元,2015年4月再次借给他20万元。就这样,苏玲爱将挪用专项资金借给邵某长期进行经营活动。为了感谢苏玲爱的“拔刀相助”,邵某送给她两部价值1.1万元的苹果手机。
颇有“大姐大”做派的苏玲爱,从2015年8月开始先后5次借款1260万元给甘南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敏某使用,其中1240万元是挪用的专项资金,20万元是苏玲爱自己的钱,她获得的报酬是敏某每月给她发2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工资。
案发前,苏玲爱、孙长青归还1.2亿多元,案发后归还350万元。2021年4月11日,孙长青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合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22年5月11日,合作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孙长青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在合作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苏玲爱因病死亡。
孙长青不服一审判决,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南州中院”)提起上诉。甘南州中院于2022年10月26日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11月14日,合作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3年1月9日,合作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議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21年1月,苏玲爱利用经手、管理合作市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孙长青将合作市专项资金1.31亿元转入他所控制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二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0.1万元,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孙长青的刑事责任。
孙长青对检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他不认识敏某和邵某,对这两笔转账不知情,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长青挪用公款后完成单位存款、理财任务的这部分事实虽构成犯罪,但应考虑被告人初衷是为了完成单位任务等因素;法院应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并有在案发前变卖个人财产150万元用于归还部分本息等情形。
合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孙长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伙同苏玲爱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且数额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根据相关证据,邵某的转款通过马某的账户,敏某的转款通过田某、拜某账户,而田某、马某的银行卡被孙长青控制使用,其借用拜某的银行卡多次走账,被告人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长青与苏玲爱多次挪用公款1.31亿元,案发前已归还1.2亿多元。由于被告人孙长青与苏玲爱的犯罪行为,导致被挪用的公款680.1万元至今未追回,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人孙长青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积极退赔15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3年3月2日,合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孙长青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孙长青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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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