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刘阳
摘 要:纪检监察学作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下设纪检监察理论、党的纪律学、监察法学、廉政学四个二级学科。纪检监察学科框架初定,但学科内部结构的逻辑性、系统性仍有待进一步理顺,亟需立足人民立场与本土实践,围绕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对学科体系进行检视,使之逐步成为涵盖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的综合性独立学科。作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成果,纪检监察学科有必要在发展初期,重点关注学科核心价值、基础概念秩序与双向实践互动的理论思考,在纪检监察领域构建中国自主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并为全球腐败治理提供智识参考。
关键词:纪检监察;学科体系;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D26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3)02-0047-1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不断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作出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要求的正确回答,得出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形成与时俱进的理论成果,更好指导中国实践。作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智识支撑和专业保障,纪检监察学科不仅在将来要承担为纪检监察事业输送专业人才的重要任务,更要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对纪检监察相关制度进行更深层次的学理思考,以期为蓬勃发展的宏观与微观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理论资源。
回顾我国纪检监察史,从1986年国务院监察部设立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对于纪检监察学科的诞生一直翘首以盼,早在1992年,就有学者基于行政监察制度提出学科建构的设想,并高度关注纪检监察学科的发展前景和重要作用。[1]中央纪委在2008年召开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与课程设置专家咨询会,初步探索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方案。[2]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高校纪检监察研究机构大量出现,由于法学方法论的相对成熟,法学学者对监察法学的讨论热情尤为突出。[3]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标志着学科建设的意义已经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但与之相对应的是,现阶段必须认清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处于起步期的客观现实,并致力于对初始阶段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的基本问题作出系统性回应,对学科的框架进行科学设计和建构。从学界的视角,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都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且极富启发意义的探讨,但较易被忽略的一点是,纪检监察学是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其内部已经明确的四个二级学科,即纪检监察理论、党的纪律学、监察法学、廉政学之间的研究边界是如何划定的?各自的主要研究视域、研究对象与话语体系是什么?相互之间又有何关联性?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被有效回应,就会模糊二级学科设立的价值与学科内部结构的科学性,学科内部的基本逻辑也可能会出现断层与偏差。
一、四个二级学科的基本面向
纪检监察学是关于纪检监察规律和发展方向的知识体系,既包括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也涵盖对纪检监察制度的阐释分析和前瞻性思考。因此,学科的研究领域可分为基础理论、应用科学和对策性研究,需要回答“纪检监察在党的自我革命中的作用是什么” “纪检监察的本质是什么”与“如何监督纪检监察权”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理论是实践的起点和归宿,学科的作用就是要从政策指导下的实践探索中形塑理论的脉络,找出对纪检监察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更好服务于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主题主线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
纪检监察工作是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内容也必须立足中国本土实践,成为涵盖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综合性学科,对纪检监察活动进行多方法、多视角的深入剖析和验视,满足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发展和人才队伍培养的需要。依据这个基本判断,纪检监察学具有多维度、多层次的面向,根据研究重点可以分出不同层次的四个子学科,即纪检监察理论、党的纪律学、监察法学与廉政学。
(一)纪检监察理论:学科的核心和基础
纪检监察理论是学科的核心和基础,主要研究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普遍性和规律性认识,对学科研究的基本概念、学科范畴、业务规律、方法论和与其他学科的相互关系进行综合性分析和阐释。具体而言,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学科既需要关注纪检监察权的行使主体,就其作为政治机关的特殊性和纪检监察业务的实践命题进行论证,也需要围绕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思辩性立场观察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自身制度动态运行的方式和规律,以及与其他相关监督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这些问题在比较研究中恐难以找到适宜的对照组,必须从我国特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国家治理体系出发,在本土语境下找到学理的解释和回应,这就对纪检监察理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从学科自身建设的视角,在纪检监察学科需要解决的诸多命题中,纪检监察理论是影响学科建设的根本性问题。理論研究的深度关乎整个学科的前途命运,纪检监察理论也是学科建设过程中最需要开拓思路,也最具挑战性的子学科。理论研究的基本路径是精准把握学科的核心政治导向和重大时代意义,回应纪检监察制度和活动中的基本命题,明确学科发展的主题、方法、原理及体系。更重要的是,纪检监察理论相当于纪检监察学科中的总论,必须起到对其他分论的统合作用,在宏观层面用理论贯穿和联结学科各个主要研究对象的自有领域,整合形成逻辑清晰、结构严密、相互支撑的学理有机体。
(二)党的纪律学:党内监督的基本规则
党的纪律学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的党的纪律,是聚焦于纪理与纪律适用的集中剖析和解读,通过对党内监督体系和党内法规深层次、根本性的研究,形成纪律内在规律、党纪处分、党风监督等工作上的理论指引,通过对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及原理进行全面分析,找到纪理与纪法关系的逻辑线索,不断深化对依规治党的规律性认识。
纪律是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以严明纪律管党治党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确保党政治本色的关键所在。我们党自成立之初,就十分重视纪律建设及纪律检查制度的建构,1927年4月,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也是党内第一个专门纪律监督机构。[4]建党百年历程中,党的纪律检查制度也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完善,但其核心职能定位从始至终都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5]
由于制度发展历史的差异,纪律检查相关理论远早于监察理论成型。得益于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丰富实践和显著成效的催化,党的纪律建设制度和理论创新成果丰硕,实现了制度建构的与时俱进:一方面,对党的纪律建设进行政治性、理论性、时代性思考,体系性重塑纪律规则和适用原则。比如,在原有纪律基础上整合形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体系,明确政治纪律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6]是党的纪律的核心和根本;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阶梯化处置方式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确保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在纪法关系上提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求违法必先违纪等。[7]另一方面,将纪律规范化,健全纪律规则体系并提升纪律规定作为党内法规的位阶。比如,党中央于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以党内法规形式应用党的纪律建设的最新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补充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范渊源。[8]
党的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也是开展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石和遵循。要适应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要求,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巩固党长期执政的政治基础,党的纪律学就必须遵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总结全面从严治党中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规律性认识,紧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党内监督实践的创新发展,对中国共产党的纪律的概念、特征、作用、形式、分类、规则、效力、体系、责任、程序、制定、实施等基本问题进行抽象化的梳理和研究,明确党的纪律与道德、法律、政治等方面的内在联系,对党的纪律进行溯源和比较分析,补齐纪律规则的短板,最终形成系统、完备的党的纪律学体系。
(三)监察法学:纪检监察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
監察法学主要关注我国监察理论与实践,我国早在建国初期就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国务院监察部,其后被撤销。随着1987年监察部恢复重建和1990年《行政监察条例》出台,法学界也开始把行政监察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以“行政内部监察”为主要特征的行政监察问题进行研究,但时至今日,这些成果已经难以与现实的需要相契合,也与纪检监察学科中的监察法学内容大相径庭,因为自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机关已经脱离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范畴,而是作为“一府一委两院”模式中的重要权力部门,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逻辑基点、理论体系也必须紧跟实践的脚步进行全面的革新与重构。
从研究对象上看,监察法学更聚焦于监察相关的法律现象,深挖其背后的法理逻辑及权力关系,并以监察权为理论核心,将其规范行使和有效监督作为研究的主要方向。监察法学是目前学科建设初期成果最为丰硕、学术影响最大的二级学科,这与监察法律法规的初步系统化,以及法学学科及方法论的成熟具有直接关联性。有学者将监察法学分为监察基础理论、监察法律制度、监察实践应用三个部分,[9]还有学者认为监察法学至少应当包括监察史学的研究、中外监察制度比较研究、监察基础理论研究、《监察法》主体内容研究以及监察政策、监察伦理研究等诸多方面。[10]但笔者认为,监察法学应重视与其他二级学科的内容相区隔,致力于监察法律行为的研究,可考虑将监察法学主要内容分为监察权研究、监察组织研究、监察措施研究、监察程序研究、监察救济研究、反腐败国际合作研究等方面,现有监察法学研究成果也基本能够纳入上述分类框架内。这种分类方式的优势是将法学理论研究和监察实践紧密结合,突出监察法学的政治性和实践性,同时也有利于为日后修订出台的一系列监察法规提供相关理论参照和学理支持。
监察法学属于公法范畴,天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有着紧密联系。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这两部核心法律之外,已经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多个监察相关法律法规。监察法学的核心任务主要有三点:
一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政治和思想上的根本指引,通过对监察法律关系的研究,分析如何以纪检监察权的行使有效监督和制约其他公权力,同时明确以何种方式和路径有效约束纪检监察权自身,进而促使国家公权力规范有效运行,达到监察法治的理想状态。
二是从理论高度厘清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律法规二者间的内在逻辑,准确把握纪法关系和纪法边界,从党内法规和监察立法各守畛域的单一思维转变为复合型研究视角,重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相融性及重叠性,关注实体条文规定之“应然”、实践规则适用之“实然”和程序衔接上的“契合”等方面的纪法贯通,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提供法理依据和完善路径,以实现纪检监察领域党内法规和法律的逻辑自恰、无缝衔接。
三是完善监察法律法规体系,综合运用基础研究和法教义学的方法,检视监察相关法律法规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等重要法律的法法衔接,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为监察工作提供更充分、更具规范意义的指导。
(四)廉政学:以腐败和反腐败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学科
廉政学是针对腐败和反腐败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应用型学科,主要研究国家廉政活动和廉政制度建设。[11]这条进路的现实意义是跟踪国内外腐败和反腐败的最新动态,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并提炼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表征及规律,从而确立学科内部学术体系的基本框架。
廉政学的研究有一定的历史积淀,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央纪委监察部就设立了廉政理论研究中心,部分高校也对廉政建设学科化进行实践探索,至今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多个高校院所设立了廉政研究中心等机构,研究领域集中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廉政建设绩效评估、廉政建设经验和基层反腐败等方面,[12]逐步形成了专职研究队伍、专门刊物和初步体系化的理论成果。当前,廉政学的时代特征是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的统摄下,坚持“三不腐”一体推进的反腐败斗争基本方针,把廉政研究作为推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理论工作,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将廉政学作为纪检监察学的二级学科,既是对现有研究成果和学科平台的吸收和升华,也是基于纪检监察学科研究领域和发展需要的应有之义。因此,廉政学有必要重新审视自身作为二级学科的基本定位、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从较为分散的研究选题,转向针对腐败和反腐败规律及治理的专业性研究,以实证性研究为抓手,充分利用学科在量化分析、模型建构和数据统计等领域的研究方法优势,以“提出问题—实证分析—推导理论”的研究范式填补长期以来规范分析与制度实践之间的断层,用标准化的问题和变量测量实践,从而达成对实践的确定性解释,这也是大多数成熟的社会科学重要的研究进路之一。
围绕腐败和反腐败的基本规律,廉政学可以有机结合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从既定规则和假设命题出发,开展描述性统计分析及相关性分析,以虚拟事实模型和数据分析进行理论证伪,深入挖掘案例、数据等表象背后的政治逻辑和理论逻辑,进而针对国内外反腐败形势、廉政建设绩效评估、廉洁文化建设等基本问题,提供丰富的数据资源、研究结论和理论回应。
二、纪检监察总论对二级学科的吸收和统领
纪检监察总论可视为有关纪检监察的一般性理论。显然,在学科范畴中,纪检监察理论的研究就属于学科的核心和总论。对总论自身、总论与分论关系的研究,是纪检监察学确立学科框架的重要逻辑基点,在我国当前纪检监察实践中也具有特殊意义。
(一)总论的结构和内容承载纪检监察学科内涵及外延的学理边界
自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纪检监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制度和法规体系,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历史性、开创性成就,纪检监察领域的理论研究仍任重道远。
总论是对学科一般性规律的总结提炼和理论提升,是最能够体现学理性和学科特色的核心部分。纪检监察理论是纪检监察活动中本质的、普遍的、深刻的内在联系,表现为围绕纪检监察基础概念论证和阐释形成的基本原理和知识体系,既源于实践,又对实践有启发和指导作用。理论必须要以概念、制度、规则为基础,从中形成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最终成为完整并动态发展的概念体系、方法体系和理论体系。纪检监察理论就是要在认识纪检监察实践的过程中,整合纪检监察制度不同层次的基本概念和逻辑关系,形成一套科学的、可以被实务界和学术界共同接受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纪检监察理论作为总论,承载确定学科边界的重要功用,旨在确定纪检监察学理上的内涵与外延,进而锚定和固化学科的研究范围。这种固定并非是机械式地限缩,导致学科的研究志趣从源头上被抑制,反而是要强调学科的核心研究对象,明确学科的独立性、特殊性以及基本问题,以包容的形式促进不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涉及纪检监察的领域内发挥所长,在探索中形成具有创新性的学术前沿理论。
对于纪检监察学科的边界,学术界已形成了多种认识和观点,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行政监察、反贪污贿赂渎职与预防腐败等职权经历整合重构,共同形成监察权,又因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而统合为纪检监察权,大多数对学科范围的研究也基于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及权力作用的不同领域。有观点把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限定为“纪检监察制度与纪检监察活动,即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制度及其活动”,认为纪检监察学是“关于纪检监察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系统知识体系”[13]。也有学者把纪检监察学界定为“关于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违纪行为惩治与预防的学问,是关于党和政府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与机制的综合性具体科学” [14]。
根据逻辑学上“种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的模式,学科是遵循一定逻辑形成的知识体系,而纪检监察学就是研究纪检监察现象和规律的知识体系。在明确内涵的基础上,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的事物”。其中,纪检监察现象是外在表现,包括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纪检监察组织、纪检监察活动等内容,而纪检监察规律则是内在本质,是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文件精神,根据党的纪律检查相关法规、国家监察法律法规、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等规范性依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纪检监察现象潜在的运行逻辑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从而得出的系统性理论成果。
(二)总论打破二级学科的藩篱,完成学科内部的形式统一与实质统一
黨的纪律学、监察法学及廉政学等二级学科作为分论,是对总论中一般原理的细化、拓展和运用,也意味着存在较为独立的体系架构和特定内容取向。四个二级学科各自独立又互有交集,目前关于纪检监察的研究几乎都可归于其中一个或多个范畴之中,但这种归类标准更多是基于学科语义的感性理解,尚未上升到学理的实质分析层面。
按照语义分析,纪检监察学至少需要把“纪检”与“监察”各自的涵盖内容及二者的逻辑关系进行理论的描述。从实践视角出发,纪检就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依据,对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的活动,而监察就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执法处置,在目前我国的宪制结构语境下,二者至少存在三点联系:
一是党的领导是一切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准则。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纪检监察”这一名称既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也标志着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整体布局和一体落实。从整体看,纪检监察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和国家监督的制度成果之一,其政治基础和系统核心毋庸置疑是党的领导。与此同时,党对纪检监察工作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领导,也形成了纪检与监察二者间的紧密联系。
二是纪委与监委呈现合署办公的组织样态。目前的纪检监察机关等同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事实上有利于发挥二者互补性作用,解决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之间业务重合、资源分散、程序冗余等问题,促使监督权和监察权的职责履行更为高效集中。这种组织结构客观上也推动了纪检监察人员执纪与执法的能力要求进一步整合提升,进而形成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
三是党员与公职人员队伍的高度重合性。从纪检、监察相对割裂的视角出发,纪律检查的对象是全体党员,监察对象则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执纪执法的对象是高度一致的,这也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结合的必然性。
同时,我们必须关注更深层次的问题,比如,在目标上,纪检和监察的目标、规则的内在一致性是如何体现的?对比被监督单位的内部监督,纪检监察权“对人监督”和“对事监督”的规则边界如何确定?在外部关系上,纪检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等公权力部门依职权监督方式如何进行分工协作?在规定较为模糊的实践边界,总论从宏观角度糅合分论理论的作用和意义就更为重要和突出,也有必要对分论进行合并、深化与省思,处理不同结论间价值判断的矛盾和逻辑的疏漏,建构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科群,整合提升理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2]
目前,在顶层设计中已经有了总论的基本雏形,比如纪检监察权的二元属性充实了纪法贯通的理论内涵,[15]其语义是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其背后的逻辑是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作为身负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党员这一特殊身份必须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同时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党纪红线约束。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引下,从纪严于法的视角出发,在实体上,作为规范所有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法》在部分要求上,就显然低于约束所有党员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比如,《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数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的原则,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但是《党纪处分条例》(2018)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公职人员同时受到降级和撤职处分,应执行撤职处分,但一个党员同时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就应加重一档执行留党察看处分了。从处分合并处理的方式,就足以体现出纪严于法的特点。在程序上,在发现党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原则上应优先作出党纪处分,再给予政务处分;既有利于凸显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也释放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强烈信号。
在研究纪检监察学科总论时,还需要关注各分论与总论的互动,以及对总论的反哺功能。其一,分论可以作为总论研究的素材库和试金石。[16]分论距离实践更近,形成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监督检查及审查调查案例等,不仅是对总论基本理论的验证,也为理论的完善方向提供了有益探索。其二,总论明确不同分论的边界,同时为分论间的交流提供理论基础和规范的话语体系。在纪检监察學科群中,分论的学科边界和研究方法均存在相似性,这就需要总论给予指引,划定分论的研究范畴、基本概念及研究规范等一般性标准,并承担联系不同分论的平台功能。其三,分论是对总论学理的应用和深化。总论和分论间交叠的部分可以进行同步的探索,但分论不能止步于对总论的重复、模仿或简单套用,而是从纪检监察实践中不断找出新的规律性认识,提炼为理论性的思考,用以反哺纪检监察学科总论研究。
(三)总论确定学科的基本方法论,明确基本研究方向和路径
方法论是总论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糅合并提炼研究方法后形成的规律性认识,体现纪检监察理论研究中必须坚守的学术立场和学理思维,对整个学科的研究产生指导作用。学科方法论意识的产生,有赖于按照学术演进规律科学研究方法论,形成具有方向性、指导性、创新性及学科特色的前沿思想,进而打开学科内核的“窗口”。
其中,方法是为了达到既定目标采取的手段,即研究纪检监察学的工具和手段,主要回应“如何研究纪检监察学”这一基本命题,包括认识和揭示事物本质的哲学原则,研究问题的基本角度和出发点,以及检索和整理研究材料的形式手段等方面,所有与该基本命题相关的理论探讨都在纪检监察学方法论的范畴之内。纪检监察学方法论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要提供在纪检监察活动中适用规律的方法。目前,虽然在实践和研究的积淀中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方法论,但在改革浪潮下,每一种纪检监察活动都已经在思考和运用具体的方法,纪检监察学的方法论有必要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纪检监察活动已有的方法和可能采用的方法进行抽象性的哲学省思,提炼出具有普遍性、指导性作用的操作方式和运用规则,为纪检监察工作者和研究者的讨论提供基础性共识,从而提升纪检监察理论研究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在基础问题层面,学科方法论必须追问特定方法的理论基础是否牢靠、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的特性是否匹配。[17]诸如法学方法论旨在以生活事实置于相关法律规则下,涵射以获得特定法律效果,[18]形成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的科学方法体系,纪检监察学也应当从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相统一的视角,系统检视理论思辨、演绎论证、概念解释、逻辑推演等基本社会科学研究方式,并结合学科自身特色对其进行有效吸收与转化,从而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取向和研究范式。由于学科的政治性和实践性特点,纪检监察学方法论在形成初期,可以考虑从纪检监察监督的本质属性出发,重点关注监督主客体之间关系、监督活动规律和监督效能提升的可行研究路径,尽早迈出研究方法“拿来主义”的过渡阶段,以核心问题的突破有力论证学科的科学属性。
在应用层面,纪检监察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和转化是方法论的重要研究对象,作为连接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研究方法自身实证主义逻辑的规范性和体系性,事实上决定了学科自主性思维的深度和广度。新兴学科发展普遍面临的桎梏,就是以机械刻板的方式移植其他学科的方法论,在研究过程中容易出现层次谬误、选择性观察等诸多问题,[19]不仅影响科研质量,显然也难以符合学科长期发展必须的研究规范和学术标准。纪检监察学科的重要命题之一,就是以学术讲政治,通过缜密的学术论证过程细化党中央最新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从某一角度阐明散见于各类文件的政策指引、基本原则及其理论逻辑,从而精准把握上位的抽象性指导,深入研究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本质和发展的内在规律,进一步解决实践中落实政治要求和纪法规定的理论路径问题。
三、未来二级学科的应然价值目标
纪检监察学归根结底是一门科学分析纪检监察活动和规律,同时开展阐释性及前瞻性研究的学科,它有别于其他学科的,是與纪检监察工作紧密结合的实践性、多种社会学科内容及研究方法交叉的综合性,以及与实践一脉相承的政治性,其中又以政治性为核心。正因如此,纪检监察学绝不能仅仅满足于概念的自我周延、理论的简单堆砌,必须要深入纪检监察实务的各个方面,在研究中凸显政治站位和实践引领,不断提升学科的价值,并实现预设功能。
(一)如何体现和论证学科的独有价值
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先行指引下,构建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科理论体系迎来历史机遇期,不仅旨在为中国反腐败道路提供理论支撑,同时也将有益提升腐败治理话语权,为全球反腐败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但首先,学科建设必须要明确自身特色定位和独有价值,如果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政治学等已经成型的其他学科理论框架,就能够全面解释纪检监察活动及制度体系,那单独设立纪检监察学科的意义就会被严重削减。有鉴于此,学科价值的论证不仅对纪检监察学科研究的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也要求找出学科对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社会科学智识贡献。
学科建设一般基于某种特定的社会现象,纪检监察学科则可以被视为纪检监察活动的学理涵摄,是一门关于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内涵和机制的综合性科学。纪检监察方法论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要从学科专业化的角度探索学科的认知要素,包括纪检监察学有别与其他学科的核心特征和研究路径,从而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学的范围和主题,进一步确定与相邻学科的研究边界。如果把学科研究的问题导向局限于实践中的工作难题,将研究内容集中在较低维度的操作性、执行性问题之对策性分析,则很难凸显纪检监察学科的独特性。纪检监察的本质是广义监督,纪检监察活动事实上就是监督在不同领域、作用于不同主体的现象之集合。相较于微观层面,现阶段更应注重对纪检监察原理的研究,解决纪检监察权力性质、功能地位、外部关系等基础性理论问题。
同时,纪检监察学科的意义不止于总结和规范实践,而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在纪检监察领域的理论拓展。纪检监察学根植于我国特有的政治制度和价值体系,其产生本身就带有独特性,意味着秩序理性的进步及人民立场的回归[14]:一方面,纪检监察工作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承担重要职责任务,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环节,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始终坚守人民立场这一基本政治站位,纪检监察学科同样以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价值旨归,在意识形态领域开辟出一条新的理论战线,体现了党的人民性。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对行使公权力的主体进行制约监督,确保依法用权、廉洁用权、秉公用权,以保障人民监督权为基础,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最终目的是强调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本质,保障人民的权力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20]纪检监察学科围绕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开展理论研究,进一步阐明执政者的权力授受关系,集中体现了权力的人民性。所以,学科的产生始于人民立场,源于中国特色反腐败道路的历史经验和丰富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四个自信”的重要体现。
(二)如何限定学科基础话语体系中的不确定概念
学科话语体系中的基本概念是学科建设的基石。为了准确表达观点,纪检监察学需要一套逻辑自恰的概念系统,对其可以有不同理解和不同视角的探讨,但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共识之上,这样才能有益于理论的简洁性,并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但对于新兴学科来说,对于基本概念的讨论几乎不可避免的存在认知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在相同前提下的研究得出迥异的结论,在一个研究主题下生成相互龃龉甚至扞格不通的理论立场。究其根源,使用不确定概念几乎必然会在相关语境下赋予其一定价值导向,并将其适用于某一现象或事实。
对不确定概念的理解是一个认识论问题,讨论的是语言适用于对象、现象和解释之间的逻辑关系。根据学术研究的客观规律,这种理解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形成与不确定概念相关的确定概念、理论基础等,即培育解释概念语义要素和基本内涵的土壤,第二是基于上述共识,在不同领域中寻求适用不确定概念的价值判断,在诸多不同结论中根据人民利益先决性原则,析出理论解释力最强的最大公约数,逐步消除模糊认识,并否定之前的错误认识,从而把不确定概念转化为确定概念。当然,相比较易实现的第一阶段来说,很多概念都难以完成第二阶段,并长期在这一进度产生的分歧中迂回前进。
在纪检监察学科中,存在一系列仍在探讨中的不确定概念,学界讨论较为集中的概念多源于已实施的纪法规定,试图通过对概念的学理分析来把握立法及政策原意。比如,有学者对“公权力”和“公权力机关”的内涵进行阐释,以此分析《监察法》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实在范围;[21]有学者对“监察机关”的概念进行辨析,以此来区分宪法意义和监察法意义上不同监察机关的概念差异,并梳理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及派驻机构之间的逻辑关系等。[22]126-128这也可以看出,目前的概念秩序是由上位规范动态推进至下位规范、个别规范和规范研究,在讨论中不断限缩并厘清概念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
一般来说,研究如何对基础概念作出界定,需要从中央文件精神和纪法规定出发,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尽可能准确地描述和解释构成理论体系的最小单位和基本要素。然而,以这种形式贸然深入,很容易出现以实践话语替代理论话语,或以工作思维取代学术思维等问题,最后陷入用不确定概念解释不确定概念的漩涡,而没有凸显出学理思考和知识增量。因此,有必要重视语言规则、判断基准和价值位序等基本问题,[23]以减少在概念分析中可能产生的逻辑谬误。
(三)如何对丰富的纪检监察实践进行全面梳理和提炼
实践是纪检监察学科活力的源泉,也是开展研究的一个基本视阈,在不断发展的实践中找到理论研究的基本命题,是纪检监察学科的重要任务之一。研究不同时期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的特点及不断完善发展的进程,也是学科的重要研究路径选择。纪检监察工作是党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也承担着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责任,立足纪检监察事业发展的需要,站在理论高地回应实践难题,是理论研究的光荣使命,也是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重要基础价值。
基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沿革与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从严治党的历史性成就,学科建设由此汲取了大量实践营养,但与此同时,学科建设相对实践蓬勃发展的滞后性,也对研究的内容、方法、质量和时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换言之,学科建设必须从实践出发,通过深刻的问题导向以理论视角分析和解决实践难题,尤其不能片面追求对实务的对策性指导,或者满足于对实践的简单总结和整理。学科是相关领域理论体系迈向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在建设进程中必须更加重视“学院派”的理论钻研,一旦缺乏有效的、充分的理论供给,学科的后继发展势能就会受到严重制约。
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仍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以简单直观的学术论断来对整场改革进行周延解释殊为不易,[22]457-460理论研究与实践互动的步调也存在滞后的问题。因此,纪检监察学科必须在改革仍在不断深化、实践不断创新的背景下,通过对实践有效的总结概括和提炼,尽快在现有的薄弱基础上,将理论研究进度赶上并最终超越实践发展的步伐,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以前瞻性的研究导向真正实现学科创建的预设功能与价值,并配合实践部门共同推动纪检监察学科共同体建设。
四、结 语
纪检监察学科作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强调纪法罪的适用规范性,并延伸至监督执纪、职务违法及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全过程中。当前纪检监察学科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党史党建、法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融合性,尤其是监察法学研究成果的迅猛增长,更加淡化了纪检监察学科在各学科“视阈融合”中的独立学科底色。然而,反观实践发展,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已经让这项政治工作的专业性得以具现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的出台亦强调了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高门槛要求。从工作实践引申至学术研究,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的理论逻辑,本质上反映了党和国家对于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更高期待,[24]也印证了学科设立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反哺实践。目前,纪检监察学理论研究对实践资源富矿的开拓和理解还不够深刻,跨学科的知识储备和研究路径也有待提升和优化,但在学科基本方法论和二级学科体系的有效运行下,纪检监察学科的科研方向正确、研究基础扎实,联合人才培养和干部培训的二元教育模式,已初步形成科研与教学的良性互动系统,并将推进纪检监察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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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张煜洋
Internal Logic of the Construction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in the New Era
GAO Liuyang(Department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Research,China Academy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Beijing 100877,Beijing,China)
Abstract: As a first -level discipline under the category of law,the discipline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has four second-level disciplines including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theory,the Party discipline science,the supervision law and the integrity.The framework of the discipline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is initially determined,but the logic of the internal structure of the discipline still needs to be further rational based on the peoples position and local practice.Focusing on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ocialist supervision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discipline will be improved as a comprehensive and independent discipline covering both basic theory and application theory.As an important achievement of the reform of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and the social sciences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it is necessary for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discipline to focus on the theoretical thinking of the core value of the discipline,basic concept and two-way practice interaction on the initial development.Therefore,it may build the independent discipline system,academic system and discourse system of China,as well as provide intellectual reference for global corruption governance.
Key words: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disciplinary system; state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