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侵犯名誉权责任辨析及法律规制

2023-07-27 13:23:27黄有丽
新闻爱好者 2023年6期
关键词:名誉权法律规制自媒体

黄有丽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近年来亦发展迅猛。网民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发表言论,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自媒体流”。自媒体在网络空间随心所欲发表各种言论、文章,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吸粉获流、赚取利益。为了规制自媒体肆意传播不良内容及造成对传播客体名誉权的侵害风险,只有建立自媒体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才能解决自媒体乱象及更好地保护网民不受被侵犯的困扰。

【关键词】自媒体;名誉权;侵害风险;责任辨析;法律规制

一、自媒体发展及特点

(一)自媒体的兴起及发展

自媒体又被称为“全民媒体”或“个人媒体”,它是随着新媒体的出现而产生的。自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微博、个人日志、个人主页等。随着5G网络的普及,这些自媒体以私人化、平民化、大众化、自主化的传播手段,以手机APP或网络、公众号等平台随时随地发布自己生产的“新闻”,给现代人获取信息造成了五花八门的感觉。这些来自自媒体的声音,使“主流媒体”的声音逐渐变弱,人们不再接受“统一渠道发出的统一声音”,自媒体因此得以兴起。

在传播方式上,自媒体的信息传播是由自媒体大众主导的信息传播活动,因此,其信源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由于自媒体传播的低门槛化、易操作化,几乎每个人都可以创建属于自己的“媒体平台”。在5G网络快速发展时期,自媒体传播方式亦不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人们都可以将自己制作的文字信息、视频内容快速发布,进而广泛传播。其间,受众还可以根据发布内容跟帖表述意见、建议和观点,在网络中形成了强大的交互性。可以说,在自媒体时代,自媒体与受众是零距离的,其强大的交互性是任何传统媒介所望尘莫及的。但繁杂必将产生乱象,在人人都是记者的自媒体时代,自媒体的传播乱象也随之增长,自媒体人想说啥就说啥,想做啥就做啥,不仅给媒介监管造成很大的压力,其侵犯名誉权的事件也屡有发生。[1]

(二)自媒体的传播特点

1.自媒体传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个性化”强

“个性化”传播使自媒体无论在传播内容还是传播形式上都更易操作和吸引用户。在现代社会,人们获取信息已经厌倦了长篇累牍,转而使碎片化的信息传播有了生存空间,在这个崇尚多元化和个性化的时代,人们更乐于接受简短的、直观的传播方式,因此,碎片化传播也成为自媒体吸引受众的一个特点,而从自媒体发展的本质上来说,碎片化传播是人们因获取信息方式的转变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信息传播趋势。

2.多媒体和交互性是自媒体传播的另一个特点

自媒体的交互性特征为用户提供了分享、探讨、交流和互动等多元化体验,为受众在信息交流时增加了“内心满足”的砝码,因此,人们乐于使用自媒体来进行场景化和体验化交流。

3.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得益于它的“平民化”特征

自媒体无论在传播层面还是在信息接收层面都具有较稳定的平民大众,这决定了自媒体传播的内容简单,传播方式简单,接收者的层面广。目前,在自媒体急剧发展的时代,自媒体经营者为了收割流量、获取价值和利益,他们在创作和输出传播内容时往往带有鲜明的价值倾向和个人主观态度,对传统媒体传播的公允性和公平、客观的价值理念造成挑战。特别是一些“网红”自媒体,他们凭借对某些社会热点或公共领域话题,形成个人见解并进行“剖析式”传播,从而收获了固定的“粉丝”,赢得了一定的受众空间与话语自主权,因此,自媒体平台也成了自媒体人张扬个性、表达自我的平台。

(三)自媒体与传统媒体、新媒体的传播差异

从传播学的角度看,无论是自媒体还是传统媒体,二者都具有广泛传播的属性,但自媒体属于社交类媒介的范畴,传统媒体属于大众媒介的范畴。传统媒体主要有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四大媒体,网络媒体是继四大媒体之后出现的新兴媒体(即新媒体)。目前,在新闻传播界共有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五大媒体。传统媒体有公信力强、传统受众广、受众群体相对稳定等特点,可以说,公信力是传统媒体的基本特征和优势,这也是自媒体所不可比拟的特性。然而,传统媒体又有着致命的劣势,表现在信息传播滞后、受众范围有限、信息收集反馈困难、与受众的交流互动性差等方面,特别是在传播时效和与受众的交流互动层面,传统媒体根本无力与新媒体抗衡。正是受传播时效和媒体互动性制约,传统媒体才有了发展新媒体的后劲与动力,否则,网络媒体的发展不可能在短短数年内成为与传统媒体齐头并进的第五大媒体。

在信息传递层面,传统媒体与受众的信息传递是单向的单通道,即传统媒体在传达信息时,收不到大众对于所输出信息的内容反馈。而作为自媒体的社交媒体,传播的文字或视频内容可以很方便地与受众进行双向互动,自媒体在与受众的信息交流与反馈方面均有较大优势。

自媒体的兴起不是偶然的,而是在传播趋势变革后出现的衍生品,理论上它应该从属于新媒体的一个旁系或分支,但它的传播特性又不同于新媒体。如果将自媒体的兴起进行溯源的话,可以说自媒体始于社交,兴于社交,自媒体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起到交流传播的作用。在媒介的作用及社会功能划分上,自媒体传播属于个人传播,因此,自媒体传播在社会公众认知层面被贴有“不可信”标签。在传播价值方面,传统媒体的价值靠的是内容输出,而自媒体的价值靠的几乎是博主或自媒体经营者的个人吸粉能力,因此,二者在媒体属性及本质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自媒体是一个开放性平台,任何人在自媒体APP上注册了账号,都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自媒体。如果这些自媒体传播者不规范自己的言行,发表了未经核实的信源,转发了不具备公信力来源的新闻等,都有可能引起侵犯名誉权纠纷。

二、自媒体侵犯名誉权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自媒体侵犯名誉权现状

名誉权在广义上作为通常性的社会评价行为,一般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性、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多方面进行的客观性评价,在社会范围中对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产生重要的影响,在体现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基础上,包括个人情感在内心的表达和实现。而由此衍生出的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根据自身存在的特点和价值所得的社会评价,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从整体上的特征分析,名誉权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两部分:民事主体根据他人对自己的客观评价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民事主体利用自身的良好信誉取得财产上的收益。它同隐私权、肖像权专属的人格权利形成明显的差异,名誉权的主體既可以是非自然人的法人,又可以是非法人的组织。

关于对名誉权的保护我国最早在1982年的《宪法》第38条中有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媒体市场化的不断发展,自媒体报道引起的侵犯名誉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而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问题也成为一种显著的社会现象。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自媒体侵害名誉权主要分为诽谤和主观故意的感情伤害两种,诽谤的构成要件主要以事实失真、评论不公和动机恶意为主,而在大陆的法系体制中,媒体报道侵害名誉权主要为诽谤和侮辱两种。例如我国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对自媒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问题上,中外两者的差异表现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以及对公众人物、政府机构名誉侵害问题的相关规定。在外国的法律体系中所强调的“实际恶意”原则、“公众人物”概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政府机构和死者名誉权的保护,确保了新闻报道自由报道的有效性,但同时也造成言论上的过度自由。而我国在新闻方面所实施的过错责任认定原则,不进行公众人物和普通民眾之间的区分,直接规定公众人物和政府机构享有的人格利益是造成新闻媒体直接侵害权利的主要原因,因规定缺乏具体性的解释及限定,从而对新闻报道的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而自媒体属于新媒体发展后的一个分系,因而与传统媒体享有同等法律约束。

从另一层面来看,自媒体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自媒体人通过自媒体平台传播的内容,对特定的传播个体名誉构成的侵害,这不同于普通的名誉权侵害,自媒体传播引起的名誉权侵害与一般性侵害名誉权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一般性的名誉侵害中,只要构成侵害的内容被第三方所认知,直接构成名誉上的侵权。但新闻媒体传播引起的名誉侵害是由多个主体组成的,通常作为整体进行划分,当侵权的内容被社会群体知悉后,便构成完整的传播行为,因此,自媒体下的名誉权侵害往往是被多数人所认知且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内容。[2]另一方面,自媒体侵权人传播的内容针对特定的对象,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在此,对于被侵权者不局限于被侵权人的姓名,或侵权内容中更多包含“诽谤”类的性质,因自媒体传播而遭遇侵权的受众,针对侵犯名誉权内容只要出示具体实证,皆可被认定为侵权。

(二)自媒体侵犯名誉权的原因分析

1.自媒体名誉权侵犯的主体和过错认定标准混乱

在当前网络环境相对宽松的条件下,社会上的公众话语权相对自由,言论发表缺少限制性的规定,社会公众在发表言论时只是进行随心所欲的表达。在众多的自媒体名誉权侵犯案件中,自媒体平台管理混乱,经常出现造谣、恶意诋毁的行为,从而对他人的名誉和精神造成了普遍性的伤害,缺乏对主体过错认定的标准。一些自媒体在牵涉名誉权案件中往往涉及更多的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往往带有更多的主观色彩对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使得被侵权人往往不能被公众接受和认可,并造成了对被侵权人精神上的直接损害。

2.制度尚不完善,自媒体行业自净能力不足

当前,我国民主制度建立不完善,政府和群众之间仍存在沟通不畅的现象。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在推动公民参政议政热情提高的同时,人们通过微博、微信等多种自媒体方式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促进政府部门进行公共利益事件的解决,对遏制腐败、规范官员言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自媒体工作者在言论上的过度自由,从而引起“蝴蝶效应”,更多的自媒体人在“吸粉”获利的诱惑下,发表了不当言论,出现谣言迅速传播等现象,从而引发了侵害名誉权事件。[3]自媒体的群体传播效应,极易对被侵权人造成致命的打击,从而引起“媒体审判”错误,使被侵权人不堪忍受精神折磨而出现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

三、规范自媒体发展的路径探析

(一)明确责任主体,优化承担方式

在自媒体侵权产生的名誉纠纷案件中,侵害行为的实施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传播媒介。在针对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过程中,新闻记者与新闻单位通常都被认定为侵害的主体。因此,在具体侵害人借助新媒体平台进行名誉权的侵犯时,责任主体的认定也成为案件的关键线索。在新的形势下,适应自媒体传播发展特点的审查与控制也成为规范自媒体平台良性优化的重要举措。要在自媒体侵犯名誉权的事件中,对网络服务商执行严格的审核制度,明确相关的责任主体,进行网络犯罪的立法,对侮辱和诽谤性极强的语言暴力追究其刑事责任,形成一定的威慑,以对名誉权保护形成强有力的规制。同时,当被害人受到一定的名誉权侵犯时,发布侵害名誉权信息的自媒体平台要责令其进行声明,以最大化地恢复受害者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或者直接要求侵害人在具备相当影响力的新闻报刊上进行道歉解释。

(二)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发展

目前,我国对于自媒体平台侵犯名誉权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针对自媒体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具体细化的法律条文仍然需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加快统一制定同新闻相关的“媒体法”,增强司法实践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法官利于做出公正裁判的情况下,维护司法的权威,切实保障公众利益。[4]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要依据以往判例的参考,从而做出相对应的统一裁判,完善新媒体对名誉权侵犯的相关司法解释,合理解决新闻媒体引起的侵权案件矛盾。在日常实际工作中,自媒体工作者可参照对新闻工作者的要求,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职业道德、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责道德准则》,提升自媒体新闻信息报道的公信力,按照客观、真实、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信息传播,最大化地把握事件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坚持媒体报道公平正义的原则。政府在承担监管责任的同时,要积极鼓励各种自媒体、新媒体机构探索有效的行业自律手段,充分依靠行业自律、行业规制、法律规制等手段规范自媒体传播行为,防止自媒体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发生。

当前,我国对自媒体侵犯名誉权的规制及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存在着相关法律缺失、法律规制不健全等问题。在当前自媒体高速发展时期,只有建立和不断完善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自媒体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制,才能促使自媒体及自媒体平台的发展和行业体系的壮大,也才能更好地保护网民的名誉权不被侵犯。

参考文献:

[1]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D].新乡:河南师范大学,2018.

[2]原玉方,梁欣彤.“实际恶意”原则在自媒体传播治理中的应用[J].新闻爱好者,2020(9):42-46.

[3]宣刚,严海艳.乱象与规制:自媒体传播名誉侵权的实证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22(7):131-138.

[4]柯卫,汪振庭.我国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J].山东社会科学,2019(3).

(作者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检察学院副教授)

编校: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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