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健
内容摘要: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多年来,在不同历史时期,领导人民构建的基本经济制度,不仅有力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各项事业的进步,也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发展、完善和施行提供了前提、夯实了基础。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之所以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党领导人民创造性地构建起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經济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深刻认识经济基础与民主政治关系密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深刻把握经济制度特别是所有制和分配方式决定了民主制度的广泛性、真实性、有效性,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同时高度警惕并切实防止资本和金钱对民主的腐蚀。
关键词: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经济制度;经济基础
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多年来,始终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以贯之立足于建立民主平等公平的社会主义社会, 把消灭人剥削人的旧社会、消灭资本家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奋斗目标,经过曲折探索与不懈努力,建立起同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党领导人民构建的基本经济制度,不仅有力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各项事业的进步,也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发展、完善和施行提供了前提、夯实了基础。党的二十大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之所以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党领导人民创造性地构建起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保人民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都具有主体地位,确保国家权力和经济命脉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始终服从并服务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革命激发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热情
近代以后,中国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压迫,被西方列强辱为“东亚病夫”。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深刻认识到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之间的根本区别,并将消灭私有制和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作为构建民主公平的社会制度的价值目标。党成立初期,在寻求民族解放、国家独立的同时, 把经济与政治紧密相连,明确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在政治独立的基础之上,强调必须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消灭地主、资本家私有制;同时,以经济制度的变革特别是土地制度、所有制制度的变革推动人民彻底摆脱被欺负、被压迫、被奴役的命运,为人民真正享有民主权利、实现当家作主提供坚实保障。
在中国革命的进程中,土地制度的变革和土地问题的解决, 始终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基本任务,也是关系人心向背、革命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党自成立以来,逐步认识到农民在革命中的重要性,意识到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发表《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肃清军阀,没收军阀和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这是中共中央的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给贫苦农民分地的问题。1925年11月,党发表《告农民书》,指出:“要解除农民的困苦,根本就是要实行‘耕地农有的办法,就是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不向地主缴纳租谷。”这标志着党的“耕地农有”土地政策目标得以正式确立。1927年,党在汉口召开“八七”会议,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揭开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的序幕,标志着中国革命开始走出大革命失败的阴霾,步入了党独立领导中国革命的“土地革命时期”。从毛泽东同志领导秋收起义部队开辟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开始,党领导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不断建立、巩固和发展,逐步建立起苏维埃政权,开展土地革命,革新土地制度。经过实践探索,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切实可行的土地革命路线、政策和方法,如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等。这些土地制度改革的好思路好方法,成为各革命根据地开展土地制度革新的重要内容,为党在局部地区执政并领导建立统一的土地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和制度基础,也为后期完善土地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在总结以往土地立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整全面提出了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和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主张,重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彻底废除封建半封建性的土地所有制;二是,废除一切反映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和财产所有权的各种形式的契约与口头承诺,铲除所有利用土地、财产所有权盘剥农民的根源;三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四是,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严禁恢复封建土地所有制。1947年7月至9月的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党领导实行土地革命,废除封建地主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使开展武装斗争和建立革命政权有了广泛的、可靠的群众基础,也为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获得土地的农民,真正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激发出极大的革命热情。他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党的旗帜下,积极开展革命斗争,为寻求彻底解放,实现当家作主,在党的领导下为建立新中国进行了浴血奋战,为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不懈探索,付出了巨大牺牲。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参议会到解放战争后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普遍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土地革命的基础上开展的,是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成果的政治体现。比如,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的苏维埃共和国,实行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召开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吸收工农群众参加政权,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种在民主选举基础上产生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工农劳苦大众选举能够选举代表自己意志和利益的代表参加政权,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又能保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保证政权体现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从1931年11月到1934年1月,中央根据地进行了三次民主选举,许多地方参加选举的人占选民总数的80%以上,有的地方达到90%以上。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政府代表中一般占20%以上。例如福建上杭县才溪乡1932年10月选举时,上才溪53名代表中,女性有16人,占30%。
这些探索,确立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同以往中国封建专制政权和资产阶级统治相比有本质区别,即人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建构在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群众所有的所有制基础之上,有着坚实的经济基础。在苏维埃政权下,劳动人民在政治上翻了身,真正做了主人;特别是他们的经济生活由于摆脱了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和国民党各级政权统治下的种种盘剥,得到明显的改善。苏维埃政权做了大量有益于人民的工作,因而得到广大人民的真诚拥护。群众踊跃参军参战,积极发展生产,支援革命战争。他们把保卫革命根据地和苏维埃政权看作自己的责任。中国革命战争所以能够长期坚持,红军所以能够一次又一次粉碎国民党军队的军事“围剿”,人民群众的热诚拥护和全力支援是一个根本条件。
回顾从建党到建国光荣而艰巨的伟大历程,正是由于亿万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同步获得了解放,迸发出难以估量的革命热情,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物力支持和强大精神力量。因此,党领导人民经过浴血奋战建立起来的新中国,也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权,劳动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都发生了根本变化,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为建立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党团结带领人民创造性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采取计划经济, 实行按劳分配,大规模开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共同纲领》第四章“经济政策”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强调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并存。这为新中国成立后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充分利用资本主义工业的生产力,逐步扩大现代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奠定了制度基础。经过新中国成立头三年的制度变革、经济改组和社会改造,1952 年党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即要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基本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其实质就是要实现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使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占统治地位,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1954年宪法根据我国在过渡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客观现实,确认我国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从1949年到1956年,根据党的政策和宪法法律,我国初步建立了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最重要的成就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封建土地制度是造成农民贫穷和农业生产落后的总根源。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和基本纲领之一。《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审议土地改革法草案并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土地改革法草案;6月30日,毛泽东同志签署命令,正式颁布土地改革法,作为全国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同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相比,土地改革法在若干政策上作了新调整,包括由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由没收地主在农村中的一切财产,改变为只没收其土地、牲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对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不以地主论;保护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土地改革法颁布后, 政务院相继制定和实施配套的法规政策,包括《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以及《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等,为土地改革提供法制保障。到1952年底,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占农村人口92.1%的贫农、中农占有全部耕地的91.4%,原来占农村人口7.9%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6%,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变成了现实,长期被束缚的农村生产力獲得历史性的大解放,极大激发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当家做主人的自豪感。
二是,全面实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过渡时期,我们党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法律法令,国务院制定《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等法规,有效保证社会主义改造顺利进行。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解决社会主义所有制同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矛盾的方针和政策,国家一方面允许资本家所有制存在,另一方面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采用过渡办法,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同时,鼓励个体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党在领导社会主义改造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探索中,创造了一系列适合中国特点的由初级到高级过渡的形式,使个体农民、手工业者和私营工商业者能够循序渐进地改变旧有的生产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创造了不由国家付出大批赎金,而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让资本家继续从企业分得一部分红利和股息的办法,不仅有利于资本家接受改造,而且能继续发挥私营工商业在扩大生产、搞活流通、维持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党争取到大多数民族资本家对社会主义改造的积极配合,成功实现了马克思、列宁曾经设想的对资产积极和平赎买,以新的实践丰富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新中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成功的。生产关系的急剧变革往往会在一段时间内引起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而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循序渐进地消灭私有制,保持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到1956年,资本主义私有制基本上转变成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公有制。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本家不再是原来企业的所有者,而是按照他们的能力被接受为企业的职员,国家对公私合营企业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进行管理。原来私人企业的工人摆脱雇佣劳动者的地位,成为企业的主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经济合计达到92.9%,占到国民收入绝大多数。在我国农村,基本实现土地公有,全国一亿一千万农户的96.3%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起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我国绝大多数手工业者也加入手工业集体经济。
通过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基本上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人民群众在经济上得到了解放,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热情被极大地调动起来。根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在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依法得到确立,确保了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比如,在国家层面,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工作。据1953年6月30日进行的普查,全国人口总数6.01亿人,其中登记选民为3.23亿人,占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普选中,参加投票的选民达2.78亿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到1954年8月,各地共选出地方人大代表566.9万名。这次普选,极大地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热情,增进了人民的民主意识,把中国人民的民主生活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了1226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些代表中有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作者,也有军人、工人、农民,还有少数民族代表和妇女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并审议通过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标志着人民民主制度在新中国正式建立,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又如,在基层层面,工矿企业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工人群众深恶痛绝的封建把头制、侮辱工人的搜身制等,着手建立新的劳动制度和劳动组织,普遍建立起厂长领导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并通过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会议联系、发动和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管理,逐步建立适合生产需要的民主管理制度。这是劳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次重要实践,彻底铲除了企业中残余的反动势力,废除了旧的官僚管理机构和各種压迫工人的制度,并与生产改革相结合,初步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调动广大工人群众当家作主、搞好生产的积极性,有力促进了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事业的恢复发展。民主政治领域的这些新变化新气象,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是不可能出现的。
三、发扬人民民主催生了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左”的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使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遭受了重大挫折。二十世纪70年代末,发展经济、发展民主、加强法制,成为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1978年12月,我们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同时提出要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从而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离不开党中央对党和国家命运的深刻把握、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深刻总结、对时代潮流的深刻洞察,更离不开对人民群众呼声的及时回应、对人民群众需要的深刻体悟。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改革开放的开启和推进,正是建构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理念之上,通过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使党、国家和人民成为目标相同、利益一致、相互交融、同心同向的整体,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从而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改革开放中的许多新生事物都是人民群众首创的。邓小平同志指出:“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史进程,是从农村到城市、从沿海到内地、从局部到整体渐次展开和推进的。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人民群众始终是改革开放的实践者、推动者、参与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每一个新突破、新事物、新成就,都凝结着人民群众的智慧、心血和汗水。历史表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是我们党的根基、血脉和力量源泉。可以说,改革开放及时回应了人民的呼声,充分展现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生动实践,从根本上讲就是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改革开放史也充分证明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包括人民民主的理念、价值、观念和制度,对经济基础具有重要反作用,深刻影响并推动着生产关系朝着更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改革,推动着经济制度朝着更有利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的方向发展。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实践的产物,是在革命、建设特别是改革的实践中形成和确立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深刻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巨大的政治勇气主动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而重大的变化。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论断。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基础。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在所有制方面,我们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同时大力调整所有制结构,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健康发展,有效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在分配制度方面,我们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承认物质利益原则和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同时允许和鼓励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等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在资源配置方式方面,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破除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对立的思想教条,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把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有度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与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与时俱进、不断完善。1982年宪法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来和正在发展壮大的现实,对所有制、分配原则、外国投资和中外经济合作等作出明确规定。到2012年,先后四次修改宪法,每次修改都涉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完善。比如,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作出规定;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地位;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市场经济领域立法,通过立法规范、引导、促进、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完善。总之,我国宪法法律确立并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将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既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1979—201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4%,远高于世界同期年均2.9%的增速。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的背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制度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改革对其他方面的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和传导作用,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决定着其他方面很多体制改革的进度,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制度完善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进入了快车道,国家治理体系的活力和效率不断提升。比如,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改革开放之初,取消“文化大革命”中成立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恢复设立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总结“文革”教训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并且决定恢复中央书记处,以加强和改善党的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1982年制定的宪法,决定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赋予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恢复设立乡镇政权机关。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副主席。这些重大举措和规定,对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又如,健全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规定,1982年我国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权,并且实行各级人大代表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等。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和监督等职能。党的十七大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些都有力推动了各级人大更好发挥作用。再如,健全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主题、职能,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民主党派的性质作了新的概括,阐明了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关系,明确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必须坚持的政治准则。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源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城市建立的居民委员会。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被一起写进宪法。1989年、1998年先后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党的十四大首次把我国基层民主制度形式确定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此后逐步形成了以村委会、居委会和职代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们党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就创造性设定的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改革开放中也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大前,我们党鲜明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及其他体制改革,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在这个伟大历程中,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更加紧密、互动更加频繁、影响更加直接。一方面,党和国家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中启动了改革,从人民群众的首创中推进了改革,以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来评价改革,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凝聚起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另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将人民群众从僵化封闭的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极大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建设、开创美好未来的热情,使整个社会焕发出无限活力,不僅提高了生产力,改善了人民生活,而且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物质基础、凝聚了广泛社会共识。
四、新时代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逐步成熟定型,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健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机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新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成果,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党的十八大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九大将“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在科学理论指导和长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项制度并列,都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重要发展和深化,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国家立法权,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提供法治保障。比如,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规定了法人、物权、合同等制度,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民事权利给予充分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确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行为的刑罚惩治力度,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定并完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侵害。制定并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保障各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做到对国有和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此外,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完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和制裁程序。
进入新时代,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日趋成熟定型,不仅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未曾有过的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全体人民共同受惠的好时代,也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了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更为广泛的社会共识。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来看,人民群众物质需求在得到满足乃至不断丰富之后,会对精神需求、政治参与等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治理明显改进。同时,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实现了历史性跃升,国内生产总值从54万亿元增长到114万亿元,我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的比重达18.5%,提高7.2个百分点,稳居世界第二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3.98万元增加到8.1万元;谷物总产量稳居世界首位,14亿多人的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这为我们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期待和要求,发展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的历史方位,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新变化,积极回应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理念,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丰富民主形式,畅通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取得历史性成就,成为新时代我国民主政治领域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标志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所有制安排相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始终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依法保障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种形式参政议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环境,推动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既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也有企业家;既有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也有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经营者,范围广泛、参与全面,有利于充分调动全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在民主选举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坚持普遍、平等、直接選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秘密投票的原则,依法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利,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在民主协商方面,在党的领导下,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真谛。在民主决策方面,在我国,党和国家各项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民主管理方面,人民广泛、直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比如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以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通过这些民主管理制度,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单位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在民主监督方面,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彼此贯通,实现过程民主和结果民主、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统一,充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链条。
五、几点体会和启示
回顾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多年、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历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发展、完善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特定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紧密联系,是在与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重因素的相互交融中稳步推进的。
一是,经济基础与民主政治关系密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是由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综合,是构成一定社会的基础;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制度、组织和设施,在阶级社会主要指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民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从奴隶制社会开始,当财富逐渐聚集于少数人手中,公共权力也逐步被少数人所掌握,民主变成了阶级的民主。奴隶制如此,封建制如此,资本主义民主亦是如此。资本主义民主是阶级民主的高级阶段,相对于奴隶制、封建制是历史的进步,但不论用何种形式包装,其实质仍然是追求特殊利益,是极少数人的民主。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了资本主义民主只服从并服务于资产阶级的统治,通过限制人民的民主权利来实现资本对劳动的永久奴役。社会主义民主是在打破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多数人的民主,追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可以将国家权力和经济命脉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经济基础。一方面,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这直接决定了我国政治制度的性质。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国体、政体问题。国体讲的是国家的性质,也就是由谁掌握国家权力;政体讲的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怎样掌握国家权力。国体与政体密不可分,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我国宪法第一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的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条规定深刻揭示了我们国家权力的源泉,明确了人民掌握国家权力、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只有加強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影响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才能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夯实经济基础,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的新需求新期待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真正做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另一方面,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直接影响到我国政治制度的活力。我国有9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14亿多人口、56个民族,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建造一个能够将全体人民都容纳进来的民主体系,充分激发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各种分配方式劳动者的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中国奇迹做出了重要贡献。民营经济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基础和我们党长期执政必须团结和依靠的重要力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还要走向更广阔的舞台。因此,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积极鼓励和推荐优秀的民营企业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支持民营企业家依法有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有效凝聚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充分调动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各阶层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优势,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坚持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及时回应、高效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各类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二是,经济制度特别是所有制和分配方式决定了民主制度的广泛性、真实性、有效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伴随着阶级和国家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是专制政体,即使是极少数实行民主政体的国家,也只有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才享有民主权利。资本主义社会打破了封建等级制和特权思想,根据所谓“天赋人权”理论,倡导“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价值,采用“议会制”“普选制”等制度,在法律上承认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这无疑是历史的重大进步。然而,资产阶级法权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这就是它以同一尺度去衡量实际情况各不相同的人,于是就产生了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的结果。从形式上看,所有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可以参加国家事务管理,但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存在着严重的阶级对立和贫富两极分化,这就使每个人实际享有的民主权利有天壤之别。因此,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旗帜鲜明地指出“议会形式只是行政权用以骗人的附属物而已”,深刻解释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以人民的名义却没有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列宁也一针见血地指出:“极少数人享受民主,富人享受民主——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度。”为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对资本主义民主进行了科学分析、作了深刻批判,在肯定其历史进步性的同时,深刻揭示了它的阶级实质、内在矛盾和历史局限性,强调民主的阶级性,民主与专政的密不可分,民主的经济基础和历史范畴。这些特点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历史上其他一切民主理论明显地区分开来。
如何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八个能否”的衡量标准、“四个要看,四个更要看”的审视尺度,是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发展规律的深刻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重要发展,具有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之所以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以公有制、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制度,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名义上有民主实质上无民主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弊端,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将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根本原因就在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人民形式上有权、实质上无权,根本无法有效参与国家治理,更不可能真正左右国家政局。实践充分证明,经济制度和民主制度本质上都应当是人民在经济、政治等领域真实地位的反映。只要两者保持一致,就可以更好地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而努力奋斗。
三是,高度警惕并切实防止资本和金钱对民主的腐蚀。马克思在谈到人的发展历史时,称资本主义社会人的独立性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从表面上看,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但由于人与物的关系在这里是颠倒的,人是完全依赖于物的,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金钱才是决定一切的,金钱能够左右政治,左右人们的民主权利。各个资产阶级垄断集团为了掌控国家政权,利用金钱收买选票,操纵媒体,推介自己的候选人。整个竞选活动实际上是资本集团的财力比拼,是资本操纵下的政治游戏。选举中当选的议员和政府官员大都是资本家或他们的代理人,实行的也主要是支持他们的垄断集团的政策,而普通民众根本无力与之竞争,很难在竞选中取胜,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金元民主,最后决定选举胜负的是金钱。比如,在以“民主标杆”自诩的美国,“一人一票”正在逐渐演变为“一美元一票”。美国的选举历来是有钱人的游戏,总统选举和议员选举均耗费巨大。根据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网站的数据,2012總统大选,奥巴马团队花费了7.38亿美元,罗姆尼团队花费4.83亿美元;2016年总统大选,希拉里团队花费5.85亿美元,特朗普团队花费3.43亿美元。事实上,从1960年到2020年的16届美国总统选举,除了1976年卡特、2016年特朗普当选外,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哪个候选人筹钱多就会赢得当届选举。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中,当选者的竞选开支普遍在百万美元以上,有的甚至高达数千万美元。与选举花费攀升相比,制度上的变化更引人注意:2010年和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和“麦卡钦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两个案件的判决,废除了公民和企业政治献金的上限,为金钱进一步操纵选举大开方便之门,“选举跟着钱走”在美国变得越来越“光明正大”。正因如此,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通民众,尤其是底层群众对金钱操纵的政治游戏逐步失去兴趣,参加议会和总统选举的人数越来越少,近几届美国总统大选的选民投票率只有50%左右。这清楚表明,在西方国家,资本和金钱深刻影响甚至决定了选举的结果,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只不过是一些垄断集团的民主,是他们之间政治上的争权夺利。
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存在着资本。但在汲取苏联教训的基础上,我们比较好地解决了人和资本的关系,建立了一种有利于人民掌握资本的制度。新中国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和买办资本,建立计划经济、人民公社、基本生活物资统购统销等制度,实现了主要依靠国内积累资本,资本来自人民并服务于人民,所以资本积累的成本由全体人民公平分担,而资本积累的成果由全体人民共同分享。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资本积累方式,与西方早期依靠掠夺本国和殖民地国家资本的方式有着本质不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通过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国家积极履行经济职能实现了对资本的节制,让人民成为资本的主人、让资本为人民服务,而不是让资本凌驾于社会之上,让人民为资本服务、成为资本的附庸。正是由于党领导人民驾驭了资本,所以中国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让全体人民都能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并分享成果,而且有效避免了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从而侵蚀民主,真正让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历史地、发展地、辩证地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存在的各类资本及其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是带动各类生产要素集聚配置的重要纽带,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发挥资本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必须认识到,资本具有逐利本性,如不加以规范和约束,就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因此,要设立“红绿灯”,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形成框架完整、逻辑清晰、制度完备的规则体系。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导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要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升市场准入清单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要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依法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培育文明健康、向上向善的诚信文化,教育引导资本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信用信义、重社会责任,走人间正道。
习近平总书记对资本的深刻阐述,落实在政治领域,就是要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资本通过利益输送向政治领域渗透等情形及其处分作了规定;《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严惩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坚决防止资本对权力的渗透。又如,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强调要保证基层群众代表比例,决不能依据地位、财富、关系分配政治权力。根据《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参选各级人大代表,不因个人的家庭出身、经济条件等而受到影响;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选举活动应当在选举的主持机构统一组织下进行,代表候选人不应当也不必要自行募集资金、接受资助和自行拉票;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公民参加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这些规定,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不同,有效避免了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干涉影响国家政策和立法,有效防止了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金钱对民主政治侵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严肃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充分体现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坚决防止了资本和金钱对民主的侵蚀,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衷心拥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