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休宁县志》初探

2023-07-26 13:01
史志学刊 2023年2期
关键词:休宁休宁县弘治

王 浩

(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39)

古代徽州地区的方志纂修起源甚早。南宋淳熙二年(1175)罗愿编修的十卷本《新安志》,不仅是徽州也是安徽地区留存至今最为古老的地方志,在现存三十三部宋志中尤负盛名,在我国志书发展史上具有重大影响[1]黄苇等.方志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P436)。明清时期徽州地区府、县方志的纂修持续不断,且体例精严、内容丰富,不仅成为徽学以及明清史研究的资料宝库,而且这些方志本身也受到学者们的关注[2]相关论著如刘道胜《徽州方志研究》(黄山书社,2010)、蒲霞《明清以来徽州方志编纂成就》(安徽大学出版社,2013)等。。然而少数徽州方志因藏于“秘府”,阅览不便,以往学者多未能窥其全豹,对其史料价值更无清晰的认识,嘉靖《休宁县志》即属此类。有鉴于此,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草成此文,拟对国家图书馆藏嘉靖《休宁县志》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和史料价值等展开讨论。

一、基本情况

《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著录嘉靖《休宁县志》的基本信息为:八卷,明宋国华修,吴宗尧、陈有守纂,明嘉靖二十七年(1548)刻本,收藏于北京图书馆(今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存卷1—6)、安徽省图书馆(存卷5—6)、安徽省博物馆(今安徽博物院)[1]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主编.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M].中华书局,1985.(P470-471)。本文所用即国家图书馆藏本,其基本信息被著录为:明徐滋等纂,宋国华修,明嘉靖刻本,九行二十三字白口四周单边[2](明)徐滋等纂,(明)宋国华修.休宁县志[M].明嘉靖刻本.国家图书馆藏,馆藏书号:11791.案:本文所引嘉靖《休宁县志》内容均出自此刻本,因无准确页码,故不标注。。对比上述两种记载可知,关于嘉靖《休宁县志》的纂修缘起、纂修者、刊刻时间等问题,尚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欲明了嘉靖《休宁县志》的纂修缘起,不得不从明代休宁县首部方志——弘治《休宁志》说起。

弘治《休宁志》的编修由明代徽州著名学者、官员程敏政主持,前后经欧阳旦、张錞两任休宁知县,历经十年方告成功。程敏政在为该志所作序言中,详述了弘治《休宁志》的成书过程:

安城欧阳君(即欧阳旦)以成化辛丑(十七年,1481)冬来知休宁县事,明年春以县志为属。会予服阕将还朝,久弗克成也。乙已(二十一年,1485)秋掇拾而成焉,盖书之为图者一,为志者十有八,文之附者十有六,诗之附者四,总之为卷三十有八。君得之,又大加搜辑而校刻之。刻成,以监察御史召,故书虽就绪,而其间字之讹者未整也。乃复以摹本来,俾有所是正而后印布焉。戊申(弘治元年,1488)冬予以斥归田,君亦出按于蜀。庚戌(三年,1490)秋则又以书抵予与继知县事中山张君(即张錞),请卒其事,值予病中不能执笔。明年(四年,1491)夏疾少间,而张君复有台宪之征,始克翻绎旧本,则知张君尝以其暇日重加校阅,可传矣。[3](明)程敏政.弘治休宁志[M]//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29册.书目文献出版社,2000.(P458)

引文末句“可传矣”似非程敏政内心的真实想法。在弘治四年为《休宁志·凡例》所作的一段按语中,透露出程敏政对该书的不满之情:

右凡例十条,初定著以语欧阳君,君亟是之,曰:“据此必有可传者。”会予与君前后入京,未及竣事,附者益众,率与此例不协,而鄙文又多在焉。不伦之诮,其能免乎?志之以谂观者。[3](P460)

自成化十八年至二十一年,程敏政已经初步编成三十八卷的《休宁志》,欧阳旦“大加搜辑而校刻之”。由于仍然存在“字之讹者未整”等问题,故该书并未“印布”,仍处于校订阶段。数年间程敏政几经宦海沉浮,欧阳旦也早已调离休宁,当弘治四年程敏政“翻绎”时任知县张錞“重加校阅”的稿本时,一些不合《凡例》的“鄙文”混入其中便不难理解。

有鉴于此,至迟在正德末年,休宁县已有新修县志之举。嘉靖《休宁县志》卷首在收录程敏政为弘治《休宁志》所作序言后,附有正德十六年(1521)休宁县儒学教谕黄彦所作按语一段,对此事记载颇详:

按:程先生(即程敏政)序云是书(即弘治《休宁志》)成于弘治之初年,其凡例大要盖先生所自定者。今摹布已久,字形漫灭,渐不可识别。去年(正德十五年,1520)冬太守留公(即留志淑)欲更新之,未即举。会通守马公云程来视县事,亦以政暇而慨斯录之未整也,属(黄)彦命诸生翻写重刻,厘为十卷,其科第、人物、宦迹、题名之当续者稍补其未备。至于剪烦汰冗,以就清实,盖已去什之七矣。功未讫,留公改守杭而旧守张公(即张芹)复来为郡,见二公锐志此举,亟是之而遂督以成。况曩者先生(即程敏政)自笔于凡例之后,谓是书未及竣事而与县尹欧、张二君随被诏征,是后滥附者益众,率与原例不协,而鄙文又多僣入,使有不伦之诮,则所以删为实录而继成先生之初志者,不于诸公之手而何哉!正德辛巳(十六年,1621)仲春之吉休宁县儒学教谕新会黄彦谨识。[1]案:此段引文出自嘉靖《休宁县志》卷首所录程敏政《休宁县旧志序》文后所附正德十六年(1521)休宁县儒学教谕黄彦所作按语。

正德末年黄彦主持的修志得到知府留志淑、张芹以及署理休宁知县的通判马云程等府级官员的大力支持。此次修志起因于担心弘治《休宁志》(按:以下或简称弘治志)“摹布已久,字形漫灭,渐不可识别”,遂由黄彦命诸生“翻写重刻”,并增补“科第、人物、宦迹、题名”等部分的内容。但此次修志并未就此止步,而是将多达三十八卷的弘治志“厘为十卷”——诚如黄彦所言:“剪烦汰冗,以就清实,盖已去什之七矣。”可见正德末年的修志之举,最突出之处是对弘治志大加删削。虽然由于此次修成的十卷本新志(按:以下或简称正德志)已佚,其“剪烦汰冗”的标准不得而知,不过我们仍可通过下文有关嘉靖《休宁县志》对于弘治志删削修改的讨论,略见其中梗概。

然而正德志的质量似乎并不尽如人意。宋国华于嘉靖二十四年(1545)莅任休宁时,“尝索志,得正德末季新本观之”,但“于心不能无疑,既询诸学子、大夫、士,固皆不满焉者”。宋国华随即又阅读了弘治志,对该志“滥附者众,而鄙文又多僣入”的弊病深以为然。加之弘治志修成至当时已近六十载,“其间政令之因革,人材之兴谢,建置之废举,时变之高下”亟待增补。宋氏遂慨然有“修辑纂成”之志,并于“公余每就批阅,间有取舍”,但“以浅昧不敢执笔”[2](明)徐滋等纂,(明)宋国华修.休宁县志[M].明嘉靖刻本.国家图书馆藏.(宋国华《重修休宁县志序》)。这虽是宋知县的自谦之词,但作为一县之长政务繁忙,确实很难全身心投入修志工作。因此,嘉靖《休宁县志》(按:以下或简称嘉靖志)的实际纂修者为休宁县儒学的教官和生员:

浙东徐君滋、洛中王君璋皆以时髦来典学政,尤邃史学,余因托焉,二君亦乐从事无难色。又属庠弟子员吴生宗尧、陈生有守、金生珙、金生时中、徐生良玉、汪生堦辈,悉以平日得诸所尝闻见相与讨论,编摩为卷凡若干……[2](宋国华《重修休宁县志序》)

负责嘉靖志修撰的儒学师生共计八人。徐滋为浙江临海人,王璋为河南汝阳人,二人均为贡士,分别于嘉靖二十三年、二十四年出任休宁县儒学训导[2](卷四《官政类·历官》)。吴宗尧等六位县学生员生平事迹或详或简,如陈有守的生平详见同为休宁人的吴子玉所撰《陈山人六水先生行状》一文[1](明)吴子玉.大鄣山人集[M]//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41册.齐鲁书社,1997.(P693-694)。其余五人事迹,或见于嘉靖以降的县志中,如康熙《休宁县志》即提到吴宗尧、汪堦分别是嘉靖四十三年、三十九年的贡士[2](清)廖腾煃修,(清)汪晋徵等纂.康熙休宁县志[M]//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安徽省·第90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5.(P617);或湮没不彰。值得注意的是,这六位儒学生员都没有取得较高的科举功名,预修县志便成为其履历中值得一提的事迹[2](P617)。

结合以上讨论可知,国家图书馆将嘉靖《休宁县志》著录为“明徐滋等纂、宋国华修”较为准确,但“明嘉靖刻本”的提法过于笼统。按此次修志费时不长,宋国华提到“凡三越月稿成”,但又明言嘉靖志“始事于丁丑(嘉靖二十六年,1547)之六月,而明季孟春亦既竣工”[3](明)徐滋等纂,(明)宋国华修.休宁县志[M].明嘉靖刻本.国家图书馆藏.(宋国华《重修休宁县志序》)。应是书成之后刊刻也用时三月,宋国华的序言落款时间为“嘉靖二十七年岁次戊申春正月望日”即为佐证。这也应是《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将嘉靖《休宁县志》的刊刻时间定为是年的原因所在。但国家图书馆所藏嘉靖《休宁县志》的刊刻时间并非此时,原因有二:其一,该书卷四《官政类·历官》提到了宋国华的继任者、嘉靖二十七年出任休宁知县的耿随卿,以及嘉靖二十八年的县丞崔允孝、教谕刘廷举。其二,该书卷六《人物类·儒硕》程敏政传记后,附“林腾蛟曰”按语一段,落款为“嘉靖甲寅(三十三年,1554)仲冬朔日,赐进士文林郎知休宁县事闽永安林腾蛟命工附梓”,则国家图书馆藏嘉靖《休宁县志》应为嘉靖三十三年增刻本。

二、主要内容

对于嘉靖《休宁县志》的体例与内容,宋国华有如下概述:“纲则大书,目则分注,既立凡例以正其议,又各为小序以括其意。大抵皆出入前志而稍加增损,一揆诸时与事之足稽而特黜乎论之弗协者。”[2](宋国华《重修休宁县志序》) 宋国华除了提及新志在纲、目、凡例、小序等具体“书法”上的特色外,更强调新志在“前志”基础上的“稍加增损”。结合前文对弘治志、正德志的分析可知,宋氏所谓的“前志”应是黄彦主持编纂的十卷本正德志。虽然正德志也存在不足之处,但其对弘治志大刀阔斧的“剪烦汰冗”则为嘉靖志所继承,这也应是后者用时三月即告修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尽管正德志将多达三十八卷的弘治志十去其七、厘为十卷,体量已经大为缩减,嘉靖志的卷帙在此基础上仍有减少。国图藏嘉靖《休宁县志》目录做六卷,但正文内容实为八卷,即多出卷七《词翰类》、卷八《杂志类》。末两卷与前六卷在字体、版式等方面并无不同,应非日后增补新刻。但可以确知,嘉靖志较之正德志又省去两卷。我们将留存至今的明清时期五部《休宁县志》[4]案:清代除康熙《休宁县志》外,尚有嘉庆二十年(1815)和道光三年(1823)两个版本的《休宁县志》。道光三年刻本《休宁县志》是在嘉庆二十年刻本的基础上增删而成,具体研究可参刘猛.嘉庆〈休宁县志〉版本述略[J].图书馆杂志,2017,(1).为简便计,本文明清《休宁县志》作五部论。的目录列表如下,借此讨论嘉靖志在主要内容上之于弘治志的因革损益,以及对于后世方志的重要影响。

明清时期五部《休宁县志》目录对照表

通过上表可见,相较于弘治志,嘉靖志在主要内容上有如下变化:

其一,卷目设置,化繁为简。

表1 所见,弘治志卷八至卷十八为人物志,除荐举题名、科贡题名合为卷十五,方技、流寓合为卷十八外,其余各卷均是某一类人物单独成卷,分类过于琐细。嘉靖志则将与科举相关的进士、举人等并为卷五《选举志》,其余均归入卷六《人物志》,卷目设置更为简洁。

其二,纪述题咏,尽去重复。

表1 所见,嘉靖志对弘治志最大规模的改动,是将后者多达十六卷的《附文》大量删削,压缩为卷七《词翰类》中的《纪述》。此外,弘治志卷三十五至卷三十八合计四卷的《附诗》也被压缩为嘉靖志卷七《词翰类》中的《题咏》。至于嘉靖志《词翰类》剩余的《书目》也是压缩弘治志卷七《书目一、书目二》而成。之所以作此改动,嘉靖志编者理由如下:

休自宋南迁,历世常为畿辅邑,渐濡道化,文士彬彬,故旧志载辑类多文胜而辞尚体要,惟纪治述事在所不遗焉。余可略者,以有《新安文献志》在也。[1](明)徐滋等纂,(明)宋国华修.休宁县志[M].明嘉靖刻本.国家图书馆藏.(卷七《词翰类·纪述·序》)

的确,笔者在阅读程敏政辑撰的《新安文献志》时发现,该书所收人物传记与弘治志《附文》部分所收人物传记,重复之文多达二十余篇,且还存在同一人物之志铭两书收录不同篇目的情形。地方志虽然具有保存地方文献的重要功能,但既有作为地方文献总集的《新安文献志》留存,休宁地方县志确实没有必要重复收入此类文章。

其三,因时制宜,适当增补。

除了因时间变化对职官、科第等内容有所增加外,嘉靖志对弘治志卷一至卷六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编排。弘治志卷一的内容过于庞杂,嘉靖志将其析分为卷二、卷三并有所增补。如将卷一中贡赋、田亩、租税、户口等有关社会经济的内容提出,增补入杂赋、差役等内容后,成为嘉靖志卷三《官政类》的主要内容。此类改动颇多,对比表1 即可发现,此处不再一一赘举。

当然,嘉靖志在一些卷次内容的编排上仍非尽善。如卷三《官政类》除了前述社会经济方面的内容外,还有公署、学校、坛壝、桥梁等,这些内容并为一卷,虽统以“官政”,仍稍显不伦不类。继修的万历《休宁县志》对此的修改较为合理,将有关社会经济方面的内容单独成卷为《食货志》,如此名实相副。万历志对于嘉靖志的修改很多,参考表1 亦可看出。不过,嘉靖志八卷的基本体例为万历、康熙二志所继承,虽然在卷次名称及具体内容上有所变更,但舆地、建置、食货、官师、选举等主要内容始终被保留。直到道光志卷帙增至二十四,颇有回归弘治志之势。

综上,嘉靖志的体例、内容继承了正德末年黄彦主修的十卷本新志,对弘治志进行了合并删改、析分增补。后世的万历志、康熙志虽因时制宜对嘉靖志不断修改,但嘉靖志八卷内容的基本架构一直未变。因此可以说,在明清时期的《休宁县志》中,嘉靖志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三、史料价值

长期以来,学者们对于嘉靖《休宁县志》可谓“只闻其名,未见其面”,故而该书的史料价值往往为人所忽视。以下,通过例举并解读该书所存部分经济史、社会史方面的珍贵资料,揭示该书对于徽学乃至明清史研究的重要价值。

经济史方面。前已提及,嘉靖志将弘治志卷一中的贡赋、田亩、租税、户口等有关社会经济的内容,增补入杂赋、差役后列入卷三《官政类》,这充分体现出方志编者对于有关国计民生的赋役事务的关注。不仅如此,嘉靖志编者强调休宁“田瘠而寡,农贫且艰”,为了满足税赋所需不得不求诸“贸易”的现实:

山多田少,民率贸易以供国需,其贸易大概种杂树及杉木为屋料,熏野味及彘肉为食品,采茶为饮,缉苧为服,捣桐为墨,抄树为纸,煎油漆为器,剥乌柏为烛,其余水竹棕毛及药物之类,亦不遗余力矣。[1](明)徐滋等纂,(明)宋国华修.休宁县志[M].明嘉靖刻本.国家图书馆藏.(卷三《官政类·田赋》)

此处的“贸易”仍是基于当地山林土产的建材、食品加工以及茶墨纸漆等手工业生产基础上的商品交换,与徽商兴起后的大规模商品经济不可同日而语。

对于嘉靖以后逐步兴起的赋役改革,嘉靖志也有关注。在叙述休宁县民众承担的各类差役——正役、杂役、银差后,纂修者有如下一段按语:

按本县派佥军需差徭,十年一充。里役、军需及祇应等项,照里甲户下成丁人口、民米多寡均派办纳。十年一佥差徭,凡十甲中一甲与六甲对差,即里役后之五年也。其差徭,有银差、力差,照里甲下户下成丁人口、民米多寡佥派该纳。凡奉会计大例,民米每石定银一两有零,每丁定银二钱有零,计五丁折民米一石,所以便赤贫畸零户也,而民安此定额久矣。至嘉靖丁酉(十六年,1537)县承抚台会计,始为变例,乃立通融军需之法,于休、歙二邑,每三丁折米一石,而民由是困矣。其法大率,军需、一年里役并五年里甲通融均派,欲以分见年一里之劳。殊不知递年征输之烦扰,实经五年里役之充貱;五年里甲之办纳,反受积年加耗之频仍。至于易三丁折米一石,六邑分为两例,尤为不均之叹。今通融军需,势不能行,渐以复旧;而三丁折石之弊犹存,小民何以堪命?此变例之所以难也,恤民隐者宁不亟为图之?[1](卷三《官政类·差役》)

文中“通融军需之法”有两个要点:其一,“军需、一年里役并五年里甲通融均派”,此即嘉靖十六年南直隶巡抚欧阳铎主持在苏州、常州、松江等江南地区推行的征一法改革的主要内容[2]案:关于征一法的相关研究,参见丁亮《明代浙直地方财政结构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140—156页。(P140-156)。此段材料提示我们当时徽州也推行了征一法改革,但该法弊端颇多,“递年征输之烦扰,实经五年里役之充貱;五年里甲之办纳,反受积年加耗之频仍”,因此该法在徽州施行数年即告停止,“势不能行,渐以复旧”。其二,休、歙二县改五丁折米一石为三丁折米一石。此举实由休宁知县傅灿提出,关于此事的起因、经过及影响,吴子玉《纂采嘉靖间休邑事略·丁口略》一文有详细讨论[3](明)吴子玉.大鄣山人集[M].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41册,齐鲁书社,1997.(P606-607)。笔者也曾以傅灿的这一改革为例,探讨明代知县在具体施政过程中如何处理朝廷功令与地方公议的关系[4]王浩.在朝廷功令与地方公议之间——从嘉靖、万历年间休宁县的赋税争议看明代的知县行政与地方社会[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嘉靖志关于此事的记载显然引起了宋国华、林腾蛟等知县的注意,他们多次请求恢复五丁折石米的旧制;并且,林腾蛟在擢升御史后还上言此事,但都没有结果。

社会史方面。嘉靖志对于明代休宁县社会风俗的记载也值得注意。该书卷二《舆地类·风俗》在记载本地的风俗民情时,除了引用朱熹、朱模、赵汸、程敏政、汪循等人的论述,对于当时休宁的社会风尚,特指出两点:

婚姻交际以门第相高,如其类虽贫贱不遗,否则虽富贵不齿。冠婚丧祭,士夫家多循文公家礼,但凡民遭丧,泥于流俗,侈斋醮、广祭奠,致有倾业而莫之顾者。

凡民亲丧既殡,不即营地以葬。富者为屋殡于山野,贫者仅复(覆)以茅茨。寖为风雨之所伤,樵牧之所毁,至有暴丧柩、露骸骨而不忍见者,由俗溺于阴阳家祸福之说择地择日,多方拘忌而不早为之所。甚或继嗣衰弱,历世不克举葬者往往有之,其暴露无能免矣。殊不知人死藏于土,则体魄有归,雨阳不侵,雷雹不震,得阴静即远之义。今徒知地风水泉之患而不知暴露之患为尤大也。矧天道福善祸淫,其盛衰消长之变一定而不可移者,君子亦为尽其在我以听命于天而已。乃惑《葬书》之说曰“神功可夺,天命可改”,有是理哉?司马温公欲焚其书而禁绝其术,此吾休民所宜猛省改图者也。

所论丧事侈费、停棺不葬的恶俗并非仅见于此。嘉靖志卷七《词翰类·纪述》所收欧阳旦《教民条约》一文,详细记载了欧阳旦在休宁知县任内(成化十七年至二十二年,1481—1486 年)推行乡约的基本情况,是研究明代徽州乡约推行的重要文献[1]王浩.明代徽州的乡约推行与县域治理[J].江西社会科学,2021,(8).。《教民条约》共八条,对于休宁县在明代中期的风俗多有提及,其第四条所论也是停棺不葬:

士、庶人之丧,逾月而葬,此古先圣王本天理人情之分定而为之中制,万世由之,有不可易者。照得本县有等愚民,惑于阴阳风水之说,将父母、兄弟、妻子之丧柩浅葬浮露,有三、两年者,有五、七年者,风霜雨雪之侵损,恬年不动心。合仰沿门晓谕,今后丧葬之礼,务要照依古制,其有故违者,开注前件以凭查理。

针对该县民人多将丧柩浅葬浮露、甚至常年停棺不葬的现象,欧阳旦要求民众照依古制,如期下葬。不过,从成化至嘉靖这六七十年间,停棺不葬被一再提及,足见该种习俗对于徽州民众的影响根深蒂固。

此外,《教民条约》第五条描绘了某些休宁民众热衷崇拜各类民间神祇、忽视祖先祭祀的现象;第八条则指出当时存在不少“愚妇”轻生自杀,以及商人正室虐待姬妾致死的情况。这些都属于欧阳知县希望通过乡约加以整齐纠正的败风恶俗。总之,嘉靖《休宁县志》关于明代中期休宁社会风俗的记载提示我们:对于明代徽州社会的认识不能停留在“典型的宗族社会”“东南邹鲁”等刻板印象中,民间社会、日常生活远比士大夫在族谱、文集中建构出的“正统化”论述更为复杂多面。

结 语

明清徽州素有“文献之邦”的美誉,在数量众多、类型丰富的典籍文献中,徽州方志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所论嘉靖《休宁县志》更是其中的佼佼者。

嘉靖《休宁县志》的纂修由时任休宁知县宋国华首倡其事,具体纂修者为休宁县儒学的两位训导、六位生员。此次纂修始于嘉靖二十六年六月,费时三月即告成功,并于次年刊刻。不过,本文所使用的国家图书馆藏嘉靖《休宁县志》实为嘉靖三十三年增刻本。在继承正德末年黄彦主修的十卷本新志的基础上,嘉靖《休宁县志》对于弘治《休宁志》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删削合并、因时制宜的调整增补,由此形成八卷本的内容体例被后世的万历、康熙两部《休宁县志》所沿用,在明清五部《休宁县志》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嘉靖《休宁县志》的纂修者坚持并贯彻有裨治道的修志追求。前引宋国华所言该书每卷细目前均“各为小序以括其意”,如在卷三《官政类·储蓄》小序中,纂修者不仅指出储蓄以备凶荒的重要性,更指出休宁仓储在盘查、放赈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希望当政者留意并加以革除。正是出于有裨治道的追求,嘉靖《休宁县志》保存了《教民条约》等反映当时徽州社会经济、民生风俗的珍稀史料,对于我们研究明代徽州经济史、社会史具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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