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 彦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部署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时强调,要“健全党纪国法相互衔接、权威高效的执行机制”,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出了更高要求。
纪法贯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党纪和执行法律之间实现有机、顺畅的衔接,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法法衔接,主要是指在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间,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之间,实现在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工作职责、案件管辖、权限措施、工作程序、证据要求、处置政策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各方面的顺畅衔接。有效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抓住政治这个根本。党纪国法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与生俱来的基因。纪委监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执纪执法双重职责,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是工作需要,更是政治要求,贯穿其中的灵魂是政治。一要深刻理解政治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意义,站在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厚植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上,深刻理解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重大意义,持续增强纪律意识、提高法治思维,努力提高从政治、大局、政策的高度看待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切实增强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二是贯通纪法、衔接法法要用政治要求作为工作标准,确保实体内涵贯通一致、程序规定无缝衔接,避免纪和法、法和法之间出现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
二是抓住队伍这个关键。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工作实践中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关键在人。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反腐败职权和力量的集中统一,丰富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还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任务的需要,在纪法知识、思维、理念、方式、方法和经验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和弱项,还不能精准熟练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目前,重点要增强干部队伍的纪法意识、法治思维、法律知识水平,提高精准把握政策、贯通运用纪法的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政治成熟、精通并能够精准严格执行纪法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人才保障。
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党员干部到太原市图书馆马克思书房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三是抓住程序这个要害。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成果大量体现在程序设计上。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了大量的程序规定,初步构建起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框架,但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还有一些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现行纪律法律没有中止审查调查和恢复审查调查的程序规定;类似于疫情影响的抵扣留置期限,虽然现在也可以抵扣,但相关规定为全国人大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回复意见,缺乏权威性,留置的种类没有细化,缺乏保护性留置的规定;很多地方规定,外地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通过当地纪委监委才可以调证,缺乏异地执纪执法便利性法律规定,导致取证效率低下;一些问题线索处置、初核情况处置和审查调查情况处置方式具体适用情形不明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还有一些不明确、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对照相关纪法规定进行细致梳理,细化纪法规定,统一程序标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做到纪法一体贯通、法法无缝衔接。
四是抓住实体这个核心。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成效最终要体现在案件结果上。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活动中,一要坚持纪法双施双守,既要查违法犯罪,更要查违纪问题,一体考虑、一体安排、一体推进,不能偏废其一。二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全面、客观、文明、规范搜集证据,精准把握纪法界限,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枉不纵,让被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