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对于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公正司法、引导全民守法、保障人民权利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当代价值。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精神
作为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并以独具一格、泽被东亚的“中华法系”而闻名中外。其核心精神要义,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一) 以人为本,明德慎罚
以人为本,或者说人文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随着周代礼乐制度的确立,统治者提出“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作为立法定制的指导思想,反对无视民意,滥用刑罚。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更是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将道德教化视为提升人民素质,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之法。宋代理学家大部分发扬了这一传统,倡导宽刑爱人的法治主张。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传统中,这种凸显以人文本,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法律制度并不鲜见。比如,大部分朝代都严格控制对死刑的决定权。又比如,从体恤孤寡老人的存留养亲制度、照顾孤幼儿生活的检校制度、维系家族内部团结的亲亲互隐制度,都可见这种以人文本、明德慎刑的优秀法律文化因子。
(二) 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综合考量,在以国法定罪量刑的同时,上不违天理,下不违人情,以期达到情理法的高度统一,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突出特色和价值追求。也是中华法系中最受人称道的地方。中国古代的官员在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并没有只拘泥于法律条文,僵化教条的执行法律。因为在他们看来,社会处于变动之中,法律不可能做到完善,执法者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司法,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最后的裁断。在法律不够健全的人治社会,这样的做法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
(三) 追求和谐,调处息争
在司法审判中,旨在促进和谐,调处争端,以求根本解决之策,并寄望于实现终极的正义,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又一鲜明特色。追求无讼,并不是简单的不问是非,息事宁人,而是发挥执法者的智慧,从根本上解决纠纷,避免今后矛盾的继续激化,以期达到长时期的和睦相处。众所周知,以家族本位为基础的熟人社会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受生活场域的限制,大多数社会纠纷往往发生于家族内部或熟人之间。所谓“抬头不见低头见”,法官在执法中多半会考虑到如何保障诉讼双方在今后的友好相处。正如孔子所言,“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追求和谐、调处息争,通常被看做是解决纠纷的根本之道。这实际上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倡导的调节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的最佳方式。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受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可避免地带有不少封建性的糟粕,但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归根到底是中华文化的复兴,而中国式现代化的源头活水也蕴藏在中华文明的传统之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更离不开中国传统文化的因素。
(一)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定包括中华文化和文明的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其中非常闪光的一部分,理应得到传承和弘扬。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问题,并多次强调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重要性。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这是突出中国特色、彰显中国气派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更是包含着大量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因素,我们没有理由不去重视、继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二) 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发展,需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集中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擘画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来发展图景。简言之,我们要實现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中国之治,中国之治必须根植于中国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丰富的治国理政资源,尤其在调节人伦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是“中国之治”的得力资源和可靠保障。
(三)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全面依法治国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充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源头活水。近代以来通过移植西方法律来完成中国近代法治转型的失败已经充分证明:法治的现代化必须依靠内生性的资源,要充分挖掘和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才有可能完成从传统向现代社会的法治转型。在此过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理应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旧时代的产物,在其传承过程中不能奉行简单的“拿来主义”,盲目照搬照用,而是必须经过现代性的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化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 科学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和糟粕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要真正做到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本原则,做到科学继承,古为今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定要“不忘本来”,重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认真总结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法治实践,充分利用好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和实践资源。
(二) 合理借鉴外来法律文化传承中的先进经验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意味着闭目塞听,盲目排外,拒绝吸收和借鉴外来优秀法律文化。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一切外来国家有关法律传承和发展的有益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中国文化中的“兼收并蓄”“兼容并包”“和而不同”等思想,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底色。中国当代法律文化中,亦不乏近代以来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应该以本国法律文化传承为主,同时吸取外来的先进经验,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做到洋为中用。
(三) 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我们法治建设的目标必然是体现广大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与传统社会的法律文化的性质有着天壤之别。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理应依据这一基本国情,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过程中,以人文本、明德慎罚、以公心持公法的法治理念,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的司法智慧,以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为目标,以民间无讼、天下大同为追求的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都是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应有之义。
(作者:陕西省咸阳市咸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邮编712000)
作者简介:白贤,男,咸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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