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社工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运用

2023-07-24 15:52:07宋杉杉
经济研究导刊 2023年12期

宋杉杉

摘   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目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及挽救,避免其被标签化,其核心工作是对其前期的调查与考察期内的监督、矫治。从理念、工作方法、专业素质等方面司法社工为该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有力帮助,相关部门与机构也在积极探索,通过进一步的融合、提升,司法社工会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充分实施发挥重要作用。当然,司法社工在介入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时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因此,首先分析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司法社工制度的基本理论,然后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的困境,进而分析司法社工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结合的合理性,最后给出司法社工如何更好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运用的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司法社工;监督考察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12-0152-03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我国的刑事司法模式从传统的惩罚性模式向现代的恢复性模式的转变。其核心工作是通过考验期的监督和矫治,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及挽救,让涉罪未成年人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帮助其更好回归社会。这一制度的充分实施,必然需要大量的专业性社会调查工作、教育及行为矫治工作,这些单凭检察机关很难完成,而司法社工为该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有利帮助。

一、相关基本理论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念,对未成年人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为了进一步体现这一立法宗旨,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这一特别诉讼程序。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称暂缓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根据其罪责、悔罪表现、犯罪原因、犯罪手段、人身危险性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针对该涉罪未成年人没有立即追诉的必要性的,则暂缓起诉,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规定的义务,若涉罪未成年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义务,则最终不再提起诉讼的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要件:(1)主体仅限于未成年人;(2)罪名特定,仅针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三类犯罪;(3)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4)符合起诉条件,确有悔罪表现。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体现了传统的刑事惩罚性司法模式向现代的恢复性司法模式的转变。其理解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侧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及挽救,通过考验期的监督和矫治,让涉罪未成年人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对其进行人格矫正,帮助其更好回归社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方面有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能减少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数量,实现诉讼分流的目的。

(四)司法社工的概念

司法社工的概念源自美国。在美国,司法社工是指具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学科背景的社会工作人才,在相关法律颁布为支撑的背景下,以犯罪预防、矫正违法犯罪行为为服务目标而开展的各类服务活动[1]。在英国,司法社工是指致力于预防犯罪、减少重新犯罪、促进违法犯罪人员重返化会、增加社会对违法犯罪前科者的包容等各项社会工作服务[2]。我国学者关于司法社工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学者何明升认为,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由特定价值理念与实务逻辑所决定的复合系统,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刑事司法机构在其中相互依托,面向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中的受助者,通过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而推动社会变革、改善人际关系和促进问题解决[3]。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困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以来,其在刑事诉讼分流、减少诉讼、减少刑事审判机关及刑事执行机关的工作压力、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现实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运行情况与其理念上的目标依然有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囿于现实困境,适用率不高

1.检察机关工作量增大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既要负责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又要负责对涉罪未成年人考察期內的监督考察,还要根据考察结果作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全程负责,其工作量要增加许多。据统计,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工作量是公诉案件的2.5倍,是相对不起诉案件的5倍,相比之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工作量远远大于提起公诉和相对不起诉[4]。

2.考虑考察难度,区别对待涉案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是对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矫治,从而节约司法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只要涉罪未成年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就应当公平对待,不应区别对待。而现实中,在涉罪未成年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时,检察机关会更多考虑其开展监督考察工作的难度,从而对涉罪未成年人区别对待。从司法实践上看,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形下,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在校学生和在本辖区有固定工作、固定居所或者户籍在当地市区、县城的人员[5],而对于户籍非本辖区的流动涉罪未成年人,虽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但因为考察难度大,则较少采用该制度。

3.存在重合情形时,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

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二者都是犯罪事实清楚、罪行较轻、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适用的,二者都具有程序分流、节约刑事司法资源的目的,但二者在适用主体、适用罪名、刑期要求、悔罪要求、稳定性等方面又具有明显的不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有时同时满足这两种不起诉的条件。《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第21条规定:“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可见,这两者制度存在重合时,相对不起诉优先适用。此外,考虑到相对不起诉制度还不需要后期的监督考察,对于检察机关和涉罪未成年人来说都更加方便,从而导致在实践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较少。

(二)监督考察流于形式,改造、矫治效果不佳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核心的地方是对涉案未成年人在考察期内进行监督考察,以免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罪犯标签,从而更好地教育、改造、矫治涉罪未成年人,使其更好回归社会。但若考察监督工作由检察机关具体实施,则很难达到其目的。实践中检察机关本身就案多人少,涉罪未成年人考察监督又大量需要工作,办案人员难堪重负;此外,又没有形成完善的外部支持体系,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难以充分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存在流于形式的风险。

(三)资金来源有限

检察机关开展考察监督需要社区、学校、家庭、社工组织、考察基地等社会力量的参与,而组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基地以及购买社工服务进行专业的考察帮教工作等均需要大量资金,但地方财政拨款却往往十分有限。

三、司法社工与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契合及实践探索

(一)司法社工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契合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加速司法社工的构建需求

著名的社会工作学者佩恩认为,社会工作的构建需要三股力量,它们分别是“创造和控制社会工作者专业的力量;主动寻求帮助或被动地转介至社工处的人们,被称为案主的力量;改变开展社会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力量”[6]。而现实中,我国已经存在了社工组织及人才,涉罪未成年人有被监督、矫正的客观需求,刑事诉讼法针对涉罪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已经形成。可见,构建司法社工的三股力量已经具备。

2.理念上的一致性

社会工作关注社会问题、关注弱势群体,坚持利他主义。其工作中坚持的接纳、个别化、保密等原则都很适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及考察期内的监督工作。社会工作者结合其社会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案主)制订矫正方法,其相信案主具有自我改变的潜力,且其还注意保护案主的隐私,这些都十分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在要求。

3.司法社工可以弥补办案机关的不足

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犯罪构成及证据收集上,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行为分析、心理分析很少。而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行为分析有助于决定是否适宜采用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矫正、监督手段,其往往需要延伸到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教育程度、成长背景、平时表现等多方面的调查分析,可是办案机关没有精力,也缺少相应的专业知识开展上述工作。社会工作者最常见的工作方法就是社会调查、个案分析,这些能够缓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的实际效果。

4.司法社工可以协助检察机关整合社会资源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罪行较轻、有悔改态度的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及矫正。因此,决定采用附条件不起诉后,检察机关有大量的、专业的监督考察工作要做。而这些工作仅依靠检察机关是很难完成的,其需要包括家庭、社区、学校、政府、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的参与,而社会工作者可以协助检察机关整合社会资源。

(二)司法社工在附条件不起诉领域中的实践探索

为了解决上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开始探索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发挥司法社工的作用。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团区委、明苑集团、仁助社会工作者事务所合作成立了“仁助新起点实践中心”“明苑新起点实践中心”两个监督考察场所,其中“仁助新起点实践中心”用于考察本市户籍的或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非在校涉罪未成年人,“明苑新起点实践中心”用于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监护条件的非在校涉罪未成年人。此外,多地人民检察院也在积极尝试将司法社工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中,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司法社工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和风险评估。由于司法社工的介入,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有一定的不足,如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司法社工的工作范围不明确、司法社工的工作质量缺少考核等。

四、司法社工有效介入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司法社工服务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对评估、监督考察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并没有具体明晰的工作内容的规定。司法社工可以结合其专业特长在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决定是否采用附条件不起诉前的调查评估,二是考察期限内的监督、矫治。调查评估的目的是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及社会关系、性格、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被害人谅解等情况,然后将评估交给检察机关,由其在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予以参考,也为后期制定具体的监督、矫治计划提供依据。监督、矫治工作是结合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的特点制订帮扶教育计划,为其设定具体的义务,并对其行为进行记载与分析。

(二)积极培养本地专业的司法社工组织

司法社工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工作涉及到心理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矫治、法律知识、社会调查、技能培训以及亲子关系教育等综合性、专业性的内容。而我国司法社工工作开展的时间较晚,专业人才较少,且未形成成熟的工作规范,因此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积极培育与扶持本地青少年社工组织和司法社工的发展。

(三)建立观护基地,实现法律适用的公平

非本户籍或在本地区无固定住所的涉罪未成年人由于监督、帮教难度较大,因而起诉率较高。为了体现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可以参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尝试建立政府主导、联合企业与司法社工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帮教基地,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监督、矫治、培训、评估的稳定场所。

(四)合理选择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如果对涉罪未成年人存在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重合时不加区别地一概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可能会使涉罪未成年人认识不到其行为的错误性,达不到改造、矫治和教育未成年人效果。因此,建议由司法社工针对具体涉罪未成年人展开社会调查,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之前有经常实施违法行为、经常出入不良场所、有不良社会关系、缺少家庭监管等情况,即使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也应考虑采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而达到教育、矫治、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五)对监督考察工作进行合理评估,以免考察流于形式

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内容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帮助其更好回归社会,因此监督考察的质量直接影响该制度的实际效果。目前,为了规范司法社工的工作,上海市司法部门建立了司法社工的管理考核制度,制定了以“台账建立率、案主见面率、重点案主谈话率、各案设计率”[7]为主要指标的管理考核制度。但该项标准主要针对司法社工组织,而对于其他参与监督考察工作的机构(如政府部门、帮教基地、司法机关等)还缺少具体的考核标准。

在附条件不起诉领域有许多问题需要借助司法社工的专业工作,相关部门与机构也在积极探索,通过进一步的融合、提升,让司法社工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充分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旭.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及借鉴[J].学术交流,2013(3):104.

[2]   李菁鳳.论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与职业化[J].法制与社会,2010,5(中):192.

[3]   何明升.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缺位及其补足[J].法学论坛,2012(3):145.

[4]   何挺,李珞珈.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主体:给予参与观察的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3):36-37.

[5]   谢登科.困境与出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实证分析[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146.

[6]   马尔科姆·佩恩.现代社会工作理论[J].何雪松,等,译.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16.

[7]   吴燕.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转介机制的构建:以上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践为视角[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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