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柏拉图《申辩篇》中关于苏格拉底“转变”的哲学内涵

2023-07-18 03:47郑博渊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苏格拉底实践理论

郑博渊

摘 要:柏拉图的《申辩篇》描述了其老师苏格拉底接受法庭审判并最终被判死刑的全过程。参与审判的原告、被告、审判官等三类角色的基本人格及行为特征贯穿着审判的整个进程,是分析此文本的主要线索。《申辩篇》的一大特色在于苏格拉底放弃他惯常使用的诘问术,而选择在法庭上怒斥原告及向审判官慷慨陈词。为深入辨析苏格拉底“转变”的细节,文章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深层关系、权力运行中的理性问题等的哲学探讨,更好地还原历史真相,并揭示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之于当代社会的关键意义。

关键词:苏格拉底;《申辩篇》;理论;实践

中图分类号:B 502.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883(2023)02-0065-09

DOI:10.19986/j.cnki.1007-6883.2023.02.010

《申辩篇》(以下简称《申辩》)中苏格拉底的形象与柏拉图笔下其它文本所描绘的苏格拉底的形象有一处显著不同:即苏格拉底摒弃他一贯使用的诘问法、精神助产术,而在法庭上进行长篇独白及与原告对质。申辩本身规定的形式与苏格拉底遭受的厄运是产生这种变化的主因,但这只是表面现象。苏格拉底作为哲学家的典范、楷模,毕其一生之力追求真理、热爱智慧,他在法庭上的表现之卓异、形象之光辉完全超出一般人接受审判所能呈现的情形。深入分析、理解文本的相关方面,得以阐明转变的内在实质是实践对理论的片面压制。而伴随此主干问题,有诸枝蔓要素又构成一个个小问题,同样需要结合文本对之进行清晰的梳理。

《申辩》所描述的事件概况与历史背景是:公元前399年,在古希腊的雅典城邦,位列“七贤”之一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被迈雷托士等三人告上法庭。原告主要提出两条罪状:一是苏格拉底败坏青年,二是他不信神。面对这两项罪名,当时已有70岁高龄的苏格拉底不得不孤身一人在法庭上对500人的陪审团做出申辩。结果是法庭以281票对220票判处苏格拉底有罪及死刑。古希腊的政治制度号称“民主”,却以非民主的方式处死了一位哲学家,这在西方哲学史上是转折性的大事件。公元前404年,持续了27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战争以斯巴达的获胜告终,同时也宣告希腊的所谓民主制度彻底瓦解。

关于《申辩》的国内外研究,一般围绕苏格拉底本人的哲学思想、苏格拉底的哲学活动与城邦政治之间的冲突所引发的政治哲学问题进行一系列讨论。金海霞的研究认为:“若国家和法律对公民进行了不正义的审判,公民该如何做?”在公民说服城邦与服从城邦之间存在张力和冲突。[1]同样的冲突在冯书生的研究中表现为苏格拉底选择做好人还是好公民的讨论。[2]孔祥润以《申辩》为主线探讨了知识与信仰的关系问题。[3]从苏格拉底自身开创的理性主义哲学传统来看,两者并无矛盾之处;但从城邦政治来看,苏格拉底的“知识”是无神论的,他确实应该为“败坏青年”和“不信神灵”的控告负责。盛传捷的论文也从苏格拉底信奉精灵的角度证明了其不敬神之事实。[4]

国外研究《申辩》的代表人物斯东则认为,苏格拉底与雅典城邦不可调解是因为存在三个根本分歧:城邦共同体应采取自治式抑或牧人式统治?美德或政治技艺可教抑或不可教?为了达致幸福生活,公民应该隐退抑或积极参与城邦政治生活?[5]福柯则将苏格拉底在法庭上的言说话语描述为一种典型的“哲学直言”1,是与政治领域保持距离的以“关心自己”为主题的伦理直言。[6]

事实上,苏格拉底的申辩体现理性与“无理性”的冲突,既是政治问题也是伦理问题。柏拉图写作《申辩》的原意在于彰显苏格拉底的理想人格,讽刺雅典城邦的腐败无能。柏拉图的立场从苏格拉底的第一人称视角、从道德层面来看都是极其鲜明的。至于实践对理论的压制、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在柏拉图的其它著作中多有论述,本文只是将其作为看问题的一个切入点以求还原一个真实、完整的苏格拉底形象。

苏格拉底的申辩从他对基本人物属性的介绍开始。基本人物的划分贯穿全文,在文中起奠基性作用。

最初的划分包括两个部分:申辩的主角苏格拉底和在场的全体听众。苏格拉底在申辩过程中多次呼唤的“雅典人啊”便是对这全部听众的指称。更为细致的人物划分、设定可依循苏格拉底的话语逻辑在其具体陈述中阐明。

苏格拉底首先介绍了“原告”2的角色,他们向苏格拉底提出公诉,把后者逼上法庭,是整场申辩的源起者、发动者。苏格拉底描述他们为:“话说得娓娓动听,只是没有一句真话。”[7]42原告是一群说谎者、造假者,因而在蘇格拉底看来,他们才应被送上法庭,才应成为“被告”。苏格拉底形容原告们“无耻之极”[7]42,也反映了他对原告的气愤之情,因为如此的事情纯粹是正义的颠倒。接着苏格拉底介绍了作为“被告”角色的自己。此番介绍不只是陈述事实,也同样是在恳求、博取听众对他的同情与理解。苏格拉底竭力要向听众们表明,他原本是不应该站到法庭中间的,整场申辩没有发生的必要。其主要理由是:“我说的句句是真。”[7]42“说真话”的人被“说假话”的人送上法庭,这是很荒谬的。直接的情感性的要素先于任何理性判断介入整场申辩:从属于高尚的、正义的苏格拉底的“悲剧”因素及从属于卑鄙的、非正义的原告的“喜剧”因素。正义的一方为不正义的一方陷害而义愤填膺,不正义的一方则为自己的阴谋得逞而沾沾自喜。

对立双方的情感冲突在申辩的结尾处,被推到高潮: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正义失败。但这只是文本呈现的结局,苏格拉底之死并不意味着此情感冲突的结束。正如苏格拉底最后所言:“分手的时候到了,我去死,你们去活,谁的去路好,唯有神知道。”[7]66正义的一方可以安乐地去死、去见神明了,而不正义的一方则要终生为自己的罪过而良心不安。这也许才是《申辩》的真正结局,它超出文本之外,并且情感性的内涵意味深长。

因此,情感的纠葛作为《申辩》呈现的基础性的矛盾决定了申辩中苏格拉底方法上的转变。因为对原告感到愤怒、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心安理得,苏格拉底才敢于在公众面前直言怒斥原告。同样是出于对自身不公正遭遇的哀怨之情,对正义的极度向往和对非正义的极其憎恶,长篇独白才能依顺着感情的释放而源源不断地开展。这股排山倒海般的激情3的洪流淹没了正常的心境,也淹没了一般哲学探讨的可能性。1

前面从情感的角度分析原告“说假话”与苏格拉底“说真话”的事实,但此事实的根据、即苏格拉底如此陈述的合理性仍是成问题的。此处将先论述苏格拉底“说真话”的证据及表现,它与本文要研究的主题——即苏格拉底在方法层面上的转变直接相关。后面再回到原告“说假话”的事实,它与主题的关系是间接的。

第一步要从前见出发,即总览苏格拉底惯常的风格,它与《申辩》中“说真话”的“真”是有重要关联的。具体表现为:追问真理,即追踪事物的普遍定义或本质;严格推理,遵循推理的各种基本形式;反驳矛盾,指出对话者所犯的逻辑错误或答非所问的情况。这些都是理论探求的方法2,从无知出发逐步推进见解,结合经验观察和理性推理,最后达至某一力所能及处。“真”是他追求的目标,但又承认“真”超乎其追求。因此苏格拉底与对话者的讨论往往止于中途。但“说真话”的“真”显然与上述所求之“真”毫不相同。苏格拉底口中的“我说的句句是真”,其意思显然不可能是“我说的句句是真理”,既然“真理”在苏格拉底处指的是普遍定义、本质。“说真话”的“真”只表明一种实践态度的“真”,一种危急、关键时刻直抒胸臆、不加修饰的天真、自然之态。不同于随心所欲的轻松言说,苏格拉底的“真话”是出于道德、本于良心的,其中的沉重处有强烈的感染力,让人心生认同。所以简单说来,苏格拉底申辩中的方法与他平时所用方法之差别就在于理论活动与实践活动的性质的分歧。“求真理”3与“说真话”分属于两类性质殊异的活动,即理论追问和道德实践。

一方面,“求真理”中包含“说真话”的成分,却无关乎“求真理”的主体——“理论人”所持的实践态度。事实上后者独立于前者,并是前者的条件、基础,它与道德实践中的“说真话”倒有共通之处。理论人要对学问抱有真诚的态度,必须如道德实践一般意欲说出真话4,虽然不总是能道出真的、对的内容。唯有这样,真理才更有可能青睐于理论人,更有可能向之显现真容。5“求真理”要以“说真话”为基础,这反映在理论人日常的理论探究活动中,却往往在此一般的活动里面为理论自身的关系即人与真理之间的关系所掩盖。当理论人抛开其往常理论探索者的身份而置身于实践优先的特殊情境时,其基础性的实践品格才得到直接的显现。这也是《申辩》相对于苏格拉底其它对话的特别之处:苏格拉底被迫转向实践的关系,他要直接与人打交道,甚至与心中的“神兆”打交道。这种关系又是伦理层面上的,包含着先天的价值判断,而价值本身在苏格拉底日常的理论活动中经常是被追问、需反思的主题,如“善”“虔敬”等概念的本质。理论上被悬设为超越的、难以把捉的绝对本质在实践活动中却被预设为清楚明了、毋庸置疑的前提。如在《游叙弗伦篇》里被苦苦探求的关于“虔敬”的本质,在《申辩》里却能有现成的定论。苏格拉底正是用此“虔敬”本质的定论来对抗原告所谓“不敬神”的指控,并论证他的“敬神”的事实。

所以可以推出二者关联的另一方面:“说真话”独立于“求真理”,与后者相分离;它规定后者,又在特殊情况下排斥、妨碍甚至消灭后者。这种情况反映在《申辩》里,便是苏格拉底在此世进行理论活动的不可能性、理论探索权利的丧失,而这一切却出于道德实践的缘故。正如前文所述,理论的关系是人与真理的关系,而实践的关系对于苏格拉底来说是人与人及人与神的关系。其中人与神的关系又是首要的、主导性的。苏格拉底一向相信并依赖着神,正是这个神平常推动他竭力去追问真理、传播真理。[7]46-54神又默许他在众人遏止其理论探求活动时去反抗、去辩驳。[7]65神允诺苏格拉底死后去往好的境界,这一方面减损了他在此特定情形下进行理论活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7]66,另一方面鼓励了道德实践的积极开展,使他为求正义而英勇赴死。[7]65-66因此,相对于理论的人与真理的关系,对于苏格拉底而言更为重要、价值更高的是实践中的人与神的关系。真理暂时包藏、压抑在实践的关系中而未有损益,而不正义也只是整个事情的表象,有待苏格拉底死后正义才开始显示其力量、本质。简而言之,以上论述的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包含三个主要部分:理论活动是苏格拉底一生的本真追求,而这是以实践态度为基础的;实践的关系在申辩中压抑、排斥着理论的关系,宣判了后者在此世的消逝,是单方面占上风的;实践的关系又不可能真正消灭理论、消灭真理,两者将在苏格拉底死后、甚至在申辩结束之后便得以恢复它们天然的平衡。1但对此组关系的探索还不能停止,实践对理论的压抑还有另一层同样重要、根本的理由2,它与苏格拉底将要介绍的第三类角色有关。这层理由“加剧”了理论与实践的不平衡。在何种意义上表现为“加剧”?首先得来看看原告对苏格拉底的理论、实践活动的实际影响,再来看新的角色的加入对此格局的决定性的改变。

从原告“说假話”的事实可以分析出原告所具有的基本人格特征。按苏格拉底的说法,这些人一方面是“挟妒与包藏祸心”[7]43的,也就是处处将自己的邪恶动机、欲念机巧地隐藏、包裹起来的;另一方面又“无耻之极”[7]42、“太轻率、太鲁莽”[7]52,亦即在充分藏匿的条件下,原告的邪念的冲动能量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

在只有原告与被告(苏格拉底)两种角色的格局中,首先理论活动并未受到完全的摧残。苏格拉底式的讨论方法(也即理论的“辩证法”)本然地适合于在对立双方之间进行,也就是一个“正方”和一个“反方”。苏格拉底毫无疑问可以构成一个“正方”,而原告们却是一群不合格的、不称职的“反方”,因为他们根本上是“说假话”的且人格败坏,因而也不可能有任何真正的理论兴趣。只是附和着苏格拉底的理论旨趣而“逢场作戏”,他们被动地参与到“求真理”的理论对话中,而对“辩证法”的开展没有丝毫贡献,却至少没有损害理论原有的样子。具体到《申辩》的文本,可在苏格拉底与作为原告之一的迈雷托士之间的对话中找到此理论活动的踪迹。

前面曾提到过,苏格拉底方法的特征之一是要追问事物的普遍本质。在对话中,“学好”“蛊惑”“信神”等普遍本质分别通过对相关诸问题的讨论而间接涉及到:如“苏格拉底是否使青年学好”“苏格拉底是否蛊惑青年”“苏格拉底是否信神”等问题。另外,推理与反驳等方法也得到保存,只是有一处与平时完全不同:整个理论方法的运用有明确的实践意图,因而自身是不纯粹的、间接的,更像是工具或手段。如对“蛊惑”本质的探讨只是为了论证“苏格拉底没有蛊惑青年”,此论点显然有利于证明苏格拉底的清白无辜,从而有利于他逃离原告的诬告。因此,理论与实践的混杂,理论中混入实践的因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为后者所左右便是原告对苏格拉底的理论活动产生的基本影响。

再来看实践层面,原告对苏格拉底的最明显影响是将后者送上法庭,使其丧失基本的自由。法庭、审判的因素将在后文集中讨论,它将是另一个关键、独立的因素。此处要设想的倒反是,如果没有此法庭的因素来介入,原告能对苏格拉底的实践活动产生什么影响。他们的诬告将只限于是单纯的诬告,也就是将构成对苏格拉底情感上的直接的、短暂的、有效或无效的刺激。依此刺激的有效程度,苏格拉底将作出各种可能的反应,如无视、劝告、驳斥乃至逃跑等。但这些反应也将只是短暂的、易逝的,因此原告对苏格拉底的实践活动在此臆构的情境之下将不可能有任何实质的影响。

但实践自身的辩证力量已然要催逼出第三方势力的存在。原告为了使自身的诬告能成为绝对有效的,即让自己对苏格拉底的命运产生深远影响,必将求助于法庭的帮助。而法庭的代表人物便是苏格拉底所要介绍的第三种角色——“审判官”。1作为审判官的人“应有的品德”是:“不论辞令之优劣,只问话本身是否公正”[7]42。换言之,审判官必须是足够能明辨是非的,不根据事情的表面现象来裁决受审者的命运。这是应然的、理想的情况。如果现实中存在此般完满的审判官,那么《申辩》的结局也将是圆满、和谐的而无任何悖谬之处,苏格拉底也不会因不公正的遭遇而被处死。审判官恰恰在现实中是不完满的,由于自身的缺陷可能作出谬误、不公正的判断,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追问此不完满的因素,我们要先从受审人与审判官的关系入手来探讨审判官本来具有的特征,以及这些特征在具体形势下可能会出现的异化现象。苏格拉底认为,“献辞者的本分在于说实话”[7]42,也就是说,受审者的全部职责就在于向审判官呈供事实真相。什么样的“事实真相”及如何“呈供”,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澄清。遵守此职责的苏格拉底是受审者的正面的实例,而违背此职责的原告们则构成反例。

首先,苏格拉底作为被告需要向审判官呈供的事实是:他日常的行为、言论与原告罗列的罪状毫不相符;他的人格、操守根本不可能让他犯加诸于他身上的任何罪名。如此苏格拉底分别从他作为行动主体的主体性和他作为伦理主体的主体性出发陈述他自身,陈述的方式在于长篇的独白、第一人称的“我”以及对这个“我”所作出的具体的描述、判断。

原告要评论苏格拉底的上述主体性,因此他们是要将苏格拉底作为行动客体与伦理客体加以陈述的。他们不呈供事实,却伪造罪状和证据。他们自身作为行动主体和伦理主體是藏而不露的,因而本质上逃离了审查并且单纯地走到苏格拉底的对立面上去。所有陈述都最终被统摄、提交到审判官那里。对于审判官而言,这些陈述都系于同一个客体——“苏格拉底”。此“苏格拉底”所做过的事情、说过的话、人格特征等等都为审判官掌控着。不仅如此,“苏格拉底”呈供自己的行为本身也为审判的需要而被支配、命令着。此处揭示出审判官与苏格拉底的关系的特征之一在于:在法庭这样的场合,审判官对苏格拉底在某些关键事情上的自由表现与抉择是不无影响的,甚至能拥有绝对权力。2

但这只是审判官的权力表现出来的一个方面。审判官还对苏格拉底的命运有着绝对的权力,即是说最终给苏格拉底定罪、决定他生死的人也是审判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此“权力主体”自身的逻辑特质,看它是如何应用于其客体对象,即苏格拉底的表现、命运之上的。

分析“权力主体”首先就要从权力自身的普遍规律入手。就本质而言,权力的规律与纯粹的量的规律恰有某种相似、共通之处,这说明可在一定程度、范围里面借助量的范畴来把握权力的相关属性。1简单地就日常生活经验中对“权力”一词的诸具体用法来开展相关方面的探索。“某人有很大(小)的权力。”这个句子描述的是权力的绝对的量,人们习惯于用此量的多少来为权力赋予我们的直接感觉定性。“某人比另一人有更大(小)的权力”这一说法比较权力的相对大小,就其形式来说是上述客观纯量的直观比较。“某人有权力做任何事情”则反映了权力应用方面的任意性特征,此特征与量自身的随机特质亦互相一致。从语句分析可归结出权力自身及其运用的三条准则。第一,一切与权力相关的因素都要被赋值,而数字作为知性范畴并不包含真实的理性内涵。2如作为权力主体的审判官总共有501人,他们构成量上的“多”,而苏格拉底作为权力客体只有他独自一人,构成量上的“一”。又最终决定苏格拉底命运的投票结果从属于权力的实施,它也是严格的一组数量关系:同意苏格拉底有罪的281票构成量上的“多”,而同意他无罪的220票则构成量上的“少”。第二,被赋较高值的权力的因素相对于它的被赋较低值的对立面拥有某种控制、支配的权力。按通俗的说法便是少数服从多数,权力大的一方有资格命令权力小的一方。如当时的雅典法庭规定以票数的多少来决定审判结果,那就导致票数多的一方的投票对于结果而言才根本有效,而票数少的一方的所有投票均无效力、不作数,因此后者将在实质上对结果无任何影响。偶然的方面构成第三条准则,即被赋了值的权力的因素可以指向任意的对象、或对象的任意方面。于是原本理性应视之为主要的方面就有可能被贬抑为次要,同时次要的方面被错认为主要。更为严重的情况是理性与非理性的颠倒,也即完全出于非理性的缘由或动机,权力竟被邪恶地执行,或为邪枉之人所滥用。如审判官在平常就秉有的对苏格拉底的怨恨情绪、报复心理有可能在法庭上压过理性判断的职责要求,最终促使审判官倒向赞成苏格拉底有罪的一方。

这些准则虽然是一切类型的权力的共性,但它在审判官与苏格拉底的关系中起着特殊的影响,其中恶的一面是要重点关注的,因为它与本文要讨论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直接相关。如前所述,审判官所具有的权力操弄着计量的方式并运用于作为行动与伦理客体的苏格拉底,因此它是只关心实践而对理论自身的需求漠不关心、毫不在乎的。3实践的影响一方面在于:苏格拉底无条件地任由权力安排、处置,并不管这权力的所作所为的正当性何在。即便苏格拉底竭尽所能地为自己伸张、呐喊,其命运却早已飘零于权力的风暴、漩涡中。理性本很难想象的不公正的灾难、厄运现在似乎成为了很自然的事情而无意外之处。这是因为权力的逻辑并不考虑诸如苏格拉底是否因正当理由被处死等这类理性问题,它在它自身的自然实现中便能得到完满的满足。另一方面,苏格拉底又要与邪恶化的权力相抗争、相搏斗,而这权力即将让他含冤赴死。苏格拉底不畏死,但还强烈地渴求着生,尽管他的所有努力在邪恶主宰的权力面前只能够是无谓的挣扎。当权力一旦解除对这抗争之人的命运的枷锁,已是苏格拉底确认自己死亡的前景之时。这时候权力已失去其效力,苏格拉底得以排除生死忧患而短暂地恢复成为理论的自由人。此时他的眼界甚至超脱了自然的权力的束缚,而关注起那不生不灭的灵魂的世界。4

权力能终结苏格拉底的生命,却不能阻止理性的正常运作。所以接下来探讨理性的问题。审判官的理性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原告及苏格拉底的理性也在讨论范围之内。因为不同角色的独特的理性特质将决定其理性之间可能具有的效力。与权力一样,理性的规律也可以通过量的规律来类比说明:首先为相关的对象赋值,进而给赋了值的对象安排秩序。理性的差别就反映在此被给予的秩序差别当中。如从秩序是否与事情本身应合可分辨出正确或错误的理性,根据秩序的直观的来源可区分出先天及后天的理性。剖析诸角色的理性类型特征,可以帮助还原理性作用的总的效果。

前面曾描述苏格拉底的实践特征是“说真话”,具体表现为一种天真、自然、有道德的人格品质。而在理性秩序的统摄之下,原本素朴、有活力的实践态度就被赋予新的、形式化的、固定的特征、意义,从而重新被把握为有更强可理解性的“实践理性”。新的特征具有概念的自明性、稳固性和绝对性,简单概括如下:对神意的信奉、对逻各斯的严格遵循以及对城邦法律的无条件服从。这些特征既不能被经验观察简单地直观,也不可用理论理性的方法严密地论证。因此在俗世庸常之人看来,苏格拉底的“实践理性”可能恰恰是更难以理解、更不可信的。这种理性原本才是真实的、能被直接洞察的,理应指向好的结果,却被虚假的理性误以为是虚无乃至恶,在现实中遭受祸害。因此类似于前面对权力的分析,后面要着重来看的也是此纯粹理性的否定面,也就是那非真实的、恶的理性。

原告的理性便是这样的一种直接的恶的理性,或者说“无理性”。他们只“说假话”,由自己仇恨的情感作为行动的动机,目的恰好是摧毁那“说真话”的理性的代表——苏格拉底。达成此目的的手段、途径却是精雕细琢的,充分体现了理性被工具化之后的性质。[7]42为攻击苏格拉底,需要更好地糊弄审判官们的理性,而精美的言辞有助于增加话语的说服力,使不明白真相的人产生同情心、好感。而那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凭空而来的“假话”将直接使盲目的理性陷入怀疑主义的迷雾中。无法知晓事情的真相,无法对发生的一切下准确的判断,对于一般的理性而言就是一场噩梦、一种绝望。甚至审判官们的理性也能成为原告利用的手段:既然审判官无力看清真相,他们那也已瘫痪、崩溃的理性所原有的位置就有可能为“无理性”占据。于是,审判官沦为原告的帮凶,权力为无理性者掌控以对抗真正的理性者。总而言之,原告们所具有的理性刚好是苏格拉底理性的否定性的对立面。前者仅致力于消解后者,将后者投放于纯粹的虚无处。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主宰苏格拉底行为的是一种必然的理性,其特征是严格遵守道德律,而决定原告行为的却是理性的反面,特点是放纵情感、欲望的冲动去破坏理性的秩序。那么较之于这两种确定的理性形态,影响审判官具体判断的理性的要素是不确定的,因而他们所持有的是一种自由的、偶然的理性。自由的理性本身包含着各种可能性,并且向不同的方向自由伸展,最终汇总成平均、庸常的理性。由于需要分析的只是全体理性的总效果,从属于个别审判官的或崇高或卑贱的理性素质忽略不计,因此可直接断言:主宰审判官作判断、行使权力的就是此庸常的理性,它对审判的最终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换个角度来看,此断言也是成立的。既然审判官要通过集体联合投票的方式决定苏格拉底的命运,映现审判官的理性的每一张選票所具有的效力个别地来看是无差别的,那么理性的平均表现或庸常状态就是唯一要考虑的。

庸常的理性也是理性,因此它保存着与秩序最初的内在关联。但它却是消极的、被褫夺的形态,也就是说它已丧失其相对于秩序的能动性而单纯地绑定在、束缚于原有的秩序条框之中。审判官的庸常的理性就表现为简单的观察的理性,此理性的全部任务仅在于检查原告、被告所言说的与客观存在的经验事实或法律法规之间是否符合、一致。以苏格拉底的罪名之一的“不信神”为例,可以更好地指明庸常的理性如何不可能理解苏格拉底的理性,并如何可能反过来落入“无理性”的圈套而成为原告的帮凶。

首先回到苏格拉底与原告之一的迈雷托士的辩论中。迈雷托士如此捏造苏格拉底“不信神”的证据:“他说日是一块石,月是一团土”[7]51-52,而“不信日、月是神,如他人所信”[7]51。迈雷托士的意图是向审判官表明,苏格拉底不把城邦信奉的神即“日”“月”当神来看,而只当成普通的自然事物。苏格拉底的说法与国教的说法明显不符,因而触犯渎神罪。当然,此不一致关系纯粹是迈雷托士胡编乱造的。苏格拉底马上依经验事实反驳,这根本不是他说过的话,也就不可能存在什么不一致关系。苏格拉底进而指出这些说法另有出处,是从自然哲学家安那克萨哥拉士的著作中直接搬过来的。迈雷托士把别人说的话充当苏格拉底的观点,犯了张冠李戴的基本谬误。尽管掌握真相,苏格拉底却说服不了审判官。他的努力反驳仅只足够抵消迈雷托士的无耻控告。由于审判官只相信现成的证据,空口无凭的争辩即使再有说服力,也是不能给出“真相”的。毕竟有哪位审判官能确保苏格拉底不曾在任一个场合发表过如此的言论呢?缺乏充足的经验依据,徒凭苏格拉底的一面之词,无论如何是不能让审判官的庸常理性信服的。此类辩论必不能利于必然的理性获得好的结果。

苏格拉底试图向审判官申明,与划归到他身上的罪名相反,他自己实际上是最信神的——“我信神非任何告我的人之所能及”[7]61。列举的证据如下:他信有鬼神的踪迹因而不可能不信有神、他是神送给城邦的礼物、神派他职务要他一生从事爱智之学、神总降声于他并阻止他想做的事……对苏格拉底本人而言,这些证据是再明白、确凿不过了,但它们又都仅属于苏格拉底个人内部的经验,而相对其他人而言都是超验的。审判官平素只信国教传授给他们的经典说辞,以及只信显明在他们眼前的公认的神迹,其庸常的理性不能达到苏格拉底的理性的高度,对苏格拉底的自我辩护持不置可否的保留态度,甚至可能的是将苏格拉底的言论虚无化乃至认之为胡说八道、亵渎神灵。后一情况下,审判官便与原告们达成一致的观点,即认为苏格拉底确实是不信国教、崇奉新神的。此结论本是完全荒唐、无耻的,根本上最信神、与神保持独一无二的亲密关系的苏格拉底竟被说成是无神论者、异端。庸常的理性不相信任何超验的事物、秩序,因而也无能理解高于自身的理性。由为此种理性所主导的审判官来审查苏格拉底,冤假错案的发生就不是什么意外的结果了。

这便是理性作用的总效果:真正的理性无权力掌控自己的命运;“无理性”利用“蛮力”“巧技”与理性周旋,它的邪恶动机若未被察觉,将较之于善良动机有更高的实现的可能;庸常的理性与真正的理性漠不相识,却易于为“无理性”的“蛮力”“巧技”所诱,有意或无意地站到恶的理性的同伙中去。依照此理性运用的图景再回到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看审判官的理性是如何影响苏格拉底的理论、实践活动的。

审判官的庸常的理性就表现为观察的理性,并且它不是完整地观察,而只囿于自己狭隘的领域。它的观察全以实践方向为旨趣,这就把理论客观、无功利的观察完全撇在一边,或只把其成果拿过来为实践的意图、功能服务。具体言之,审判官的实践动机就是给被告苏格拉底判定罪状,公开判别苏格拉底是否曾为害于城邦、是否曾对城邦的日常运转造成坏的影响。苏格拉底的理论追求本身对于审判官来说是无关紧要的,他们唯一要询问的,是如“苏格拉底平常的教导是否败坏青年”之类的问题。因而,理论的倾向仅被拿到实践考察的“放大镜”面前而被压制。正如苏格拉底所批评的:“人中最高贵者,雅典人,最雄伟、最强大、最以智慧著稱之城邦的公民,你们专注于尽量积聚钱财、猎取荣誉,而不在意、不想到智慧、真理和性灵的最高修养,你们不觉得惭愧吗?”[7]55为实践而牺牲理论是庸常理性的惯常所为,而苏格拉底惯常所做的却是提醒这群昏庸的头脑:有理论存在、有智慧存在、有真理存在,“像马虻粘在马身上”“到处追随你们,整天不停对你们个个唤醒、劝告、责备”[7]56。当然,苏格拉底在世的结局也就如他自己所预言的,“像睡眠中被人唤醒,你们尽许会恼我、打我,听安匿托士的话,轻易杀我,从此你们余生可以过着昏昏沉沉的生活”[7]56。实践的片面倾向摧毁纯粹理论的努力的全过程,是以苏格拉底之死作为象征性的休止符的。

如何维护理论本有的权利,以免天然的理论环境遭恶人、庸人侵袭,理论的成果遭抹杀等怪象、乱象的出现,是处于苏格拉底后世的当代的我们仍需着力警醒、沉思的迫切问题。1只要理论的求真之根不复存在,一个为假象所充斥、包围的实用、功利化社会就会到来。并且悲剧的现实发生就意味着悲剧重演的可能。而防止、应对此类可能性的终极办法实际上并不能在庸碌的此岸,也不能在超越的彼岸,而仅内在于人类的正义情感、理性良知中。本文研究苏格拉底在《申辩》中之“转变”的哲学内涵,意图就在于以理论探究的方式重现、还原苏格拉底作为一名理论的斗士、哲学的捍卫者英勇就义这一历史事件所发出的不朽人性光芒。而这恰恰是我们每一代人务必薪火相传下去的。

参考文献:

[1]金海霞.苏格拉底的政治义务论——以《申辩篇》和《克里同篇》为文本中心[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6.

[2]冯书生.“好人”抑或“好公民”:苏格拉底之死的政治伦理悖论及其现代回响[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564-571.

[3]孔祥润.知识与信仰:苏格拉底的哲学动机研究——以柏拉图《申辩篇》为主线[D].济南:山东大学,2013.

[4]盛传捷.苏格拉底不敬神吗?——论《申辩》中的daimonion[J].世界哲学,2016(2):83-90.

[5]Stone I F.The Trial of Socrates[M].New York:Doubleday,1989.

[6]Foucault Michel.The Courage of Truth:The Government of Self and OthersⅡ,Lectures at Collège de France,1983-1984[M].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1:73-92.

[7]柏拉图.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M].严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Philosophical Connotation of Socrates“Transformation”in Platos Apology

ZHENG Bo-yuan

(College of Philosophy,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200234)

Abstract: Platos Apology describes the whole process of his teacher Socrates being tried by the court and finally sentenced to death. The basic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hree roles(plaintiff, defendant and judge)in the trial run through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trial,which is the main clue for the analysis of this text. One of the main features of the whole story is that Socrates abandoned his usual technique of cross-examination,choosing instead to rant at his accuser and harangue the judge in court. In order to provide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details of Socrates “transformation”,this paper conducts a philosophical discussion of the deep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and the question of rationality in the operation of power to better restore the historical truth and reveal the key significanc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Key words: Socrates;Apology;theory;practice

责任编辑 姚则强

猜你喜欢
苏格拉底实践理论
坚持理论创新
神秘的混沌理论
理论创新 引领百年
相关于挠理论的Baer模
苏格拉底的信仰
苏格拉底
初中政治教学中强化新八德教育探讨
体验式学习在数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生物专业师范生教学实习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校企协同实施高职专业课程改革的实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