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露萍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条例紧扣浙江发展实际需求,具有鲜明浙江特色,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条例不仅把“坚持科普与科技创新并重”写进条文,而且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穿到条例制定全过程。强化全社会科普责任,系统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人民生产生活各个环节,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握我省科普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布局,为新时代科普发展指明方向。
强化科普的价值引领作用。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执法检查中指出的“一些地方仍存在重科学技术知识普及,轻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的现象;一些面向大众的科普活动忽视了对科学文化、创新文化的塑造和培育”的问题,条例在科普原则中强调“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贯彻新发展理念”,并专门就支持科普教育基地和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支持中小学建立院士科普基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明晰职能部门的科普职责。针对科普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工作主体众多、职能分割重叠、组织力量分散”等问题,条例设立专章,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科普职责尽可能地进行明晰。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了召集人和日常工作承担部门。条例在明确政府以及科技、科协等科普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宣传、网信等主管部门依法应当承担的组织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加快促进优质科普资源有效供给。条例专列“科普资源”一章,着力破解科普资源统筹不明、科普设施建设规划落地难、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不足等问题。一是开展科普资源调查,建设全省统一的科普资源库,促进优质科普资源共享共用。二是强化科普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和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规定设区的市应当建设综合性科技馆,常住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科技人物、成果和产业特色建设专业科技馆,其他县(市)应当配备流动科技馆或者科普大篷车;积极推进公共场馆科普化,推动党群服务中心等场所增强科普功能。三是科学技术、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发布科技项目指南时,应当设立科普项目计划。
突出提升科普活动实效。针对当前实践中科普活动存在针对性不强、实效性不佳、创新性不足等问题,条例规定,开展科普活动应当创新传播载体,注重运用新媒体传播等方式,提升科普宣传效果;鼓励中小学校通过组织学生参观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邀请科学家进校园等方式,弘扬科学家精神,支持中小学校建立院士科普基地;户外广告设施等载体按照规定发布的公益广告,应当包含科普内容。另外,条例要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加强对科普示范县(市、区)、科普示范乡镇(街道)创建的指导。
充分发挥科普人才的主体作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强科普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当前科普工作实践中,存在人才总量缺、专业能力不足、参与积极性不高和科技人才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条例立足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发展高度,从培育、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入手,着力补好这一短板。一是规定加强科普类学科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教师培养体系,提高科学教师科普教育能力和水平。二是规定完善科普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立科普人才库,发挥科普人才对科普活动的支撑作用。三是规定本省建立首席科学传播专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首席科学传播专家。四是从职务评定、科普奖励、单位支持等角度采取系列措施,对科技人员做科普予以保障和支持。
建立健全科学证伪辟谣工作机制。针对当前存在的“网络伪科普流传”等问题,条例从正反两个方面予以具体规定。一是从正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证伪辟谣工作机制,加强对科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以科普名义欺骗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准确发布和传播科技信息,加强传播内容的科学性审核,抵制歪曲、不实、不严谨的科技报道。二是列出“负面清单”,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以科普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者骗取财物,以及发布虚假科技信息或者反科学、伪科学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纠正。未及时予以纠正的,由科技、网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促进我省科普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