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秋 吕恒
摘 要: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著作权法》的立法旨意、具体法律规则及表达范式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尤其是《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定义及类型条款的修改,蕴含了“自由” “平等” “公正”“法治”等价值的内涵要义。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款还需司法机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独创性”作为评判作品的核心标准,同时确定不同智力创造成果的“独创性”标准,方能公正裁判,求解个案正义,促进文化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公正;作品;独创性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23)-02-0063-08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论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时代命题。将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发挥法律法规的导向功能,这是坚持德法共治的必然要求,是引领文化建设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使命。学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研究聚焦于路径和方法,涉及民商法[1]、诉讼法与司法制度[2]、行政法及地方法制[3]等多个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下称《著作权法》)作为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制度保障,能发挥先进文化育人化人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的重点领域之一,体现着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以“整体” “显性”的“粗放方式”转换性融入《著作权法》,其立法旨意和具体规则设计无一不浸润着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承载着保护产权,关注社会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重要使命。以2020年修改完成的《著作权法》中的最大亮点,即第3条对于作品定义及类型的修改为例,该条款关切实践、回应现实、展望未来,凸显了“自由”“平等” “公正” “法治”价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需经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夯实。2020年《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是在条文设计中得以体现,亦需司法机关在审执工作活动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以司法裁判诠释公平正义,淳化社会风气,发挥司法裁判在构建社会秩序和公民行为规则中的价值导向作用。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著作权法》的重要意义
价值具有多重范畴含义,就“价值观”而言,其属于哲学范畴,具有普遍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价值观是人们评价事物之功效、作用和意义的基本观点、基本标准和基本态度。”[4]6核心价值观是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反映了一种社会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价值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与核心价值理念统一的集中凝聚,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是全体人民凝魂聚气、团结一致的共同思想基础。党的十八大从国家、社会及公民三个层面上高度凝练出“三个倡导”,即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著作权法》立法目标的契合
《著作权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共同明确的目标追求,关注社会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两者在价值取向和理论逻辑上可谓不谋而合。十九大报告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深刻阐述了核心价值观在牢固思想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要求“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6]。可见核心价值观在文化强国建设中发挥着强有力的导向支撑作用。《著作权法》是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核心价值观有机深度融入的重点领域之一。核心价值观极具“家国情怀”的当代表达,由个人到社會到国家,坚定文化自信,培育精神文明,其落脚点是我国文化事业建设,强调文化创新、传承、活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同样,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现出文化传承与繁荣的立法价值取向,从中国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中国著作权立法始终深受传统文化价值观影响。中国文人作为文化的承担者与传播者,更关注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与传承而不计个人得失。在此理念下,我国选择仿照大陆法传统的著作权立法模式,同时根植于本土土壤,注重作者精神价值观的构建,鼓励作品传播,关注社会整体发展。“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本土化改造,深刻地体现了伦理、经济和科学的理性主义追求。”[7]112即维护了知识产权的公正有序,有效发挥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产权赋能作用,在文化领域中保持创新动力。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凝聚的价值观念与《著作权法》所彰显的立法目标高度契合。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著作权法》体现了时代要求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作出重要论述,表明构建并推动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的必然性和紧迫性,要求“全方位贯穿、深层次融入”[8]144。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推进国家法治体系建设新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必然选择,是德法共治、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新举措和新战略。
党领导治理国家的工作中始终重视发挥制度规范在社会基层治理中的重要导向功能,制定并相继出台系列关于法治体系建设中融入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立法修法规划①,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具体法律规范的时代要求作为法治活动全过程的明确指引。这一指引要求法律制度不仅要彰显法治精神,还要承载道德信念和表明价值立场,在具体立法中厚植法治文化的思想根基。因此,在《著作权法》修订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时代要求和国家治理需要。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著作权法》促进良法形成
价值观是法治的精神指引,法治是践行价值观的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著作权法》采取了“整体” “显性”的“粗放方式”转换性模式,在立法旨意与具体的法律规则中都有所体现,以高质量立法促进良法形成,保障善治。
1. 立法旨意
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统领著作权法体系,阐明了立法宗旨,反映了立法旨意,体现了立法者“正义、效率、创新”这一理性主义的法律目标追求,充分把握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旋律。从第1条的内容来看,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层次:一是以保护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为直接目的,坚持保护作者专有权利为核心;二是将“鼓励”与“促进”作为终极追求,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是先行条件,文化科学事业的促进是必然结果。创作者权益、作品传播、社会文化事业建设的递进体现了立法旨意“保护作者权利”与 “促进知识传播”的双重目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培育个人自主意识与独立人格、有效整合和凝聚社会意识、筑牢国家长治久安基石的层次要素一致。一方面, 《著作权法》的私法性质决定了“平等” “公正”的私法理念,它鼓励文学艺术创作,尊重智力创造成果,保护作者专有权利,同时又强调利益平衡原则,将权利的行使置于允许公众对作品适当接近的合理框架内,追求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另一方面,立法者的立法旨意映射出我国传统文化价值观, 《著作权法》历来与文化教育事业挂钩,通过激发文化创新活力驱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是“激励之法” “发展之法”[9]6。其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激励创作,始终关注整个社会文化的建设与发展,体现了核心价值观追求个体自信、社会发展与国家兴盛的最终目标。
2. 具体的法律规则
在第1条的统领下,2020年《著作权法》坚持二元立法宗旨,对权利主体、权利体系设计、权利归属等进行系统化的调整,其制度設计更加体系化及合理化。首先,在著作权权利取得层面, 《著作权法》第3条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的有机结合对“作品”进行重新定义,明确作品的要件、类别,并补充“兜底条款”。另外,对著作权权项即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内容进行调整。其次,在著作权行使层面, 《著作权法》改变署名推定规则、新增作品登记制度、增设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的规定及修改部分法定许可及合理使用的规定,对著作权行使作出安排,回应现实争议。最后,在著作权保护层面, 《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技术措施及权利信息的规定,加强著作权行政保护力度,如加大侵权行为处罚力度,重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更好保护权利人权益,遏制侵权。另外,加强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如立法语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统一,新增如诉前保全、文书提供令等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
二、《著作权法》第3条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2020年《著作权法》以第3条有关作品定义及作品类型的开放性条款设计为最大亮点。第3条的设计在秉持立法宗旨的同时立足现实,破除了2010年《著作权法》立法模式下作品类型范围确定之困,展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要义。
(一)扩展抑或限制:作品类型范围确定之困
我国2010年《著作权法》第3条划定了著作权客体范畴,规定了作品定义及作品类型范围,其中示例了八项作品法定类型,并预留兜底条款。“八大类型+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引发了困境: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类型范围的确定是扩展抑或限制?立法的不明确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使得众多学者、法官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有分歧。作品类型范围的确定,存在扩张解释与严格文义解释的观点。持扩张解释观点即作品类型相对法定主义的学者将条款中“包括”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的非穷尽式列举,以扩大法定作品类型保护范围[10]。另有学者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式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解读为兜底条款规定的“行政法规”,引入作品定义条款保护新型作品,以弥补法条涵盖之作品种类过于狭窄的法律漏洞[11]。严格文义解释的观点坚守作品类型绝对法定主义,主张作品类型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律明文示例范畴之内,法院不能也无权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创设新的作品类型[12]。作品类型相对法定主义扩展作品类型条款适用的外延,但或有违立法原意,逻辑难以证成。作品类型绝对法定主义遵守立法者立法本意,但恐难以适应新型表达保护的现实需求。
司法实践对作品类型范围保护亦持摇摆态度。在“音乐喷泉案”中,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采用了截然不同的方式给予涉案作品以著作权法保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并不属于法定示例作品类型,进而解释为“其他作品”,将其认定为“音乐喷泉作品”予以保护②。这一保护路径实际上突破了作品类型条款的封闭式列举,有违立法本意。二审法院对此纠正,认为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已明确排除了司法裁判对此条款的扩展适用, “其他作品”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才能适用,故从作品类型的解释余地分析,将其解读为法定示例作品类型下的美术作品③。但传统美术作品是凝固不变的、历久稳定的具有静态性的情感艺术表达,将音乐喷泉喷射效果包括光照、色彩、水舞动作多种元素动态的结合解读归类为“美术作品”,未免有扩大解释的嫌疑。法律语言的模糊,新型智力成果的出现,司法实务适用的困惑预示着对2010年《著作权法》第3条的修改迫在眉睫。
(二)2020年《著作权法》第3条的主要修改内容
2020年《著作权法》第3条新增作品定义,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作品的构成要件,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准确界定作品领域范畴,划分保护的艺术形式范围。“独创性”表明作品的本质特征,要求创作成果是创作者本人独自完成智力劳动,且具备足够的智力创作空间和完整的个性表达。“一定形式表现”是作品的形式要件,弃原有“有形形式”表述,弱化作品固定要求,对作品存在方式进行了逻辑纠正。并与“智力成果”相结合,共同指明作者思想情感表达的形式是版权保护的对象,而将存在于作者头脑中的思想排除在外。这一立法语言呈现出立法者对新型作品可版权性的开放态度。
与作品定义保持一致, 《著作权法》第3条对示例主要作品类型进行修正,将原条款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扩大该作品类型的适用边界。“视听作品”的定义可以参考《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条的相关界定。从该条文表述来看,送审稿对“视听作品”采取了“定义+列举”的界定模式,有连续滚动影像画面是作品的表达要求,“能借助技术设备”是作品能够通过外在加工“被感知”的方法途径,并将原法规定的“电影和类电作品”作为“视听作品”的典型列举,成为内容项下的子集。可见,这一修改从内容和外延上扩大了该类作品的适用空间,包括电视节目、录像作品,甚至录像制品也纳入了保护范畴。
第3条的另一大变化是作品类型保护范围由绝对法定转向相对开放,将原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与原法相比,首先是作品判断标准改变,由立法者、行政机关对作品类型规定闭环的主观性标准变为可判断作品构成要素的客观性标准,体现了注重实践、尊重时代和科学发展的要求。其次,是作品判断主体的改变,由立法及行政主体转向社会公众判断,尊重社会公众认知。最后,由重技术判断转为重作品成果,不再执拗于作品本身创作的手段和技术,而是关注作品成果,将直播画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计算机生成物等非典型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刘春田教授评价该条款表述, “给未来技术进步、艺术创新、经济发展和司法裁判留下了应付裕如的空间。”[13]
(三)第3条的修改凸显了“自由”“平等” “公正” “法治”价值
2020年《著作权法》第3条的修改凸显了“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的价值追求。正如罗尔斯所说,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4]1,第3条的修改体现了公民平等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
从法律体系来看,与我国《宪法》第47条、《民法典》第123条的条文精神相符,公民平等享有文化权利,每个人有权自由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著作权法承继这一理念,鼓励作者创作与作品传播,保障平等公民创作的自由。从条文内容来看,明晰作品定义及构成要件,以“思想表达二分法”界定著作权客体的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不同的作者都可以就相同的主题和思想进行独立创作,充分彰显现代私法要求下的机会平等精神。从时代需求来看,2020年8月8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相关汇报,指出该条款修改的立法考量:考虑到文艺产业繁荣和科技迅速发展下新型表达不断涌现的现实需要,法律应当为他日可能出现的新型作品类型预留“空间”[15]。可见第3条的修改,一是尊重实践,回应现实。音乐喷泉、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网络直播游戏画面等新型作品的出现,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作品兜底条款适用规则不一的问题。《著作权法》第3条不对新作品类型作任何限定,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不必拘泥于法律示例作品类型,而是根据个案情况选择最适宜的作品保护裁判路径,或归属法定作品类别,或适用兜底条款。以减少如“音乐喷泉案”类似的司法裁判适用规则矛盾的情况,做到公正裁判,求解个案正义,彰显公正价值。二是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作品是開放的体系,技术的发展势必会出现新型艺术形式。立法者理性有限,难以预知未来所有的新型作品形式,所以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预留空间,使司法对新型作品的解释留有余地,可以减少法律的频繁修改,保证法律的稳定性。
三、司法适用《著作权法》第3条的具体要求
司法对2020年《著作权法》第3条的理解和适用,是将内在要求转化为外在导向的重要环节,关乎立法初衷的实现。在司法裁判中贯穿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准确把握作品独创性认定,才能更好实现核心价值观与著作权立法目标的同频共振。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
司法裁判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执工作始终,是司法裁判引领社会价值,为社会注入向上、向善力量的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理性司法的有机融合主要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法律规范中落实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工作规划和指导意见④,强调将核心价值观融入作为裁判基石的法律文件及作为外在展示的裁判文书,从宏观角度明确了核心价值观作为涵养法律精神、立法目的和裁判理由的重要指引。二是定期发布弘扬社会主要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从优良家风、文明美德、公序良俗、和谐友善、诚实守信等不同角度引领社会价值。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020年相继发布有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⑤,在典型案例中有效引导和传扬以核心价值观为精神指南的规则之治,树立如诚信经营、见义勇为、尊老爱幼、公平正义的裁判要义。同样,各地方人民法院也定期发布典型案例⑥,体现和谐、诚信、公正、平等、法治等多方面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司法在适用《著作权法》第3条这一具体条款时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在准确把握事实的基础上,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同时,在著作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着重把握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诠释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努力实现情理法的融会贯通,做到“法理、知理和智理”[16]。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著作权裁判文书,可以彰显正义与平等,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从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的生动实践,并在追求个案正义与社会普遍正义中将引领社会价值导向作用发挥到极致。
(二)以“独创性”作为评判作品的核心标准
《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定义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属性, “作品的可版权性,其核心要素就是独创性。”[17]它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我国立法未就“独创性”的内涵进行明确,相关司法解释将其解读为“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⑦,两者要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作品。由此可见,作品具有“独创性”的两个必要构成条件:一是“独立完成”。“独立”意指相对意义上的独立,作品的问世难免吸收借鉴前人的智慧成果,但禁止抄袭或复制他人作品。作者独立完成要求智力劳动完全归属于创作者,指向作者与作品的关系范畴,是思想表达未抄袭和剽窃他人作品的事实判断。二是“创作性”。它要求作者通过积极的创造性思维活动将思想内容外化表达,是智力创造结果,指向作品的性质范畴,是基于版权制度的立法追求而对作品进行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体现的以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相一致。因此,法官在阐释“创作性”时,应当首先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创作”的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阐释。这样既能弥补独创性法律规则的不足,也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作品的独创性裁判结果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独立完成”作为事实判断较好评判,是“确定权利主体的方法之一、判定复制与否的证据之一、侵权抗辩事由之一”[18]38。难点在判断表达的“创作性”。人民法院在解释“创作性”时大致有“个性” “创造性劳动” “智力创造性”等表述,除此之外,还会进一步寻找表达的“智力选择和编排” “选择、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以论证其具有一定的创作性。由此可见,“创作性”的评判要素包括:(1)个性表达。即作品体现作者个人的人格特征,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体现独特的个性与思想。(2)智力原创。即作者发挥了自己的创作空间,注入了创造性劳动。“创作性”是判断涉案表达是否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重要尺度。
“獨创性”的评判还应当考量以下问题:一是独创性与创造性程度的关系。各类知识产权客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以获得法律保护的创造性要求高度不同。不同于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原创性”,作品只要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具有个性表达及智力原创即可。独创性的确定受各国建立版权制度目的的约束,美国判例法曾采取“额头流汗”标准,而德国则主张作品要具备一定高度的创造性。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我们应以“独立创作,并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这一表述予以评判和认定[19]64。既诠释文艺创作的时代释义,又赋能现代公共文化领域,从而实现版权制度的立法精神和目的追求。二是独创性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独创性是作品可版权性的核心要素,独创性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共领域边界的扩张与限缩,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在“方正倩体字库”案⑧中,法院考量了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社会使用汉字的效果以及预设汉字构成作品后导致社会公众无从选择及影响汉字正常使用和发展的众多因素,认为限制单字在公众中合理使用不符合版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司法适用“独创性”评判作品的核心标准时,要以利益平衡为导向,考量公共利益因素,既保护作者个人智力成果又不至于无限扩大作品保护空间损害公众利益,使其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
(三)区别确定不同智力创造成果的“独创性”标准
独创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加以判断的问题,是一个比较性标准。不同智力创造成果的表达形式不同,据此可以划定不同的作品类型,不同种类作品对独创性的要求存在差异。厘清作品类型的划分,有助于确定不同智力创造成果的独创性考察要求。理论上依据作品的功能可将作品类型大致划分为文学艺术作品、功能性作品及事实作品。传统的文学艺术作品,其主要作用是满足受众者阅读、欣赏、学习知识、传递信息等精神上的消费需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具体可以划分为语言文字类,包括文字作品和口述作品;艺术表演类,典型如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视觉艺术类,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归属此类。文学艺术作品,如小说、绘画、乐曲等,作者可以选取特定的人物、故事情节、环境进行文学作品的创作,运用形线、色彩、明暗、画面进行绘画表达独特的构想或情感,编织节奏、曲调、曲式、和声等构建音乐作品。作者选取素材空间富余,发挥智力活动的创造空间大,其独创性高度明显更高。
功能性作品需满足实用功能需求,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建筑作品都属此类。功能性作品的艺术成分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要求作品的艺术美感必须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独立于实用功能,但其创作空间受限于其实用功能的实现,因此法律对其独创性要求相对较低。在功能性作品与传统文学艺术作品的交叉地带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界限划分,例如,实用艺术品可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那么如果要使它得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立体美术作品保护,就必须要求“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⑨避免本身不具有较高程度创造性的实用艺术作品获得高水平的版权保护,既保证作品独创性程度与法律保护力度相适应,又不至于在事实上架空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事实作品是以事实为基础创作的作品,或者企图反映事实的作品[20]91。如历史题材作品、功能说明书、地图等。在“钱江诉唐灏案”⑩中,法院指出历史题材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要看作者是否发挥个人创作空间。同样,在“‘万文与‘明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11中,法院亦认为独创性要求作者的劳动并非是单纯对材料进行收集和堆积,而是“结合自己的认识形成了凝聚智力的表达”。在“深安”饮水机使用说明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12中,法院认为产品说明书可以在字体、图像、文字表述等方面安排、选择、设计对产品构造、规格、安装使用的个性表达,客观因素的局限不是决定表达的唯一方式。可见,事实类作品因为受到存在公有领域的客观事实素材的限制,作者的创作没有太大的智力活动发挥余地,所以要求作者对客观材料的编排、取舍、组合或加工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传统智力创造成果的独创性标准经司法实践检验已具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 《著作权法》第3条扩充了著作权法保护新型智力创造成果的弹性空间,对于新型智力创造成果的独创性标准还需要在司法中对个案进行把握。比如短视频保护,此前司法实践对短视频保护存在裁判不一的情形。在“纸飞猪”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视频为日常生活的记录,应被认定为录像制品为宜13。二审法院则从公众表达和文化繁荣的角度出发,认为短视频具有创作简捷、便于传播的特点,短视频的创作高度不宜苛求14。《著作权法》第3条对“视听作品”类型的修正使得司法对短视频保护可不再纠结于“创作性的高低或有无”,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思想,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时间在2020年《著作权法》生效之后,也更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的立法旨意。总之,独创性标准的适用应视作品类型和案件情形而灵活处理[21]154。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对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提出具体要求,在着重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强调分领域、分类型、分特点确定与独创性程度、中国国情相协调的作品保护强度。这些举措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应区别确定不同智力创造成果的“独创性”标准,即注意著作权纠纷个案的特殊性,合理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个案的司法裁判中,综合平衡权益,公正平等保护不同智力创造成果。在此安排下,准确把握不同智力创造成果的“独创性”标准,需要司法机关经过长期司法活动的探索,在积累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且实用性较强的裁判适用规则,以司法实践的积极成效服务和保障社会稳定。
四、结语
2020年《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条款作了重要修改。无论是新增“作品”定义,明确基本内涵;还是修正主要作品类型,采用涵盖范围更广的“视听作品”替代原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抑或是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修改,转封闭为开放,化解原条款下的作品类型范围确定之困,扩展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外延,这些修改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体现了我国文化传承与繁荣的立法价值取向和时代要求。毋庸置疑,此次修改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宗旨,与我国《宪法》及《民法典》保护公众自由平等创作权利的精神一脉相承,亦是对司法实践中如音樂喷泉、短视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型作品保护的回应,给予司法裁判选择的余地,以做到公正裁判,求解个案正义,打造文化强国。
司法适用《著作权法》第3条这一具体条款时,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注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应用,在裁判文书中释法说理,融入核心价值观。在评判作品时,以“独创性”作为核心标准,以“独立创作,并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判断,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考量公共利益与作者权益保护。同时根据作品类型区别确定不同智力创造成果的“独创性”标准。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空间较大,独创性要求更高;功能性作品及事实作品创作有诸多限制,对其独创性要求不宜过高;而新型智力创造成果独创性标准还需要司法机关经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积累,总结提炼出符合中国国情且实用性较强的裁判标准。总之,独创性标准的适用需要在个案中综合智力创造成果类别及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并灵活处理,以司法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
注释:
① 相关意见有:2013年《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2016《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21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立法修法规划有:2018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
②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5322号民事判决书。
③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404号民事判决书。
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如:2018年《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13)》、2021年《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⑤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如微信朋友圈售假案、侵犯台标著作权案等十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2020年5月、2022年2月分别发布了两批典型民事案例,如“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体现了诚信经营的裁判要义。
⑥ 各地方人民法院也定期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如2021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小猪佩奇”案等十起典型案例。2022年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典型案例。2022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发布九个典型案例。
⑦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⑧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民事判决书。
⑨ 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
⑩ 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
11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232号民事判决书。
12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13 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8842号民事判决书。
14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2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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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Integration of Socialist Core
——Take Article 3 as the expansion pathnames
Li Xiaoqiu, Lyu Heng
(Law School,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30, China)
Abstract: Promoting the incorpor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o the law and regulations is a major measure to deeply implement the spirit of the important instructions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on integrating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realize the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The legislative intent, specific legal rules and expression paradigm of "Copyright Law" reflect the requirements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especially the amendment of the definition and type of works in article 3 of "Copyright Law", which contains the connotation of "freedom", "equality", "justice" and "rule of law" value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lause requires the judicial organs to be guided by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take "originality" as the core standard for judging works, and determine the "originality" standard for different intellectual creations, so as to make a fair judgment, solve the justice of individual cases, and promote cultural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Key words: Socialist Core Values; equality; justice; works; originality
收稿日期:2022-05-13
基金項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20VHJ013)
作者简介:李晓秋(1972—),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创新与知识产权法、互联网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