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海生(南京艺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3)
孟 刚(江苏开放大学 设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6)
建筑具有等级性,历代君王也以建筑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载体。上自分封制时期,下至中央集权王朝时代,国家统治者建立并完善可对各领域进行有效管理的行政机构。在历代建筑发展演变的过程中,营造技艺日臻完善,主管营缮的机构日趋专业化,至清代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工程营造管理体系。为更好地规范营缮制度,清工部颁布了重要的工程例书——《工程做法则例》。
梁思成认为中国建筑有两部“文法课本”,一部为宋代《营造法式》;另一部是清代《工程做法则例》。后者是一部清代官式建筑通行的设计标准规范,《清会典》将其列入史部政书类,起到统一营造标准,完善工程管理制度,控制工程造价,为营造活动审查、验收及核对工料提供依据。
因设计活动与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关系密切,具备特殊的意识形态色彩,同时设计活动也与社会物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息息相关,这使设计学本身具有自然科学的客观理性特征。因此,设计必然有规范,它既是一种感性约束,也是一种理性指引。从这个意义上讲,《工程做法则例》作为中国传统建筑的“文法课本”,为深入研究营建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参考。
中国古代工匠在早期营造活动中,就非常重视立规格、定标准。《周礼·考工记》记载百工取器物的某一部分作为比例标准,据此来确定器物各个部分的尺寸,这些比例控制标准就是一种“则例”。在故宫博物院刊印的《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序》中对“则例”一词有按:“则例者,聚已成之事,删定编次之也。”从历史承继关系上看,在宋代元祐六年(1091),将作监第一次修成《营造法式》,由皇帝下诏颁行(图1)。宋徽宗时,诏李诫重新编修,于崇宁二年(1103)刊行。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扩大工部,设“营缮司”,制有《工部条例》。清雍正十二年(1734),编纂《工程做法则例》70 卷,用以管理营造业(图2)。乾隆三十三年(1768),颁布《物料价值则例》220 卷,另有《内庭工程做法》8 卷等对工程结构、用料估算逐步完善和统一。同治年间(1862—1874),建筑设计有“样房”,工料估算有“料房”,工程做法有“则例”,从朝廷到地方官府、衙门均有统一“图样”,这些建筑法规成为管理官式建筑的标准。
图1 宋代《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图样要略[1]98
图2 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大式木作图样要略[1]111
清雍正时期由工部和内务府共同编纂的《工程做法则例》,全书原编共74 卷,主要由“各作制度”“各作料例工限”构成。大木做法分布于卷1 至卷17,涵盖27 种不同建筑类型的营造范式,依照建筑等级由高到低进行图解;斗科(斗栱)做法等分布于卷28 至卷40;装修、石作、瓦作、发券、土作、彩画等做法分布于卷41 至卷47;各作用料分布于卷48至卷60;各作用工分布于卷61 至卷74。其中关于木构做法的有40 卷,工程匠作有7 卷,用料定额有13卷,用工定额有14 卷。将清代官式建筑按用途和分类,列举出27 种不同形制的建筑物,还对土木瓦石、油画、裱糊、金属安装等工艺,分门别类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规范。该则例对中国传统木构建筑营造经验做出总结并制定营造准绳,规定了匠人营造房屋的标准,也为主管部门监督施工、核定费用、验收工程提供参考依据,俗称“工部律”。其应用范围涉及宫殿、城垣、坛庙、王府、寺庙、仓库等建筑类型和油画裱糊内装等工程。
所谓“则例”即是针对建筑、器物等的规格制定要求,其涵盖构件尺寸、用工、耗材、技艺等,形成一套有章可循、有案可查的制度定例。按照工程涵盖范围不同,清代工程则例可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指与工程及工艺流程、用料或耗材料等的相关规定;狭义则是指由清工部编写刊布的《工程做法则例》。广义上的清代工程则例内容丰富,包含各工官机构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工部编纂的如《钦定工部则例》《工程做法则例》《物料价值则例》《工程则例》等;内务府制定的如《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总管内务府堂现行则例》等。王世襄撰《清代匠作则例》将清代则例分为“则例、清册、作法、分法、物价、工价”六种。律鸿年在《略谈清代营造业手抄本的内容和性质》中将其分为“分法、做法、则例、查工簿和销算”。总之,清代则例从广义上对清代营造进行了规定,并对做法、用料、用工等建筑工艺进行规范(图3)。
图3 清代所编纂颁布的各类则例
清代《工程做法则例》将大木作又分为大式与小式,大式大木即等级较高的大木式工程,例如,四檩至九檩的单檐庑殿、歇山转角、楼房、前出廊转角房、库房、悬山、卷棚、硬山、川堂、歇山正楼、歇山转角楼、歇山箭楼、歇山转角闸楼、悬山转角闸楼等,还包括:垂花门、方亭、仓房、圆亭等项目,并开列木构件及尺寸。其中还列举出:七檩小式大木、六檩小式大木、五檩小式大木、四檩卷棚小式大木4 种次要结构形式,作为小式大木的例子。中国古代建筑以木构为主,斗栱作为上承屋顶系统,下联系柱子之间的过渡构件,建立横向与纵向的受力系统。因斗栱作为受力转换的构件,同时又是建筑等级性的体现要素,故在宫殿式建筑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工程做法则例》卷28 至卷40 中,还专门介绍了斗栱尺寸、做法与安装方法,规定了11 种不同斗口宽度的各类斗科构件尺寸,并规定出数值叠加的计算办法。
《工程做法则例》除了对大体量建筑营造做出规定之外,亦对小木作、瓦作、石作、土作、装修等也制定有详细要求。对石作、瓦作也分大式与小式,对装修材料尺寸、用料定额加以区分。对木作、铜作、铁作、瓦作、石作、土作、搭材作、油作、画作、裱作、雕銮作、锭铰作等,不同建筑材料的做法也有严格规定。还详细规定了每类匠作用工情况与定额。通过以上规制的控制,达成规范营造技艺、简化审批与验收程序之目的。
中国古代木构建筑营造涉及管理的事宜有如,规划设计、技术规范、物料购置、筹措资金、役力征调、营缮监管等方面,历代对于营缮管理体系的设立,也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规范。宋承唐制,《营造法式》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做法和工料定额。明清之际,工程营缮系统更趋成熟。明代洪武初已规定施工前需派官员监督工匠、估工计料并报工部核准,以调拨工匠与材料,然后兴工。施工期间每日所用工匠和材料需仔细查点。至清代则把国家建筑工程分内工、外工。①外工指政府工程,包括:坛庙、城垣、仓库、营房等,也包括一些称为“大工” 的外朝重要宫殿建设,由工部满族和汉族行政官掌管。内工为皇家工程,包括皇城、内廷、苑圃、陵寝的建造、修缮等,只限内务府的满族官员和宦官掌管。因清代皇家工程扩大,内务府专设了管理皇家工程的“营造司”,编定有《内庭工程做法》《圆明园内工现行则例》等皇家建筑规范(图3)。雍正九年(1731),清工部会同内务府主编,于雍正十二年(1734)编纂完成《工程做法则例》,以达到“详拟做法工料,访察物价”之目的。《工程做法则例》从成本规制对于工程进行规范与监督,针对工程计价严格规定。其中明确了“按料计工,按工给价”的计价模式,通过对营造技艺、结构选择、工具使用、物料采办、用工规模、工料价格等方面的控制,达成对整个建筑营造过程的精确管理。在工程量、用料多少的基础之上,通过对斗口尺寸的选择,以套用定额计价的模式,即可完整对工程总量的计价。如金砖墁地成本计价,据《工部工程做法》四十三卷规定,按房间面阔、进深、出檐尺寸,减去墙基、柱顶等即可算出面积。依照面阔分墁地之路数、进深尺寸,即可明确金砖数量;而后按条文中所载物料需用及与用工情况,即可得出白灰、桐油等耗材及用工量;最后,结合《九卿议定物料价值》中对规定具体材料的规定就能得到完整的场地作业及用工物料成本。②a.工程做法·卷五十三·瓦作用料·卷六十七·瓦作用工[M].清工部;b.古建园林技术编辑部编.古建园林技术[J].总1-9 期及《<工程做法则例>合订本》,1983.
为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做法则例》还对工程物资配备管理以及质量监管进行规定。设立区分内务府、工部及其内部不同物料置备部门,对不同物资领用的归属负责,③支领存金砖按内、外工划分由内务府与工部共同负责。工部屯田司负责置备柴薪、烧造城砖;工部营缮司组织各处所需琉璃瓦烧造,木料管理责任主要在木仓。但在加强支出监管的同时,也出现了管理成本的上升。各部门在物料取用时,要明确填写物料使用数量与用途,条文中也对各工架木数量、锯截架木余量、交赔架木数量做出规定,多余部分应明确清点并交回工部木仓。对不交欠交的情况更应查明责任人,项目完工时出现折损的情况应区分情况予以赔偿,以制度化管理来减少浪费,并对失职浪费情况查办追究相关责任人。[2]清代还针对官方营造项目类型、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差异,设置不同的工程保固期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保固制度”,以达成对工程质量的优化。凡在保固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一律追究原工程承办人员的责任,并处以相应惩罚。《钦定大清会典》中规定的行政处分涉及:罚俸、降级留任、降级调用、革职留任、革职5 种,并规定“凡处分至革职则止焉,甚者永不续用”。[3]保固制度是为工程质量控制而设计,为确保公平,还设置有“不及限”的惩处措施,有效加强了对营造活动的监管。
因建筑长期暴露于大气环境之中,风吹、日晒、雨淋会导致建筑产生不同程度的损毁,故修缮制度必不可少。《工程做法则例》中将维修工程分为“随时修葺”与“岁修”。维修制度与保固制度相联系,区别维修程序与费用承担,不同工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如城垣维修由步军统领负责,千两以由步军统领衙门上报工部办理。
自秦以降,中国工程行政体系逐步成型,主要任务是政策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包括制定控制建筑形制、规模的政策性等级差异;编制建筑设计、施工的标准规范,改进完善营造技艺与提升质量水平;逐步确立和完善营造管理制度,如项目申报审批、制定设计方案和预算、施工时派员监工、竣工后及时验收、规定保固年限等必要程序,确保营建活动的实施并防止贪污浪费。中央政府的工部除主管国家工程外,对地方工程从政策与法规上加以控制。地方重大工程需经申请、批准手续,竣工后决算要经中央政府工部核准,具体施工由地方政府负责。对私人建造工程,由所在地方机构按工部所定法规监管,在形制、规模上不得僭越。综上所述,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是一种由政府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建筑造物行为准则,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
中国在唐宋时期的营造技艺已分工细致,形成了如大木、小木、彩画、砖、石、瓦、泥、雕、旋、锯、竹等作,至明清时期更趋精细完善,大木作、小木作、装修作、石作、瓦作、土作、材作、铜铁作、油画作、裱糊作等细分项。专业化的“样房”和“算房”承担起明清宫廷建筑设计、施工和预算等工作。中国传统木构建筑营造以木作和瓦作为主,多工种集于一体,具有典型“集体记忆”的传承形式。营造过程中一般以木作为主、瓦作为辅,匠人之间彼此分工协作,形成各工种之间的有效配合。具备不同知识技能的工匠们彼此紧密配合,保证营造过程有条不紊进行,整个传统营造工艺已发展成为非常成熟的施工系统与科学流程。[4]
建筑之术俗称“匠学”,“师徒传授,不重书籍”“非士大夫之事,盖建筑之术,已臻繁复,非受实际训练、毕生役其事者,无能为力,非若其他文艺,为士人子弟茶余酒后所得而兼也”。[5]匠作之术从设计到营建,包括制图、典章、算诀、术数等方面,在没有近代科学知识体系背景的近世中国,匠人在长期营造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至关重要。形成了“民间工匠都是父子或师徒传承,在长期的施工实践中进行技术传授的。具体内容有祖传抄本和口传做法规矩两个部分”。[6]
中国古代工艺技术传承莫不依赖师徒相授的方式。唐代规定了教育时长:“钿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稍之工,二年;矢镞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帻之工,九月。教作者传家伎,四季以令丞试之,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7]宋代工匠大多通过“法式”为主要教育内容,许多匠人家族中还有家传法式,清末苏州大匠姚承祖幼时就曾受家传“营造秘笈”《梓业遗书》的启蒙。[8]清代《工程做法则例》颁布后,中国历史时期工匠体系的工艺传授已趋完善。
“学徒期”是营造匠人学习之始,学徒在师父指导下通过“心传”技与艺。由于传统技术的传承具有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的特点,因此在习艺的过程中,师父的教导并非是一种先验性、知识性的传授,而更强调经验性的技术积累,须在实践中才能完成传授与学习。学艺初期应掌握一般的木工技巧,当熟练掌握凿、刨等技能后,可再学习如构件制作、上架安装等更具综合性、复杂性的技术。[9]学徒期的“心传”是营造匠人终身发展的基础。在习艺过程中师父并非每一步骤都会事先解说,而是在营造过程中发现困难后去请教。在师徒制的体系之下,学徒在营造实践中自行领悟建筑材料性能、不同材料的加工技巧,对工具的使用成为该阶段技能培训的重点。通过在学徒期内的帮工,营造活动中的打下手,师父的提点和学徒匠人的自学,最终达成匠人对于建筑式样、结构、制度、工限等技能的掌握。整个营造过程的认知提升也是建立在手艺技能的获得、不断实践的经验基础之上,最终使学徒获得终身发展的能力。为进一步成长,营造匠人要在日后职业生涯中不断学习,并通过“文传”(钞本)学习样与式。匠人通过不断阅读《营造法式》《营造法原》《鲁班经匠家镜》《梓业遗书》等匠作规范,在营造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10]值得注意的是在学徒阶段,营造匠人已被纳入受行影响、师徒制为核心的社会体系中。早在拜师阶段,学徒便要与师父签订学艺文约(规书),“入门遵依本师教诲,用心精艺,不得违拗、疏旷、怠惰。如有旷闲,按日补艺无辞”。[11]入门后从帮佣做起。在磨练心性的同时体验营造现场,了解营造规矩,学会协作。满师举办“谢师酒”,师父会邀请同行前往,引荐入行,虽已出师,但师徒情谊不可断,师父可要求徒弟“帮师”,徒弟不应与师父抢生意。
为维护行业利益并便于管理,古代各行多设有“行会”。民间建筑业自古也有类似机构进行管理,如古代泥木工匠,奉鲁班为祖师。随着匠人群体的市场化,工商合流特征愈加显著。“明代实行‘当行制度’,每一行户需在政府审编的册簿上登记注册,数年进行一次审编。”[12]62至清代,官府会涉足行会首领选举,私举首领将以违法处置。明清时期官府通过对行会的管理,来加强对建筑工匠的控制。清代南昌泥木业工人成立鲁班会,以鲁班庙为集会处。行会推举同行中具有威望的人物为“总管”,还推举若干人为“值年”,并制定完善相关约定。在城中从事营造活动的工匠均应入会并缴纳香钱(会费),未入会者不得在南昌做工。[13]至清末,行会常常被官府和把头所控制,这种行会管理制度一直持续到新中国成立初期。
行会对外地师傅入行的情况,条件苛刻并施行“保荐制度”。如“一外来客师新到帮作者,出钱六串文上行”“一父带子上名钱二串文,若叔带娃兄带弟,仍照带外人一样,如违议罚”。[14]入行后其行动被严密控制和约束,不许“夜不归坊”。每逢重大节日,行会要举行敬神祝酒、施善救济等活动。“一议每年六月二十四日恭逢奉雷祖大帝瑞诞,演戏敬神,公议派定,不得推诱,如有恃强不遵者,公同议罚。”“一议每年盂兰胜会,原为同行报本之情,一为无后嗣者起见,中元佳节超度亡魂,亡友得此瞻依,为首士者,早备香宜,毋临期失措,观望排徊,如违公同议处。”[14]这些活动有利于行业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平均分配,避免行会内部两级分化,同时也阻碍了行东成为手工工场主的可能,本质上弥合了行会成员之间的竞争关系。
匠人群体师承关系类似家庭关系,形成了师徒间的紧密联结,伴随并影响匠人一生。行会负责管理开业、收徒之事,议定统一各作匠人工资,在某种程度上,行会成为资深匠师主导行业发展的工具。行会还行使部分公益职能,救助贫弱工匠,祭祀行业神明,筹办行业典仪等,行会还承担与官府交涉、协调行业矛盾的职能,对工匠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有利于维护行业利益。行会对会员的强制性得到了官府的支持,“尔等须知顾松泉等集议在于水木公所,照旧兴办同业贫穷工伙医药棺木丧葬等事,悉属善举……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遵”。[15]
明清时期,行会事实上已经渗入到了营造匠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行会内部形成了完整的匠人“等级结构”。学徒期匠人要恪守师徒间的礼仪尊法,按步骤研习修炼各种手艺。出师之后,营造匠人可通过经营,从“不在伙”成长为“把作”,而后称为“小行”,最终称为“大行”,实现等级上升。①把作实际上是掌握了工程管理、构件设计、建筑设计要领的营造匠人;小行即基层行会的主要负责人;大行即总行会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指大匠师,可以制定行业政策,主持行业典礼,与官府沟通。行内等级升职与官府之间的联系也趋紧密。明清各地建造行会公所、会馆,均需官府审批方为合法。明清以来,中国行会逐渐突出了协调内外竞争关系和维护成员利益的互助功能。从突出贯彻政府有关法令、协助行使管理市场职能,向民间同业社团组织的属性上迈进了一步。[12]7但还需注意到清代行会并未充分活跃于广大市场之间,也未能有效抵制官府掠夺,一方面体现出中国民间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乡土观念,同时也呈现了其安于现状、限制规模化发展的局限性。最终,行会未能进一步精进生产工具和采用新技术,却在竭力排斥同行竞争的道路上日行渐远。
建筑营造环节包括设计制图、估算测量、营造制作等阶段,营造活动分“官方营造”与“私人营造”两大类。因私人营造的建筑规模通常较小且文献记载少,对工艺追求因人而异,大多无法体现当代营造技艺,故一般以皇家营造活动为主。皇家营造多在行政权力监督与指导下进行,由官召工匠,彼此相互协同来共同完成。明清时期是中国建筑营造体系的集大成时期,营造体系走向成熟。明代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制定营造修理之制,令内服造作,并对营造工序、工匠管理、材料使用以及工费支出等作出详细规定。清承明制,在建筑营建和修缮工程有不同程序,并由不同部门督导执行。
(1)评估审查环节
当宫廷进行重大工程营建之时,通常需前期上奏,并交工部办理。午门内、乾清门外及皇城、紫禁城的修缮工程,报工部勘估;若工程重大则需上奏请旨加以办理;午门、大清门、堆拔房、朝房等处工程,步军通领衙门在每年立秋时先期报工部,估料所派司员查勘后办理;皇史宬殿的工程,由内阁典籍厅在每年秋季报工部,由营缮司呈派司员查办;坛庙岁修工程由太常司兴建,咨部核销;皇城、各旗营公所、衙署、府第等工程,由有关部门咨部办理,户部负责查核;皇宫日常零修工程由“照办处”承应。[16]271奏请后,还需对“兴建者、制造者、修缮者”进行“查估查验”,[17]对现场落实修造的具体事项及营缮所耗材料与工役钱粮数目进行估验。京城内工程查估由工部主持,地方营缮工程多由各省、道、府、厅等来勘估。[18]直省修建工程有缓急之分,依不同情况估验后处理。“紧工一面估报,一面兴工,工竣据实核销。缓工先照估册核定,然后兴工”“抑且工程迟缓,嗣后紧急工程照旧办理,其余一应工程于兴工之前,皆令先造估册送部,俟部复准修理,即行兴修。完竣之后,别造实用工料清册,委官察勘,具结报销。”[19]评估审查环节保障了对营造活动事前环节的控制。
(2)设计制图环节
清代皇家建筑工程包括勘测相地、总体规划、设计和施工以及装修陈设等步骤,营建工程在设计过程中需要有画样、烫样,编制施工说明,营造环节中需要放样、抄平等,并制作工程进展及竣工实况的画样等。[16]275《工程做法则例》绘有各式木框架横截面图共计27 幅,文中标记一式一图,并在图上分别注明图名及比例,如“每一寸作一丈”“每二寸作一丈”“每四寸作一丈”等表述。建筑图样只求宏观表达,而不对构件详细描画,其他小木作也未有面面俱到的描绘。
除了法式中已有的图样,清代工匠“样式雷”家族在建筑表达层面上,对图样绘制及模型制作环节做出了很大贡献。施工之前以详细的图纸绘制,达到未建先评估之目的。图纸表达涉及建筑总平面图、轴测图、周边环境状况及施工图等(图4)。绘制精良的图纸包含了丰富的设计细节,甚至具体生活场景的表达。当建筑方案确定后,除了采用图纸表达之外,样式雷还制作“烫样”(建筑模型),以便向皇家及主管官员更加直观地呈现建筑建成后的效果(图5)。通过从内到外精细的建筑模型场景,提供了沉浸式的观察体验。在御览钦准后,才可绘制施工图,开展下一步的营造活动。
图4 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中仓房做法图[20]
图5 清代群体建筑与单体建筑“烫样”
(3)营建管理环节
在建造过程中皇家会派官员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清代“一应修理工程,令该修理处派员会同工部派出之员共同料估监修”。[21]根据工程不同性质、规模、重要性,委派不同等级官员进行监管,负责监督承修者是否按原定营建方案施工,对工程材料、图纸、式样等进行监督,严防浪费,并使其符合朝廷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监官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承修官吏、匠人是否误工或是否存在偷工减料情形等,并针对这些情况进行处理督促整改,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若为非人为因素导致,监理官员可自行应对采取临时方案;若该问题为承修人员所引起,监官需对其惩处;若发现为监官自身的原因,则必须请旨受罚。对于承修人员自身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则通常受到严厉处罚。[22]在施工过程中常会发生一些突发事件,若因天气等不可控因素,监官一般会上报朝廷暂停施工,以防工程出现问题,但若监官与承修者发生矛盾抑或因玩忽职守影响工程进程,经查后监官会被惩处。
(4)核准验收环节
工程竣工后须经质量验收与核销。清朝对核销手续与核销期限规定详细:“凡核销:在京修造,工竣委官察验,与原估相符,数在二百两以下者汇疏。二百两以上者项目题销……如驳诘再三,终未清晰者,由部酌数核减,疏请完结。若原估不敷,续增工料,未报请销,不得藉称捐垫,冀抵本案核减之数。”[23]另一方面,“特旨修理工程,工竣管工官限十日呈报清册,司官限十五日核销,应缴费余限五日内交库”。针对各工计费银两的不同,按照金额差异,时间设限为一月至四月不等。同时针对盛夏、隆冬等季节性差异,应暂停工作。对于直省工程,针对大小难易不同,应定限报部。[24]总之,清代工程营建,首先由内府营造司算房进行工程造价估算,人力资源征发和建筑材料采办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工部直接指挥工程建造,工程竣工后进行决算,经过一套严格的核查后方可完成验收。
中国古代木构架建筑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范式系统。木构架建筑体系在标准化、程式化特征,建筑布局、结构、技艺等都有内在的准则和规范。中国传统木构营造体系涵盖群体建筑院落组合、单体建筑呼应、建筑尺度与体量、营造方式与技艺、装饰题材选择与施用等方面。而工程准则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工程监督和验收的标准,成为官民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从宋代《营造法式》到清代《工程做法则例》,展示出中国古代工程在规范化、标准化上的建设成就,保障了建筑质量。官营手工业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征调劳动力,将民间优秀工匠集中起来。专业匠师被编为“匠户”,子孙世守其业。清代早期的“八大柜”“四小柜”这类官营木厂承担起京城的营造活动。瓦、木、石、油漆、彩画、裱糊、搭材等皆为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中的“手艺行”,所有技术和各部位的尺寸、规矩等,为各行师傅所必须掌握,通过师承制度传播发扬。匠人学艺一在拜师,二在通读,遍览营造书籍,在实践中磨砺技艺。
一般而言,由官方出资兴建的国家工程,如都城、宫苑、坛庙、陵寝、衙署、府邸等建筑工程以及水利、道桥等市政工程,皆受制于相应的管理部门。清代对于工程营造建立了自己相对完整的体系,一般项目由工部负责,皇家工程由内务府负责,内务府在康熙二十三年以后的组织状况为“七司三院”,其中与建筑工程关系最密切的为“营造司”。通常的“岁修工程”均由营造司承办,而工部负责办理宫殿、园庭等重大工程。不仅如此,还设有专门的设计部门“样式房”,根据皇帝“旨意”和主管建筑工程官员的要求,按照“例制之法”,《工部工程做法》之类官方颁发的文件,结合清代各类建筑特点进行设计,绘制图样并制作“烫样”,如同今天设计部门的图纸和模型。以圆明园的修建为例,该建设由内务府负责,审查样式房设计,传达皇帝旨意和官员意见、监督施工、核销工料;内务府造办处负责装修中的雕饰、匾额乃至家具陈设等工程;采办木料亦由内务府出面,“着营造司行文工部、理藩院,交付都虞司委员办理。”[25]《工程做法则例》的颁布,使工程建设有章可循,推动了古代工程营造的发展,促进相关技术规范的传承延续。
总的来说,《工程做法则例》统合了柱架断面结构、斗栱结构、瓦石做法及装修、工料估算等事宜,服务于清代国家控制的重点工程,通过对“等第”“规定”“物料价值”等方面进行控制,对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土木建筑的各种不同形制的用工与用料进行规定,为建筑预算、合理安排工时、节约用料等提供了一种较为严格的建构准则规范。营建的概念也突破了建设本身的狭隘范畴,而呈现出对日常生活细致经营的状态。中国传统木构建筑营造技艺是古代匠人们群体智慧与记忆的结晶。在未来,以生产领域的“四造六作”与生活领域的“民生八维”为依托,重视中国传统造物的当代化、本土化、理论化,[26]针对该文献的研究还可从设计学、社会学、行政管理及法律角度进行拓展,唯有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和修缮,对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发展,才能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