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将养子从6岁抚养成年之后,由于种种问题导致矛盾激化。如今,他俩已经80岁高龄,仍然无法继续与养子共同生活。他们能否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他们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后,能否要求养子支付日后的生活费?
这对夫妻可以提出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支付日后的生活费。
一方面,他们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如果同意,则双方就可以就此达成解除协议。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或者对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内容不认可,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且无论是养父母还是成年养子女,均享有提出解除的权利乃至诉权。
另一方面,他们有权向养子索要生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本案中,正因为他们已经将养子抚养成人,且如今既缺乏勞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决定了养子应当向他们给付生活费,养子对他们的相应义务并不因为解除收养关系而终结。
(摘自《劳动午报》)(责任编辑 张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