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颖
廣告是互联网企业的“现金牛”,有的平台企业一半以上营收均来自广告。但这头“牛”引发的争议不断:网红主播是不是广告代言人?种草软文算不算广告?……在最新修订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这些问题终于有了答案。
按照新法,主播通常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同时也明确,如果直播营销人员以自身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明晰身份的最大意义,在于提供监管依据和维权保障。近几年,每当主播翻车,就有人质疑他们只拿钱不担责。现在有了判断依据,是广告代言人就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种草软文也是类似情况。根据广告法,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但目前大量种草软文模糊难辨。新法则明确,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除此之外,新法还规范了物联网广告、躲来躲去关不掉的广告、假借健康养生卖药的广告等乱象,压实了平台责任,对整个互联网广告行业影响深远。平台及广告从业者需意识到,野蛮生长期结束了,合规将成为行业未来发展的关键词。
但正如立法宗旨所说,《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新法保障用户选择权,压缩了广告强制曝光的可能性,堵住了“躺赚”不担责的主要路径,有可能推动互联网广告从流量主导转向内容主导,更好发挥其互动性、体验性强的优势。
更长远看,新法还会倒逼平台优化服务、提升附加值,从而增强竞争力。此时“一键关闭”各种互联网广告乱象,相当于给“现金牛”去腐增肌,平台经济将以更健康的体魄引领创新发展、参与全球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