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程程
2022 年法国巴黎召开第九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期间,越南以120 票当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任期2022—2026 年)委员,在当选国家中赢得最高选票。此次当选是越南主动参与全球多边机构非遗保护工作的证明,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对其非遗保护贡献及管理能力的认可。据越南文化、体育和旅游部的数据统计,在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之前,越南的世界遗产地在2019 年接待超1900 万游客,相关的旅游服务收入达1.8 万亿越南盾(7643 万美元)。[1]中越两国毗邻,在国家体制、经济环境乃至社会文化传统方面多有共通之处,通过对越南非遗保护相关的法律政策进行解读,或可为我国非遗保护事业提供思路与启示,亦可为构建中越边境非遗保护惠民富民示范带提供借鉴。
越南政府保护非遗的意识萌生于立国初期建构民族国家文化建设的需求之中。1945 年越南在独立后两个月颁布65/SL 号法令,指出“保护‘古董’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迫切任务(而后‘古董’的概念被称为‘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遗产)”[2]。该法令简短扼要,仅含六条内容,却奠定了越南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基本思路,即建构文化遗产与民族国家的认同联结,并使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服务。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越南政府紧随中国提出“革新开放”政策,并在1991 年越共七大通过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国家建设纲领》中指出“建设和发展越南先进的、富有浓厚民族特色的文化,是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3]。随后1998 年越共八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关于建设和发展先进而富有浓郁民族特色越南文化的决议》[4],其中对越南文化的定义进行扩充,在原有的文艺领域之上进一步囊括少数民族文化、宗教相关政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遗的传承、保护和弘扬等内容。该决议第二章第2 条第4 款强调“保护和弘扬文化遗产”,自此越南政府有意将民族传统与革新开放、先进文化建设相勾连,非遗保护工作逐步进入正轨。迈入21 世纪,越南对非遗的保护传承进入制定专门法阶段,非遗保护法律体系初现雏形。
2001 年6 月29 日,越南政府第十届国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文化遗产法》,该法于2002 年1月1 日起正式生效。[5]2009 年6 月18 日,经国会同意对法律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补充修改,最新版法律文本于2010 年1 月1 日起生效。通过这部囊括自然与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与非遗的《文化遗产法》,越南非遗保护的框架基本确立。
越南《文化遗产法》由七章共74 条构成,七章的内容依次为:总则、组织与个人对文化遗产持有的权利与应尽义务、保护和弘扬非遗的价值、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文化遗产的国家管理、表彰、奖励和违规处理、执行条款。
第一章第4 条是对非遗进行官方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以记忆或文字的形式保存下来,通过口头和专业教学、表演等形式保存和传承的精神产品,包括言语、文字、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口述文学、民间清唱剧、生活方式、礼仪、传统工艺技术、传统医药知识、饮食文化、传统服饰等民间知识。”该定义为越南传统文化提供政策合法性支持,越南人民创造的精神产品由此正式被纳入文化遗产范畴,获得官方授予的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认定。
第三章(第17—27 条)是围绕非遗保护的专项条款,这11 个条款对非遗的研究、普查、登录、保护、传播做出规定,并界定政府以及相关的组织、个人在保护传承非遗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第17 条指出:“国家鼓励和创造条件,为组织和个人开展非遗的研究、收集、保存、教学和推广活动,以维护和发扬民族文化特色,丰富越南文化遗产宝库民族共同体。”从国家层面,明确鼓励、支持非遗保护传承的基本态度,认可非遗是越南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第18 条与第19 条明确非遗保护工作中国家及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并详细规定越南非遗申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代表性名录的流程。第20 条规定国家主管部门在非遗保护中的最低限度义务:“国家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非遗,防止其在传承过程中被篡改、消失或丢失的危险。”
第21 条至第25 条的具体规定见表1 所示,分别从越南各民族的语言文字、生活方式和习俗传统、民间文艺、传统手工艺与医药、传统美食与服饰以及其他民间知识、传统节日等方面陈述国家作为主体的官方行动趋势。这五条反映了当时越南官方对于本国非遗门类的初步构想,也隐含了其依非遗门类制定的多元保护措施,依非遗项目采取多样发展策略的基本思路。
表1 越南文化遗产法第21—25 条具体规定
第三章“保护和弘扬非遗的价值”中,最后两条是针对具体非遗利益相关者做出的规定。第26 条涉及非遗从业者,指出“国家对掌握并在推广传统艺术或具有特殊价值的专业技术方面有功绩的工匠和艺术家给予尊重和优惠政策”,这表明越南对于非遗保护传承给予社会尊重与经济支持。第27 条则是对越南非遗进行研究与收藏的规定:“海外越南人、外国组织和个人经国家主管机关书面同意,可对越南的非遗进行研究和收藏。”该条规定文化和信息部门为越南非遗研究、收集颁发许可证的国家机构,由此可窥知越南在文化遗产层面上所体现的国家文化安全观。
不足的是,越南《文化遗产法》并未对非遗做出确切的门类界定,未明晰非遗的具体特征,支持非遗发展的措施也未做详细规定,上述缺失在一年后得到补足。2002 年11 月11 日,越南政府通过92/2002/ND-CP 号令,即《关于实施文化遗产法部分条例的详细规定》[6],新增关于自然遗产和水下文化遗产的细则,并细化非遗的范围。
在第一章第2 条第1 款中,非遗被明确划分为八大类,分别是:语言文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口头文学、民间表演、社会习俗与仪式实践、传统节日、传统工艺、传统知识。此外,第二章第6 条第1 款首次对“越南典型非遗”的特征进行界定:“a)展示了历史、文化和科学的特殊价值。b)显示出在历史、文化和科学方面的全国性和世界性影响。c)通过过去和现在,反映非遗在社区的起源和作用。d)展示独特的传统文化特性和创造新文化价值的基础。”这一界定明确了越南非遗项目评估的官方标准,越南政府注重非遗的特殊价值与影响力范围,且强调其和本地社区的关联以及独特性与可持续性。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越南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中使用“社区”一词替代先前常用的“组织与个人”,关注非遗与原生文化土壤之间的关联。
第一章第7 条补充规定保护和发挥非遗价值的六款措施,这些措施可视为越南保护非遗工作的操作指南。自此,全国普查、认定、记录、建档、定期排摸及传播、财政支持、社会参与成为越南非遗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第12 条对涉及相关从业者尤其是传承非遗的工匠与艺术家的利益方面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专设追授命令、勋章、奖章、国家荣誉称号和其他形式的荣誉,采取为其创作、表演、展示、推广和非遗产品等系列活动提供便利并承担部分费用的政策,对获得国家职称但收入低、处境困难以及生活在困难地区和特别困难地区的工匠和艺术家提供月度津贴和其他优惠。
紧随《文化遗产法》出台的《关于实施文化遗产法部分条例的详细规定》,有效补足了前者的缺失,一方面明确非遗的八大门类以及典型特征,为非遗名录的编制提供了官方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对非遗保护提出更具落地性、针对性的措施,在明晰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设定进阶手段。在这两方面的基础上,越南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遗的申报、认定与保护工作。
2009 年6 月18 日,越南第十二届国会在对第十届国会审议通过的《文化遗产法》进行修改、补充的基础上颁布第32 号《修正和补充〈文化遗产法〉若干条款的法律》[7],修订补充后的《文化遗产法》于2010 年生效。
第一章第4 条第1 款中关于非遗的定义被修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精神产物,与社群或个人、物体和文化空间相关,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体现社会群体性,不断得到创作,经口头、技术、表演和其他等形式代代相传、流传至今。”[8]与2001 年的版本相比,新版文化遗产法删去了原来在定义中的非遗门类列举,扩大了非遗的范围,且更强调非遗与持有者的密切关系以及非遗的活态传承性,首次引入文化空间这一特殊概念,修订后的定义与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关于非遗的定义更为一致。
原第三章第18 条、第19 条也有所修改。一方面,由于国家行政机构调整,将原本归属“文化信息部”的职责移交给“文化、体育和旅游部”;另一方面,在原基础上细化越南非遗纳入国家非遗名录以及联合国人类非遗代表性名录的流程。
此次修订也对国家扶持的非遗从业者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原本第三章第26 条的表述由“在推广传统艺术或具有特殊价值的专业技术方面掌握并有功绩的工匠和艺术家”变更为“有突出才能的手工艺者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功人士”;可享受政府优惠措施及待遇的群体从“工匠和艺术家”修订为“手工艺者和有功人士”,体现了越南政府日渐扩大其帮助与支持的非遗持有者、从业者的范畴。
通过梳理越南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政策,可知越南政府自独立起便有意识地将文化遗产视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资源,保护“古董”即保卫“国家”。而后《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以及一系列补充规定的批准,使得通过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建构国家的认同这一模式获得了国家层面的制度合法性。非遗的保护、传承乃至发展正是在这样的举国体制下被推动,此时非遗所承载的已不单是民族文化符号,而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正如越共十三大报告所强调的“建设先进的、富有民族特色的越南文化”,是为了“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注重传统价值和现代价值紧密而和谐的结合……既弘扬民族的优秀文化又吸收人类文化精华,使越南文化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融入国际的精神基础、内生动力和突破力”。[9]
越南非遗保护相关法律及政策从无到有的历程,是其对文化遗产认识不断深入的过程。审视、解读其《文化遗产法》以及相关补充、修订规定,可总结出越南非遗保护法律法规的几个典型特征。
其一,现行法律行政保护性质明显,例如仅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遗的调查、保护、推广等工作,未对具体权责的归属进行详细界定。
其二,公权保护性质突出,越南现行法律强调国家对非遗应采取行政保护行为,规定政府在保护非遗上的职责或行为,不强调平等主体就非遗的归属、利用、转让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基于公权力对文化遗产实施统一保护。
其三,规定原则性大于司法实践性,越南《文化遗产法》虽进行过补充修订,但内容多为宣示性、原则性的规定,如法律中未规定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相应保护非遗的职责时应当承担的处罚措施,也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手段、方法等,司法实践性不强。
越南经历了与中国较为相似地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跨越式发展进程。我国政府的主要治理逻辑从政治治理(以阶级斗争为纲)到经济治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正在走向文化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我国“非遗扶贫”的实践已初步论证非遗本身乃至文化作为国家治理工具有效性。[10]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提及文化近30 次,在第八章“增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中对未来我国文化建设做出了系统阐述。在此导向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政策手段日渐多元,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题中之义。
国家政府期望通过保护传承的法制化,使非遗的价值实现从血缘的、族群的、地域的到民族的、国家的乃至全球的意义转换和发明,最终为稳固的民族国家政权服务。也正因如此,越南非遗保护法律所呈现的特征也可在我国现实中找到踪迹。我国拥有更为丰富的各级各类非遗项目,规范非遗法律保护制度任重而道远。通过以上对越南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解读,愿为我国非遗保护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思路,助力我国非遗保护传承事业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