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杰 贾茹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某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其被人非法拘禁,請求处置。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发现,报警人马某,男性,23岁,曾因患精神类疾病有过肇事肇祸前科,2021年经精神病医院治疗后在家待业至今。日前,马某的父母发现其出现自言自语、望着菜刀发呆等不正常现象。商议后认为是马某精神病发作。按照以往经验,马某随时可能对自己及不特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害,同时认为本省精神病医院治疗水平有限,便通过电话联系了外省一家精神病医院。该医院医生通过马某原始病历结合马某父母的叙述,初步判断马某精神病发作,遂派人派车来带走马某。在马某父母的帮助下,大家采用捆绑加手铐的方式将马某控制并带往医院。途中,马某借上厕所为由逃离并报警。经查,马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8小时。经鉴定,马某精神正常,不存在精神病发作情况。马某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其父母及精神病院非法拘禁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派出所民警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马某的父母及精神病医院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人身活动自由,而且仅限于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本案中,马某并不存在精神病发作情形。马某的父母及精神病医院工作人员采用捆绑加手铐的方式将马某控制,限制了马某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查处。
第二种意见:马某的父母及精神病医院构成假想防卫,马某的父母不构成违法犯罪,精神病医院工作人员使用手铐约束他人,应当以非法使用警械予以行政处罚。首先,假想防卫是指对现实中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其存在,并进行所谓的防卫。从主观方面看,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中,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本案中,马某的父母及精神病医院误以为马某精神病发作,可能对自己及不特定人员人身、财产产生危害,所采取的措施应当认为是假想防卫,系过失。而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主观方面是故意,故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三种意见:马某的父母及精神病医院构成事前防卫,涉嫌非法拘禁罪。马某只是有自言自语、望着菜刀发呆等不正常现象,并没有对马某父母及社会不特定人员人身、财产产生现实、紧迫的危害,所谓马某的不法侵害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着手实施,马某的父母及精神病医院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情况,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也不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认定为事前防卫,认定马某的父母及精神病医院构成非法拘禁罪。
以案释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马某的父母及精神病医院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面对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合理防卫,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范畴,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要求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不能是行为人的主观臆断。如果行为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进行防卫,则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并不成立故意犯罪——若行为人主观认识上存在过失,成立过失犯罪;若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同时,结合生活实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其病理特征、行为方式都不符合常理。作为父母,通过观察马某的行为并结合精神病医院医生的初步判断,认定马某精神疾病又一次发作,且随时对自己及社会不特定人员人身、财产产生危害,则在其产生误解之时针对其产生的防卫,不构成防卫不适时。本案中,马某父母及精神病医院认为马某精神病发作,且结合其以往病情、肇祸案情经验,认为马某会对马某的父母及不特定人员产生危害,而且该危险已经达到现实、紧迫的程度,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但是,由于马某的实际上不存在精神病发作的事实,故马某父母及精神病医院属于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在主观方面构成过失,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故马某的父母及精神病医院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本案中,精神病医院的工作人员使用警械约束马某,构成非法使用警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