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萍 王思源
摘 要 网络信息技术的军事应用使现代战争由传统的“以平台为中心”转型为“以网络为中心”的网络战。网络战作战环境多变、作战边界不明确,网络战快速、高效、隐蔽、突然、道义风险小,一些发达国家将此作为战略武器发展方向,这导致网络作战相应的政策制定或立法比其他类型作战面临更多的挑战。网络战中存在“非法间接使用武力”心理战的侵略行为判定、网络攻击作为武力形式的考量指标及其相应的自卫实施准则、网络武器或新概念武器使用的识别性准则等方面的伦理诘难及困境;现实中对美国等科技霸权主义者所提出的伦理道德上的抨击也难以真正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及其原则主张可以指导我们突破困境,增强我军信息化战争的软实力,彰显我军正义之师、文明之师的本色。
关键词 信息战 网络战 开战正义 交战正义 网络进攻
作者简介:刘淑萍,哲学博士,陆军工程大学政治工作系教授;王思源,南京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吕登明:《信息化战争与信息化军队》,解放军出版社,2004 年,第 218 页。
一、引 言
现代网络化通信技术发展使指挥控制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侦察探测系统、电子战武器广泛装备部队,战争形态也由传统的“以平台为中心”转型为“以网络为中心”。网络 战就是以网络为载体、为平台,剥夺、利用或破坏、摧毁敌方信息或信息系统、信息作战能力,同时保护和充分利用己方信息、信息系统和信息作战能力而采取的各种行动,其作战目的主要在于打击敌方的意志、破坏敌方的决策,是运用智能手段在智能领域内展开的一场智能战。“它可分为战略信息网络战和战场信息网络战。”①战略信息网络战,是指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利益,在平时或战时,有组织、有计划地运用各自的战略信息力量,在战略信息环境中,运用各种形式的战略信息攻防技术手段进行的战略信息对抗活动。它既可以运用于军事斗争领域,也可以运用于政治斗争、经济斗争和外交斗争等各个领域; 既存在于战争时期,也存在于和平时期;既包括信息进攻,也包括信息防御。战略信息战的根本目的,在和平时期主要是维护国家安全、遏制或推迟战争爆发,在战争时期则是夺取并保持信息优势,迫使敌方放弃战争企图,以赢得战争胜利。战场信息战,也可称之为指挥控制战,是战时军队在交战的战场上,为影响、削弱或摧毁敌方的指挥控制能力,同时保持己方指挥控制能力所采取的信息作战行动。和平时期,为了准备战争, 在政治、经济、科技以及军事等许多领域,都会进行信息争夺与对抗,因而造成平时与战时的界线模糊。网络战主要依赖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其作战目的主要在于打击敌方的意志、破坏敌方的决策,是运用智能手段在智能领域内展开的一场智能战,因而具有智能化的特征。
网络作战环境多变、作战边界不明确,故网络战快速、高效、隐蔽、突然、道义风险小, 一些发达国家将此作为战略武器发展方向,但这也导致网络作战相应的政策制定或立法比其他类型作战面临更多的挑战。网络科技进步的速度快于责任控制机制,也快于政策与立法的执行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军队要加快现代化建设,“研究掌握信息化智能化战争特点规律。”【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 年 10 月 16 日)》,人民出版社,2022 年,第 55-56 頁。】探讨网络战伦理争议较多的网络攻击、心理战(包括舆论战)合理合规的准则要求、规范判定等方面问题,能够进一步深化该领域研究,更好地发挥人民军队思想道德建设的优势,推进我军网络战的软实力建设,彰显我军忠诚之师、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本色。
二、网络心理战中的伦理诘难
心理战是人类军事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网络战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武力暴力相比,它以“心理暴力” 形式减少了对人的生命剥夺,成为一种相对“文明”“人道”的作战样式,达成一定“善”的效果。这种出于仁且利于仁的结果体现了仁之手段与仁之目的的辩证统一。1918年10月 31日《伦敦时报》 就这么评述过:“一个好的宣传策略可能会节省一年的战争。这意味着会节省上千万英镑,无疑还有上百万人的生命。” 【 [法] 阿芒·马特拉:《世界传播与文化霸权》,陈卫星译,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 年,第 51 页。】这句话形象地描述了心理战对于减少战争杀戮和损失的重要意义,显示了心理战内在的伦理特征。但也并非所有的心理战都具有伦理合理性与合法性,它的底线就在于:尊重人的生命、遵守正义原则。【卢宏飞、张前承:《论心理战与伦理道德的关系》,《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0 年第 4 期。】
作为网络信息战重要的作战样式之一的心理战,国内也称此为“舆论战”,其伦理道德的准则同样如此。经典的案例便是: 网络恐怖主义。美国乔治敦大学的多罗西·邓宁认为网络恐怖主义是“恐怖主义和网络空间的结合”。它通常可以被理解为是针对计算机、 网络及其存储的信息的非法攻击,其目的是通过胁迫某国政府或公民来实现其政治或社会目的。【Dorthy E Denning, Cyberterrorism, http: www.cs.geregetown.Edu/-denning/infos-ec/cyberterror.html.转引自王高阳:《国际关系理论视域下的网络恐怖主义分析》,《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2 年第 5 期。】恐怖主义为了实现其所谓的“正义”而以杀害平民引起社会的普遍恐慌为手段,超出了伦理界限,也不符合政治惯例,给整个国际秩序、人类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与现代文明完全相悖,故成了“恶”的象征,遭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对和排斥。作为军事行动的网络恐怖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扩展,它或是某国家在明确授权或默许之下对其他国家发动的攻击,其目的是为争取自身的最大利益或权力,但同样应遵循国际战争法将其造成的后果定性为非法。
单独的网络心理战本身不一定直接造成如此的后果,它往往还是要配合其他武力攻击样式才能达成事实上的后果。也正因此,它产生了相关伦理道德规范的冲击与挑战。这表现在: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心理战攻击能不能构成侵略行为?受到心理战威胁的国家能否使用心理战以外的手段和方法进行自卫?哪些心理战的手段与方法不允许被使用?等等。这些问题根据现有的伦理道德规范都难以回答。一是因为这些问题根本没有现成的规范原則,也没有可以总结的国际实践。二是因为心理战与其他作战样式相比有非常明显的特殊性,尤其是心理战已经模糊了战时与平时、军用与民用之间的界限。
美国学者夏普举例说明以推翻他国政府领导人为目的而煽动他国军事行动的网络舆论是“非法间接使用武力”。其案例如下:如果某个国家阴谋在和平时期通过网络空间操纵另一个国家的数据库,以煽动推翻其国家领导人,那么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假设C国希望悄悄地使D国总统下台。为此,C国通过因特网制造谣言,说D国总统出卖了大部分D国军队定购的军粮,把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接着,C国通过因特网操纵D国的计算机数据库,将D国的大部分军粮定额“按D国总统的指令”运到某港口,使D国军队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军粮。进而,C国通过因特网匿名举报,称军粮在某港口里,并将这一消息透露 给当地媒体。D国军队愤怒了,结果发生军事政变。如果在此期间国与国之间没有处于武装冲突状态,那么,C国的这些行为构成非法间接使用武力,但这些行动在范围、持续时间和强度上都不太可能被认为构成了武力进攻。【[美]小沃尔特·加里·夏普:《网络空间与武力使用》,吕德宏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 2001 年,第 93 页。】
案例并非虚构,现实中不时有类似的事。如在叙利亚冲突中,西方发达国家就通过网络进行了如此的“反政府”网站行动。叙利亚动乱一开始,西方媒体就站在反对派一边。伦敦的一个小商贩成立的“叙利亚人权观察”,发布的消息占领了美联社、法新社和路透社对叙利亚的报道,他们放纵其在网络空间伪造的“大马士革同性恋者”闹剧、“专制政权”的故事,骗取叙反对派同情,挑起游行示威。虽然一般的IP地址识别是件很简单的事,西方媒体却佯装没有发现,故意放纵“反政府”网站的行为。【孙力舟:《叙利亚冲突中的网络战》,《新产经》,2012 年第9期。】如何抵制这种“舆论战”,揭示其非正义性的同时增强自身的反击能力,彰显自身的正义性,则是网络技术弱势的国家必须加强的伦理策略。但是,国际社会目前却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伦理规范准则。
三、网络进攻中的伦理困境
网络空间是现代主权国家使用武力或对使用武力进行支援的另外一种媒介或环境。 2010年9月,美国国防部副部长威廉·林恩撰文指出:美国国防部正式宣布网络作为 新的作战领域,并研拟网络战略。2008年2月,俄罗斯第一副参谋长亚历山大·布鲁金表示:“国家在用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基础设施的同时,也在开发被攻击的目标。科学技术水平 越高,潜在的被攻击目标越多,包括远程通信系统、宇宙飞行器、自动化部队及武器管理系 统、金融系统、银行系统、商业活动以及电力供应系统等。……我们正在制定信息战相关文件,并且进行了这方面的训练。”【[日]佐佐木孝博:《将来的战争将是信息战》,张旷涵译,何良川校对,参见日本自卫队队友会杂志《防卫》,2015 年 第 49 期。】
网络战没有军队与地方、军人与百姓、前线与后方的严格区分,也没有战时与平时、时 间与空间的绝对界限。因为关涉民生,关涉国家核心利益,网络战显然也必须符合正义的伦理原则,但如何判断其开战正义及交战正义?这便是网络军事伦理的重要议题:前者是具体明确何时能使用武力,后者则主要说明应该如何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这两者既关乎伦理原则,也关乎国际法规。按常规,除非出于自卫,一个国家无权攻击他国。一旦冲突爆发,国际法旨在确保战争尽量人道,减少间接损失(如对平民和平民财产的损害)。这是《武装冲突国际法》规定并广为认可的伦理原则。《联合国宪章》规定: 除非自卫,禁止国家使用武力对抗他国(第2条第4款)。所有国家都有道德权利保卫自己,抵抗侵略和威胁,但是无权发起无端侵略。只有作为本国反抗侵略的手段才可以使用武力,这也意味着国家级的网络攻击只有作为防御手段才是合乎情理的。这是国际认同的使用武力的伦理原则,也是网络战的开战正义准则。但如果不把网络攻击当作一种武力形式,网络攻击涉及的伦理问题就更加模棱两可了,就比如贸易限制和断绝外交关系等“更柔性”的交往方式。同时,也并非所有的网络攻击都有一样的社会影响:如与干扰空中交通管制导致坠机事件相比,袭击某家新闻网站,导致其1小时无法访问,后者造成的影响就相对较小。实际上,前者的影响等同于使用武力射落飞机。就此,美国海军研究院教授多萝西·E·丹宁借鉴迈克尔·施密特及托马斯·温费尔德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个评估某次特定攻击或某类攻击的框架,以七个指标的影响力高低而判定是“武力使用”还是属于“柔性手段”【[美]多萝西·E·丹宁:《国家层面网络冲突的伦理道德》,www.facalty.nps.edu/dedennin/Ethics-Cyber-Conflict.pdf.】:
(1)严重性: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武装攻击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柔性手段一般不会。(2)即时性:指行动造成的后果产生作用的时间。一般而言,使用武 力攻击带来的后果直接,常常在瞬间体现出来。而贸易限制之类的柔性手段的后果可能要数周或数月后才能体现出来。(3)直接性:指行动和其结果的关系。对于一次武装攻击而言,结果通常是由武力的使用引起的,而且一般可直接归结于武力的使用。而柔性手段,解释可以多种多样。(4)侵袭性: 指某次行动是否跨越目标国的国界。一般情况下,武装攻击会实质上跨越边境,而柔性手段的实施会在行动发起国境内完成。(5)可测性:指衡量某次行动后果的可能性。武装攻击的后果更容易量化(伤亡人数、损失财产的价值),而柔性手段却较难,如断绝外交关系。(6)合法性: 指行动是否被国际社会视为合法。武装力量的使用如果不是自卫,通常是非法的。而柔性手段的使用一般是合法的,没有什么禁止。(7)责任性:指一次行动的后果在多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一个国家而不是其他行为主体。前提是武装压制完全属于国家的职责范围,而且更容易归因于国家。 而非政府行为主体则能参与诸如宣传和联合抵制之类的柔性行为。
为了了解如何将这些标准应用于网络攻击,丹宁教授举例说明: 假设某次攻击入侵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使两架大型飞机进入同一片空域后相撞,导致两架飞机上500人死亡。从严重性看,这次网络攻击毫无疑问属于高等级别。即时性等级也为高,尽管从入侵到空难发生这段时间可能长于导弹攻击和飞机坠毁之间的间隔。关于直接性,我们假设可从空中交通管制计算机以及飞机上的黑匣子里的信息中清晰获得坠机原因,因此直接性等级也高。但侵袭性只有中等,只需要实施一次电子入侵而非物理入侵。另一方面,可测性等级也高,因为导致飞机上500人死亡,两架飞机遭毁。合法性也高,因为该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的,类似于一次导弹袭击。责任性等级则为中到高。理论上,肇事者可以是任何人,但实施这次攻击所需的技术和知识水平就能将大多数黑客排除在外,意味着是某个国家发动的。概括起来,五条标准(严重性、即时性、直接性、合法性和可测性)级别都为高,另外两条(侵袭性和责任性)至少达到中等。因此,这次攻击看起来更像是武力的使用,而不是更合法的柔性强制行为。
美国学者夏普在《网络空间与武力使用》中就“武力进攻、威胁使用力量、非武装或非军事的物质力量、对海外国民保护、间接武装力量的几种情况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并总结提出一些指导原则”【[美]小沃尔特·加里·夏普:《网络空间与武力使用》,吕德宏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2001年,第93页。】:
(1)在网络空间或其他地方,保持可信的使用武力的能力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清晰界定的国际规范也不足以控制那些继续使用侵略性武力的国家的行为。因此,当有自卫的必要时,爱好和平的国家必须保持强大和可信的使用武力的能力。这种能力并非天然就是非法的或罪恶的,相反它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所必需。实际上,国际社会集体性使用武力是联合国宪章赖以建立的核心原则。国际法仅将侵略性使用武力视为非法,它还明确承认自卫性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保持可信的使用武力的能力是一个重要的威慑因素,这是确保法律原则得以贯彻的必需。如果愛好和平的国家不具备以单独或集体行动的方式保卫自己的能力,那么国际和平与安全将是一个不可能达到的目标。
(2)国际和国内法管制,但在实质上并不禁止网络空间里的强制和使用武力的国家活动。
(3)主权国家承担善意的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彼此争端的国际义务。而如果网络空间中有与该国争端解决谈判有关的恶意行为、对该国所面临的争端之和平解决构成威胁的恶意行为、以导致延缓或阻止他国解决争端的方式介入其他国家间的争端、在其他国家之间制造争端,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那么类似的任何国家活动都是违背伦理准则的。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责任就是维持国际和平及授权使用军事力量,以铲除对和平的破坏、侵略行径和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4)尽管国际社会许多学者和活动家提出了一些普遍认可的定义,但“使用武力” “武力进攻”和“自卫”这些术语一直没有客观的法律原则加以清晰界定,因此,必须根据有关法律和情况进行主观上的个案分析,尤其是要研究具体的国家实践。如果网络攻击造成的后果与一般武力战后果相同就属“武力进攻”。而故意在他国主权领土上造成任何破坏性后果的网络攻击活动,都是在《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意义上的非法使用武力行为,可以导致武力进攻的后果和受害国行使自卫权。
网络空间里的国家活动并不只有军方才能实施,它可由其任何一个代理人实施,如何识别网络攻击是国家活动还是个人黑客之类的活动,此为难题。对网络攻击做出自卫性反应的困难也在于能否识别发起攻击行动的国家。
(5)根据国际法,计算机间谍活动是合法的,不是第2条第4款意义上的使用武力行为。然而,它可能会显示采取侵犯行动的国家的敌对意图,导致受害国使用预期自卫权。困难在于能否识别入侵者,以判断对敏感系统的入侵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如无识别入侵者的能力,使用武力的合法权利就起不了什么作用。
对此,学者提出: 一方面,要求网络空间的所有国家活动都应由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评估,并且国家社会也要得到随技术与国家实践演变的法律原则指导。另一方面,虽然有许多国际法规范管制网络空间里使用武力的行为,但也不能确保国家可以及时地识别入侵者或攻击者。所以,问题终还是归于后者,而不是国际法是否允许为自卫目的使用武力。【[美]小沃尔特·加里·夏普:《网络空间与武力使用》,吕德宏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 2001 年,第 115-121 页。】
对网络空间的交战正义依据的还是《联合国宪章》及一些国际社会认可的一般原则。 这些原则具体可见于《联合国宪章》第51条、第39条等,还有如《海牙章程》《日内瓦公 约》等。美国国防部将战争法总结为七条原则【[美]多萝西·E·丹宁:《国家层面网络冲突的伦理道德》,www.facalty.nps.edu/dedennin /Ethics-Cyber-Conflict.pdf.】:
(1)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2)军事必要(攻击目标必须直接参与战争或者产生军事利益)。(3)相称性(袭击一个合法的军事目标时,对非战斗人员和平民财产的间接损伤,应该与可能获得的军事利益相称)。(4)乱用武器。(5)过分伤害(不应使用会造成灾难性以及无法治疗的伤害的武器)。(6)欺诈行为。不应利用受保护的标志使军事目标免受袭击,也不应诈降或发布伪造的报告停火。(7)中立性(不帮助交战任何国家免受攻击;否则,他们也会成为合法的攻击目标)。
前三条原则主要说明战争应由军队进行,而且应针对军事目标而非民用目标。网络攻击的对象可以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如民用能源厂、远程通信、交通运输和金融系统等,但其前提是不能对非战斗人员和平民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伤。第一条原则要求军队在参战时必须将自己区别于他人,这样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意味着网络战士兵不能匿名攻击,否则他们就有可能以平民身份或代表另一个国家参与网络攻击。大多数网络攻击需要新颖的手法,例如,使用带有政府标识或“旗帜”的网络武器,或者是很容易就能定位到的某个军事源。由此也否定了网络攻击的隐蔽性优势。第四条原则说明:虽然计算机入侵和拒绝服务器攻击能很精确地实施,但也要禁用一些网络武器,如大多数病毒和蠕虫,由于其对普通计算机也具有影响,故必须对它们进行编码以限制其继续传播到其他目标的子网络。
美国学者认为,如果遵循上述原则,一般认为战争期间对敌人进行网络攻击是合乎伦理道德的。实际上,网络攻击比许多实质性攻击可能破坏性更小,因此在人道主义的立场上更容易让人接受。如果对某个计算中心实施轰炸使其停止某项特殊的服务,会导致巨大的财产损失,也许还会有人员死伤,所以一般不采取这种做法,而是通过入侵或干扰计算机系统来完成同样的军事目标,但损失会小得多,而且长远来看不良影响也会小些。
但是否由此可以认为: 网络攻击“慈化”了战争?从目前的战争实践看,答案是否定的。而且,由于西方强国的科技优势及其霸权主义行径,网络战中的伦理道德原则即便有共识要求,现实中不少国家或地区因技术力量的限制或弱势,其伦理危机并不必然就能被世人辨识或知晓。“如科索沃战争中,西方媒体对南斯拉夫的米诺什维奇政权妖魔化,极大影响了世人对南联盟的认识,不仅使其难以获得国际援助,就连南联盟国内的民众动员都存在极大困难。”【刘淑萍、齐宁:《战争正义观相关问题探讨》,《中国军事》,2019年第3期。】
四、网络武器或新概念武器使用中的伦理困境
国际社会认同的武器使用之伦理准则一般为:识别性与相称性。网络攻击中的新概念武器使用同样要遵循这两点,即必须承认军事与民用目标的区分、承认平民的人身安全或财物应免遭故意和直接的攻击。尽管即便是正确目标的合理攻击也可能会波及平民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军人依旧要依据这两条准则尽量权衡军事目标和敌军力量的强度与对敌方军人会造成的附带损害、伤害和痛苦的可能性,尽量用最小的武力;不仅考虑武器攻击本身产生的影响,而且要考虑攻击后产生的后续影响。
目前争议多且联合国已介入调查的便是无人机或“杀人机器人”的问题。无人机即无人驾驶飞机,严格意义上讲,它还是“有人机”,其运行是由人在装满视频屏幕的小屋、通过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后台操控,操作者与大洋彼岸的杀人现场相隔离,犹如玩网络电子游戏一般地判断目标、确定目标并发射导弹。无人机除了体积及重量相对小、隐蔽性好、操作灵活、更长的续航及工作时间、更高的攻击效率等优点外,还因“不会造成人员伤亡”而成为信息化武器“慈化”“人道”的有力依据。事实并非如此。虽然无人机确定目标由相关的情报分析及地面信号引导,但攻击依旧导致了大量平民的伤亡。正如接受调查的美国军事基地无人机操作员所言:当他们驾机瞄准目标打击时会有意避开周围的平民建筑,但操纵无人机时却很难做到这一点。即便美国无人机配备了高端摄像头和传感器,但其操作者是以鸟瞰式的角度观察地面,缺乏水平视角的观察及地面信息足够准确配合,因此并不能综合判断地面事物的性质,如不足以分辨武装分子与平民、将平房当车辆、将客车当恐怖分子的交通车辆,无人机只能根据情报定点攻击某目标,操作平台一旦下达指令,无人机就执行。其间如因时间之差,武装分子虽已转移地点,或目标地点极易偶然出現妇女、儿童,无人机却无法识别、也无法转移攻击地点,由此造成的误伤普遍存在。如此发动的打击无形中增加了违反军事伦理区分原则的概率,也使无人机运行机制方面体现遵守比例原则的失灵,违背了国际人道法禁止的不分皂白的攻击或攻击中未采取预防措施的法定义务。如2013年12月,美国无人机在也门炸毁两辆婚车,造成十几名平民死亡。即便真如美国所宣称的车内藏有基地组织成员,但他们并没有参与针对美国的敌对行动,美国也无权对其打击。
虽然美国政府宣布无人机的使用大大减少了军人伤亡,甚至是“零伤亡”的“辉煌业绩”,但事实上它带来的平民的无辜伤亡却成了世界性的“伤痛”。据法国《费加罗报》报道,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美国参议员在某次采访中指出,美国在巴基斯坦等多地使用无人机已造成4700余名平民死亡,但美国政府一直对这一数据讳莫如深,并且一直拒绝公布关于无人机在上述国家造成毁伤的详细资料。
2011年《纽约时报》曾援引美军事参谋大卫和特种部队军官安德鲁的话:3年内无人机在伊拉克和阿富汗共歼灭14名恐怖分子,“顺便”也射杀了超过700名平民。换句话说,无人机的有效率只有2%。据美联社报道,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一份备忘录,其内容就是即便没有证据表明某组织对美国有明确而紧迫的阴谋,也要杀死疑似“基地”组织的嫌疑人。也就是从那时起,某些机密文件为奥巴马政府实施无人机空袭打死与海外“基地”组织有染的美国公民提供了依据。美国以此有意模糊其实施越境打击的国际法之争议,为非法之举披上合法外衣。这样的决定,在美国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甚至连奥巴马的盟友也感到极度不安。“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人”的做法成为总统“随意处决”人的权力。“对于联合国及有关政府组织呼吁美国说明袭击理由、标准和为减少平民伤亡所采取举措等要求,美国一概予以拒绝。”【梁亚滨:《国际视野:武装无人机,引发治理和伦理难题》,《人民日报》,2014年6月17日。】
不仅有无人机,美军还在测试具有一定自主意识的无人战车。但不管怎样,种种结果都表明,机器人自主作战依然是一条漫漫长路。而人们对于这些“杀人机器”的担忧却是与日俱增。毕竟血淋淋的事实摆在眼前,无人机投入战争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其合法性与伦理性虽然联合国还没有给予公允判断,但它已遭到普遍的质疑:不论在美国本土还是在中东国家,人们反对它的游行示威一直没有消失。它不仅违背了区分性准则,而且由于其操作特点,军人本身的伦理道德意识也更加麻木了。联合国调查报告称无人机杀人“犹如玩电子游戏一样夺走人的生命”,这种伦理道德意识的麻木、疏离感则是另一种道德危机。而且,无人机武装也令对方作战人员失去投降可能性,这使战争目的不再是令对手投降或失去抵抗力,而是单纯的屠杀。由此看来,这样的所谓高精确性新概念武器使用到底是“慈化”或“文明化”了军事行动还是更麻痹了军人人性化的一面?答案不言自明。
五、结 语
科学技术应用的“双刃剑”效应始终挑动着人类对其伦理考量的敏感神经。显然,智能科技的军事应用使战争区别于传统战争的不仅仅是作战空间之不同,更是在于打击重心或侧重点、战争主动权及其控制权的变化,而传统的战争伦理准则已难以对之进行规范或调解。相关的国际法规涉及两大类:一是战争法规,具体体现为战争法中的“目标区分原则”“军事比例性原则”和“军事必要性原则”,它们从内容及形式上规范了网络战行动的基本范畴;二是各类国际组织公约、协定,包括联合国、国际电信组织、国际航空组织等各类国际组织缔结的章程、规范和约定等,具体内容散布于《国际互联网公约》《国际电信公约》等国际法规中。信息网络战打破了军事伦理的平衡与制约,不仅“军事需要”借口可以堂而皇之,也增加了战争中“不必要的痛苦”,遑论武装冲突法所要求的相称原则之遵循,尤其是具备决策能力的智能攻击必将彻底挑战人类伦理与道德底线。网络战终将涉及战争行为的道义性质,也涉及战争手段的道义限制及战争主体的道义责任。国内学者对此领域的研究并不深入,缺少明确的作战规范要求,对美国等科技霸权主义者所提出的伦理道德上的抨击更是难以得到真正实施。
但正义、人道是全人类良知的声音。迫于各方压力,美军也推出网络化智能化科技軍事应用的伦理准则,如建立了人工智能指导委员会,强化相应领域的人才培训计划,使官兵甚至平民都能接受到相应培训,联合人工智能中心对这些伦理准则的具体落实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各部门正确落实这些伦理准则【AI Principles,“Recommendations on the ethical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by 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 supporting documents”,https://media.defense.gov/2019/Oct/31/2002204459/-1/-1/0/ DIB_AI_PRINCIPLES_·8·SUPPORTING_DOCUMENT. PDF.】。这些准则包括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治理、作战人员信任、人工智能产品和采办生命周期、需求验证、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等。但美军的准则并不能真正解决世界范围内网络化智能化战争的伦理困境,一方面是由于其内容“双重标准”,将科技政治化,其准则内容也体现浓厚的意识形态对立之色彩,另一方面也试图以符合自身伦理道德、美国价值理念的方式为自己扫清舆论障碍,同时,引领国际伦理规范制定,维护其作战优势和军事霸权。对此,习近平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论述体现了时代潮流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其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的“四项原则”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既“为国际网络空间安全及发展指明原则和方向,同时也提出了实践路径,赢得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积极响应和广泛赞誉”【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主旨演讲中强调: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家园,各国应该共同构 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开创人类发展更加美好的未来助力。其间,提出“四项原则”:尊重网络主权、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五点主张”: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这对推进包括网络战伦理规范建设等重大军事伦理课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2022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指导并促进了包括军事科技发展及其应用在内的伦理问题研究、准则规范构建。我们既要看清美军相应军事伦理规范应用之目的,也要反思我国在此领域研究的不足,以加快推进适合我国国情及军情的军事伦理准则制定,为推动我国军事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有效保障,并积极参与国际相关领域的治理研讨活动,为构建网络化智能化时代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虽然网络战仍将推进,但“当前的战争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讨论信息战中某些方面的问题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框架。”【Jason Andress, Steve Winterfeld,Cyber Warfare : Techniques, Tactics and Tools for Security Practitioners,Syngress, 2011,p.236】对网络战伦理问题的思考要建立在信息化社会伦理秩序变革基础上,研究其从物质媒介到精神内涵发生的变化;不能简单地将现成的伦理学原理延伸和推演,而要深入地研究人们在此实践交往活动中质的变化,从理论表达、实践运用、人格塑造等方面建构其科学的伦理框架,提出相应的伦理原则及其道德行为规范。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善恶论、义利论、交往论、责任论等基本原理能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丰富的思想理论资源。我们相信:积极面对、有效沟通有助于丰富和发展相关国际法规,从而控制战争规模及其影响,有益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责任编辑:易鲲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