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
【案例简介】
刘女士于2020年结婚,并于2021年12月入职重庆某建筑标准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约定工作地点为重庆。因刘女士患有不孕症,2022年5月23日起,刘女士陆续向公司请假到医院做人工助孕手术检查、住院治疗,连续请假3天获批准。5月26日,刘女士在医院通过辅助生殖助孕手术采取卵子,因术后腹胀、进食差、头昏等状况被诊断为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医院于5月27日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刘女士休假14天。
在此期间,刘女士向公司请病假均未被批准,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遭刘女士拒绝。后该公司分别于5月30日、6月1日两次催促刘女士返岗并发出《返岗通知书》,刘女士于6月13日医嘱休息期满后返回岗位。6月16日,公司以刘女士连续旷工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停工期间工资。
【案例分析】
庭审中,公司认为,不孕症不是疾病,人工辅助生殖不属于女性职工的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工的权利,有权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自主地决定用工形式、用工办法。刘女士请假未被批准,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做出开除决定。
刘女士则认为,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应该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和休息休假的权利。且她已经明确告知公司自己患有不孕症在进行人工辅助生殖。公司的做法剥夺了她作为一名女性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案例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女性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不能被剥夺的权利。生育权包括公民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生育数量、生育方式等生育决定权,以及保障自己的健康和保持生育能力的生育保障权以及获得特定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权。因此,患不孕症的劳动者有获得咨询和治疗不孕症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王女士停工期间工资。
【以案说法】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孕期既包括自然受孕也包括进行人工辅助生殖受孕,人工辅助生殖受孕必然需要一定时间的治疗和康复期。
女性生育權的保障,不仅关系女性权利与自由,同样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全社会都有义务鼓励、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行使,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作为企业,应当积极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来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行使。(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