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瑛
[摘 要]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升,闲置资源的不断增多,以及信息化技术的广泛普及,共享经济这一全新的经济形态应运而生。共享经济的出现,一方面解决了闲置资源的问题,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流通,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了整个社会的资源需求;另一方面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刺激了市场经济,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过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作为一种新出现的经济形态,其在运行过程当中,难免会发生各种纠纷和矛盾,但既有的法律对其又缺少适用性,因此容易引发市场乱象。针对这样的情况,应加大力度完善对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为共享经济的运行营造规范的法治环境,这样才能保证共享经济能够在市场和社会中,充分发挥其正面、积极的作用。本文首先简单阐述了共享经济的概念,然后梳理了当前我国共享经济法律规制面临的困境,最后主要就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完善途径,提出了部分探讨性分析建议。
[关键词]共享经济;法律规制;困境;完善途径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志码:A
在共享经济日益兴盛的背景下,为了规范共享经济的运行与发展,应将如何完善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作为一项重大课题,积极加强研究、探讨与实践。既要正确理解共享经济的概念,客观认识当前我国共享经济法律规制面临的困境,更要通过科学、有效的途径,切实完善共享经济法律规制,提高共享经济的法治化水平。
1 共享经济的概念
“共享经济”早在1978年,就由美国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在其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一文中首次提出。在其提出共享经济的时候,由于全球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闲置资源不充足,且交通、通信等还不够便利,所以并没有引起广泛的重视[1]。现如今,全球的社会生产力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各类闲置资源充足,同时交通和通信也前所未有地发达,尤其是信息化技术的出现,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使得共享经济快速地成长了起来,成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所谓的共享经济,其本质上是指整合闲置资源,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对于供给方来说,通过在特定时间内让渡物品的使用权或提供服务,来获得一定的金钱回报;对需求方而言,不直接拥有物品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借等共享的方式使用物品[2]。“闲置资源”是共享經济的核心要素,其可以是各种实体的物品,也可以是知识、经验、能力或相关服务,如常见的充电宝、单车、自行车乃至汽车、代驾等,都可以用作共享。在共享经济的信息交换过程当中,信息化技术也非常关键。虽然严格来说它不是必须在共享经济中存在的,但是必须依靠信息化技术,才能为共享经济的信息交换提供高效的平台,保证共享经济的广泛普及、高效推广,否则共享经济的发展会受到非常大的限制。
2 当前我国共享经济法律规制面临的困境
2.1 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在共享经济的运行过程当中,提供闲置资源的一方,与获取闲置资源的一方,较大概率都互不认识,几乎都依靠信息化技术进行闲置资源的租借和回收管理,这可以被看作是信息化技术为共享经济创造的一大优势,既降低了共享经济的人力资源成本,又提高了共享经济的运转效率[3]。不过这样的情况也导致了其他的问题出现,如侵权责任的确认、承担较为困难。当前共享经济的运行需要依托于一个信息化平台,该平台是共享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如果侵权发生,那么共享经济平台需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需要承担责任,又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针对性的或是适用的规制,可以明确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定位,这就导致了其侵权责任的确认、承担较为困难,可能引发纠纷。
2.2 缺少有力的信赖利益保障
与电商购物、消费不同,作为共享经济中获取闲置资源的一方,其并不具有对资源的所有权,而仅仅是获得了对资源在一定时间或频率内的使用权。由于电商这一经济形态已经非常成熟,相关法律规制也相当完善,所以如果购物、消费中出现了质量问题,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有效维护自身利益[4]。而共享经济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制度、条例,可以让获取闲置资源的一方维护自身利益。例如,租借到的闲置资源与平台所给出的描述不符,或是资源的质量、功能等存在缺陷,此时获取闲置资源的一方就较难维护自身的利益。当然,获取闲置资源的一方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向平台传输信息,反映情况,以获得相关的帮助。但有时候拍照、录像无法真实反映情况,平台无法确定情况细节,这就会致使获取闲置资源的一方所付出的人力、财力、物力,尤其是其信赖利益受损而无人承担。
2.3 违约支付风险监督管理弱化
在正常情况下,共享经济平台需要为供需双方提供费用支付的服务功能,也就是说,在供需双方的交易完成之后,平台具有承担供给方费用支付的法律义务[5]。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共享经济平台自身的运营出现困难,发生破产、资产被冻结,或是账户被入侵等,没有办法向提供闲置资源的一方支付费用,也无法将获取闲置资源的一方预存在平台中的费用退回。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并没有针对这类情况的应对办法,违约支付风险监督管理弱化,可能导致供需双方的利益受损。
2.4 个人信息安全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基于信息化技术的共享经济平台,对于共享经济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依靠信息化技术,平台才能够整合各种资源和相关信息,高效完成交易过程。众所周知,信息化技术确实具有其突出的优势,但同时其也存在着信息安全方面的隐患,尤其是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下,任何信息内容,哪怕是碎片化信息,都具有利用价值,因此信息化环境条件下的信息安全隐患也就随之增大[6]。例如,在共享经济平台中,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平台会要求供需双方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电话、地址甚至是人像、指纹、虹膜等,同时平台还会记录供需双方的个人浏览信息、交易信息。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发生泄漏,就会损害到供需双方的利益,甚至可能带来更严重的后果。然而,当前我国针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力度还较弱,如对网络个人信息的认定不明确、个人隐私损害金额认定标准不明确、个人信息侵权多方责任主体不明确等,这都使得个人信息安全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3 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完善途径
3.1 对共享经济平台和闲置资源供给者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
要想使共享经济能够在完善的法治环境条件下健康发展,首先需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共享经济平台和闲置资源供给者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划分法律责任。目前,对于平台与闲置资源供给者法律关系的认定中有着不同观点,在对双方法律关系进行确定时,依照传统互联网角度来分析,平台与闲置资源供给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主体,平台在共享经济中只是闲置资源信息提供者的角色,可以理解为中介,在法律层面上共享平台并没有直接提供共享服务。就劳动法层面来进行分析,平台与闲置资源供给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平台扮演的是雇主角色,需要承担劳动法中的相应义务,当闲置资源供给者出现过错后,平台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闲置资源供给方作为被雇佣方,享受劳动法中的劳动保障。此外,平台与闲置资源供给者之间还存在挂靠法律关系。在实际的共享经济运行过程当中,不论是资源的提供者还是需求者,都需要依赖共享经济平台,可以说平台处在一种主导地位,不过平台的角色并不是单纯的中介,如果将平台看作是中介,那么其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就会变得非常少,与其所掌握的实际权利不平衡。如果将资源提供者与平台的关系看作是劳动合同关系,通过劳动法可以解决双方的部分矛盾,但又会致使平台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会严重打消平台的积极性。虽然说平台与闲置资源供给者之间是挂靠法律关系比较贴切,但是对于双方的责任形式还需进一步明确[7]。因此,对于共享经济平台和闲置资源供给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确定,一方面可以以挂靠法律关系作为基础;另一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结合侵权责任法,来细化各方的责任承担形式。如果作为闲置资源的供给方,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需求方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主要的责任就应当由供给方承担,不过平台方也需要就补充责任进行承担。
3.2 对共享经济运行中各方参与者的法律定位进行明确
共享经济的运行,或者说闲置资源的租借交易,主要涉及了共享经济平台、资源提供者、资源需求者三方,其同时作为共享经济运行中的参与者,有必要对其法律定位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各方行为。共享经济平台为资源提供者、资源需求者提供了信息、交易和服务渠道,但并不是无偿的,其会抽取一定的费用作为自身的报酬,因此对于其法律定位的明确,可以直接引用公法中的相关准则。就资源的提供者来说,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照市场准入原则或是按照税收法律,将共享经济中提供持续服务或是频率高的闲置资源供给方划分为个体工商户,依照个体工商户实施法律规制[8]。对于闲置资源需求方,其在共享经济中作为消费方,应当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不过其同时也需要承担起相應的消费者义务。
3.3 针对具体细节问题完善各项法律规制
就现实情况来看,要想保证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制还很多,实践中需要针对具体细节问题完善各项法律规制。首先,需要对共享经济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如果闲置资源的提供者,其提供资源的方式是大量的、长期性的,将共享经济作为其自身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且收入达到一定标准,便应将其作为个体工商户,合理要求其纳税;相反,对于少量的、偶尔的,则应免征税,具体标准需要在相关法律中进行明确。其次,需要完善共享经济的保障制度。为了避免出现违约支付等情况,对交易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应通过法律强制要求平台投保,或是建立救济基金,如果平台发生了破产、资产被冻结,或是其他意外,以通过其他方式补偿资源提供者、需求者,保证他们的利益,建立市场对共享经济的信心[9]。最后,应对共享经济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完善。现阶段为了鼓励共享经济的发展,其市场准入要求还较低,相关法律制度也不是非常完善,这虽然可以使共享经济在早期快速地成长起来,但并不利于共享经济的健康和长远发展。为此,需要针对共享经济的模式、特点,以法律的形式提高市场准入制度要求,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共享经济的市场管理。
3.4 强化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障力度
为了保护好共享经济中资源提供者、资源需求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应大力强化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障力度。首先,要以法律规制明确说明个人信息的概念、定义、内容,这样才能为法律的实践提供更可靠的依据。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特点,将其他所有涉及个人情况的信息,都一一纳入其中,包括个人浏览记录、检索记录、交易记录、支付记录,以及生物特征如人脸、虹膜、指纹等,都需要在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个人信息。其次,应针对不同的个人信息侵害情况,制定统一的损害金额认定标准。当然,这一标准并不能真正做到绝对的统一,但至少要给出一个区间的划分标准。对于个人在维权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也需要作出法律说明,尽量降低个人的维权成本。最后,需要明确个人信息侵权多方责任主体,这方面可以参考外国的相关法律规制。例如,在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中,其规定具有嫌疑的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也应当借鉴和采取这样的做法,如果出现了潜在责任主体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则应当由他们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增强了对个人的保护力度,同时还使得各主体都能够提高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主动保护好个人信息。
4 结语
共享经济之所以能够快速地发展起来,不仅是因为技术条件的成熟,更是因为其确实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对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不过为了保证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完善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为共享经济的运行营造规范的法治环境,这样才可以保证共享经济能够在市场和社会中充分发挥其正面、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洁. 新时代我国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进路及对策[J].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3):115-118.
[2]宋嘉豪. 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与法律规制[J].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21(1):52-56.
[3]周华. 共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侵权治理困境及破解[J]. 商业经济,2021(11):152-154.
[4]段平华. 经济法视角下共享经济法律规制与问题辨析[J]. 国际商务财会,2021(14):17-19.
[5]史岩. 共享经济模式中的法律问题与规制[J]. 法制博览,2021(29):133-134.
[6]李颖杰. 论共享经济法律问题及其规制[J]. 财富时代,2021(6):240-241;244.
[7]任玉娜,任朝旺. 共享经济信任困境及其纾解: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视角[J]. 学术论坛,2020,43(5):78-84.
[8]穆向明. 评《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J]. 统计与决策,2020,36(5):2;189.
[9]齐伟,袁帅,姜芮. 共享经济的含义、问题及法律规制[J]. 中国市场,2019(24):193-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