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1954年开始的落后乡改造,源于土改复查中的三类乡划分。中共中央界定的落后乡主要是指土改运动中反封建斗争不彻底的乡,具体表现为成分漏划和组织不纯。循此,地方的落后乡改造大体遵循了成分补划和组织整顿两条路径。但在具体的落后乡改造实践中,地方的操作和中央的政策又不尽相同。在中央明确落后乡改造为土改补课的政策背景下,地方的改造实践并未遵照土改时的政策,而是以土改后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行为作为成分补划及组织整顿的依据。如此改造的结果,使“落后”演化为一种政治化的社会类型标签,并在延展至日常工作领域之后,借由“落后”形塑出的政治压力而成为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土地改革;落后鄉;成分补划;组织整顿
【中图分类号】K27;D2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6644(2023)02-0042-16
典型塑造是20世纪中国革命历史中一种颇为常见的政治动员方式。按照作用方式的不同,典型可分为正反两种类型。其中正面典型主要借助示范效应实现政治激励,最具代表性的是沿用至今的各种模范塑造;反面典型则是通过压力塑造的方式实现政治督促或警示,如各种排队式的工作方法就内含此种逻辑。相较而言,正面典型因为示范效应的推广与持续,比较容易留下丰富的历史资料,也受到了学界的较多关注;反面典型则因大多没有这样的历史条件,很少进入学界视野。但就政治动员效果而论,反面典型的督促效应并不亚于正面典型的激励,同样值得讨论。
反面典型虽然不会因为示范推广的需要而产生聚光效应,但也并非无迹可寻。在中共政治动员史上,以排队方式明确落后,进而通过压力塑造实现政治督促,就是最为常见也是沿用多年的反面典型确立方式。其中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落后乡改造,是为数不多专门聚焦反面典型改造的政治运动,为研究反面典型的确立及其效能发挥提供了很好的个案。落后乡改造虽然不似同期进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那样引人关注,但也引起了学界的注意。这些相关研究主要视其为“土改补课”或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政治再动员机制。就落后乡改造的时代背景而论,既有研究从落后乡改造与同期其他运动之间内在关联的角度揭示其意义,自有其道理。不过若将此时空背景稍作延展,便可发现落后乡改造虽然持续不久,但自此开始,“落后”逐渐成为乡村工作的日常话语之一,衍生出了多项以“落后”为名的政治运动,如1954年开始的“落后支部整顿”以及1960年启动的“落后队改造”等。这些运动虽不完全等同于落后乡改造,但相同的“落后”标识还是显示了它们之间的关联。这种关联显然是“土改补课”抑或合作化的政治再动员逻辑难以解释的。笔者认为,要揭示落后乡改造与其前后各种落后改造运动之间的内在关联,不能仅关注落后乡改造结果造成的影响。因为就结果而论,落后乡改造虽然遍及全国,但鉴于各地最后确认的落后乡数量有限,其对乡村社会的冲击不会太大。与此相较,落后乡的确认过程不仅涉及所有乡村,且延伸为一种日常工作机制,影响更为广泛也更需要讨论。本文的问题是:落后的日常化效应是如何出现的?原本聚焦于具体问题的“落后乡改造”,何以变成日常工作机制?
一、何为“落后”:改造对象确定中的政治与日常
1954年启动的落后乡改造,源于同年8月的中共中央指示。在这份指示中,中共中央设定的落后乡改造目标是解决土改遗留问题的同时为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革命“创造条件”。该指示也因此成为落后乡改造运动的历史起点。作为运动的落后乡改造虽肇始于此,但在中共政策话语体系中,“落后乡”的表述早已有之。早在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的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就有了落后乡村的提法。20世纪30年代中央苏区在开展查田运动时,更明确区分了先进乡和落后乡,甚至设想过如何变落后乡为模范乡。
中央苏区时期的落后乡改造设想,虽因政治形势的多变并未付诸实施,却为后来的乡村政治形势分析留下了可资参照的话语遗产。至20世纪50年代新区土改结束时,各地在针对土改完成的乡村所作的类型划分中,就又采用了落后乡的称谓。新区土改结束时,全国各地都根据群众发动程度、封建势力摧毁程度以及政策执行程度等标准,对完成土改的乡村作了三种类型的划分,其中第二、第三类型乡村是仍然存在遗留问题的,其中不少地方就将第三类型乡称为落后乡。如华东局就以“落后乡”概称第三类型乡。受此影响,隶属华东局的皖西北临泉县及山东的湖西地区,也称土改遗留问题较多的村庄为“落后庄”或“落后村”。中南区同样在土改复查中划出了20%的落后乡,西南区的川北也将土改复查的重点放在了落后乡。
新区土改时的落后乡源于土改结束时的类型乡划分,这点不同于中央苏区时期,当时的落后与先进主要用以评判运动前的乡村政治形势。而新区土改中的落后乡更仿若土改的遗产,各地推动土改复查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消除此类落后情形,只是结果并不如愿。如结束土改后的安徽临泉县虽然消灭了三类乡,但落后村仍有292个。安徽全省的三类乡尽管都被提升为二类乡,但二类乡的存在还是说明这些乡的土改遗留问题没能彻底解决。类似情形在其他地区同样存在。以落后乡为复查重点的川北区,复查结束后仍有二类村560个,三类村78个,河南省的沈丘县经过土改复查,同样还有二类村88个,三类村17个。这些情形说明,旨在解决土改遗留问题的复查未能尽显其效,落后乡成为土改之后乡村工作无法回避的问题。
1953年5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所属文登地委向分局提交了1份落后村改造工作报告,详述了当地改造落后村的情况。1个月后,中央在转发这份报告时,同步发出了1份改造落后村的指示。根据这份指示,中央估计的全国落后村数量约为总村数的百分之十几到三十。在中央看来,这些落后村虽然尚有因土改遗留问题形成的政治落后,但主要都是“领导上长期地不去过问”形成的日常性“落后”。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福建。1953年6月,中共福建省委在向中央提交的本省落后乡情况报告中指出,该省落后乡的形成虽有封建势力没有被打倒的历史因素使然,但并不单纯都是这种原因所致,还与日常工作上的缺点有关。而且相比于少量封建势力没有被打倒的政治落后乡,因为工作不到位而形成的日常性落后乡,不仅数量更多且问题解决起来也更为困难。
中共福建省委对本省落后乡形成原因的认识及其采取的应对策略,获得了中央认可。在转发福建省委的报告时,中央要求各地在解决区乡“新三反”问题时,着重注意解决落后乡的问题,并参照福建省的办法仿行办理。不过在提请各地注意落后乡问题的同时,中央又强调新区落后乡问题的解决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这说明在此时的中央认知中,解决数量不多的落后乡并非乡村工作的当务之急。
中央在落后乡改造问题上的态度变化发生在1953年底。当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政策讨论之初,毛泽东即对百分之十的落后乡能否有效落实政策表示了担忧。随后发出的中央决议,也认为落后地区和落后乡村可能是政策实施“最容易出乱子的地方”,因为这些地方普遍是“坏人当权”。如此情形,势必影响统购统销政策的顺利实施。
中央对落后乡问题的注意,直接影响了地方的态度。1954年1月,安徽省的安庆地区,就在贯彻统购统销政策时推动了落后乡改造,并将粮食购销工作开展不顺利的乡确定为落后乡,特别强调这些乡不是“土改不彻底”而是“干部弱或干部作风不好或其他特殊原因”所致。安庆的做法,显然受到中央落后乡的统购统销“容易出乱子”判断的影响。不过类似做法,在安徽乃至全国都并非孤例。同属安徽省的潜山县,也在1954年春的落后乡改造中,把“土改以来在各种工作运动中都表现得比较落后”的乡确定为落后乡。山西各地虽然没有直接以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情况作为落后乡的判定标准,但同样把统购统销和落后乡改造结合起来,并获得了中央的肯定。
中央对地方结合统购统销推进落后乡改造工作的认可,显示出其在落后乡改造问题上的态度变化。相较于1953年年中仅在转发地方报告时要求各地注意落后乡问题,1954年初开始制定落后乡改造工作指示的决策,说明中央有意借此推动各地更积极地投入落后乡改造工作。这份指示当年4月经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讨论后,于8月发出并在全国开始实施。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新指示的发出虽意味着中央推动落后乡改造的态度更趋积极,但以反封建斗争不平衡和不彻底取代泛泛的“坏人当政”来定性落后乡,又显示出了中央在落后乡改造问题上的克制。
中央聚焦于土改遗留问题的落后乡定性,没有立即反映在地方的改造实践中。中央指示发出后,日常工作的积极与否仍是各地确定落后乡的重要标准。1954年11月,中共潜山县委确定的落后乡,就仍属于日常性工作落后的乡。如该县野寨区的落后,就是因为“互助合作基础薄弱,社会主义空气不高”,特别是“粮食及油料统购统销”和普选工作难以推进,余井区奇龙乡则是“各项运动表现落后”,口水区龙潭、万涧两乡也是在“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完全暴露”了“落后真相”。根据中共潜山县委农工部的统计,全县12个落后乡中只有5个是“土改、镇反不彻底”的政治落后乡,其余7个均属于日常工作或经济发展水平上的落后。
类似潜山县的情况,在安徽各地都普遍存在。如宿县、六安等地,也是以生产互助合作的进度作为落后与否的依据。毫无疑问,这些做法都不符合中央的指示要求,据此开展的落后乡改造也必然会溢出民主革命的范畴。为此,1955年2月中共安徽省委农工部要求各地“坚决遵照中央指示”,“对于山区、边区、经济、文化发展上落后的乡村和某些老区已出现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突出发展的落后乡”,“不要与土改不彻底的落后乡混淆起来”。不过省委农工部的要求,同样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滁县地委仍然以“互助合作运动”的速度、地理位置边缘与否以及干部强弱等因素,作为落后乡的认定标准。直至1955年4月,临泉县黄岭区的落后乡认定仍是以“各个工作运动”任务能否完成为据。
安徽各地落后乡认定中的日常化倾向,在其他地区同样存在。如河南沈丘县认定的落后乡,就是“抵触各种社会主义措施,有的严重到什么任务都完不成,特别是公粮、统购、互助合作发展也很差”的乡。这些聚焦于乡村日常工作的落后乡认定,有悖于中共中央以落后乡改造解决民主革命遗留问题的诉求。为此,1955年3月9日,中共中央发文强调,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历史任务”,两个月后又再次要求各地不能把“对地主的反封建补课和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两个不同性质的任务合并进行”,否则容易造成强迫办社。由此可见,在中央的政策目标中,并无以落后乡改造推动互助合作运动的诉求。1955年初中央对互助合作运动发展速度的约束,亦可佐证此情形。
在中央不断明确两阶段革命任务差异的要求下,地方也在不断约束基层的落后乡认定行为。1955年4月,中共安徽省委要求基层的落后乡认定不能“贪多求快”。之后,为了避免落后乡数量的大幅增加,安徽省委要求各地不再将“镇反不彻底”作为落后乡的认定标准。至此,从中共中央到安徽省委,基本上把落后乡改造限定在了“土改补课”的范畴,既排除了其与镇反之间的关联,更将其与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区别开来。
中央及安徽省委对落后乡认定标准的不断申明,源于中央明确的落后乡定性及其改造要求在运动伊始的地方实践中就发生了偏差。相较于中央明確以民主革命遗留问题作为落后乡的判定标准,基层更倾向于以日常工作的积极与否来判定何为落后。这样的选择,既可以形塑政治压力的方式助推乡村日常工作,也可为日常工作的进展不顺提供辩护。于是,作为乡村中心工作的粮食购销和互助合作,就取代土改遗留问题而成为基层落后乡判定的主要依据。正因为如此,本意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后乡改造,在基层的改造实践中逐渐演变成为乡村日常工作的推进机制。
二、何为“遗留”:成分补划中的历史与现实
1954年8月的中共中央指示,根据土改遗留问题的表现,将落后乡主要划分为“封建势力保持极大影响”和“敌我阶级力量的对比消长不定”两种类型,并提出了各自对应的改造要求。按照这个指示,前一类乡的改造任务主要是以阶级成分补划的方式“打击残留下来的敌人”,后者主要以组织整顿的方式重建阶级队伍。
无论是确定残留的敌人还是重建阶级队伍,都要有明确的标准以供遵循。中央的要求是在不“机械搬用”土改时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工作来进行。但在地方的改造实践中,土改时期的阶级划分还是成为明确残留敌人的通行做法,只是此时称之为“成分补划”。1955年2月,安徽省委农工部要求各地根据土改时的阶级政策进行成分补划,并揭露和处理混入互助合作组织及破坏统购统销政策的富农,以体现中央结合日常工作的要求。基层的改造实践基本遵循了上述要求。如滁县地委就指出,土改时期的阶级划分政策虽然可为成分补划提供借鉴,但中央不能“机械搬用土改时的全套做法”的要求,使得实际操作中的成分补划必须结合日常工作来进行。
事实上,中央结合日常工作的改造要求正契合了基层日常工作推进的现实需要。在土改结束两年后,多数乡村的中心工作已经转换,前述落后乡认定中基层倾向于日常工作的判定就体现了这种情形。因此,当中央明确许可地方结合日常工作实施改造后,地方以工作需要为主的改造选择就更为名正言顺了。如在皖西北的临泉县,1955年2月县委确定的首批落后乡陶老与东周,就都不是土改落后乡。其中陶老乡所在的艾亭区1952年土改结束时就消灭了落后乡,落后庄也不复存在,全区880户地主中只有17人“不服气”。东周乡虽是“地主未打垮”的三类乡,但经过结束土改,其所在吕寨区的593户地主也大多“回头生产”,只有12人“不服气”。很显然,即使这些尚“不服气”的地主都生活在两乡,也很难说明他们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土改遗留问题。因为“不服气”的态度本身说明,这些地主同样遭受了打击,只是内心仍有异议和不甘罢了。临泉县委对两乡落后原因的分析,也说明了这一点。在县委看来,两乡的落后确非存在土改遗留问题,而是镇反不彻底。
临泉县委聚焦于镇反而非土改遗留问题的落后乡认定,原因在镇反相较于土改更易于和日常工作相结合。在落后乡改造实践中,中央虽要求各地不必照搬土改时的做法,但若以土改补课来推进落后乡改造,那么成分补划势必还要参照土改时的阶级划分办法。土改时期的阶级划分虽如黄宗智所言存在政策“表达”与客观“现实”之间的背离情形,但毕竟还有土地占有以及剥削量等作为基本依据。这些依据在土改结束两年后都不复存在,这也是中央许可地方不必照搬土改时期做法的主要背景。在这种形势下,即使那些经过打击仍“不服气”的地主,如果严格按照土改时期的阶级划分标准,也很难再作成分补划。相较于此,镇反因为更具主观性,更易于和日常工作相结合。
临泉县委对陶老、东周两乡落后表现的分析,反映了落后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的改造思路。如在分析东周乡的落后表现时,县里的调查虽然强调了该乡的封建势力没有被彻底打倒,但依据并非他们仍在活动而是历史上人员较为集中。这种聚焦于历史背景的分析显然不能成为东周落后的主要依据。因此,县里将东周落后的表现,重点放在了日常工作的推进不力上。根据调查,东周落后的主要表现是党团组织和基层干部有问题,集中反映在他们对统购统销等日常工作的不满上。如共产党员刘广影用红芋片换公粮并在粮食统购时说“真正无粮啦”,周岳仁以灾情为由发动本村群众拒绝交粮,李老庄村主任代余粮户叫苦且说“没有吃的哪有余粮”等。在县委看来,相较于历史背景,统购统销等日常工作的难以推进,更是东周落后的典型反映。只是这些问题,在土改补课的逻辑内是无法解决的。
临泉县委对东周乡落后表现的分析,直接影响了成分补划对象的確定。东周乡确定的漏划成分典型王文思,被认定的落后行为就发生在土改后的日常工作中。家住该乡场屋村的王文思,全家五口人共40亩地,1943—1944年间外租30亩,1946年收回自耕。家中雇有长工和短工,在务农的同时开粮坊一座。1950年土改时,王家40亩地全部自耕已无外租。于是,按照政务院颁布的农村阶级成分划分决定,只有雇佣劳动没有地租剥削的王文思被划为富农,这在当时并无不妥。仅从土改时期的阶级成分划分政策分析,王文思并不属于漏划地主。既然如此,几年之后的落后乡改造中,他又为何“脱颖而出”成为漏划的典型呢?临泉县委在调查中对其土改后“近几年表现”的强调,既回答了上述问题也揭示了基层落后乡改造的真实逻辑。根据调查,王文思的问题主要是土改后“一贯不老实”,尤其是抵触统购统销政策。调查列出了两项具体事例:一是1953年统购统销政策施行之初,自报1000斤余粮的王文思,在卖了400斤后“任死就不卖了”,并动员其他户拒卖余粮,散布余粮卖公家不如卖私人等说辞;二是1954年冬种时,政府号召农户麦田面积要达到耕地面积的85%,结果拥地24亩的王家只种了4亩小麦。此举同样被认定为是以改种大麦的方式逃避小麦统购,在经干部多次督促改正无效后,王文思就成了“抵抗顽固”的典型。如此,落后乡改造运动一来,王文思也就“脱颖而出”成了漏划成分的典型。
王文思的身份之变不是特例,实是基层落后乡改造中的普遍做法。同属东周乡的小学校长李齐声,新中国成立前占地50亩,出租2.5亩,按照政务院决定也够不上地主标准。在落后乡改造中,他也成了漏划成分的典型,原因是“现任人民教师表现仍不够好,经常回家拉小宗派,已造成村内互不团结,影响工作(影响我政府工作运动进展)”。黄岭区崔老家乡的富农张思文,则由于午征时“故意抗拒村干”,被视作“镇压不彻底”的典型。王文思和李齐声、张思文二人的经历说明,现实政治表现比财产情况更能左右他们的身份之变。对此,基层政策执行者并不讳言。如临泉县委就要求,成分补划须结合“三定”以及粮食供应等工作来完成。而由王文思等人的情况看,他们对统购统销的态度,成了县里判定其“老实”与否的依据。临泉县如此操作不难理解,因为1953年统购统销政策落地伊始,就是乡村工作的难点。早在落后乡改造前,政治化操作已是各地落实统购统销政策的通行做法。按照相同的逻辑,同样是乡村工作难点的农业合作化,也会成为基层落后乡改造的重要议题。
1953年10月,毛泽东在和陈伯达、廖鲁言的谈话中,提出发展合作社“只要合乎条件,合乎章程、决议,是自愿的,有强的领导骨干(主要是两条:公道,能干),办得好,那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不过,临泉所在的皖西北地区,合作化的进展并不顺利。截至1953年底,阜阳全区入社农户只有1406户,及至1955年年中,全区入社农户也仅占总农户的8.5%。在此情形下,基层面临的互助合作压力可想而知。中央指示中需要结合日常工作进行的落后乡改造,正好成为基层缓解压力的渠道之一。如艾亭区刘大乡就将是否在组织互助合作时有过破坏行为,作为确定漏划地富对象的重要参照。瓦店区西侯寨乡认定的漏划地主朱吴振,就是因为其行为阻碍了合作社的巩固。朱吴振是朱楼村魏晨山合作社社员。朱家土改前有四口人,占地20亩。因为主要是雇人耕种,故在土改时被划为富裕中农。对照1950年的政务院决定,即便瓦店区委1955年的报告属实,主要以雇工剥削为主的朱吴振,也无法成为地主。事实上,1955年报告对朱氏漏划原因的分析,也说明其当年确定的成分并无不妥。据报告所言,朱氏虽然雇人耕地,但家中并不富裕,因而被有着“斗富”思想的干部放过。土地改革后,朱家人口增至七人,土地总数相应增至27亩。不过依报告所言,长期雇工的习惯使其养成了“二流子作风”,“土改后一贯的说个破坏话,不劳动,逢东集赶东集逢西集赶西集”。在参加互助组和合作社后,既不服从干部领导也不爱干活,影响了全体社员的生产情绪。在和儿子闹分家时,又因为“只要高地不要凹地”,影响了另外三户要求分家,破坏了合作社的巩固。基于此,朱吴振就成了所在乡漏划地主的典型。
同在瓦店区的王华珍也因为抵触统购统销和合作化,成了成分补划的对象。王华珍家土改时有七口人46亩地,1946年出租5.9亩,土改时收回。据瓦店区委的调查,土改时的王家虽有主要劳力参加劳动,但因雇工并放高利贷,本该划为富农成分,只因干亲陈周云包庇成了富裕中农。不过从调查所见,王华珍在落后乡改造中受到关注,并非因其土改时漏划成分,而是土改后“小农经济思想较为严重”,只顾“发展个人的一切”。王的“小农经济思想”主要反映在对统购统销和合作化的抵触上。根据调查,王虽入社较早,但入社目的却是为了“少统购少出公粮多救济”。入社后也“一贯的不服从领导,想东就是东想西就是西,企图破坏农社”。1954年底,王又“在社内拉拢社员出社,结果在55年初就带动4户出社”,导致合作社垮台。就王华珍的情况看,瓦店区委的报告值得推敲。因为这份调查无法解释为何因为躲避粮食统购入社的王华珍,会在统购任务并未减轻的1955年初要求退社?如果考虑到1955年初互助合作发展的整体情势,王的举动显然不是有意“破坏”,而是整体形势的反映。只是在基层认识中,无论原因为何,事实上的退社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是对合作化的挑战。
前述王文思、张思文、朱吴振以及王华珍的身份之变,多是出于“破坏或阻碍了合作社的巩固”“抵触统购统销”这样的因素。由此即见,中央指示虽然明确落后乡改造为土改补课,并强调不能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革命。但在基层实践中,类似统购统销和合作化这样颇具压力的日常工作,还是成为地方判定落后与否的关键。正是在这个层面上,本意在解决土改遗留问题的落后乡改造,就成了基层日常工作的推进机制。
当然,基层的做法也不是毫无政策依据。如中央虽不断明确落后乡改造就是“土改补课”,但在强调“补课”的同时,又要求各地注意“解放后、土改后这几年来的变化”。如此要求,无疑会助长基层将土改后的行为作为落后乡改造着力点的做法。同时,安徽省委也要求各地的改造实践要结合统购统销等中心工作来进行。在确定斗争对象时,更明确土改打击不彻底的地主,只要在“政治上又无恶迹”时,“可将他放过去,不再打击”;反之,政治上有问题者,又可不必遵循“土改补课”的逻辑进行打击。这些模棱两可的政策规范,为基层的实践操作提供了相对自主的空间。于是,政策规范中的“土改补课”就在基层的改造实践中溢出了既定范畴,成为日常工作机制,成分补划的标准也因此不断变动。
当落后乡改造成为日常工作的推进机制后,中央强调的打击面控制也就失去了意义。因为落后范围的扩大,不仅可为日常工作的困难提供客观解释,也可通过成分补划等政治化操作,消除日常工作的障碍。因此,在最初的落后乡认定中,各地都倾向于扩大落后比重。如临泉各区最初上报的落后乡多达20个。但县委核查后发现,有些并不符合标准。类似这样为了“今后工作方便多报落后乡”的情形,在安徽全省都较为普遍。即使在落后乡比重较低的滁县地区,也有“多搞一些,今后工作好做”的倾向,以致“将干部能力弱,工作基础差互助合作搞不起来的,干部不团结闹宗派的,群众因受水灾悲观失望的,基层干部作风恶劣群众不满的,有个别坏分子活动的,一贯道、自首分子多的乡亦当成落后乡”。
落后乡改造实践的激进化,除了有干部为推进日常工作的考虑,还有民众积极分子斗富斗仇思想的影响。阜南县于寨区杜寨乡的富裕中农王思旺,就因为“家中比较富裕,干群都要划他地主,好没收他家财产”。地城区郑湾乡的盛兴才,也主張将村内有牛有农具的佃户都划为地主。临泉县陶老乡的干部群众,在听说落后乡改造要处理土改遗留问题时同样情绪高涨。“这可算遇到好机会啦,自土改后,有些富农不听领导还想骂干部,这次给他划成地主,以后就好摆弄他啦,如方向成(党员)工作一贯积极,听到搞土改问题,他说:漏划地主是否还划呢?要划多划几户。脱产干部杨学文亦如此思想,摸底介绍6户地主,经核实只有1户,但思想不通,总认为如不多划上几户地主,工作还有啥成绩呢?该乡摸底发现有漏划地主33户,第二次核对村干和积极分子检举就有51户,实际上最后核实只有12户,是真正漏划地主,这样和积极分子检举相差4倍以上。”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之一就是干部和积极分子们希望“把那些有东西的富农都提高一级,多斗些东西好给穷爷们过春荒”。
针对基层可能存在的斗富思想,1955年2月落后乡改造启动之初,安徽省委也曾尝试从政策层面进行规范。按照省委要求,漏划斗争对象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处理和成分确定,都要经县委批准,不得错划富农成分并征收富农的自耕土地,以免引起混乱。1955年6月安徽省委再次明确,没收征收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土地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不追浮财,不挖底财,不退押板。不过由于在何为斗争彻底的问题上,省委又许可各地“视其具体情况处理”,因此基层的斗富行为并未停止。
基层斗富倾向的表现之一,是为了体现改造的彻底性而扩大没收范围。如阜南县洪集乡接湾村,就把漏划地主的大小农具、家具、衣服全数没收。定远县秦集乡的改造工作组采取“先分配,后斗争”的做法,将土改时经过三番五次审查的富农改划为地主,并将漏划富农的自耕土地、耕畜、农具、粮食没收。滁县吴港乡同样将不应没收的猪肉、咸鱼、鸡、鹅、咸菜、帐子、自鸣钟等全数没收。全椒独山、龙兴两乡也在地主家的墙上敲洋钱。临泉县委明确,处理漏划人员土地与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原则,就是补足雇贫农的需要。在此要求下,没收范围的扩大显然难以避免。
斗富与彻底没收行为的出现,虽然满足了部分人的经济需求,却影响了农村的生产氛围,这是中央要求各地控制打击面的原因所在。土改后的农民本就产生了普遍怕富的心理,落后乡改造中的成分补划加剧了农民发家致富的顾虑。因为在很多人的认识中,补划成分的落后乡改造无异于“二次土改”。临泉陶老乡的农民,就将落后乡改造视为“二次土改”,产生了普遍恐慌情绪,更有富农因害怕被划为地主而放弃生产。刘大乡也有农民因担心“二次土改”,分散转移财产并变卖生产资料。吕寨区东周乡的成分补划,也使人产生了思想顾虑,新划富农岳振田在成分提升后就“不知如何是好”。这些显然都不符合中央启动落后乡改造的初始诉求。
总之,无论成分补划标准的模糊还是没收范围的扩大,都表明基层实践中的落后乡改造并未体现出中央着重解决“土改不彻底”问题的诉求。与此相较,中央结合日常工作的改造要求,却成为基层推动改造实践的圭臬。就此而论,基层实践中的落后乡改造虽然没有完全游离于中央的政策规范之外,但便利日常工作推进的实践选择,还是同中央的政策期待有所差异。落后乡改造实践带来的诸如“二次土改”的社会后果,更在中央的政策预期之外。
三、何为“不纯”:组织整顿中的身份与行为
无论在中共中央的指示中,还是在地方的落后乡调查中,落后原因的追溯都无外乎内外两个方面。外因指前述漏划成分者的破坏,内因则指基层组织的不纯。组织不纯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本该作为打击对象的人,不仅成功躲过了打击,更摇身成为新的政权代理人;二是原有着较好阶级身份的基层干部和党团员,由于日常工作中无法抵御地富的诱惑,成了他们的包庇者和保护人。在成分补划后,通过组织整顿重建阶级队伍,成为落后乡改造的关键环节。
在中共中央看来,中共农村支部的建设和整顿是落后乡改造工作的中心,与之相应的是基层政权和群众组织的整顿。在中央的认识中,正是“基层组织不纯”,才造成“土改不彻底”和“敌人尚能维持其变相统治的症结所在”。地方层面的调查顯示,基层组织人员的政治身份确实存在问题。如潜山县莲花乡9名乡政委员中,有老甲长5人、伪保队副1人,18名人民代表中也有老甲长7人、伪保队副1人、伪县府录事1人。全乡62名基层干部中,老甲长、伪保长、流氓、兵痞合计31人,真正积极、政治可靠、立场稳定的仅26人。如漏划地主刘德明土改时任村长,同样被认定为漏划地主的霍怀成也是土改工作队成员。仅莲花乡的统计,12户漏划地主中就有4户混进了组织内部充当领导人。
潜山莲花乡的调查所见,在其他地区同样存在。临泉县艾亭区的报告指出,该区刘大乡8个村中有两个被“敌人”掌握,3个存在严重的宗族宗派斗争问题,余下的3个也有组织不纯问题。全乡25个自然村中,干部真正掌握政权的只有5个,占20%,土匪众多、干部不纯、政权被敌人掌握的多达10个,占40%,宗派宗族斗争较为严重以致干部互不团结的有10个,占40%。如单营村代表主任就因为富农的挑拨,攻击村内的共产党员,造成了村庄工作落后。
地方调查在印证中央判断的同时,并未回应这样的情形何以出现。考虑到1949年中共执政之初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在组织力量有限的背景下稳定并重建地方秩序,可知上述情形未必全属“敌人混入”。在临泉县,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虽有党员253名,但其中四分之三是外来干部。在此形势下,适量使用旧人员当属无奈之举。如新中国成立前担任过乡丁及县大队队员的柳玉龙,新中国成立后就在村长动员下成为公安员,后入党成为所在村的支部书记。所幸之处是,柳玉龙没有在落后乡改造中成为“敌人混入”的典型。柳玉龙的经历应该不是个例。因为在同期的城市接管中,中共也对原有人员采用过“包起来”的政策。农村虽无类似政策,但适量适度使用旧人员当在政策许可之内。
在各地的调查中,“敌人混入”的典型危害是受其挑拨所致的宗族宗派纷争造成了村庄工作的落后。如潜山县调查的莲花乡,落后因素中就有地主挑拨的成分。其中于阁村是伪排长和老甲长在村内挑拨干群关系,杨市村是地主利用青年团员和落后群众挑拨干部关系,“对这干部说告那干部,对那干部说告这干部,造成干部互相怀疑”。临泉县陶老乡亦是如此。据调查,该乡富裕中农和老甲长霍齐声,就常借助人民代表的身份,在村内拉拢“落后群众”攻击乡公安员、乡委员等干部,造成干群之间互不团结。全乡9个村中,有5个存在宗派宗族斗争问题,如霍心庄分张、霍两派,周庄分宋、周两派,胡园分东西两头。
在各地的调查报告中,落后乡村的派性问题多系宗族因素所致。不过,历史上乡村宗族派性之争的频现,表明村庄团结问题的出现未必全是“混入敌人”的挑拨。如在弗里德曼笔下的华南地区,宗族和宗派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就是长期困扰乡村治理的难点。即使在宗族氛围不甚浓厚的皖北地区,政治斗争中的宗族意识仍然比较明显。因此,在土改后的乡村,宗族虽然式微,但隐含于派系之争中的宗族意识仍会左右人们的日常行为,从而为“敌人挑拨”的成功提供了可能。
落后乡村的宗族派性之争,即使如调查所述确属“混入敌人”的挑拨,也并非主流,因为在地方调查中,基层干部与党团员蜕变带来的组织问题更为突出。滁县地委发现,落后乡的组织问题核心是“干部变质,被敌人利用作为统治压迫人民的工具”。临泉县刘大乡的调查显示,全乡30位人民代表中,包庇地主的6人,包庇富农的3人,贪污的2人,合计11人,占代表总数的36.7%;11名政府委员中,包庇地富的3人,占比27.3%;74名青年团员中,更有16人不承认团员身份。临泉县东周、陶老两乡的36名党员中,包庇地主的4人,包庇反革命分子的1人,贪污的3人,合计8人,占党员总数的22.2%;214名团员中,包庇地主的9人,包庇富农的4人,贪污的2人,合计15人,占团员总数的7%,陶老乡更有30%的团员不愿承认自己的团员身份。
基层干部蜕变的表现是工作的消极与落后。临泉县东周乡的调查显示,在全乡12名农村党员中,工作表现积极者7人,其余5人属一般或落后。在42名团员中,积极者只有12人,占比28.6%;落后者14人,占比33.3%。在基层干部中,7名代表主任中落后者4人,占比57.1%。需要指出的是,调查揭示的干部落后行为,除了包庇地富,就是在粮食购销等日常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如东周乡团支书周永金秋征时将红芋片偷换成公粮黄豆,代表主任张英华带领群众吃救济粮等行为,都被认定为典型的落后。这样的判定方式,同成分补划中倾向现实政治态度的做法无异。
干部蜕变和组织不纯的出现,使基层的改造实践无法在原有的组织框架内完成。虽然中央指示和中共安徽省委的相关文件,都没有明确落后乡改造的具体组织方式。不过中央及省委对其“土改补课”的定性,还是为基层如何组织改造队伍提供了经验参考,即仿照土改时期的做法建立工作队,这样就可以避开现存组织力量的牵绊。1955年2月中共阜阳地委要求,各地须在建立落后乡改造办公室的基础上,由正区级领导骨干和政治上可靠的一般干部组成一个5~7人的工作队。两个月后,阜阳地委又根据安徽省委的指示,要求各县建立改造落后乡工作委员会作为运动领导机构。至此,以工作委员会为领导、工作组或工作队为实施者的落后乡改造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按照阜阳地委的要求,工作队主要由区级领导及政治上可靠的干部组成,被定性“蜕变”的落后乡村干部自然无缘参与。但在具体的改造实践中,外来的工作队又不能不依赖乡村干部的配合。只是自身身份的待定,又使多数乡村干部在与工作队的合作上难以做到步调一致。比如中共阜南县委就发现,工作队与乡村干部对待组织整顿的态度不尽相同。简言之,远离乡村工作实际的工作队更加激进,作为在地干部又有可能会成为整顿对象的乡村干部则相对保守。两者的态度差异,有时甚至会导致完全相左的行动实践,如该县中岗区刘集乡就在工作队走后把部分被处理的村干复职。这种情景,突显了工作队和乡村干部在落后乡改造问题上的诉求差异。
地方党委对工作队干部“政治可靠”的定性,强化了他们的政治优越感。在此情势下,工作队一般不愿轻易相信那些有待改造的乡村干部,甚至将改造的焦点首先聚焦于他们。阜南县曹集乡徐圩、崔郢两个村的工作队,就在进村之初将斗争矛头对准了党员干部张风才,甚至提出“不斗张风才就不斗地主”的口号。在成分补划中,工作队的激进同样体现明显。滁县地区有工作队在“不划几户地主,不算作落后乡”情绪的影响下,“将一些不应改划的也改划了,甚至将过去经过领导机关研究决定的成分又重新更动”。这些情况,都使工作队主导的改造实践难以做到“稳、准”的要求。
相较于外来的工作队,兼具干部与村民双重身份的本地干部在改造实践中的行动选择更加复杂。阜南县张寨乡的调查显示,落后乡改造启动后,贫农出身的干部更为积极,中农出身的干部多数犹豫。不过要说明的是,贫农干部的积极并不全是对改造运动的政治认可,亦有斗富思想的影响。如该乡的一名团支书,向工作队提供的6户补划成分对象,就只有3户情况属实。另一名贫农出身的民兵队长,也因为有斗富思想而行动积极。当然,阶级身份并非影响干部行为的决定因素。阜阳地委发现,贫农出身的干部,也有“不但不反映情况,反而到处替漏划户掩盖”者。阜南县张寨乡姚营村的团支委姚子英就隐瞒了其舅父作为漏划户的材料,乡长郭英龙也在工作队向其了解情况时反复强调工作队确定的漏划对象不够地主条件。类似情况在景文玉和曹树基研究的山东个案中也有发现。当地法院在判定漏划对象的富农成分后,也有乡支书、社长等一众干部共同证明其并非富农。
工作队和乡村干部在改造實践中的态度之别,凸显了他们在此问题上的诉求差异,结果是改造中的“各自为战”。阜南县郑湾乡工作队和乡村干部,就在实践中“各搞各的,互不研究”。“政治可靠”的工作队,虽然在工作积极性上没有问题,但在成分补划和组织整顿中多会因本地干部的制约而束手束脚,此情形又深化了他们对基层组织不纯的认识。于是,肩负改造使命又“政治可靠”的工作队,便在拥有更多政治主动权的情境下,在成分补划和组织清理中表现出了更为激进的行为取向。
工作队的激进化,既易造成组织处理面的扩大,也会影响改造政策的规范执行。截至1955年底,在阜阳全区32个结束改造的落后乡中,清洗和处理乡级干部19人,村级干部103人,其中处分51人,选掉27人;党团员中被开除57人,其中党员8人,团员49人。阜南县郑湾乡在改造实践中,撤职清洗了16名干部,其中贫农3人,中农7人,富农4人。临泉县实施改造的东周、陶老、刘大三个乡中,也有多达30.9%的干部被撤职或被要求接受教育改造,14.4%的党员受到了处分。与此同时,阜阳地委发现,全区各县的改造实践,都有不少违反政策的现象,尤以打骂地主为典型。其中颍上县改造的5个乡中,接受斗争的64名新老地主中有36人被打,蒙城县改造的4个乡中也有3个乡出现了打人现象。
由于历史形成的宗族因素和对日常工作的质疑,在组织整顿中都成为干部蜕变落后的标识,因此相较于成分补划,聚焦于历史身份与现实行为的组织整顿,对乡村社会政治生态的影响更为剧烈。经历过改造运动的洗礼之后,如何在日常工作中紧跟政策要求以避免成为政治“落后”的典型,就成了基层干部的工作准则。这样的变化,无疑会影响此后各种乡村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四、结语
落后乡改造中的基层实践显示,中央强调的“土改补课”,在基层的落后乡认定、成分补划和组织整顿中,都未得到严格遵循。在基层的改造实践中,现实的政治态度和行为,成为基层判定“落后”与否的关键,并因而呈现出“落后”日常化的倾向。出现这样的结果,虽有中央改造实践需要结合当前工作要求的影响,但主要还是基层为了便利日常工作推进的考虑。事实上,“落后”日常化带来的成分提高等问题,也超出了中央的政策预期。典型情形如1957年2月,中共中央就要求山东为落后乡改造中被错划成分的农民“平反”。
相较于指向明确的“土改补课”,日常化的“落后”认定,会随着中心工作和政治形势的变动而调整。统购统销和合作化取代“土改补课”成为“落后”认定的标准,就是显见之例。在此背景下,无论普通农民还是基层干部,日常生活中的不合作行为都会成为其政治身份转变的诱因。与此同时,经历过改造的农民也会意识到,土改结束并不意味着阶级身份的固化,基于日常行为的身份重定随时可能再现。这种认识,无疑会影响到他们在之后乡村政治变动中的态度表达和行为选择。
落后乡数量的有限,决定了对身处其中的农民的影响虽然剧烈但范围不会太大。相较于此,由于落后乡的认定是个动态的工作过程,几乎所有的区乡基层干部都会被卷入其中。在逐渐成为日常化的工作机制后,落后乡改造对基层干部的影响更为普遍和持久。正因如此,原本聚焦于“土改补课”的落后乡改造,就溢出土改范畴而成为基层推动工作的日常化机制。
不过若追寻落后日常化的内在动因,又可发现,导源于土地改革的落后乡改造虽然在实践中偏离了“土改补课”的范畴,却并未真正离开阶级划分的逻辑。这一点不仅表现在改造实践中的成分补划仍然借助了阶级划分的相关概念,更为关键的是,倾向于日常化的“落后”认定作为一种政治化的社会分类体系,实是阶级划分逻辑的延伸。作为阶级划分理念在社会领域的延伸,“落后”成了一种政治化的社会类型标签。也正因此,溢出土改范畴的落后改造,逐渐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满永,历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社会主义历史与文献研究院暨历史学系教授]
(责任编辑:杨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