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2023-06-04 03:38房广顺闫鑫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建设

房广顺 闫鑫

[摘 要]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科学规划和战略部署,提出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新要求。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涵养新时代法治精神,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体现,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守正创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原则,畅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路径,以法治中国建设的实际成果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关键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法律文化;法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23)02-0072-07

[收稿日期]2023-02-26

[作者简介]房广顺(1960—),男,辽宁沈阳人,博士,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带头人,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闫鑫(1998—),男,山西晋中人,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经验研究”(项目编号:SYWT2021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智慧结晶,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思想根基与文化沃土。畅通新时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路径,有助于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创新思想和战略部署,有助于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1]P42有助于加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创新思想和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不断赋予科学理论鲜明的中国特色。”[1]P18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必然要求和战略任务。中华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不仅在古代而且在当代仍然发挥着以文化人、涵养法治建设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论述,表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科学态度,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坚定的文化自信。

(一)坚持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涵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与文化积淀。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历史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明中国是极具丰厚法律文化史的国家。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发展,有赖于思想的引领和文化的支撑。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进步和辉煌历史,孕育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以深厚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思想为引领,以健全的法律规章为依托,在人民群众的思想意识中形成了鲜明的遵纪守法的思想和行为,通过国家的政治结构和组织系统成为“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2]。中华民族自古就注重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经过漫长的文化发展历程,积淀出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表层和深层结构。思想和制度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彰显形式。其中,法律思想是深层结构,法律制度是表层结构,二者相互作用和影响,并体现在执法和守法的法律实践活动。“表层结构往往受深层结构的影响和制约。”[3]P1传统法律思想制约和影响法治建设。中国历史上存在深厚的法律文化基础,为新时代法律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巨大的理论底气和宝贵的文化指引。“历史上无数政治家、理论家都对法治和法律建设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探索,涌现出了以儒、墨、道、法等为主的诸子百家”[4]P439,其中尤以法家推崇“法治”为主流,形成了内涵丰富、意义深远的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论述,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是有利于提升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力和感召力。传统法律文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夯实了文化基础,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了珍贵的文化资源。二是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如民本思想、慎刑思想等,都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是有利于提升法治政府建设速度和质量。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和关键。法治体系需要法治政府的执法行为来体现和贯彻,法治社会需要法治政府的管理工作来落实。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

传统法律文化与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具有很强的契合性。一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应时既变”的变革精神与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相契合。传统法律文化具有“世异备变”的精神,即应根据本国所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彻底坚决的改革。诸子百家曾对如何通过“法”来“救世”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广泛且长期的讨论。“儒、墨开出的处方是回归传统:孔子鼓吹‘复礼‘从周,墨子则‘背周道而用夏政;道、法开出的处方是超越传统:老子宣扬‘绝仁弃义、‘无为而治,商、韩强调‘世异备变、‘缘法而治。”[5]P168任何思想认识和治理方案都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思想理论只有适合于一定的社会发展才能产生并发挥指导和引领的作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同样是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日益完善。中国古代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尤其是先秦法家的治国之术、变革精神,经过几千年砥砺扬弃,积淀下来成为民族的宝贵财富。传统法律文化中尤以法家的变革精神及审时度势的思想与马克思主义主张的“随时随地”[6]P376运用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主张具有很强的契合性。二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强国利民”的政治目标与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相契合。“唯圣人为善托业于民。”[7]P190利国和利民是相辅相承的统一关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这一价值追求,与马克思主义以人类解放为最高目标的价值追求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为坚持唯物史观,贯彻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基本原理,提供了较为深厚的法律文化背景和法律文化底蕴。三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以公制私”的价值取向与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相契合。对统治者来说,治国就要处理好“公”和“私”之间的辩证关系。当然,传统社会所倡导的“以公制私”,并非以公灭私,亦非反映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公”和“私”,是从个人利益和多数人利益的辩证关系的角度提出的处理“大我”与“小我”利益关系的准则。中国传统治理理论主张允许合理的私利,做到公私兼顾,以合人性得人心。这契合了科学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马克思认为,“在价值关系及其所包含的价值表现中,并不是抽象的一般的东西被当做具体的、可感觉的现实的东西的属性,而是相反,可感觉的具体的东西被当做只是抽象的一般的东西的表现形式或一定的实现形式。”[8]P812-813马克思从具体和抽象的辩证角度出发,以实现全人类的自由和进步为目标,分析了价值形式运动中的辩证法。我们应该坚持唯物辩证法,持辩证的眼光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断增强文化自信和文化凝聚力。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吸收借鑒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思想文化,并契合于马克思主义科学原理,实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有机结合和守正创新。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创新

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有注重礼法结合的治国策略,以民为本的民本思想,以和为贵的价值目标,刑辅慎罚的慎刑思想,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9],等等。这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智慧的彰显,说明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文化和法治建设具有超时空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任务艰巨,仍面临多种国内国际的风险与挑战。以传统法律文化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注入思想精华,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应有之义。一是在立法方面,传统法律文化对新时代立法工作具有文化涵养意义。法治过程包括诸多环节,其中,立法及建制是源头,起着引领法治方向的作用。中国传统立法工作历经漫长的时间,源于《法经》的编撰,后又经过秦、汉、唐、宋、元、明、清等一系列发展和修订过程。中国传统的成文法制史形态多样、内容完备、体系齐整、用语简洁,在世界立法史上具有鲜明的中国特点和优点。二是在法制方面,古代中国就有着丰富的法制技术和经验。例如,中华文明中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方面的成果尤为突出,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长期积淀形成了含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技术为一体的古代法律文明成果并延续至今。三是在律学方面,与成文律法的发展形态相适应,从中国特有的律令中又发展出了律学的概念。例如,秦朝的《法律问答》竹简中对法律效力的解释,汉朝将儒家“礼治”思想融合而成的“春秋决狱”,魏晋的律学家从事法律规则的权威释义,唐朝将律条和解释进行融合著成《唐律疏议》,宋代律學研究规模继续扩大催生出《疑狱集》和《洗冤集录》等律学史上的著作,明清时期则私家注律之风很盛,佳作频频问世。新时代“法”与“律”的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文化成果和法治精神,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支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创新。

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1]P10在继承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要汲取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舍弃传统法律文化之糟粕,促进优秀文化在新时代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将传统法律文化转化为具有时代性的当代法律文化,既是中国共产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以贯之的主张,也是新时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思想涵盖多个方面。一是传承传统法律文化的和谐追求。和谐是指处于统一体中的事物双方之间的矛盾得到解决。中国传统文化十分讲求和谐,和谐是自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境界,和谐精神也是中国古代诸子百家所追求的精神所在。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0]P81共产主义社会体现了人、自然和社会之间的和谐状态。当前,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弘扬事关和谐社会的构筑,必须传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追求。二是传承传统法律文化的礼教思想。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礼治秩序在传统的法律文化中被认为是维持规范的不同力量,国家政治的有形权力推行法律,而传统法律维持礼的行为规范。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礼治和道德的支撑,应当实现礼教在新时代的实际性应用。三是传承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价值和道德品性。法律意识不是无根之草,每一种优秀的传统法律思想都有着极为深刻的道德意蕴。传统的法律文化体系不是单一、孤立存在的,都有相应的伦理道德作支撑。道德意识缘起于传统文化的伦理特性,应该继承前辈的道德化伦理体系,如仁、德、孝、义、信、忠、敬、守、节、仪、廉、耻、忍等道德化的行为标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要与传统道德评价体系契合在一起,作为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的理论支点。

(二)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规章

任何法律规章制度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文化基础上建立的,现代法律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借鉴传统法律规章,学习其蕴含的法律思想。一是关于人道性的思想。《周礼》作为儒家重要经典的论著,曾在司法制度方面有许多论述,其论述的司法制度表现出了鲜明的人道性的思想。《周礼·地官司徒·司救》中就提及对于犯错误的百姓的处理方式,首先对其进行责备,若三次责备后仍不改正,则进行惩罚。若三次惩罚后依旧无效,则关进监狱。这种司法制度体现了对罪人宽待和关怀的精神,渐进式的惩罚措施体现着鲜明的人道性思想。我们的祖先曾经创造了辉煌的文化,也曾经创造过辉煌的法律规章,而法律规章最成熟的时期是在唐代。《唐律》就规定,“凡理不可为者而为者,杖责八十”[11]P445,给我们留下了值得思考和借鉴的文化资源。二是关于“天理、国法和人情”相统一的思想。在古代司法制度中,强调要处理好天理、国法和人情之间的关系。新时代学习和借鉴传统法律规章,要坚守这一原则,这是传承中国古代司法理念的核心要义。人民群众受制于法。同时,法律制度在实施落实的过程中也要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其中,检查听证制度是极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规章,是新时代对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传统司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检查听证的过程即由检察官向当事人和参与听证会的代表阐述事情的经过,列出法律条文并出示案件的证据,听证员可发挥为当事人补充说明案件的作用。三是关于慎刑慎罚思想。慎刑慎罚思想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西周时期有“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汉代黄老学派推崇轻刑,谨慎宽平,崇尚“不言而信,不怒而威”[12]P118。现代的认罪从宽制度体现了这一传统法律规章的创新性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我国法治建设中关于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立法工作中提出了极高的要求。立法质量关乎依法治国的质量高低。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借鉴传统法律规章制度,提升新时代法治工作水平,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三)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教育

中华传统法律教育以“礼”和“法”的结合为特征。“礼”源起于中国古代的宗教祭祀仪式,旨在“事神致福”。“礼”规定的是人们在日常的行为规范中要符合道德要求、遵守义务准则。“法”源起于“刑”,后经商鞅变法,又与“律”相联贯。封建统治者确立刑法,以示权威。在古代,对百姓的法律教育强调明礼为荣,背法为耻。将礼与法相结合,作为有效治国平天下的手段。古代中国的法律教育注重将刑法条文作为自觉遵守的信念和约束自己的准则。儒家的礼教是一个“后生”概念,是后人根据儒家的琐碎的社会治理理念总结归纳出的一个概念。因此,本质上,它是一个概化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管理工程。礼治之下,社会规则无时无处不在,都在约束着身在其中的公众行为,礼治的实践载体依附于基层社会中的宗族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派生出的其他社会组织,如宗祠和祠堂。当今社会飞速发展,在风驰电掣的时代环境下,更需要将传统法律的礼教思想转化为现代社会的文明公约。古代的礼法结合思想成为治国安邦的扎实丰厚的文化储备,新时代需要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律思想带给我们的治国理念。

(四)学习中华优秀尊法守法典范

要学习中华优秀尊法守法典范,继续强化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法律价值观念。一是关于“责任观”的典范。古代中国就有崇尚“责任观”的法律典范,其主要代表是孟子。孟子说:“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13]P13这种观点批驳了中国封建专制条件下盛行的“义务本位”论。新时代学习传统尊法守法古代典范,是对传统权利义务观的深化,也是对公民责任或义务的不断强化。这种强化不仅通过政治隶属关系、道德伦理要求来实现,也通过法定责任的形式发扬光大。二是关于“统一观”的典范。“统一观”是中国千百年来绵延不断的民族禀赋和法治理路,是中华民族长期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核心指导思想,造就了中国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法制健全的良好局面,也是中国文化中不可忽略的宝贵资源。基于统一观,中国历代统治者促成了政通人和的昌盛局面,实现人民的幸福安康。在夏商时代,就实现了按地区划分居民的行政管理模式。秦始皇统一六国,使民族观念和国家意识深入民心。与之相适应,经济管理领域的度量衡制度、社会管理领域的律令体系都很发达,并用于调整长达千年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统一与稳定的政治因素是影响和决定我国国家权力纵向关系的最重要的方面。”[14]P334大一统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是爱国主义精神在法律领域的特殊表现。三是关于“和谐观”的典范。和諧是中华民族始终追求的共同理想和民族期盼,是志存高远、忧国忧民的政治家和法学家倡导言传身教的生活哲理,也是普通百姓渴求向往的一种极佳的生活状态。“各美其美,美人其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15]传统和谐观的光辉典范为新时代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借鉴。要构建和谐社会应学习古代中国关于法治促和谐的光辉范例,从而发挥和谐观在法治中的效力,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三、畅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路径

畅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路径,是新时代推动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应坚持守正创新的原则,从理论深度和实践准度加快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弘扬,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以培育守法公民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目标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以培育守法公民为根本目标,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要将传统法律文化渗透到社会公民的内心,并引导公民将传统法律文化外化于行,使全民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只有将培育尊法守法公民作为根本目标,才能将几千年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下去。公民守法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求公民尊法守法自我国古代便已存在。先秦著名思想家商鞅就说:“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16]P207圣人制定的法令通俗易懂,委派主管法令的官吏作为百姓的老师,使百姓不陷入危险境地。推进全民守法的前提是让公民知法、懂法,将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当代法律条文,形成通俗易懂、意蕴深远、极具民族特色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治国理念,是人民主权国家的法治实践,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很多内容来源于人民的日常生活,深入民心,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构建现代法治社会,不能脱离这一社会心理基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很强的时代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应深刻领悟其中蕴含的文化资源,发挥其文化资源的可利用性,用传统法律文化熏陶全社会公民。传统法律文化来源于百姓,必定要将其转化为全民守法的思想来源和文化基因,形成具有时代特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二)以守正创新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准则

“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1]P18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要始终坚持守正创新的基本准则,把握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既要守好传统法律文化这一“正”,又要促进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实现现代法律文化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创新”。一是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不可再生或不可修复的宝贵资源,向人类贡献了优秀的文明成果。在遥远的历史文化的表象之后,是绵延至今的文化的各种元素,诸如法律文献作品、法律技术知识、真善美的道德观、人本主义文化传统等。二是将传统法律文化渗透到群众日常的生产生活。在古代生活经验中所提炼的各种法律规则、道德习惯和礼治文化,在历史上具有类似于法律的效能,并渗透于法的精神、法的风格、法的特性之中。三是现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无不涉及那些由人类智慧构成的独特的理性、自然、和谐、平等等传统法律文化精神。传统法律文化中包涵多种法律文化精神,是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精神集合体。正是这些法律文化精神,成为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精神指引。因此,作为历史的继承者,后世的人们需要善待传统法律文化、保护传统资源,坚持守正创新。

(三)把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法治宣传教育关乎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战略部署,深度推进全民普法,有利于解决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是坚定法治道路的迫切要求,要把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增强全社会公民知法守法的高度自觉性。2021年发布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要求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公民的法治素养。传统法律文化应该被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学习风尚。《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结合我国学校实际指出,“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迈上新台阶”[17],对未来五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绘就了蓝图。传统法律文化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必须摒弃其中的糟粕,将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和法律传统糟粕区别开来,保存对现代社会法治建设具有指导价值的积极因素,体现当代法治宣传教育的连续性和继承性。现代法治宣传教育孕育于传统法律的母体,如果能继承传统法律的良好因素,将极大地推动现代法律宣传教育取得良好效果。如果传统中的糟粕仍然大量残存,则现代法律文化会受其羁绊。要以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滋养法治宣传教育,形成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一体化的健康向上的法律文化学习氛围。

(四)营造全社会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浓郁氛围

营造全社会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浓郁氛围,培养全体公民的法治思维,鼓励全社会形成一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态势,能够将中华民族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转化为构筑法治国家的精神动力。应汲取传统法律思想的精华,将其转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精神动力,使传承传统法律文化这项工程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助推器。新时代营造全社会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浓郁氛围,能够为走好新的法治赶考之路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构建文化阵地,注重以文育人。凝练古代先进思想家在理论研究、司法实践、清正廉洁等方面所体现的精神内涵,总结古圣先贤的精神品质及其法律思想,通过搭建法律文化阵地等形式展现传统法律文化底蕴,并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升理论素养和知法懂法学法守法的作风。二是强化文化引领,浓厚争先氛围。坚持文化育人战略,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仁”“融”“和”等法律思想融入社会基础建设及法治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社会活动中感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熏陶。三是加强共建共享,傳播法治声音。举办公益性法律思想主题论坛、法律文化传承等特色活动,修建法律主题文化场所,实现法治资源共享。通过定期对外开放、主动邀请参观等方式,开展“公众开放日”主题活动,积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五)以新型媒介传播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纵观古今,传统法律文化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在过去、当代与未来都有历久弥新的传播价值。智媒时代,我们可以通过使用新技术、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等方式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增添新形式和新内容,从而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得到广泛传播。新时代传播传统法律文化需要依托新媒体技术和数字技术,创造出更快、更准、更有活力的新型传播方式。以往传统文化的传播方式主要依托文字记录、口头传输等传统形式,传播渠道单一、传播形式固化。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数字媒体的飞速发展,人们更倾向于短视频、快节奏的移动客户端接受信息,新兴媒介逐步进入人们的生活,成为传承传统文化的新渠道。一是要创设传统法律文化的栏目。法律文化应当与新媒体融合,如已经在播的《道德与法制》《今日说法》《法治进行时》《与法同行》等栏目。继续推进传统法律文化融合到现代的法治节目中,任重而道远。目前,大多数法治宣传教育栏目更注重现代法律案件的讲述,警示民众。应该畅通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路径,将更多传统的法律文化元素与新媒体艺术完美融合。二是可以通过微博、知乎、小红书等网络平台传播传统法律文化,培养一批优秀的普法网络博主,定时推送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展现传统法律文化之美。新兴网络平台具有极强的交互性,可以通过博主与网民的评论交流、点赞互动、转发帖子等方式,进一步拓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渠道。三是在智媒时代,离不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沉浸式体验。借助AR、VR、AI等智能影像技术赋能传统文化,这是传承并推动传统法律文化创新的新领域,如搭建动态式博物馆、体验馆,让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活”起来,既满足参观者的需求,又能生动地展示传统法律文化。最后,面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跨文化传播问题,要打破只通过书籍传播的单一模态方式,更多地使用相应国家的媒介和体裁形式进行传播,如纪录片、电影等,也可创作以传统法律文化为主题的文创作品,如茶杯、手提包、扇子、书签等,不断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新时代转化动能,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迈出国门,让世界感受中华法律文明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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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20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Party made scientific plans and strategic arrang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in the new era,and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inheriting the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To cultivate the spirit of rule of law in the new era with the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is to combin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arxism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a and the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and to maintain the integrity and innovation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Marxist theory of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To inherit the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creative transformation and innovative development,unblock the path of inheriting the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and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of a great modern socialist country based on the actual achievements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Key words: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legal culture;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law-based governance on all fronts

(責任编辑:郜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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