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历文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学教育理论的科学引领下,教育部、中央政法委于2018年9月1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新时代我国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顶层设计,《意见》对如何培养“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为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创新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尽管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在课程教材、师资队伍、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等关键环节的改革成效显著,但是毋庸讳言,其与《意见》规定的“培养造就一大批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的目标要求还有相当程度的差距。这固然和《意见》实施时间不长有关,但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却在于我国当前法治人才培养还没有完全走出传统法学人才培养的思维定式,缺乏整体性、层次性、协同性以及开放性。“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唯有“统筹谋划、系统布局”,才可以“使法学学科建设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1]。因此,必须抛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维,以系统论的演化路径来建构“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系统”是在日常生活和科学研究中被经常提及的一个术语。早在古希腊的时候,人们就已经具有了系统性思维。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一切产生于一,而一产生于一切”,“世界是统一的”[2]。无独有偶,我国春秋时期也存在这样朴素的系统性思维。老子在《道德经》中指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3]。不过,系统论作为一门学科,却是20世纪以后的事情。1937年,美籍奥地利学者冯·贝塔朗菲在芝加哥大学的一次哲学讨论会上首次提出了一般系统论的概念,并于1968年在他的《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和应用》一书中对一般系统论的基本原理进行了集中说明。贝塔朗菲认为,系统就是“处于相互作用的要素的复合体”,并且强调“一般系统论是关于‘整体’的一般科学”,“它以自己系统的纯粹的形式适用于各种经验科学”[4]。尽管贝氏对系统论的阐述更多地是从生物学的角度出发的,但是并不影响经由他倡导的系统论向其他学科渗透。
作为德国当代最杰出的社会学家之一,卢曼也注意到了一般系统论的发展,并根据它的脉络将其区分为两种范式:一种是封闭式系统论,另一种是开放式系统论。前者从系统的整体性出发,主张社会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强调整体不仅大于部分之和,而且也包含各个部分。正如涂尔干所言,“社会凝聚来源于共同的信仰和感情,只有在分工能够确保社会统一的情况下,所有其他事情才能从社会中产生出来”[5]。后者则以系统和环境之分取代了整体和部分之别,认为系统与环境之间不仅是输入和输出的关系,而且输入决定输出。帕森斯依此原理将人类行动分为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同时指出“在这三个子系统中,文化系统不但为社会系统的规范结构提供基础,而且也为人格系统的需求调配和确定过程提供基础”[6]。在帕氏看来,若没有文化系统输入价值共识,社会系统结构就难以维持稳定,遑论“维模”“整合”“达标”和“适应”等四项功能。因此,帕森斯的社会系统理论,又被称为结构功能主义。在阐述完上述两种范式之后,卢曼认为过分简单的封闭—开放系统范式是难以回答“社会秩序是如何可能实现的”,并且通过对帕森斯社会系统理论的扬弃,提出了“自我创生”系统理论。
卢曼认为,帕森斯的社会系统理论“不能将单个的社会系统作为相对独立的系统进行描写,而是仍然像古典理论家那样,赋予一种子系统以统领或整合其他系统的地位和功能”[7]。为此,卢曼把系统定义为由自我指涉的操作构成的网络,并且声称操作本身是指设定某物与他物间的差异以及标示出这种差异的过程。作为帕森斯的学生,卢曼不反对把系统和环境的划分作为系统论的核心范式之一,只是强调系统和环境之间不是输入和输出,而是相互渗透的关系。任何系统都可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而存在于特定的环境中,任何特定的环境又都可以被纳入另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里。比如,对于刑事法律系统而言,民事法律系统是其环境(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部分,而对于整个法律系统来说,文化系统又是其环境(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部分。总之,在卢曼看来,任何系统都处于他者的环境中,并且相互依赖和渗透,系统不是从环境中获得要素,而是通过自身操作自我指涉地自我生产着。这便决定了系统的边界不仅是确定的而且系统的运作也是自成一体的。这种“自成一体”的运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通过递回指涉既有要素和结构,实现自我再生产;二是借助既有要素和结构,感受环境激扰;三是经由系统内部结构的“转译”和环境的变动激扰系统,使之理解并作出回应[8]。在卢曼“自我创生”系统论的范式下,系统被认为是一个有生命的实体,可以通过自我参照对内部和外部环境进行反应式的运行。
“自我创生”系统论一经提出,便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除了社会学,该理论被还被运用到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其他学科,并给相关领域的发展带来了一种新的可能。例如,面对近年来我国犯罪化立法趋势明显的现状,有学者指出,应当用“自我创生”系统论来分析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限制,这样不仅能走出既有理论学说的困境,而且也更有助于我国刑事法治的真正实现[9]。“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既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则“自我创生”系统论自然也可以运用到其机制的建构上。
依据“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可以把“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分为思想道德培养和专业能力培养两部分。思想道德培养可以分为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文化教育,专业能力培养可以分为理论学习和理论运用。理论学习是理论运用的前提,但是理论学得好,并不意味着就能很好地运用理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如何使所学的理论更好地得到运用,需要长期而有效的实践锻炼。当然,如果不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则不论专业能力培养做得有多好,也很难培养出满足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的人才。“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10]。一个没有道德品行乃至不爱党爱国的人,即便他有才华,也是为社会所摒弃的害虫。此外,社会始终处于变化发展的状态之中,在不同的时期,面对不同的社会情势,不仅对人才的专业技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对思想道德范畴本身也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这种变动势必会影响“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因而也就不难理解《意见》为何要特别强调:培养“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必须“深协同”“拓渠道”“促开发”。“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是一个多层次的开放系统,并且这个多层次的开放系统存在于同其他影响人行为处事的社会系统相互作用的环境之中。因此,完全可以根据“自我创生”系统论的基本原理来建构“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用“自我创生”系统论来建构“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对于“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来说,具有十分重要而深刻的意义。首先,它可以保证“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更高的自治性和独立性。与其他范式的系统论不同,“自我创生”系统论认为,“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是自我创生的结果,并且始终受到体系本身和外部环境的作用。在“自我创生”系统论范式下,人不过是“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环境,真正参与“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是“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本身的操作结构,以及“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与其外部环境的耦合式互动。其次,它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构建“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以“自我创生”系统论来分析“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不仅可以使我们能看清“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深层结构和逻辑,而且也可以了解“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与其外部环境的互动图景,更有助于“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建构。
认识的任务不在于解释世界而在于改造世界。只有深入了解“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系统论演化,才可以更好地按照“自我创生”系统论的要求来建构“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在“自我创生”系统论范式下,任何系统都是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统一。“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对外部环境激扰的回应是有限制的,如果不是基于体系本身的要素和结构作出的回应,就难以真正促进“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
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很强的学科,深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必须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一段时间以来,国外反华势力针对学生价值观尚未成型和社会经验不足的特点,加紧了对我国高校学生的拉拢和渗透,使得一些青年学生迷失了自我,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重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更是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保证。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对高校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强化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加强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11]。唯其如此,才能培养出爱党爱国并且具有法治信仰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此外,还必须注重道德文化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比较偏向政治意识工作不同,道德文化教育注重的是对民族文化和精神的传承。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传统,这种传统的长期积淀,就会形成国家所特有的文化,所以“每个民族必然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相反,不可能有游离于特定民族的、带有一定普遍意义的法律制度”[12]。如何使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更好地体认传统文化,是各国法治建设都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在校法学生的道德文化教育,只有使他们深入了解并汲取了传统文化的精华,才能确保他们在步入社会之后,更好地参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把人做好固然是成为一个合格的法治人才的前提,但是如果没有过硬的专业能力,还是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法治人才。法学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专业能力培养包含理论学习和理论运用两部分。从教学关系上讲,理论学习涉及的主体有教师和学生。教师是理论的传授者,学生是理论的学习者。获取知识的途径有很多,除了教师的课内传授以外,还包括学生的课外研习。因此,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学理论,政法院校不仅要有优秀的教师,还必须配备丰富的图书、快捷的网络以及强大的数据库。当然,理论学习的关键因素还在学生自己,如果学生自己不愿意学,则不管有多好的教学资源,也很难对学生的法学专业能力培养有助益。理论学习的目的是运用理论,法学能否成功地从理论迈向实践,取决于法学实践的真实内容是否被纳入法学教育的框架之中。培养“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必须打破学校和实践部门之间的体制壁垒,让实践部门有效地参与到法治人才的培养当中。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更加真切的(地)了解中国的法治实践,体悟中国国情;才能使学生熟练掌握相应的法律职业技能,提升实践能力”[13]。总之,“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内部构造,使其成为一个相对封闭循环的系统。正是由于“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在处理其外部环境时所展现的功能分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系统运作封闭,才使它能够承受世界快速增长的复杂性和偶在性,而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和独特性。
“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封闭性的同时,也具有认知的开放性。卢曼指出,“一个社会系统必须在实现它的自我生成过程中同时也生成一种鉴别方法,以便能够确定哪些以前的和以后的事属于交往(具体地说是:自己系统中的交往)而哪些不是”[14]。认知的开放性是指系统与外界进行的理解、交流和认可的交互作用。“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只有确保自己与外界进行物质、信息和能量的变换,才能提高自身的有序化程度而不断发展。否则,就会导致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脱节,其结果必然是培养不出社会所真正需要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了克服传统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滞后性与盲目性,“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必须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对外部激扰的回应,就是通过与社会环境的交流,感受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自我调整,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
当然,社会是复杂的,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而且受认知局限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人类经验所不能预测的情况。与积极的社会因素进行交流,固然有利于“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问题是与消极的社会因素进行交流,是否会有害于“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呢?其实,即便是与消极的社会因素进行交流,也不会不利于“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因为“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对外部激扰的回应,是基于自身的内部构造才得以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本身就具有认知和甄别的能力,对于不利于“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社会因素,可以进行识别并予以排斥。从这个意义上讲,“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与外部交流的主旨,在于发现并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培养的真正需求。当然,尽管消极的社会因素最终不会被“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所吸收,但是对于“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发展来说,消极的社会因素也不是毫无作用的,它可以使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科学内涵。
“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就像是一个有生命的实体。一方面,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其内部各要素之间有着自己的作用法则;另一方面,其进化发展的过程也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激扰。“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运作的封闭性和认知上的开放性,共同导致了该体系具有自我创生性。在这个创生的过程中,“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以积极的态度反映社会的客观需求,及时进行自我调整,不断地按照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来发展和完善自己。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以“自我创生”系统论来建构“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坚持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培养导向;二是要兼顾法学生的思想道德培养和专业能力培养;三是要发挥法治实践部门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坚持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培养导向,关键在于事先了解社会究竟需要什么类型的法治人才。法治人才的划分标准有很多,既可以分为涉外法治人才和国内法治人才,也可以分为立法性法治人才、司法性法治人才和执法性法治人才,还可以分为民事法治人才、行政法治人才以及刑事法治人才等。领域不同,决定了对相关类型的法治人才的培养也会有所区别。如果不清楚法治人才需求,则不论怎么努力,恐怕也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法治人才的需求。因此,必须强化数据统计,及时发布我国各类型法治人才的数量及需求。确切地说,就是要清楚我国各类型法治人才的已有量和需求量。
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而使政法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更加有的放矢,必须加强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必要的话,可以成立专门的数据统计和反馈机构,负责统计和分析我国各类法治人才的情况。对各类法治人才情况的统计与分析,除了要关注社会当前的人才需求,还要关注社会以后的人才需求。当今社会瞬息万变,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法治人才培养必须走在前列,及时对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作出预判和回应。
教师是学生的镜子,学生是教师的影子。有什么样的教师,就会有什么样的学生。要想培养“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必须优先使法学教师成为“德法兼修”卓越法学教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校教师要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15]。很难想象一个思想道德败坏并且专业素质低下的法学教师,可以教出契合“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标准的学生。优化法学教师队伍,可以从提升法学教师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能力素质两方面着手。首先,应当依托学校各级党组织,定期组织法学教师学习党的先进知识理论,使法学教师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其次,必须强化对法学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使他们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自己的人品、学识和经验点燃学生对真善美的向往。再次,要加大对高端人才的引进力度,充分利用国家“双千计划”,鼓励法学教师走出去,在实践中锻炼成长。最后,要加强各政法院校之间的交流,特别是要加强优势政法院校与弱势政法院校之间的交流。
尽管我国目前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有六百多所,但是各学校法学专业的发展情况并不在同一个水准上。除了“五院四系”这样的老牌政法院校以外,绝大多数非“双一流”高校的法学专业实力都不是很强,以至不少学校由于师资不足,而不得不让以A部门法学为主要研究方向的教师去教B部门法学的课。优势政法院校的学生培养质量之所以比弱势政法院校的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前者拥有更多优秀的法学教师。可是在一个时期内,“德法兼修”卓越法学教师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为了提升弱势政法院校的学生培养质量,进而推动全国法学教育的整体发展,必须加强各政法院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而言,就是要有计划、分批次地让优势政法院校的优秀法学教师去弱势政法院校授课一段时间,使弱势政法院校的学生也能感受到优势政法院校的学术氛围。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卢梭指出,“问题不在于教他各种学问,而在于培养他有爱好学问的兴趣,而且在这种兴趣充分增长起来的时候,教他以研究学问的方法”[16]。在很多学生眼里,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政课通常是比较枯燥的,其实并不是思政课乏味,而是授课老师的教学方式有问题。如果授课老师方式得当,学生还是非常愿意学的。比如,近年来,湖南大学坚持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以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为依托,以全国模范教师团队为基础,充分整合校内外历史文化资源,把思政课堂从教室搬到社会,把思政小课堂同社会大课堂有机结合,积极打造“移动”思政课堂,不仅深受广大学生的喜爱,而且还得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认可。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使他们能够成为“德法兼修”的卓越法治人才,授课老师必须创新教学方法,让课堂“活”起来。
让课堂“活”起来,关键是要改变以往由教师主导的单向教学模式,倡导师生双向互动的参与式、案例式和田野式教学。参与式教学是指在民主和谐的教学氛围下,使每个学生拥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力求让每个学生都能参与进来的一种合作式教学方式。案例式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调查、分析和讨论等活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田野式教学则是一种与在教室内教学相对的教学形式,强调教师带领学生走出教室,使学生在感悟实景的过程中,深化对知识的理解。以上三种教学模式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因而它们完全可以在同一课程上同时适用。当然,不管使用什么样的教学方式,都要坚持将德育融入法学教育的始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长期以来,各政法院校对法治人才的培养,大多存在重理论而轻实践的问题,很多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都没有真正接触过司法实践活动。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很多即将毕业或者已经毕业的学生,即便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很难在短时间内胜任法治实践工作岗位,更无法独立办理一件案子。为了避免这样的尴尬,“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必须注重学生对理论的实践运用。确切地说,就是要深化政法院校与法治实践部门之间的合作,让法治实践部门更积极地参与到法治人才的培养上来,实现法学教育与法治实践的有效衔接。
法治实践部门既是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检验者”,也是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受益人”。推进法治实践部门积极参与法治人才培养,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让法治实践部门更多地走进政法院校,二是让高校法学生更多地走进法治实践部门。前者包括但不限于让法治实践部门的工作人员经常去政法院校举办讲座,给学生讲授实践经验;推动法治实践部门和政法院校共建法庭,定期把真实的庭审活动放到学校来进行。后者是指组织法科学生去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治实践部门参观和实习。
虽然各政法院校早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制定了比较明确的实习计划,并以学分的形式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前必须去法治实践部门实习一段时间,但是由于各政法院校基本上都将法学本科生的实习时间安排在第六或第七学期,而这个时间恰巧又是法学本科生备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的“黄金期”,使得很多学生不愿意按照学校的要求去法治实践部门认真实习,而是弄虚作假应付了事。为了让学生能够按照学校的要求去法治实践部门实习,并在实习过程中真正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除了要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以外,更要合理安排学生的实习时间,法学本科生的实习最好是安排在第五学期,两年制的法律硕士(法学)最好是安排在第二学期,三年制的法律硕士(非法学)最好是安排在第三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