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工作实践中几点思考与建议

2023-06-01 08:50吕玉广靳德武李小琴
煤炭科学技术 2023年4期
关键词:水害导水水压

吕玉广 ,乔 伟 ,靳德武 ,李小琴 ,李 杰

(1.中国矿业大学 资源与地球科学学院, 江苏 徐州 221116;2.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鄂尔多斯 016299;3.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 西安 710054)

0 引 言

“探放水”一词最早见于1956 年黄继武发表在《合肥矿业学院学报》“焦作矿务局与矿井水作斗争的经验”,指出“探放水”包括“探水”和“放水”2 部分,针对焦作矿务局所属煤矿解放前留下的老窑水,其位置、水量、水压、规模等都不清楚,先进行“探水工作”,然后实施“从上而下分段放水”[1]。1974 年,徐州矿务局地质测量处公开发表的《掌握矿井充水规律,作好防治水害工作》,针对古空和老峒水治理提出十六字方针:“有水必放、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2],是探放水原则的早期表述。原国家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1986)明确了防治水原则:“有疑必探、先探后掘”[3]。《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进一步提出“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4],预测预报是前提,先治后采是落脚点。《煤矿防治水细则》[5](2018,以下简称《细则》)继承了前版十六字原则。可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是历经几代人不懈的努力,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预防和减少煤矿水害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 年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政策性文件[6],提出“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重点强调“有掘必探”。近年来,其他省份积极跟进,甚至一刀切式执行“有掘必探”。关于“有疑必探”的内涵、“有掘必探”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能执行到位等值得商榷。单纯为了弱化软岩劣化效应而采取的预疏干措施,此类疏干孔是否应该与常规的“探放水”钻孔在施工要求上加以区别也值得探讨;相关规程中“导水裂隙带”的定义、计算公式以及附图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容易在部分工程技术人员中产生困惑,建议做适当修改,以期规程、规范更趋完善,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

1 关于“有掘必探”的探讨

1.1 “有疑必探”的内涵探讨

《细则》专家解读[7]: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地区,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手段,查明并排除水害。《细则》中规定的8 种情况均为“有疑”,必须按规定探放水。

预测预报是专业技术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地质和水文地质分析基础上,超前预测可能存在的水害。具体针对探放水工作,“预测预报”是“有疑必探”的前提,“预测预报”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预测水害类型。根据不同的水害类型采取不同的布孔方式,确定孔组数量,采取与水害类型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预测水源(水体)的空间位置。根据水源所处的空间位置,确定探测方法、探测方向,设计钻孔的方位角、仰角、深度、超前距、帮距等。

3)预测水压。依据在用规程,水压大于0.1 MPa时需要预先固结套管、注浆固管、耐压试验,带阀钻进;水压大于1 MPa 时原则上禁止在煤层内探放充水断层、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水压大于1.5 MPa 时钻机必须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根据预测水压大小选择与水压相适应的钻探设备、设计钻孔结构、止水套管的耐压值等。

1.2 山西省“有掘必探”的合理性探讨

关于“有掘必探”,目前尚未查到官方或其他权威性解读。历史上山西省境内私营小煤矿较多,乱挖乱采现象突出,留下了大量的古井老窑,以致于老窑水透水事故多发。2010 年3 月28 日华晋焦煤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发生老空积水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次年8 月山西省政府出台了晋政发办〔2011〕70 号文件,率先提出:“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二十字方针。

山西省在历史上遗留的老窑分布广、各项开采资料严重缺失、老窑水害事故频发这一特殊的现实背景下提出“有掘必探”,其水害类型明确、水压上限可以大致估测、水体空间位置指向清晰,具备探放水工程设计的条件。可见,山西省的“有掘必探”不是盲目性探,结合其历史原因和现实背景,有其合理性。

如果在大范围内一刀切式强行推广“有掘必探”,势必弱化“预测预报”的作用,通过预测预报查“疑”并确定“疑”的性质及相关参数的过程会被忽略,探放水工程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缺少依据。故此,《细则》仍然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1.3 盲目性“有掘必探”存在执行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管力度逐步加大,纷纷效仿山西省的做法,要求“有掘必探”。经过“预测预报”没有发现“疑”的情况下执行“有掘必探”,势必带来以下问题:

1)设计难。不确定水害类型,无法选择探测方法和手段;不确定富水性,无法预计涌(放)水量,防排水系统设计无依据;不确定水体空间位置,无法设计钻孔方位角、仰角、孔深及孔组数量等;不确定水压上限,无法设计钻孔结构及止水套管耐压值,无法确定钻探设备是否需要具备防喷、反压功能(通常煤矿探放水钻机不具备此2 项功能)。总之,这种“有掘必探”是盲目性探,探放水工程设计难。

2)落实难。行业内尚无“有掘必探”的执行说明,煤矿企业执行“有掘必探”的普遍做法是,向掘进前方施工3 个钻孔,孔深120 m,掘进100 m,超前距不小于20 m,掘进与探水作业交替进行。按照开孔→下止水套管→注浆固管→候凝→扫孔→打压试验(合格)→带阀钻进→终孔施工程序,完成3 个探水孔大约需要7 d。目前,社会上煤巷掘进日进尺普遍超过15 m,则一半时间用来掘进一半时间用来超前探放水。据《煤炭信息》(周刊2015 年第9 期)报道,神东大柳塔煤矿煤巷日进尺达158 m,掘进与探水交替作业更是难以落实。

3)监管难。“有疑必探”是企业确保安全生产的自主性行为,执行上具有内生动力;“有掘必探”是被动地执行,经过“预测预报”没有发现“疑”的情况下执行“有掘必探”,不用专用钻机、不下止水套管、不注浆固管、不打压试验等违反规程的现象会增多,久而久之于无形中侵蚀规程的严肃性,安全监管难度增加。

1.4 通过案例分析“有掘必探”的非必要性

部分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集团,本着严于规程、高于规程的理念,把“有掘必探”当成万全之策、兜底性措施,认为只要超前探放水就可以避免一切水害事故。通过一起突水案例分析,进一步探讨“有掘必探”作为万全之策可行与否。

某矿开采侏罗纪延安组煤层,分为上、中、下3个煤组,一水平开拓中上组煤,二水平开拓下组煤。由于中上组煤可采储量较少,矿井投产初期以暗斜井向下延伸开拓下组煤。一分区输送带暗斜井设计斜长543 m(-14°下山),施工到503 m 时底板突水,水量3 600 m3/h,矿井被淹。

事后查明,延安组煤系地层底部(21 煤底板)含砾粗砂岩发育,单位涌水量0.040 4~1.331 5 L/(m·s),突水点水压4.6 MPa,突水时巷道底板下距含水层约13 m(图1)。由于历史原因,勘探过程中没有发现该含水层,甚至没有“宝塔山砂岩”含水层的概念,属于水文地质条件探查不清引发的一起底板突水事故[8]。

图1 突水点示意Fig.1 Schematic of water inrush point

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等均明确“下组煤顶底板富水性极弱”。在此情况下,被动地执行“有掘必探”,按习惯做法设计3 个超前探水孔,其中1 个孔设计为-14°,另外2 孔向正前方探,每次钻探120 m,控制超前距不小于20 m,事故未能避免。

如果向巷道侧帮探或探顶板,事故仍不可避免。如果探底板,由于钻机不具备防喷装置,高压水瞬间喷出有伤人危险;钻机不具备反压装置,高压水可能会将钻具顶出盘绕在巷道内,有伤人危险。井下地球物理探查即使发现了巷道底板富水性异常,随后必须钻探验证,但物探不能预测水压及其富水性,探到含水层后无法止水,事故仍不可避免。

能够引发水害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基础性技术工作是根本,“有掘必探”并非万全之策或兜底性措施。

1.5 对执行“有掘必探”的建议

行业性的规程、规范必须考虑其普适性,“有疑必探”防治水原则是科学的。某些地方[9-10]在特定条件下执行“有掘必探”,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1)执行“有掘必探”前,必须经过周密调查、科学研判(预测预报),当某种水害隐患在本区内普遍存在且又难以通过地面工程探查清楚,或地面探查不经济时,井下可按“有掘必探”执行,如山西省老窑积水隐患,但仍应分类指导,不宜一刀切。

2)执行“有掘必探”时应尽量缩小适用范围,可以限定在某一特定矿区、某一特定井田或某一特定采区甚至是某一项工程,总之,范围不宜无限扩大。

3)《细则》中明确的8 种“疑点”,必须严格按规程要求探放水。

2 关于西北软岩条件下疏干开采技术探讨

2.1 西北侏罗-白垩地层特征及工程劣化现象

西北侏罗纪延安组煤田煤层层数多、厚度大,资源储量丰富,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煤炭基地之一,在我国六大水害类型分区中属于西北砂岩裂隙型水害区[11],岩层条件具有如下特征[12-14]:

1)弱胶结性:成岩期短,胶结性差,大多数砂岩遇水崩解,在水动力条件下具有流砂属性。疏放水工程表明“有砂岩就有水,出水必出砂”(图2)。

图2 锚索孔出水与析出的泥砂Fig.2 Outlet of anchor cable hole (containing sand)

2)低强度:区内大量试验数据表明,岩石单轴抗压强度0.5~60 MPa,平均不足10 MPa,总体力学强度低,属极软弱岩体。

3)强膨胀性:以上海庙矿区为例,侏罗白垩系泥岩矿物成分分析结果表明,岩石中含有的珍珠陶土、高岭石、伊利石、蒙脱石质量分数超过30%,甚至达到80%,表现出强膨胀性和塑性流变性特征。采场岩石遇水软化、泥化,造成掘进机陷底、人员行走困难,裸露岩体吸水后膨胀扩容,煤与岩石分界处形成台阶(图3)。

图3 泥化、膨胀现象Fig.3 Argillization and expansion

4)富水性:煤层顶板为砂泥质互层型沉积建造,砂岩含水但砂岩层赋存极不规律。以上海庙矿区为例,煤层顶板砂岩含水层单位涌水量小于0.1 L/(m·s),富水性由极弱至弱,不直接危及安全。但顶板淋水诱使采场泥化、弱化,出现底鼓变形、采煤支架陷底、受底鼓影响刮板输送机上翘,采煤工作面无法正常推进,严重制约采煤效率。

为改善作业环境、提高生产效率,需要对顶板水预先疏干,创造无水环境下采煤的条件,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2.2 疏干开采工程实践

上海庙矿区目前疏放顶板水的做法[15-16]: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内,每隔100~120 m 布置1 组钻孔,工作面宽度小于260 m 时采用“双层双向扇形布孔”,每组钻孔24 个;工作面宽度超过260 m 时采用“三层双向扇形布孔”方式,每组钻孔36 个。仰角相同的钻孔称为同层钻孔,层与层之间钻孔仰角相差10°左右,均终孔于导水裂隙带顶界面附近。以走向长度2 500 m、宽度320 m 的工作面为例,每个采煤面需要布置50 组放水孔,疏放水钻孔总数约1 800 个。

近年来已回采16 个采面,疏放水孔总数约19 160个。单孔涌水量q≤0.5 m3/h 约占46%,0.5 m3/h<q≤5 m3/h 约占32%,5 m3/h<q≤20 m3/h 约占18%,20 m3/h<q≤36 m3/h 约占4%,最大单孔涌水量36 m3/h,平均吨煤放水量0.142 m3。通过顶板水预先疏干,改善了采煤作业环境(图4),回采工效提高了471%。

图4 疏放水前后采场作业环境对比Fig.4 Comparison of stope operation environment before and after drainage

2.3 关于疏干孔施工技术探讨

矿区内煤层埋藏较深,根据钻孔观测的水位换算,煤层顶板含水层水压均大于3.0 MPa。如果疏放水孔按照现行规程中探放水孔的技术要求进行管理,必须满足以下6 点:

1) 水压大于0.1 MPa 时,放水孔必须预先固结止水套管并安装闸阀;

2) 水压大于3 MPa 时,止水套管长度不小于20 m;

3) 水压大于3 MPa 时,套管耐压值不小于4.5 MPa;

4) 水压大于1.5 MPa 时,钻机必须具备反压装置和防喷装置;

5) 耐压试验合格后,必须安装闸阀并带阀钻进;

6) 水压高于1 MPa,原则上不得在煤层内钻探。

疏放水孔如果按照上述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层面上可以实现,但疏放水工期将延长12~30 个月,采面投产时间相应延后12~30 个月,造成生产接续紧张,而接续紧张是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之一;持续时间越长,软岩巷道的变形量就越大,返修巷道的工程量增加,大幅增加生产成本;与此同时钻探队伍也将十分庞大,疏放水费用成倍增加,企业将不堪重负。

含水层富水性由极弱至弱、单孔涌水量小,不存在突水的安全隐患,矿方将与探放水有关的钻孔区分为“探水钻孔”和“疏放水孔”,按照不同的技术要求施工,化解了疏放水与生产之间的矛盾。

1) 探水钻孔:《细则》中列举的8 种情况以及“预测预报”发现的“疑”,严格按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施工探放水孔,此类钻孔称为探水钻孔。

2) 疏放水孔:其他用来疏放顶板砂岩水的钻孔称为疏放水孔。规定孔口套管长度1.5 m,用棉纱配合锚固剂固定(保证管壁外不渗水),套管用来连接导水软管,防止水落到巷道底板浸泡岩石,无需做耐压试验。

2.4 关于疏放水技术规范修改建议

《细则》第六十六条:“疏干(降)开采半固结或者较松散的古近系、新近系、第四系含水层覆盖的煤层时,开采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未考虑我国西北地区侏罗系弱胶结低强度高膨胀地层特点。

《细则》第六十二条:“当煤层(组)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采用超前疏放……等方法,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本条款针对顶板含水层水危及安全的情况而做出的规定。

该矿区根据软岩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将疏放水孔与探水孔加以区分的做法,与《细则》没有冲突。但由于规程缺少相应条款约束,安全监管部门通常会按照现行规程中探放水孔的要求进行监察管理,否则执法无据。建议在修订《细则》时,增加“软岩工程地质条件下,单纯为解决软岩劣化效应开展的疏放水工程,由煤矿业务部门制定施工技术要求,报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3 关于规程中“导水裂隙带”的探讨

3.1 规程对导水裂隙带的定义

《细则》第八章附则中关于导水裂隙带的定义为:“导水裂隙带,是指垮落带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断裂,产生裂隙,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17](以下简称《三下开采规范》)附录1中对关于导水裂缝带的定义为:“垮落带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产生断裂,且裂缝具有导水性,能使其范围内覆岩层中的地下水流向采空区,这部分岩层范围称为导水裂缝带”。

可见,《细则》中导水裂隙带与《三下开采规范》中导水裂缝带内涵是一致的,包含3 条关键信息:位于垮落带上方;由于采动产生的裂隙(缝);裂隙(缝)具有导水性。

3.2 规程附图中导水裂隙带的含义

《细则》附录六针对煤层露头被松散富水性强的含水层覆盖时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给出了计算公式,并以“附图6-1”示意(图5)。图中Hd为导水裂隙带高度,Hb为保护层厚度。从附图可以看出,导水裂隙带包括垮落带。

图5 《细则》的附图6-1Fig.5 Attached figure 6-1 of detailed rules

《三下开采规范》附录4:“防水安全煤(岩)柱的垂高(Hsh)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导水裂缝带的最大高度(Hli)加上保护层厚度(Hb),如附图4-1 所示”(图6),可以看出,导水裂隙带(Hli)包括垮落带。

图6 《三下开采规范》的附图4-1Fig.6 Attached Fig.4-1 of code for mining

事实上,《三下开采规范》给出的导水裂隙带计算公式,计算结果也包括垮落带。

依据名词解释,导水裂隙带不包括垮落带(位于垮落带上方);基于惯性思维,导水裂隙高度是指导水裂隙带顶界面与底界面之间的竖直高度。依据规程附图,导水裂隙带包括垮落带(导水裂隙带高度为煤层顶板到导水裂隙带顶界面之间的竖直高度);依据经验公式,计算的导水裂隙带高度也包括垮落带。由此导致对导水裂隙带理解上的歧义,以至于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基于惯性思维和对名词解释的理解,将垮落带高度、导水裂隙带高度、保护层厚度三者相加作为防隔水煤(岩)柱的高度。

3.3 对导水裂隙带名词解释修改建议

为避免上述理解上的偏差,提出以下2 种修改建议,二者可选其一。

1) 对裂隙带和导水裂隙带进行区分,分别定义。裂隙带:指垮落带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断裂,产生裂隙,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导水裂隙带:指煤层顶板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垮落、断裂,产生裂隙,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裂隙带不包括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包括垮落带,以图形示意如下(图7)。

图7 裂隙带与导水裂隙带示意Fig.7 Schematic of fracture zone and water conducting fracture zone

20 世纪80 年代刘天泉院士基于采矿工程实践提出的覆岩移动“三带”模型,“三带”包括垮落带、裂隙带、弯曲下沉带,采煤支架工作阻力必须大于支架支撑范围垮落带岩体的重力[18]。随后,“三带”模型开始应用于防治水专业,为强调其导水性,将裂隙带重新定义为导水裂隙带。可见,裂隙带概念形成时间较早,导水裂隙带概念出现在后,做出上述修改符合历史沿革。

2) 对导水裂隙带和导水裂隙带高度分别定义。导水裂隙带:指垮落带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断裂,产生裂隙,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导水裂隙带高度:指煤层顶板到导水裂隙带顶界面之间的竖直高度。导水裂隙带不包括垮落带,与现行规程(规范)中的名词解释相吻合;导水裂隙带高度包括垮落带的高度,与现行规程(规范)中的附图以及经验公式相吻合,以图形示意如下(图8)。这样修改后,采矿工程专业和防治水专业对覆岩移动“三带模型”的理解更能保持一致性。

图8 导水裂隙带与导水裂隙带高度示意Fig.8 Schematic of height of water conducting fracture zone and water conducting fracture zone

此外,《细则》称之为导水裂隙带,《“三下”开采规范》称之为导水裂缝带,两个规程同是服务于煤炭工业,同一概念的专业术语最好统一,避免表述上的混乱。

4 结 论

1)山西省提出的“有掘必探”有明确的针对性(老窑积水),鉴于其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执行“有掘必探”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应该在深入分析、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尽量缩小适用范围,不宜无限扩大。一刀切式“有掘必探”是盲目地探,成本高、执行难、效果不理想。

2)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煤炭企业集团不宜以“严于规程”为借口,随意改动有关规程、规范中的表述。针对山西省老空水的特殊情况,可以另行补充说明,以免其他地区不加分析地直接效仿。

3)《细则》以及相关规程仅从安全角度提出需要疏干(降)开采的几种情况,没有涉及为改善作业环境需要预先疏干的软岩地质条件。后一种情况下的疏放水钻孔施工宜与常规的探放水孔有所区别,规程宜做原则性规定,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具体的施工技术措施。

4)《细则》以及相关规程对导水裂隙带以及导水裂隙带高度定义不够清晰,容易产生误导,宜加以修订;导水裂隙带与导水裂缝带这2 个专业术语内涵一致,同是服务于煤炭工业,建议将其统一为导水裂隙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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