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发展战略。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是唯一兼具国家碳交易试点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试点的双试点机构。文章系统梳理了粤港澳碳市场和碳会计的研究进展,对区域碳市场数据进行分析: 广州与深圳市场交易量与金额整体上升,香港澳门没有碳交易数据。在全国2782家控排企业中,深圳市场纳入大量服务业企业,广州市场则均为重工业企业。同时,大部分控排企业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程度较低,进行碳信息审计的企业凤毛麟角,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在此基础上,文章指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存在的问题,并对推动“双碳”目标下建设大湾区碳市场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大湾区碳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 碳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4
一、 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科学界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已先后发布6次评估报告,每一次均比上一次更加肯定人类活动是造成气候上升的主要原因。中国是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历来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行动,从1992年开始,我国一直都有参与全球环境治理。2010年,国家将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落到现实,在全国“五省八市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2018年,国家在体制上进行了改革,组建了生态环境部,以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最重要的是2020年,习总书记在联大会议上提出加强中国国家自主贡献,宣示2030年碳达峰目标和2060年碳中和愿景。
中国碳市场发展已经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2012年,即第一个七年的清洁发展机制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13—2020年,即第二个七年的区域试点阶段(梅德文,2021)。2021年是全国碳市场的元年,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目前,中国碳市场由全国碳市场和北京、天津、上海、湖北、重庆、广东与深圳7个区域交易市场构成,运行方式采用双轨制。在碳市场建设要素中,碳排放配额总量的多寡决定了配额的稀缺性,直接影响碳市场的配额价格。因此,在我国碳交易市场快速发展的趋势下,对我国碳交易与碳会计现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各碳交易市场的年度报告,开市至2021年底,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成交额76.61亿元,8个试点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4.91亿吨,成交额87.93亿元。在碳交易蓬勃发展的时期,碳会计的发展以2019年为分水岭。2013—2019年期间,我国各区域碳交易市场对碳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有益摸索,碳会计处理方式各不相同。2019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此,碳会计处理规范趋同。规定实施两年来,课题组调研发现,全国控排企业上市公司对碳会计处理方法一致,但上市公司控排企业财务报告完全遵循规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企业不多,进行定量披露的也较少,披露形式不一致,对披露的碳信息进行审计的更是凤毛麟角,2021年对碳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的只有1家企业。
过去30年来,广东省主要污染物增长1~10倍左右,人均GDP增长20倍左右。同时,广东以占7%左右的能源消费和6%左右的污染物排放量,为全国贡献了接近11%的经济总量(吴大磊,2022)。与长三角地区和京津冀地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碳排放市场是指广州、深圳、香港和澳门市场,其单位GDP碳排放量、人均碳排放量均低于长三角地区和京津冀地区,低碳发展指标较优。2015年1月,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与香港排放权交易所、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三方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区域碳市场建设。2022年3月,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碳交所)宣布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探索区域碳市场的深化发展。粤港澳碳市场在资本密集型、资源型、科技型绿色经济活动方面具有比较成本优势。利用香港现有良好金融平台培育碳金融市场,试点推进大湾区统一碳资产及碳交易平台建设,创建适用于大湾区的自愿减排机制,助力全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
二、文献评述与我国碳会计准则的发展
国外对碳交易与碳会计的研究较早,形成相对成熟与系统的理论框架。包括碳交易会计处理、碳交易信息披露、碳管理会计、碳风险(Greg Rogers,2020)、碳审计(Ross,2021)等内容,但近年来国外学者对碳会计的研究有所减少(崔也光,2017)[1]。
我国对碳会计的研究始于1992年,葛家澍和李若山发表的《九十年代西方会计理论的一个新思潮——绿色会计理论》。相关研究在2011年后大量涌现,且研究领域以 2019年12月财政部颁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为分界线。2011—2019年,碳会计研究主要是在传统财务会计视域下进行的,侧重探讨碳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的授予、购买或取得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和会计披露等问题,并形成无形资产、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新设碳交易权的四类主要观点(崔也光、周畅,2017)。研究思路遵循王爱国(2012)提出的中国碳会计至少应该包括碳排放财务会计、碳成本会计、碳管理会计和碳审计等内容在内的广义碳会计观[2]。较有影响力的包括:碳预算管理(涂建明等,2016)、碳会计确认计量 ( 苑泽明等,2012)、碳成本会计(周守华等,2018;吉利等,2016)、碳绩效(何玉,2017)等。2020年以后,研究领域向碳管理会计、碳金融倾斜,较有影响力的包括:碳预算管理(殷俊明等,2020)、碳定价(朱帮助,2021)、碳市场(张希良,2021)、碳金融会计(袁广达,2021)等,研究成果丰富。
随着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各国开始建立碳交易市场[3]。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晚于欧美,于2011年开始建立试点市场,2013年正式开始交易,随着交易事项的出现,交易企业、监管机构产生了对会计处理规范的需求。在2019年之前,全国8个碳交易试点市场中北京、广州和深圳3个区域碳市场出台了碳会计处理办法指导意见,且这3个试点市场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见图1)。2014—2016年间,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开始进行碳会计准则的调研设计工作,并于2016年起草形成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新的资产项目,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经过2016—2019年的不斷修订、试运行,2019年1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三、交易市场层面的碳交易与碳会计现状
本文碳交易的样本选取全国碳市场和7个区域试点碳市场 2013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开披露的数据,包括交易所各履约年度市场分析报告、年度总结、交易所公众号数据、碳交易网等;企业的财务数据与会计处理方法来自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实际调研。
(一)粤港澳大湾区市场碳交易情况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简称“广碳所”)隶属于广州交易所集团,广东省政府和广州市政府合作共建,正式挂牌成立于2012年9月,自2013年12月运行以来,一直是全国各试点碳市场中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根据《广东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广碳所将碳排放控制企业的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划分为控排企业配额、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三个部分。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和历史排放法三种方法进行分配。广碳所现有广东碳配额(GDEA)、广东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PH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三种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截至2021年末,广碳所累计成交碳排放权现货约27755.80万吨,其中,GDEA现货累计成交量19970.00万吨,位居各试点交易平台首位;CCER现货累计成交量7252.44万吨,位居各试点交易平台第二;PHCER现货累计成交量534.26万吨。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简称“排交所”)成立于2010年,2013年6月正式启动,排交所对境外投资者开放,是各试点中第一个允许境外投资者参与的碳交易平台。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排交所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实行目标总量控制,划分为预分配配额、调整分配的配额、新进入者储备配额、拍卖的配额、价格平抑储备配额五个部分。分别采用基准强度法和历史强度法进行分配。已经正式上线了配额交易(SZEA)、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和危险废弃物处置交易。与国内其他试点市场相比,深圳经历二个“五年规划”,2010—2015年,碳排放量增长1130万吨,碳强度下降28.9%;2016—2020年,碳排放量下降166万吨,碳强度下降31%。即第一个5年碳排放量增长,第二个5年碳排放量下降。
2014年,香港排放权交易所与香港碳权暨碳汇交易有限公司联合推出香港排放权交易平台。当前挂牌的产品仅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核证减排量(CER)以及自愿减排量(VER),但香港经济体量和排放总量小,流动性不足。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简称港交所)绿色及可持续发展金融主管表示,香港难以建立一个独立的碳排放限额市场,建设大湾区碳交易大市场,是完善碳交易制度的新选择和推进区域减排的创新探索。在2019年,发电是香港最大的碳排放源(66%),其次是运输界别(18%)和废弃物(7%),因此减碳工作需要聚焦在这三个领域。截止2021年12月31日,各碳交易市场年度交易数据及累计线上配额成交情况如表1、表2所示。
市场数据显示:2019—2021年,广东和深圳市场配额年度成交量有一定下降,但总体交易量呈现上升状态; 配额交易量、CCER成交量及PHRCE成交量,在2018—2021年的成交总量,比2013—2017年的成交量高出2陪多。从表2中可以看出,广东碳市场累计成交总量和成交总额远高于其他试点市场,在交易结构中,配额交易仍然作为主要交易类型,占据总交易金额的 71.95%。而在交易方式上,协议转让交易为主要交易方式。此外,依据每周交易量的时间排列,广东市场的GDEA成交额从2021年5月39元/吨左右,到2022年5月78元/吨左右,涨幅明显;PHCER成交额从31元/吨到40元/吨,涨幅平稳;由于CCER产品在全国区域碳市场流通,且不同碳市场对CCER履约抵消机制的限制条件不同,就广东碳市场而言,绝大部分CCER是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且履约价格平稳,在2020—2021年间,价格在27元/吨左右波动。
深圳市场的累计成交量和成交额低于广东碳市场和湖北碳市场,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成交量明显下滑,其他年度成交量和成交额整体趋势保持稳中上升状态。此外,依据深圳排交所每月成交信息,大宗协议月度总交易量占比均远高于挂牌协议,是目前深圳排交所主要的交易方式。相对于广东和北京碳市场,深圳市场的CCER信息不对外披露,碳信息披露程度亟需提高。
2014年,香港的碳排放量已在达峰,将力争于2050年前实现碳中和。2017年1月,香港特区政府公布了《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30+》,提出在2030年将香港碳强度由2005年的水平降低65%~70%的减碳目标。2021年10月公布《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50》,提出“零碳排放、绿色宜居、持续发展”愿景。目前,大湾区统一大市场正在建设中。
(二)粤港澳碳市场的会计处理规范与信息披露
1.会计处理规范。2020年前,我国各地碳市场对碳交易的会计处理遵循地方的相关处理规范,各地方碳市场会计处理方式迥异,数据缺乏横向与纵向可比性[4]。2020年后,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自此,碳会计处理方法全国趋同[5]。
2.会计信息披露。我国各交易所均设立相应网站,北京交易所还设立了各产品电子交易平台,以进行交易情况发布与信息披露。经过10年的发展,各交易所披露的交易信息更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广州交易所按每日、周频率披露本市场信息、国际市场信息、单笔交易信息、各产品交易碳价、交易指数等详尽信息。深圳交易所按每日、月频率披露了国内碳情和国际碳情,从7大交易所信息披露具体内容来看,北京綠色交易所最全面、最及时[6]。
四、控排企业层面的碳交易与碳会计现状
(一)控排企业分布
2021年,我国7个试点市场共纳入控排企业2782家,按照行业分类见表3。
从表3发现,北京市场企业数量较多,覆盖众多工业行业与服务业;深圳市场服务业企业明显多于其他市场,电子技术与科技研发等高新技术企业也主要分布在深圳市场;广州市场产业结构均为传统重工业企业,没有服务业企业。深圳的产业结构中由于没有传统重工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体量偏小。
(二)控排企业的信息披露——基于上市公司年报
目前我国碳信息披露以自愿披露为主,因而企业整体的碳信息披露水平不高[7]。重点排放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包括表内列示和表外披露,表内列示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列示“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示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表外披露指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和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等内容。
對上市公司控排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调研考查显示,目前,排控企业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多,在7个碳市场中,共计 151家(剔除ST公司)为国内控排企业,分析上述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发现:对其碳排放事项进行披露的仅有23家,其中进行定性描述的12家,定量披露的11 家,对其碳会计信息进行审计验证的1家,为深圳一家公司。汇总形成如表4。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纳入控排的上市公司对于碳交易信息披露程度均不高,比例为16.67%(10/60),定量披露的内容有三种形式。一是在附注中编制了“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表;二是单独编制了“温室气体排放量化表”;三是用文字披露了具体的数字,没有表格。这种对碳信息内容披露形式的随意性,使各公司碳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降低。同时,对政府监管机构和市场而言,不充分的碳会计事项披露,不利于政府监管和碳市场交易。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在交易市场层面。广州市场碳交易成交持续活跃,规模引领试点市场,2021年,碳配额现货交易超越欧洲能源交易所、韩国交易所,位居世界前列;深圳市场碳交易稳中有降。广深市场正在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提升广东区域碳市场服务水平,探索碳金融业务创新,希望引领碳市场,吸引企业参与投资。
2.在控排企业层面。2021年度控排企业共2782家,由于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上线,发电企业并入全国碳市场,并将逐步扩大到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8个高排放行业。广州以重工业企业为主的地方试点市场碳交易规模将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广州正在探索碳金融业务创新。深圳市场以服务业为主,影响不大。香港已经碳达峰。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发展程度不同,随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升温,企业碳管理意识提升,在会计处理方面,控排企业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对于碳信息的披露程度有所提高,但仍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二) 政策建议
1.强化政府管制,一核一带一区采用不同区域达峰策略。广东区域发展不平衡,包括一核(珠三角)、一带(沿海经济带)、一区(北部生态发展区)。珠三角、沿海经济带和粤东西北发展定位不一样,工业化进程阶段不一样,产业结构不一样,我们必须实施差异化碳达峰战略。对于珠三角,碳排放占比最大,要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优化发展现代服务业与高端制造业。对于沿海经济带,碳排放占比其次,控制适度宽松,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与新兴产业。北部生态发展区,碳排放总量占比较小,碳排放规制较严格,以生态发展为主,发展生态资源与现代农业,采用碳中和的路径尽早实现碳达峰。
2.统一碳排放权跨境交易机制,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启动,电力行业被纳入全国市场。广东电力行业的规模约占广东碳市场规模的49%,这使广东碳市场的规模缩小很多。全国碳市场的启动与扩展使得广东需要重新思考碳市场的发展路径。依据《广东省深入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基于广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研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议将更多企业纳入碳交易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参与广东碳市场交易,推动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建立碳排放权跨境交易机制,联合港澳开展碳标签互认机制研究与应用示范。同时,港澳地区以贸易和服务业为主,碳减排的体量有限。广州碳市场应立足区域优势,融合香港、深圳金融机构实现强强联合,把碳排放交易市场继续做大,作为全国碳市场的有益补充。
3.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法律框架体系。2011年,国家能源局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202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2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版),这些规章制度成为我国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他如《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均为实现我国碳中和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民的责任,增强实现碳中和的法律保障。
4.应尽早引入碳会计信息报告独立鉴证。目前,我国碳会计信息报告独立鉴证在资本市场仍处于自愿阶段。而欧美国家中,丹麦、法国和瑞典三个国家对ESG(环境、社会及治理)审验进行了强制性要求。随着中国资本市场逐步国际化,越来越多投资者将碳会计信息纳入到投资决策中,也将更加关注碳会计报告信息的可信性。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我国仅有1家上市公司对其披露碳信息报告进行了独立鉴证。建议上市公司尽早引入碳信息报告第三方独立验证,提升碳信息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增加公司在碳报告披露环节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开展第三方验证审视公司内部节能减排管理架构的完善程度,也有利于发现问题并及时优化。
参考文献:
[1]崔也光,周畅.京津冀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与碳会计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17(7): 3-10,96.
[2]张先治,石芯瑜.基于双碳目标的会计与财务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 2021(9):24-34.
[3]周志方,肖序.国外环境财务会计发展评述[J].会计研究,2010(1):79-86
[4]何玉,唐清亮,王开田.碳绩效与财务绩效[J].会计研究,2017(2):76-82.
[5]安永.香港联交所新版《ESG指引》正式落地,http://www.tanjiaoyi.com/article-29929-1.html,2019.12.19.
[6]沈洪涛.“双碳”目标下我国碳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22(9):2-9.
[7]李东坡,周慧,霍增辉.日本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战略选择与政策启示[J].经济学家,2022(5):117-128.
责任编辑:田国双
*基金项目:广东省 2021—2022 年度会计科研课题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7-10);广东省社科课题,“‘双碳目标下重污染企业低碳转型的财务风险防控机制与治理对策研究”(项目编号GD22CGL02)。
作者简介:夏桂香,韶关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公司财务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