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澎 张敬武
摘要: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研究来源于法治乡村建设的总体战略,立足于我國法治乡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服务于法治乡村建设的现实需要,最终目的是推动我国法治乡村的建设进程。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的基础理论研究在于明确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基本概念,探寻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梳理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的政策依据和现实依据,在科学性、统一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的设计原则之下,立基于法治评估理论、计量法学理论、信息化测评理论和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研究。
关键词: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原理;基础理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3)01-0042-12
“郡县治则天下安”,我国作为一个传统农业大国,乡村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点场域。长期以来,农业始终是我国的第一产业,农村始终是维持国家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命脉,农民问题始终是社会治理亟需解决的第一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将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点。2018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首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乡村”,指出要将法治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工作来做。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从十七个方面对于基层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推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将法治乡村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多个维度为法治乡村的具体建设指明了方向。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在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之中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予以细化,同时要求推动基层治理创新,加强基层治理平台建设,鼓励基层治理改革创新,加强对基层治理工作成效的评估。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着重强调“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制度”。由此可见,在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构建和政策部署之中,法治乡村建设始终是重点内容,将法治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得以实施的保障,同时乡村作为最大的基层,法治乡村建设也是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一、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概念
(一)法治乡村的概念
“法治乡村”一词在政策领域的正式使用最早见于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这一文件指出在乡村振兴的整体战略之中,治理有效是乡村得以振兴的基础。如何达到治理有效的目的,关键在于治理过程中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首次明确提出要建设法治乡村。“法治乡村”这一概念的内涵之一就在于将“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与“自治”“德治”的治理方式相结合,从而达到乡村振兴的目的。这一内涵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表述得更为具体,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让法治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
“法治乡村”的概念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得以细化,为我国的法治乡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任务要求,从基层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培训、“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及标准、法律宣传活动等多个角度构建出法治乡村的具体轮廓。
对于“法治乡村”概念的理解一方面在于以“法治”的方式治理乡村,与“自治”“德治”相结合从多个具体的角度构建法治乡村,达到“乡村全领域内实现法治”的状态。另一方面在于将“法治乡村”同“法治中国”相联系,将“法治乡村”置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体系之中来理解,将“法治乡村”建设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链接。
(二)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概念
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的基础理论研究来源于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总体战略,立足于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现实情况,服务于我国的法治乡村建设的现实需要,最终目的在于推动我国法治乡村的建设进程。因此,进行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研究首先要对“何为法治乡村建设指标”和“为什么要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两个基础问题做出正面回答。
法治乡村建设指标是指为推动某一地区某一时段内法治乡村建设的进程,以法治乡村建设的精神及具体文件作为建设指标设计的标准和依据,以法治乡村建设的具体措施为内容而形成的一套具有完整性、科学性、逻辑性、可操作性的建设指标体系。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目的在于通过指标体系的实施使得建设主体能够对该地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际情况予以清晰把握,帮助建设者及时找出该地区法治乡村建设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达成法治乡村建设的目标。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过程中始终秉持以国家关于法治乡村建设的政策文件作为其设计的直接依据,同时以不同学术理论作为其构建的基础。
二、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研究价值
“为什么要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是进行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所要正面回答的第二个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主要体现在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方面。
(一)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的理论价值
1.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能够丰富法治乡村建设的研究内容
法治乡村建设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工程,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乡村振兴的法治保证,因而始终受到学术界和理论界的重点关注。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我国学者对于法治乡村建设的制度、背景、意义以及具体的建设措施都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且形成了一系列学术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对于我国法治乡村建设起到了极大地促进和指引作用,同时学界对于法治乡村建设进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在积极寻找解决方案。而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正是契合了当前我国对于法治乡村建设的研究需求,通过对法治乡村的建设指标进行研究来为当前法治乡村建设提供指引,挖掘法治乡村建设进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作为评估和比较法治乡村建设进程的依据,为当前理论界研究法治乡村建设提供新的思路。
2.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能够拓展法治评估的研究领域
法治评估作为近年来兴起的理论热点,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我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主要研究内容,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法治评估研究主要集中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通过研究法治评估推动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尚未能够较好普及,目前仍然集中在法治政府建设、司法文明建设等几个领域,当前法治评估的理论研究需要不断丰富其内涵,拓展其边际。另一方面,我国的法治评估目前还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阶段,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指标体系仍然属于少数,专门针对法治乡村建设的指标体系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3.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能够打破国际评估的学术垄断
法治乡村建设指标体系的设计为世界评估领域注入了中国力量,在法治乡村评估领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中国方案”。随着近年来我国法治评估领域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治评估已经经历了引进和吸收阶段,目前正在致力于不断发展和创新。但放眼国际来看,评估领域的话语权始终掌握在欧美国家手中,从法治领域较为早期的世界正义工程、国际清廉指数等,到学术领域众所周知的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英国QS世界大学排名等等,评估领域的话语权始终存在着明显失衡现象。但就国际范围内的法治评估研究而言,专注于法治乡村建设的评估研究仍然较少,专门为法治乡村建设构建评估指标体系的样板更是寥寥可数,国际范围内的这一研究短缺也成为了我国法治评估研究打破国际评估领域学术垄断的突破口。
(二)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的实践价值
1.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能够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全面依法治国,明确指出我国所要推进的全面依法治国是全局性、整体性、长期性的依法治国,是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客观实际和广大人民群眾广泛参与的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协调推进的依法治国。法治乡村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得以实施的基础,需要在实践之中不断创新建设方法,需要不断引入新的治理技术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需要及时、有效的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进行系统化的感知。
2.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渠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不只是在几个领域进行改革,而是要推进包括法治乡村建设在内的所有领域的改革。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运用评估技术来对改革和建设的成效进行摸底,确保具体的建设措施不偏离总体的建设方向。另一方面,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研究与实施不仅是一个评估摸底过程,更是一个全方位、全领域的教育工程,能够推动基层人员在建设和评估过程中对建设指标具有更为全面清晰的把握,能够推动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乡村建设具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从而推动国家整体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3.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能够提升公众认知,提高村民法治意识
立足于我国国情、立足于实际发展情况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是政府行政的依据,同时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前提条件。我国的法治乡村建设通过数年来的提倡与推进,究竟进展到何种地步?党中央、国务院所印发的法治乡村发展战略是否在具体的乡村领域内得以贯彻落实?当前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现状如何?面临的问题有哪些?以后的工作重点又在何处?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通过法治乡村指标体系的构建来对当前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进度进行摸底和汇总。
4.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能够创新法治乡村的建设方式
法治乡村建设的任务要求不断创新建设的方式方法。一方面,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主体与实际参与者,人民群众最为了解法治乡村推进的情况究竟如何,人民群众最为清楚法治乡村建设需要改进的地方在何处,人民群众最知道法治乡村的未来建设方向在何处。另一方面,法治乡村指标体系的构建也是在乡村范围内进行法治宣传的新方式,有利于提高人民法治素养,推动基层乡村形成法治文化,提高基层法治文明水平,从而促使乡村更加和谐、社会更加安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设计依据、设计原则和理论基础
回答完“何为法治乡村建设指标”与“为什么要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两个基础性问题之后,对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继续深入探讨就需要对“如何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进行回答,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设计依据是什么,设计原则有哪些,在何种理论基础之上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
(一)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设计依据
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设计依据是开展指标设计研究的重点,其内涵着指标设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解决了为什么要通过设计建设指标体系来推动法治乡村的建设与发展问题,同时也为指标的具体设置提供了思路,是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的政策和现实支撑。
1.政策依据
通过对2018年以来关于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文件进行梳理后不难发现,我国的法治乡村建设已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全国范围内铺开,这些政策不仅回答了要不要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设计与实施的问题,同时为如何具体设置法治乡村建设指标提供了思路和指导。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要建设法治乡村,将法治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来做,强调推动乡村振兴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从法治理念培养,市场规范运行等方面诠释了法治的重要性。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乡村的重大任务,细化了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具体措施,这些规定为法治乡村的建设指标设计提供了思路。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从乡村治理体制、党员在治理之中的模范作用、村级工作事务等十七个方面对乡村治理作出了任务要求,这十七个方面的要求推动了对基层治理较为全面的把握,是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的依据之一。
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为法治乡村建设明确了指导思想、进行了系统部署、提供了具体标准,从涉农领域立法、涉农行政执法、乡村司法保障、乡村法治宣传等九个方面系统部署了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任务,这也是法治乡村建设指标体系中如何进行指标设计的最直接来源,是法治乡村建设具体指标设置的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202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1号文件)中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了样板,同时也为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设计提供了思路。
2021年4月,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更是对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目标和具体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农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农村普法实效等方面都进行了细化,为法治乡村的建设指标设计中具体的二级、三级指标的设置提供了政策支撑。
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了国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整体战略,从法律层面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了支撑,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法治保障。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发展方向。明确了乡村作为最大的基层,为法治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指导。
202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1号文件)侧重于推动法治乡村建设宣传,推动更高水平的法治乡村建设,对法治乡村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2.现实依据
为什么要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和实施工作,这是由当前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现状决定的,不同主体均对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设计与实施具有现实需求,既证明了开展法治乡村的建设指标设计与实施的“必要性”,也是开展法治乡村的建设指标设计与实施的现实依据。
党和国家需要对法治乡村的建设情况具有清晰的把握。法治乡村建设经过数年的推进,究竟达到何种程度,面临何种问题,未来的方向又在何处,这些问题的解决成为了法治乡村建设的发展方向。党和国家颁布了关于法治乡村建设的整体战略,但是在具体实施之中的情况究竟如何,需要具体的指标体系的设计和实施来予以评估。
基层组织需要通过法治乡村建设指标体系来对国家的法治乡村建设战略具有更明晰、更确切的认知,需要法治乡村建设指标帮助其在具体工作中将原则性的整体建设战略转化为具体的建设措施,推动其在法治乡村建设具体工作之中发光发热。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群策群力构建法治乡村,需要法治鄉村建设指标体系作为其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的“指南图”,推动其在合适的位置为法治乡村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广大村民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主体和评判官,更需要法治乡村建设指标体系来对实际建设情况进行总体评分,通过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对法治乡村建设的具体措施进行修正,推动法治乡村建设在良好渠道上发展。
(二)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设计原则
法治乡村建设其本身是具有抽象性的整体战略,而指标体系则是一条条具体的指标所搭建的体系,因此如何使得具体的指标体系契合抽象性的整体战略,如何发挥指标体系为法治乡村建设服务的作用,应当以科学、审慎的态度对待法治乡村指标体系的构建这一关键任务,把握法治乡村指标设计应当遵循的基础原则。
1.科学性原则
法治乡村指标体系设计出来之后能否在实践之中发挥作用,能否起到促进法治乡村建设的效果,关键在于指标体系的设计是否科学,是否在设计过程中将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原则作为首要原则。当前我国法治评估在实践过程中的主要争论点也在于“评估指标的设置是否具有充分的科学性”[1]。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任何一种评价体系的指标都不可能达到绝对科学的程度。一方面在于法治建设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具体化、条陈化的指标体系来评价原则化、战略化的法治建设,本身指标体系的设置就不能达到绝对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始终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之中,而评估指标体系本身则是以静态形式呈现出来的,其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也决定了法治评估指标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科学程度。但是,评估指标体系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科学程度并不意味着“科学性”对于指标体系的构建不再重要。相反,正是因为这一客观现实,如何实现指标体系在设计过程中具有相当的科学性,成为了构建指标体系的第一目标。
对于法治乡村指标体系的设计而言,确保指标体系的科学性,首先要对“法治乡村”的内涵具有深刻的理解,只有从被评估对象的内涵出发来倒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才能够实现指标体系建构的价值。其次,法治乡村指标体系的设计关键还是要回归本源,从国家关于法治乡村建设的政策文件之中寻找答案,只有紧紧抓住国家法治乡村建设的主旨精神才能对指标体系设计的科学性具有良好的保障。
2.统一性原则
法治乡村指标体系之所以能够被称为“体系”,其核心在于法治乡村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遵循“统一性”的原则,“统一性”一般是指不同个体之间或同一个体不同部分之间基于正常逻辑而具有的协调、一致的系统关系[2]。对于法治乡村指标体系的设计而言,一方面要求指标体系同国家的法治乡村建设整体战略之间具有统一性,另一方面要求指标体系内部之间具有统一性,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评价体系。
法治乡村指标体系的构建所需遵循的“统一性”原则首先体现在指标体系的设计要与法治乡村建设的总体战略相统一。法治乡村建设涉及乡村制度建设、乡村经济发展、乡村社会风俗、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乡村矛盾纠纷化解等多个方面,是一个完整地、系统的建设工程。同时,法治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其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趋势相统一,要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战略相统一,具体至乡村建设领域,要同国家推行的“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路径相统一,挖掘国家整体层面法治乡村建设的共性。
法治乡村指标设计中“统一性”原则还体现在指标体系内部各个具体指标之间的统一。法治乡村指标体系最终是以一个静态指标的方式予以呈现,而面对内容庞大的法治乡村建设这一系统工程,每一个指标的设置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指标体系中具体指标的数量是有限的。面对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水平的乡村法治建设,每一个指标的设置都应当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提取不同乡村之间法治建设的“最大公约数”。另一方面,指标之间要形成完整的体系,就必须要人为的建构指标的级别,将法治建设的总体内容予以框架化,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对法治建设予以解剖,形成所谓的“一级指标”,然后针对具体领域不断细化和完善,不断充实评价体系的内容,不断形成评价体系的“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最终使得所构建的指标共同形成一个具有逻辑性、统一性的评价指标体系。
3.特色性原则
法治乡村指标体系设计要时刻秉承“特色性”的原则。我国当前法治评估主要集中于对“法治政府”的评估,包括由中国政法大学组织实施的“中国法治评估项目”,浙江大学组织实施的“法治余杭项目”等,在借鉴这些评估项目给法治乡村指标体系的建设带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同时,也必须深刻认识到不能对我国当前法治评估的现有模式进行生搬硬套,否则就会出现“水土不服”现象。
目前我国关于法治乡村指标设计的研究与实践尚不充分,这既是发展的机遇,也充满着挑战。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现成的法治乡村指标体系供以研究和探讨,因此在构建法治乡村指标体系中要时刻抓住“乡村”这一关键,为法治乡村的建设而服务。另一方面,后续对于法治乡村评估的研究一定会逐渐涌现,对于乡村评估体系的具体领域研究一定会更为广泛,诸如“湖南法治乡村评估指标体系”“浙江法治乡村评估指标体系”等具有地区特色的指标设计会越来越多。
据此,法治乡村指标体系的建立所需遵循的“特色性”原则,一方面,在面临当前我国的各式各样的评估模式时,要谨记乡村不同于城市、乡村不同于政府,乡村是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场域,在构建指标体系时要凸显出乡村的“特色性”。另一方面,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水平之间的法治乡村建设也具有其“特色性”,因此要具有前瞻思维,在当下构建全国性的法治乡村指标体系时就应当遵循“特色性”,在指标构建之中适当留白,以供后续研究不断完善和改进。
4.可操作性原则
法治乡村指标设计的另一核心原则在于要注重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对于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而言,能够在实践之中被应用是其发挥作用的前提,脱离了“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于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而言,要联想到指标体系被实际应用的场景。一般而言,使用评估指标体系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具有公权力性质的机关,诸如政府部门,村集体组织等,另一种则是第三方主体对于评估指标体系的使用,在我国主要以大学研究团队为主,其中也包含了第三方评估公司及个人。同时也应考虑到评估体系的受眾,对于乡村而言,空巢化和老龄化严重,在少数民族地区可能还会涉及语言、文字等问题,因此指标体系在设立过程中需考虑其通俗性、易接受性等。
“可操作性”原则下另一重要的观点在于其在后续应用过程中能否被不断修正。法治乡村建设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实践之中不断发展的,指标体系的建立并非一劳永逸的,而是要不断随着法治乡村建设的发展而不断革新。一方面,指标体系的设计不能超前,过于超前的指标体系设计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会与当前法治乡村建设的现状脱节,也就失去了进行法治评估的意义。另一方面,指标体系的设计要不断更新、不能滞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体系不断革新。
(三)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的理论基础
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设计具有多方面的理论基础,法治评估理论中对于法治“可比性”的深刻阐述与法治政府的评估实践打破了一直以来法治乡村建设研究重文本而轻数据的藩篱,转而寻求以量化的方式推动法治乡村建设。计量法学主张通过实证定量的方式来分析现有的法律现象,从而指导法治建设的精神与开展法治乡村指标设计与实施的精神相契合。信息化测评理论注重数据的获取与分析,提倡构建模型,预测未来的建设方向也为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设计与实施提供了指导。全面依法治国理论更是从全面性、创新性和科学性等多个方面为法治乡村的建设指标设计与实施提供了理论支撑。
1.法治评估理论
随着“量化法治”的浪潮在全球范围内逐渐蔓延,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法治不仅具有可比性,而且在法治建设进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可比性”[3],在此观点的引领之下,我国学界逐渐兴起对法治评估研究的热潮,我国关于“法治”的量化是由吸收和借鉴“世界正义工程(WJP)”开始的。早在2006年左右,由朱景文、钱弘道等学者对于世界正义工程中“法治”指标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深刻认识到了对于法治建设进行类型化、指标化的重要性。同时,世界银行报告中的法治指数以及国际清廉指数对于我国早期法治评估的研究也产生了巨大影响。
“法治余杭”指数作为我国最早进行法治评估的大胆尝试,自2008年起被余杭区政府纳入正式政绩考核之中,由余杭区政府组织实施,由余杭区市民广泛参与的“法治余杭”指标体系为后续法治评估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经验。“法治余杭”的实际落地也代表着法学研究方法逐步拓宽,将原本广泛应用于经济学领域的“量化”研究方法引入法治评估。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我国对于法治评估的研究与实践日益增加,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便是以马怀德教授为核心的研究团队自2013年到2020年连续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主要针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依法履责”“组织领导建设”“行政制度体系建设”“执法体系建设”[4]等十个方面进行评估,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也激发了学界对于地方法治建设进行评估的热潮。之后,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评估,主要有南京师范大学开展的“江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评估”、中国社会科学院开展的“四川省依法治省”的第三方评估,湖南师范大学正在不断进行探索的“法治湖南”考评设计等,这些法治评估的探索也在侧面印证了以设计和实施法治乡村建设指标来推动法治乡村建设进程的可行性。
2.计量法学理论
“计量法学是指通过收集大样本数据,对具有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进行定量研究的交叉学科”[5]。法治乡村建设指标在设计及实施过程中数量关系虽然没有直接体现,但是其在研究过程中是可以通过技术提取出来的,例如在地区的经济水平与当地法治乡村建设水平之间的关系、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资金投入与该地区村民的法治意识水平之间的关系等均可以作为计量法学的研究内容。
计量法学主张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研究现有的法律现象,主张通过定量的方法来加深对现象的认识,形成对理论的检验,这一点与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设计宗旨不谋而合。计量法学理论作为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的理论依据之一首先在于其主张以定量的方法研究法治建设,以模型的构建和实施来分析法治建设的现状,推动我国法学研究和实践向精细化方向发展,也推动我国的法治乡村建设向精细化發展。其次在于主张在大量获取数据的基础之上通过预测、分析的方式来推动法治的建设与发展,这也是法治乡村建设指标在设计出来之后所肩负的使命,即推动建设主体对当前的法治乡村建设现状有较为全面、明确的认知,从而分析未来法治乡村的建设方向。
“我国当前的实证研究,尤其是定量方法的实证研究,目前仍然处于推广阶段”[6]。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深,法治对于实证主义研究的需要越来越迫切,对于定量研究越来越迫切。计量法学理论作为实证主义研究的一种,对以计量、定量的方式推动法治建设具有强大的理论支撑作用,是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的设计与实施的理论基础之一。
3.信息化测评理论
“信息化测评是通过建构指标体系了解被测评对象的信息化程度,考察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和预测信息化未来方向的重要方法”[7]。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应用于经济与社会研究领域,在我国的实践应用之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是对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数据的测评和分析。现在广泛应用于医学研究、农业产业种植研究及教育分析领域,在实践应用之中产生了良好效果。
我国的法治乡村建设内涵着信息化的要求,在2018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开展“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我国的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撑。一方面,我国的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与实施需要借助信息化技术,需要通过信息化、智能化工具来获取资料和对数据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虽然信息化测评技术在我国广大乡村主要应用于农业种植、农业生产、农业经营管理之中,但是其信息化测评的理念与精神已经被广大乡村领域所接受,具备通过类似信息化测评的方式开展法治乡村建设评估的良好生存土壤。信息化测评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例如近年来开展的“智慧司法”建设,以及法院内部实施的“结案率”“调解率”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信息化测评的趋势,同时也印证了将信息化测评引入法治建设的合理性。
4.全面依法治国理论
2020年11月,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了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此次会议上被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我国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也迎来了新的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尤其注重法治乡村的建设,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明确指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8],法治乡村建设作为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予以更多的关注。习总书记以全面性、创新性、时代性和科学性对全面依法治国理论进行了系统性的论述,其中就内涵着关于通过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与实施来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理论支撑。开展法治乡村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全面性不仅体现在法治乡村建设主体的全面性,更在于其环节的全面性。
同时,以指标设计和实施的方式推动我国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的开展符合法治乡村建设的创新性要求,既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内容创新,也是法治乡村建设的方式创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定的建设方法和手段能否推动法治的建设,关键要看其在实践之中是否发挥作用,通过构建指标体系和实施指标体系来推动法治建设的方法在实践之中已经有过证明,诸如法治政府评估,法治文明指数评估等。法治乡村建设的科学性则主要体现在来源于实践经验、经过现实检验的、切实可行的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的方法和途径。因此,全面依法治国理论是开展法治乡村的建设指标设计与实施的重要理论支撑。
四、结语
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聚焦于三个问题的解决,即“何为法治乡村建设指标”“为何要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以及“如何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进而引申出对法治乡村建设指标概念的梳理与讨论,明确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具有丰富法治乡村建设研究内容、拓宽法治评估研究领域和打破国际评估学术垄断的理论价值,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具体实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要求的具体落实、提升广大村民法治意识和创新法治乡村建设方法的实践价值。如何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首先在于梳理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的政策依据和现实依据,通过对政策依据和现实依据的梳理明确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科学性、统一性、特色性与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则之下,在法治评估理论、计量法学理论、信息化测评理论与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基础理论之上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研究。当前,应当深刻认知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研究的时代背景,以严谨、科学的态度不断丰富和发展法治乡村建设指标设计理论研究,不断丰富研究内容,推动法治乡村建设指标在法治乡村建设实践之中落地,从而推动我国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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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炼
收稿日期:2022-08-10
基金项目:2022年度湖南省社科成果评审重点课题“湖南法治乡村建设标准设计与考核制度研究”(项目编号:XSP22ZDI023)
作者简介:彭澎,男,湖南湘阴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权力运行与基层社会治理;张敬武,男,河南信阳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