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救济措施。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2022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共同发布了保障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在这十大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对侵犯妇女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平等就业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涉家庭暴力案件相关部门的履职不力的行为提起了公益诉讼。在案件处置中,检察机关更多地运用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检察建议,不仅仅着眼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整改,更强调敦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履职。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为修订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基于司法实践中的探索经验,从行政公益诉讼的视角,对检察机关保障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以下的建议:
拓宽线索发现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控告检察、诉讼监督、公益监督等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在检察机关自行调查线索面临较大难度的情况下,如何及时发现与识别相关行政违法行为就是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必须要予以重点考虑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主动开展专项活动,发现相关行政违法线索,同时积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扩展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来源,探索多样化的线索发现机制。
建立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可以考虑充分发挥相关公益组织以及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聘请公益诉讼观察员。这不仅可以调动社会公众与社团组织的监督积极性,还可以利用其专业能力与不同职业背景,在一些较为隐蔽的领域及时发现侵害妇女权益的线索。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整改督促环节中持续监督。
搭建线索发现和信息共享平台。随着互联网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线索发现与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行政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互联网渠道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了解,提高公众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同感;建立网上检举机制,降低社会公众提供线索的成本与难度,广泛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将“智慧检务”建设落到实处。
完善立案结果答复与监督规范,让线索提供机制得到有效运行。可以参照检察机关对刑事犯罪举报工作的规定,对于社会公众的检举及时进行线索评估,在合理期限内给出是否立案的书面答复。对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或者检察机关在合理期限内未做出答复的,提供线索的社会主体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申请复议一次。
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案流程
细化调查核实机制。从适用对象、具体措施、程序规则、机制保障与监督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调查核实机制,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或不履职的事实以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状态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审查。
有效发挥诉前程序的作用
检察建议等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保障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中,需要充分重视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在针对有关线索立案后需要尽快采取行动,灵活调整督促手段,争取在诉前阶段实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督改与纠正。为此,检察机关需要提高制发检察建议的质量与效率,重点增强检察建议的明確性、可行性与法律说服力;可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已经立案的检察监督、制发检察建议等情况,及时向行政机关及其上级部门进行通报,一方面推动行政主体内部主动整改,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提起公益诉讼争取支持。
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到占人类一半数量的妇女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整合监督资源,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不仅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机制,也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专家简介:何霞,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日本九州大学法学博士、美国耶鲁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四川妇女儿童发展纲要( 2021-2030)编制起草组核心专家、四川省儿童工作资源中心专家、四川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咨询委员会专家、四川省妇联巾帼维权智囊团成员。曾担任联合国妇女署和全国妇联反家暴项目专家、国务院“两纲”中期督导评估专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性别少数群体权益保护法律政策专家顾问小组”专家,曾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