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了第二次系统性的修订,从九章共61条增至十章共86条,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六大亮点如下:
一、创新发展性别平等相关保障机制
亮点一:确立男女平等评估机制,消除政策法规中的性别歧视
2011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优先发展领域“妇女与法律”中首次提出“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的目标要求。截至2018年,全国已有30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条规定:“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男女平等评估机制,体现了“将适应妇女权益保障现实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措施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立法思路,意味着将性别平等的理念纳入法规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通过性别平等评估的方式消除制度层面的性别歧视。当然,關于各地如何开展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可以通过地方法规进一步细化,增强其操作性。
亮点二:建立健全性别统计与监测,提升妇女权益保障水平
2021年9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明确了要加强分性别统计监测,规范完善性别统计监测的指标体系,推动纳入国家和部门统计以及统计制度调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9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将分性别统计监测工作机制通过立法确立下来,有助于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也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发挥监测评估结果在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亮点三:男女平等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动观念转变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助于推动各类各级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在性别平等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通过加强师资培训、开发性别平等课程、编写性别平等教材、融入各类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式,让性别平等理念深入人心,逐步根除我国传统文化中重男轻女和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让人们的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让歧视妇女、漠视和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不再发生。
二、构建全面系统的妇女权益保障救济体系
“无救济则无权利”,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非常注重增强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新增了救济措施这一专章,共有7个条文,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救济措施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使妇女权益切实受到保障并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亮点四:增加妇女维权救济方式,增强妇女维权实效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2条明确了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各种救济方式。既可以通过劝阻、制止等方式进行私力救济,也可以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起诉等方式寻求公力救济。第78条规定了支持起诉制度,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75条明确了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受侵害的三种维权途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协调、指导、监督职责。此外,还强调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热线建设。
亮点五:强化妇联在妇女维权中的作用,强化妇女维权力度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3、74条规定了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时可运用的多种手段。具体包括: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有权提出督促意见、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等。对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的联合约谈机制。
亮点六: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筑牢女权益保障底线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规定了适用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对于侵害妇女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对于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受损、平等就业权益方面权益受损、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影响面大、以及用人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专家简介:邓陕峡,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成都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四川省反家庭暴力知识普及基地主任、成都市法学会副会长。2017年被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20年受聘为“四川省妇联巾帼维权智囊团专家”,2022年入选四川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