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瑶
摘 要:
无论从历史事实还是教育史研究的角度,美国“教育民权运动”都可以被视为一场相对独立的教育运动。争取教育平权是撬动和推动民权运动的巨大力量,从政治家长久以来的政治抗争和法律斗争以争取外在的教育平等权利,到教育活动家克拉克等人的教育实践以推动弱势群体的内在教育赋权增能,二者相辅相成,最终对美国黑人及少数族裔的教育生态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推进了美国社会文明化的进程。
关键词:
美国黑人教育;教育民权运动;教育平权;教育赋权
中图分类号:G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615(2023)02-0041-12
DOI:10.15958/j.cnki.jywhlt.2023.02.005
1776年,美国独立运动领袖、第三任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起草的《独立宣言》以“人人生而平等”昭告天下。然而,在大陆会议激烈的辩论中,在南方佐治亚州和卡罗来纳州代表们的坚持下,《独立宣言》进行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删去了杰斐逊对英王乔治三世允许在殖民地保持奴隶制和奴隶买卖的有力谴责。这一段文字是这样的:“他向人性本身发动了残酷的战争,剥夺了一个从未开罪过他的遥远的民族的最为神圣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利,捕获和贩运他们到另一个半球充为奴,或者使他们在运转的途中遭受惨死的死亡。……”[1]删去这段文字的起因和结果是,奴隶制在新的国家继续存留,建国伊始,美国黑人人权问题之纠结、复杂、残忍显现无遗。从此,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完全构成了另一部漫长而绵延不断的美国历史。其中,“废奴运动”是一个决定性的起点,而另一个重要的节点就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波浪壮阔的“民权运动”。其目标是废除种族隔离,实行种族平等,帮助黑人在经济、政治、教育、选举上取得平等权利。这不但对黑人改变地位很重要,而且对美国的文明进程也至关重要。
一般认为,民权运动以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关于“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的历史性判决为开端。民权运动是一场社会性的政治运动,但其核心线索却是一场完整的教育运动。无论是历史事实的角度,还是教育史研究的角度,“教育民权运动”(Educational civil rights movement)都可以被视为一场相对独立的教育运动[2]。以教育的视角来考察这场运动,既有助于深度解析民权运动,也有助于丰富美国教育运动的研究内容,更有助于历史地理解教育与政治、与社会的关系。
一、“隔离但平等”之下的教育“平权”
在现代社会的现代国家中,受教育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然而,在美国黑人尚不是公民的年代,黑人受教育既不是权利,更谈不上是义务。黑人的平等权利需从争取基本的人权开始。
1863年,林肯总统发表奴隶解放宣言。1865年,持续四年之久的“南北战争”以北方胜利而告终,标志着废奴主义者斗争的胜利——美国400万黑人获得了人身自由,这是美国历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黑人获得人身自由却并不等于在社会中获得了平等地位,黑人在社会生活中全面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美国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继续不断、曲折而反复地进行着。为了给白人霸权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1881年,田纳西州率先通过了第一个“隔离但平等”法(“Separate but equal”law),南方白人种族主义者宣称“隔离意味着不平等”是黑人一厢情愿的想法。1896年,最高法院对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Ferguson)的判决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合法化”的案件。1890年,乘客普莱西(Homer Plessy)以路易斯安那州通过的一项种族隔离法律违背了宪法向法院提出诉讼。1896年5月,最高法院判决确定了路易斯安那州在铁路交通方面实行“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合法性”,认为此种隔离非种族歧视,并未剥夺《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中所保证的黑人公民权。参见《美国历史百科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第422页。从联邦最高法院的角度,肯定了种族隔离的“合宪法性”,并肯定了“吉姆·克劳”法“吉姆·克劳”是19世纪20年代黑人流行歌舞剧中的一名黑人角色,后来成为白人对黑人的蔑称。“吉姆·克劳法”是指19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白人种族主义者控制的南部各州议会通过的一系列种族隔离的法令。其主要内容有:禁止黑人与白人通婚,否认黑人在涉及白人的案件中有诉讼和作证的权利,禁止黑人自由流动及限制黑人就业,并在学校、居住地、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包括旅馆、餐馆、剧场、公园、公墓、教堂、医院、娱乐体育场所等)普遍推行种族隔离。参见《美国历史百科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第113页。在美国社会中的“正确性”,将“隔离但平等”推至全国,特别是南部各州,纷纷颁布法律剥夺黑人的各种权利,一套双元社会的复杂的种族隔离体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学校、居住社区、工作机会等,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合法”地排斥黑人,同时给予黑人的资源、设施和机会都极其有限。到20世纪初期,“大部分黑人已经对‘二等公民的社会地位听之任之,逆来顺受”[3]41。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判決所确认的“隔离但平等”原则成为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基础,使得此后半个多世纪几乎所有公共活动场所的种族隔离都“合法化”,严重侵犯了黑人的公民权。
种族歧视在教育上最明显的体现莫过于学校教育的“种族隔离”,黑人要么在隔离学校上学,要么就无学可上。结果就是,非裔美国人的孩子经历的是“一种极其恶劣的教育环境”:学生们挤在人数过多、日趋破旧的教室里上课,他们的白人老师通常能力不足,厌恶教师工作,经常“忍受侮辱和社会的排斥”,而且只能得到“微薄的工资”。同时,这些学校的课程内容是经过压缩的,教师很少教学生文法。“在很大程度上,这种限制反映了非裔美国人被排除在最专业性的工作之外,还反映了一种普遍存在的思想,认为非裔美国人的平均智力程度阻碍了他们进行更高层次的学习。”[4]96北方美国白人以黑人“智力有限”为借口,声称黑人的孩子只需要少量的教学设备、教师和课程内容。因此,隔离学校仅仅培养在隔离的社会里进行有限工作和生活的美国黑人。
北方的黑人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對隔离学校政策作出反制,一些黑人宁愿建立自己的隔离学校。比如,在俄亥俄州,黑人组建了学校基金会(School Fund Society)并建立了一些教育中心。他们辩解说:隔离学校的设置可以使非裔美国人的孩子远离愚钝的白人老师以及远离白人同学的侮辱,隔离学校可以培养出比那些最好的白人学校学生更优秀的学生,这是非裔美国人证明自己并不比白人差的好机会。在北方黑人争取教育权利的斗争中,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最有代表性。19世纪30年代,黑人及其领导人和白人废奴主义者采取了一些强有力的举措来整合波士顿的学校,他们先是通过向学校高管和市政官员请愿来对隔离学校进行抵制,并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就是著名的马塞诸塞州最高法院判例“罗伯茨诉波士顿案”(Roberts v Boston)1847年,本杰明·罗伯茨(Benjamin Roberts)想要把他5岁的女儿萨拉送入离家最近的小学校上学,但这所学校与其他3所学校拒绝招收萨拉,因为他们认为她可以去为非裔美国人而建的隔离学校里上学。然而,萨拉到最近的隔离学校上学也得走1.5英里,而途中就有5所白人小学,它们都不招收非裔美国人的孩子。由于波士顿的法律强制黑人孩子进隔离学校,萨拉被公立学校拒之门外。罗伯茨对此提出了抗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1849年,马塞诸塞州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
。黑人律师罗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和废奴主义领导人、后来成为议员的查尔斯·萨姆纳(Charles Sumner)为罗伯茨一家辩护。在一波三折的法庭辩论的同时,波士顿的黑人领袖们毫不气馁地团结起来,成立了“平等学校权利委员会”(the Equal School Rights Committee),并请求马萨诸塞州的立法者们废止波士顿的学校隔离法。1855年,马萨诸塞州终于通过了相关的法案,和平地废除了公立学校的隔离制度。马萨诸塞州的胜利极大地鼓舞了黑人领袖,19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他们一直通过法院诉讼、会议呼吁、请愿书和发表社论等形式,不断鼓励黑人争取平等的教育权利。他们在罗得岛州、宾夕法尼亚州、俄亥俄州和印第安纳州发起了类似的运动,但遗憾的是都以失败而告终,白人种族主义仍然盛行:“一些地区少量接纳黑人进入公立学校,但他们只能单独坐在一边,对于那些不听话的白人学生,老师会经常罚他们与黑人坐在一起。”[4]96-98
在南方,就当时的社会氛围而言,将不同的种族学生混合在一校的想法是徒劳的,就是大多数黑人自身也不愿意。一些有志于推动南方“智力、道德和工业教育”发展的基金会组织,比如皮博迪教育基金会(Peabody Education Fund)也着意于促进兴建种族隔离学校。基金会首届主席巴纳斯·西尔斯就反对资助混合学校,因为他认为白人肯定不会进入这类学校,并且还会将董事会引入无休止的争论中,如果国会通过了混合学校的议案,那么南方的公共学校系统将会土崩瓦解。同时,黑人自身也存在妥协思想,许多黑人为隔离学校辩护,有两个原因:首先,隔离学校可以使他们的孩子免受白人老师和同学的侮辱、威胁与骚扰;其次,隔离学校可以给非裔美国人知识分子提供教学机会。黑人学者布克·华盛顿(Booker T.Washington)就是黑人中支持种族隔离学校的代表。华盛顿认为,黑人应该首先将劳动自救放在首位,暂时避开政治权利的斗争,默认种族和隔离的社会环境,努力从道德、劳动技能、经济水平上提升自身,重塑黑人形象,以赢得白人的尊重,进而白人也会逐渐赋予黑人相应的政治权利[3]33-35。华盛顿的言论和观点同时赢得了很多白人和黑人的赞同,他的影响力也促使了种族隔离学校的兴建。南北战争后,各州开始陆续颁布法律确立种族隔离的学校制度,得克萨斯州最早(1873年),紧随其后的是北卡罗来纳州和阿拉巴马州(1876年)、南卡罗来纳州和路易斯安那州(1877年)、密西西比州(1878年)和弗吉尼亚州(1882年)。尤其是1896年最高法院对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判决之后,“隔离但平等”原则成为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基础,南方的种族隔离的公立学校制度从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前20年中建立起来,教育中的种族歧视似乎“理所当然”。种族隔离涉及11 173个学区,1 150万名黑、白人儿童,这些学生占了当时在校中小学生的39%。黑人学校数量少,层次低,设施简陋,经费投入低,1940年,南方各州黑人学校的生均投入只达到白人学校生均投入的45%,黑人学校的教学质量远远落后于白人学校[4]39-40。在南卡罗来纳州克拉伦登县(Clarendon County),学校董事会于1949—1950学年在每个白人学生身上花费179美元,而在每个非裔美国孩子身上花费只有43美元。非裔美国人学校建筑缺乏午餐室、保管服务、足够数量的桌子和课外活动,孩子们还不得不应付恶劣的卫生条件[4]303。
“隔离”学校在法律的支持下迅速有效地执行,而“平等”的教育却举步维艰,难以企及。“隔离但平等”对黑人有识之士而言,也是不得已的妥协。只要隔离就不平等,且不论师资、条件、质量的巨大差异,就算这些能被抹平,这种平等也并不公正。
二、“取消种族隔离”:教育平权切入的法律斗争
在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中,1909年成立的“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NAACP)是一支“搅动风云”的重要力量。20世纪30年代早期,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战略家们策划了一个聪明、精致但又比较温和的方案来抨击种族隔离问题,将抗议种族隔离逆转为争取“平权法规”,即先从依据法律争取平权的角度入手来争取逐渐消除种族隔离[5]。从严格的法律角度看,“隔离但平等”政策外强中干,昂贵奢侈,不堪一击,是一种荒诞不经、漏洞百出的种族歧视政策,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逐渐冲破。在种族隔离盛行的美国南方,重复建设的黑白隔离设施,给政府和社会都造成了沉重的财务负担。如果涉及“隔离但平等”的法律诉讼如火如荼、遍地开花,如果南方州各级政府和私企缺乏财力为黑人提供“完全平等”的公共设施,如果黑人能够在教育、经济、政治和社会文明等方面取得显著的进步,那么荒诞不经的种族隔离制度必然陷入难以摆脱的危机,最终必然土崩瓦解,不攻自破。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在前期已经确立了以法庭诉讼争取民权的策略,并且也在一些相关的法律诉讼中取得了初步成功,为扩大战果,协进会独辟蹊径,有意识地逐渐将诉讼的重心转移到最能引起社会共鸣的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方面。
协进会成立伊始,著名黑人知识分子W.E.B.杜波伊斯(William Edward Burghardt Du Bois)当选为协进会理事会理事,负责宣传与研究工作。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华盛顿的主张已经引起怀疑与反思,杜波伊斯就认为妥协的思想使黑人自欺欺人,沦为“二等公民” [6]。他的系列文章和社论表现出与华盛顿不同的黑人教育观,他积极鼓舞黑人继续主动追求平等的教育权利,鼓励黑人进一步学习人文、社会、自然科学等有自由价值的学科,而不仅仅满足于掌握简单的劳动技能。在维护教育平权的具体斗争中,还有两位杰出的黑人民权斗士功绩卓著:一位是查尔斯·休斯顿(Charles Houston),他曾十一次在联邦最高法院出庭辩论,维护黑人宪法权利,不仅为民权运动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还为其培养了一流的法律人才。1935年,他出任协进会首席法律顾问,精心指导黑人精英律师,“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对簿公堂,依法较真”,运用法律武器挑战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被誉为“吉姆·克罗法杀手”“攻破种族隔离堡垒的法律设计师”,他主张的“学校均等化策略”在早期的法庭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位是他的弟子瑟古德·马歇尔。马歇尔毕业于休斯顿执掌的黑人大学霍华德大学法学院。他们师徒二人联手,在南部高等教育领域取得教育平权的突破性进展后,又以公立中小学作为主攻方向。1939年,马歇尔创设了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al Fund),在长达数十年的法庭斗争中,马歇尔在最高法院对簿公堂32次,获胜29次,其胜诉率之高令人惊叹。到20世纪40年代末,马歇尔已经成了有名的“民权先生”( Mr. Civil Rights),于1967年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首位黑人大法官[4]301。“休斯顿和他的高足马歇尔携手奋斗,利用美国现成的司法体系和宪法原则,把南部横行无忌长达半世纪之久的种族隔离法律钉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5]
在以教育平权为切入点的法律诉讼中,“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是一场决定性的胜利。1950年,随着二战后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种族隔离制度不合时宜之处尽显,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在纽约召开了一个全国性的战略大会,决定在将来的案件诉讼中追求“没有种族隔离基础上的教育”,并共同协商如何开展彻底推翻“隔离但平等”原则的法律诉讼[3]31。马歇尔和协进会的其他律师在全国精心选择种族隔离教育方面的案件进行起诉。所谓“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实际上包括5个独立的案件,分别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卡罗来纳州的克伦登县、弗吉尼亚的爱德华王子岛县(两件),以及特拉华州。而其中托皮卡布朗案的具体情况是:1950年,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代表奥利弗·布朗(Oliver Brown)试图将她7岁的女儿琳达·布朗(Linda Brown)送进离她家很近的一所白人小学。但学校拒绝接受她,迫使她需要走几个街区,通过危险的调车场去赶公共汽车才能到达她可以上学的黑人隔离学校,这额外增加了30分钟的路程。奥利弗及其女儿琳达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就这样,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分别以当地中、小学黑人学生的名义,向当地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多起诉讼,要求黑人孩子能够平等进入白人中小学校学习;同时指控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并不平等,且“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本身违反了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这是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周密准备的一组关于中、小学种族隔离教育的诉讼案件。除了在特拉华州提起的诉讼得到了联邦地区法院的支持外,其他地方的联邦地区法院都驳回了黑人的诉讼要求。之后,协进会把这一组诉讼案件以“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命名上诉到了联邦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1952年12月9日听取了双方的第一轮辩论,但在判决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大法官们清楚地意识到,此案的判决结果必将对美国社会的发展走向产生深远影响,因而,最高法院没有马上对布朗案作出判决。这其实是一个良好的信号,它表明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层面上,一些大法官已经对“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产生了动摇。
最高法院要求原告和被告就该案再进行一次辩论,而且在下一次辩论中要回答最高法院法官提出的以下歷史问题:“1.用历史证据说明当年国会制定第14条宪法修正案时曾明确禁止过种族隔离教育的行为;2.用历史证据说明国会在其他的法律里曾明确禁止过种族隔离教育的行为;3.如果无法找出上述证据,能否说明为什么最高法院必须推翻种族隔离教育制度。”马歇尔决定求助于学术界的帮助,向大约130位社会科学家发出了邀请。他们中间绝大多数人是历史学家和宪法史专家,然而,在听取专家们的意见后,马歇尔毅然放弃引用历史根据进行诉讼辩护,大胆地采纳新的诉讼策略,强调种族隔离教育对黑人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这是这一制度必然的硬伤[7]。这一决定极其英明,事后也证明正是这一策略给予了大法官们判决的理由,毕竟“我们的宪法,应当基于当下的文明之光来进行解释,而不应该被禁锢在一个多世纪之前所缝制的紧身衣内。”“一部制定于马车时代的宪法要想在20世纪仍有生命力,生生不息的奥秘就在于与时俱进。”[8]很多人已经有了这样的历史自觉。深思熟虑后,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对布朗案形成了一致判决: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首席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在判决中强调了公共教育的价值和作用,肯定了平等教育在美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他认为,种族隔离是否合法或合理,不能靠从历史中寻找根据的办法来证明,而是要注重公共教育在美国社会和国民生活中的影响。
布朗案的判决本身并不标志着学校种族隔离的结束,相反,标志着实现令人难以捉摸的种族融合的漫长斗争的开始。在1955年的一个补充性的判决中,最高法院规定各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经过全面慎重考虑的速度”取消种族隔离(desegregation)。事实上,判决宣布后,南方白人就掀起了各种抵制活动。美国学界对布朗案对民权运动的意义有积极的看法,认为这是促使大规模消除种族隔离运动的开端,大力推动了民权事业的发展;也有消极的意见,认为“南部大规模抵制”延缓了民权进程[9]。不过,就一场教育民权运动的起始而言,它却是当仁不让的。它在教育领域引起的从对抗到顺从,从形式到内容,或者哪怕是从“法律上”的不平等进化到“事实上”的不平等,等等,系列变化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为反制对布朗案判决的反抗或蓄意拖延抵制,民权运动在马丁·路德·金等人的领导下蓬勃开展起来。教育机会与权力是一个国家给予黑人愿意为保卫她而献出生命的最基本的承诺,因而,也极易获取舆论的支持。金以街道为战场,采取了直接行动,即非暴力游行、静坐等示威活动向政府施加压力。1963年3月,在首都华盛顿的那场游行,他发表了“我有一个梦想”的激动人心的演讲。加之1964年6月肯尼迪政府密集游说的努力和11月总统被刺的情感余波,国会通过了《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约翰逊总统在批准《民权法》的电视演讲中,要求所有公民帮助消除美国存在的侵犯他人人权的残余,宣布在学校、公共场所、工作中的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为非法,并为整个社会尤其是学校废除种族隔离提供更多的工具。联邦政府的司法和行政部门要求南方全面废止种族隔离。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杰出社会学家詹姆斯·S.科尔曼(James S. Coleman)依据《民权法》开展了全国性关于教育机会均等的调查研究,并于同年发表了著名的《科尔曼报告》。科尔曼的研究结论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但关于“种族失衡导致黑人儿童自信心受损、学习动机下降,又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低下”的结论,却为尽快结束种族隔离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10]。《科尔曼报告》的发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地采取措施改变学校中种族单一的状况。而且科尔曼提出的通过提早入学、延长在校时间以加强学校教育对处于文化不利的儿童的影响的建议,被1965年《初等与中等教育法》(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所采纳。肯尼迪的继任者约翰逊总统成功地游说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利于种族融合的立法,这些法律中最重要的就是这个法案。这是一个强大的立法,正如歷史学家理查德·克鲁格(Richard Kluger)所阐释的,这是“给地方学区提供大规模的联邦资金,给政府提供强大的金融俱乐部来执行联邦法院取消种族隔离的法令”。在1964年的《民权法》下,任何实行了歧视的州或地方政府都没有资格接受联邦资助;而《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是旨在向贫困和无知宣战的富有创造力的一系列联邦新计划的一个增值部分,通过学校资助、模范城市、经济机会办公室、美国志愿服务队、开端计划,等等,“约翰逊使它们成为‘伟大社会铺路石的标记。……国家中没有哪个部门比黑人从‘伟大社会中获益更多”[4]306。在联邦资金的资助下,各种民间组织兴办自由学校、公民学校,开展开端计划,以社会教育的方式从外围协助学校体系消除种族隔离,致力于早期教育、成人教育、教育扶贫,帮助黑人获得政治权利,实现社区种族融合,等等[11]。一些基金会如洛克菲勒基金会(Rockefeller Foundation)也致力于推行“平等机会项目”,为黑人提供更多更好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从1954年布朗案判决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短短十几年的时间,教育民权运动开启并迅速达到高峰。总的来说,这段时期来自平等权利立法的动力以及一系列教育改进计划,使得取消种族隔离的努力不断向前推进,长期以来由州立法形成的双重学校系统逐渐打破,黑人在大学入学、毕业生就业、教师收入、儿童早教等方面有了更多的平等权利,政治对教育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在此彰显无遗。
三、教育赋权的深层推动:教育活动家的努力
以法律斗争来争取平等的教育权利成为民权运动的起点,也是民权运动的主要方式、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诉求。这是政治对教育的影响,是政治“利用”教育来达到诉求。然而,教育从一开始就有自身的诉求。
运动的政治领袖们在前台为教育平权而战时,获得教育平权的黑人孩子的教育是如何完成,何人来完成的?这是我们完整了解教育民权运动的一个重要部分。无论南方、北方还是黑人、本族人民都深知开启民智、教育为先的重要性,众多黑人杰出领袖积极投入到争取教育权利和践行教育权利的活动中,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就是其中一位伟大的黑人领袖。他来自南方种植园,由于有机会识字受教育,成为了自由人。他办学、办报、著述、演说,不断敦促黑人拿起教育的武器以求自由,鼓励人们与种族隔离作斗争。他的影响极其广泛,激励了一代又一代的黑人领袖。1829年,来自波士顿的黑人自由民戴维·沃克(David Walker)发表了一篇时评——“告天下有色公民”(Appeal to the Coloured Citizens of the World),其中谈到了教育问题。沃克说:“我必须毫不虚伪地说,无知是背叛和欺骗的源泉,它会侵蚀我们的命脉。……我们目不识丁,并无知地成长。成百人中没有一个人会读会写,上千人中没有一个人有自由的教育权。”他的评论广泛发行,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唤起了美国白人的良知并动员起美国黑人。教师是当时极少数对黑人女性开放的专业性职业,美国内战重建以来,黑人社会中有诸多非裔美国女教师和教育活动家,如玛丽·皮克(Mary Peake)、范妮·杰克逊·科平(Fanny Jackson Coppin)和安娜·茱莉亚·库珀( Anna Julia Cooper)等,其中,塞普蒂玛·波因特·克拉克(Septima Poinsette Clark,1898—1987)切实推行黑人教育实践,是教育民权运动中推进黑人教育赋权赋能的典型。
克拉克在南卡罗来纳的种族隔离学校艾弗里师范学院接受教育,后又在本尼迪克特学院和汉普顿学院分别获得学士和博士学位,一生从事教育和社会活动。她是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以及南方基督教领袖大会(Southern Christian Leadership Conference,SCLC)的重要成员。由于克拉克谦逊低调,也由于性别原因,她对于以法律争民权的这场运动的促进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被当时及后人所忽视。然而,忽视她也是对这样一场运动中教育活动家的努力的忽视。“对那些具有教育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的忽视极大地削弱了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和南方基督教领袖大会通过争取遵守宪法规范来实现种族平等的整体效果,尤其他们工作的受益者就是大量黑人贫困人口。”[12]
克拉克于1898年出生在南方腹地南卡罗来纳州的查尔斯顿,父母都是黑人劳工,父亲是目不识丁的前奴隶。克拉克自身就处于社会不平等的最前沿——阶级、性别和种族隔离的环境。从事教育活动是她主动且与生俱来的选择,早在布朗案之前,克拉克就已是一名南卡罗来纳州公立学校的教师。学校位于一座荒蛮落后的小岛约翰之岛(Johns Island),在19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之前,岛上甚至还存在着某种形式的奴隶制,克拉克在岛上的年轻人中发起了一场“教育运动”。她相信通过教育可以使他们获得自我激励的可能性,这是年轻人摆脱他们父母辈令人绝望的生活模式的最好机会。1918年离开小岛时,她已培养了一批能读会写的黑人孩子,也奠定了她一生事业的方向。此后近三十年中,除了公立学校的青少年培养工作外,她还从事过黑人半文盲士兵的扫盲工作,对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也同样让她深刻体会到知识增长给这些未受过教育的人所带来的心理和物质方面的改变。总之,在南卡罗来纳州隔离学校的教学生涯是她积极从事民权运动的缘由。
克拉克认为,处境不利的儿童可以通过教育获得情感和心智的成长,在知识、权力、经验的互动中,当他们获得社会运行的理论和实践的知识时,他们会自主激励而发生改变。但影响教育的因素来自内部也来自外部,学生社区生活背景会影响他们的学校教育,例如,学生对教学过程和课程内容的态度必然会受到种族隔离学校和歧视性就业(限制性的工作范围)环境的影响。简而言之,克拉克明白教育过程和学生的教育进步从根本上受到家庭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权力关系的影响。而克拉克相信,黑人学生们在寻求自我价值的同时,也会实现群体的赋权增能。克拉克的理论中常常使用赋能或赋权(empowerment)这一概念,比如自我賦能(self-empowerment)和社区赋能(community empowerment),这里包含自主、自我激励的意思,即个体通过识字和学校教育获得自我发展的意识,而社会通过有自我发展意识的个体而获得社区自主发展的能力,从而走向民主和平等。克拉克认为,知识为边缘人群的赋权是正规的法律平等(民权法令)难以做到的,文化与个人能力能够给他们带来持久的政治与社会经济能力。那些获得了必要知识的学生将会努力改变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同时也会努力去改善系统中最糟糕的部分,努力去持续斗争改造社区,甚至尝试创建一个新的系统。
1954年布朗案后,她受邀来到田纳西州蒙特亚格尔的汉兰德民俗学校(the Highlander Folk School in Monteagle),在创办者即南方白人自由主义者迈尔斯·霍顿(Myles Horton)的支持下,她的关于人类个人潜能以及社区赋能(community empowerment)的信念被广为传播。克拉克把消除贫困个体的个人障碍作为解决诸如被剥夺选举权等种族平等的结构性障碍的先决条件。“作为激进的乐观主义者,克拉克称她的教育和贫困边缘社区赋能计划为‘公民教育(citizenship education)。”[12]她以汉兰德民俗学校为阵地,通过互动式讨论班同与会者分享想法和理想,提高对压迫的认识,坚定了在每个人所在社区反对种族隔离的决心,同时也汲取了金博士所赞同的对社会变革采取非暴力直接行动的方法。讨论班成果丰硕,影响广泛。这是她30年黑人社区隔离学校教育经验的必然成功,也是她着手促进社区政治权利斗争的基础。
克拉克的公民教育计划面向成年人,以扫盲为切入点,基于社区自主的理念,似乎是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寻求教育和政治公正的理想策略。在该计划的具体操作中,最关键的教育要素是课程和教师。就课程而论,这取决于学生们想知道什么,如现实生活所需要他们了解的公民制度,他们常常以联邦宪法、联合国人权宣言和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件为教材,通过这些教材,既学习读和写,也了解公民权利和责任,即作为黑人少数族裔事实上所未曾合法享有的公民权。至于教师,是“非正统”的,他们是有文化的当地人,但并不必须接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最基本的条件是他们应该是能够与社区民众建立人际关系的人,是能够理解并激励学生的人。总而言之,是能够提高社区民众的政治意识的人,他们乐于参与社会活动,并理解克拉克的项目所基于的自我赋权哲学(self- empowerment philosophy)。公民教育的学校模式在萨凡纳、乔治亚州和阿拉巴马州的亨茨维尔等传统的老南方被广为复制。到1961年,有约700名公民学校的教师在克拉克的指导下开展公民教育工作,直接的结果是产生了42 000名非洲裔美国新选民。
公民教育计划与南方基督教领袖大会(Southern Christian Leadership Conference,SCLC)的既定目标一致,即实现“充分的公民权利、平等和融合”,也与马丁·路德·金正在召集民权组织共同推进的大规模选民登记运动的意愿一致。当时正值汉兰德民俗学校因法律问题而受到威胁,金博士很快就要求将公民学校项目转移到南方基督教领袖大会,作为该组织为非裔美国人争取政治权利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1961年,南方基督教领袖大会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种族平等大会(Congress of Racial Equality)、全国城市联盟(National Urban League)和学生非暴力协调委员会(Student Nonviolent Coordinating Committee,SNCC)一起成立了“选民教育项目”(Voter Education Project),并宣布了一项将100万南方黑人加入选民登记名册的目标。同年,南方基督教领袖大会的董事会成立了公民教育部,并任命克拉克为教育教学主任。以这样的身份,克拉克游历了整个南方,继续在当地社区复制公民学校的模式,她训练和指导教师,引导成千上万的非裔美国人致力于学习读写和争取政治权利。克拉克为南方基督教领袖大会工作到1969年,这期间,有70万南方非裔美国人成为登记选民,而且这些选民中的许多人是在1965年8月6日《联邦投票权法》通过之前就完成登记的。
四十多年前,克拉克从落后的南方小岛上单打独斗所开始的教育运动为南方社会政治系统的变革铺设了广泛的基石。从某种意义上说,克拉克以及与众多如她一般的草根教育活动家的所为与金博士有力的公众演讲和非暴力运动等直接行动的方法一样重要克拉克的工作成就常常被当时的男性民权运动领袖有意或无意忽视,这或可归因于民权运动组织内部所固有的等级制度——克拉克的女性身份,以及她所从事的是最为基层而又琐碎具体的教育工作。但金博士也曾在非正式场合将她誉为“民权运动之母”,而前总统卡特在她生前称赞她为“被埋没的英雄”(Unsung heroes)。 参见Noted Elderly Mucks Honored by President At the White House. New York Times, 1979-02-24(22)。】。没有这些被唤起权利意识的“马前卒”站出来勇敢面对消防水龙头和攻击犬,没有那些在克拉克的扫盲计划中受过训练的更有意愿参与选举过程的穷苦黑人,那么更广泛的民权运动就不可能一步步向前推进。克拉克等人的教育运动在某种意义上也启发了金博士所领导的民权运动,并成为这场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她的哲学与行动可与金博士的直接行动方法相媲美。可以说,这是教育运动与社会政治运动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社会进步的经典范例。
以克拉克的眼光来审视这次教育民权运动,受教育程度低的当地人在公民教育计划中学会了阅读,获得了社会意识,因而,可以自我赋权——这种权力既不是民权法所授予,当然也不能被民权法所剥夺,是这些来自底层的普通人成就了他们自己。而没有教育活动家在学校以及社区针对青少年及成人的努力,关于公正的抽象概念将难以转变为具体的、成功的教育平权。然而,比起金博士的轰轰烈烈,克拉克的方法虽然对人的发展具有长远的价值,但见效慢,历时长,更具不确定性,因而,被批评为保守的和渐进的。这是教育本身的特性使然。事实是,即便有了民权法,法律上取消了种族隔离,教育平等也难以立即奏效,教育民权运动还将延续。
四、结语
人权和民权的获得,除了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还仰赖于教育赋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黑人对教育都投注过极大的热情,他们坚信教育是谋求个人和群体改善状况的重要力量,平等的教育机会是获得平等的经济与政治地位的基础。人与人之间人为的隔离本身就是“怪胎”,是美国民主的一道伤疤,损伤了整个美国社会,没有谁能从中获益。它助长的是白人的冷漠与自私,映衬的是黑人的隐忍与愤懑,是一道必然要拆去的藩篱。而这个斗争最关键的起点只能依靠黑人自身的觉醒,只是这种觉醒离不开这一个世纪以来黑人受教育机会不断扩大这一重要因素。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起诉、判决,通过一代又一代黑人及其他少數、弱势人群受教育人口的增多,通过一轮又一轮的种族融合的教育尝试和观念的推广,在新一代的白人和其他种族儿童的眼中,种族隔离变为怪现象,而种族融合才是现代人的“政治正确”。因此,尽管种族歧视在社会中并未根除,也难以根除,并时不时以新的面貌出现,但“通过教育”“为了教育”并且“在教育中”,种族融合的社会基础也已经形成。
民权运动首先是一场社会运动,它以法律为手段,以教育平权为起始目的,故而获得了最大的社会动员。然而,如果没有教育活动家持续开展的教育活动作为策应,那么它还不足以成为一场教育民权运动。在争取教育的平等权利中,政治家进行政治抗争的手段是战争,是法律,教育赋权则更多地通过教育界有识之士的教育改革运动——前者是前提性存在条件,后者是持续性的社会改良。政治意义上的民权运动只有以教育意义上的民权运动为根基,才能有更深远、更持久的影响。在政治家持续的平权斗争与教育活动家持续的教育赋权(赋能)的改革中,最终对美国的教育生态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推进了美国社会与政治文明化的进程——这是政治与教育相互作用的一个很好的历史脚注。
美国学者用一句“朴实而复杂”的句子来总结和评断教育与民权运动——经过民权运动,这个国家及其教育系统比它过去要好,但还没有达到它可能达到的高度[13]。进入21世纪,美国社会中的教育不平等依然存在,种族的、阶级的、性别的、地域的、经济的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又加剧了这种不平等的复杂性。研究数据显示,大多数非洲裔和拉美裔就读的公立学校主要是贫困家庭的孩子,白人学校中96%是中产阶级[4]302。21世纪后的美国仍然有两千多万儿童处于贫困状态,他们及其父母还没有获得足够的健康保险、学校教育、社会服务和就业机会,于是,有人疾呼“需要一场新的教育民权运动”[2]。毕竟,美国人民所期望的真正的公平、正义、平等、民主的美国公立教育体系尚未完全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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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the Equal Rights of Education to Educational Empowerment: the Educational Perspective of Civil Rights Mov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HEN Yao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Yunnan, China, 650500)
Abstract:
The educational civil rights movement can be regarded as a relatively independent educational movement, bot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facts 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ducational history studies. The struggle for equal rights in education was a huge force that drove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from the long-standing political and legal struggles of politicians for external equal rights in education to the educational practices of educational activists such as Clark to promote the internal educational empowerment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both of which complemented each other. They ultimately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educational ecology of black people and minori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advanced the proc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Key words:
American black education; educational civil rights movement; equal rights of education; educational empowerment
(責任编辑:杨 波 钟昭会)
收稿日期: 2022-11-23
作者简介:
陈 瑶,女,云南大理人,博士,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