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基于规范性哲学理念和负责任判断视角,我们可以对康德实践理性概念做出更加融贯契合的理解,进而消除形而上学论证的不彻底性。人类智性的绝对自发性表征了责任与判断的深层关联,也在此意义上,康德的实践理性观念表达了具有普遍立法意志彼此担责的道德人格能力,并主张基于社会理由空间建构负责任的伦理和政治共同体,捍卫和提升平等自由价值。康德还主张,实践理性既作为推动人类发展的动力之源,也在自然历史的合目的性进程中得以生成和完善,进而不断引导和切实推进人类秩序的规范性建构。因此,在历史发展中不断增强以实践理性为基本内核的道德人格禀赋,在艰辛劳作中不断创建和改善人类社会文明形态,是我们应该承担的重大责任和使命。
关键词:
康德;实践理性;自由;责任;规范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3)02-0001-12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Immanuel Kant)把依据原则行动的自由意志能力稱作实践理性[1]4:412①;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把实践理性阐释为一种绝对自发性的能力,“理性就为自己设立了能够自行开始行动的某种自发性的理念”[2]A533/B561;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进一步指出:“纯粹理性单凭自身就是实践的,它给予(人)一条我们称之为道德法则的普遍法则。”[3]5:31上述论断至少存在三个疑难需要澄清:第一,如何理解纯粹理性作为自发性意志能力所具有的规范性内涵;第二,经由实践理性确立的道德法则具有何种价值诉求和目的旨趣;第三,实践理性如何在人类自然历史进程中得以生成和发展。这些疑难也是学界论争的关键问题,比如在达沃尔(Stephen Darwall)看来,“如康德所界定的基于第一人称理由、诉诸慎思行动者自律行动的纲领空洞无物”[4];而盖耶(Paul Guyer)则认为,康德关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形而上学(先验)论证并不成功,“既然《纯粹理性批判》的全部论证显然已经证明,我们根本不可能具有关于本体领域的形而上学知识,而仅仅具有关于经验(Experience)中现象的经验性(Empirical)后天综合性知识,关乎经验现象的逻辑和数学结构的先天综合知识,以及关于经验可能性先验条件的先天综合知识,亦即表现经验对象的必然条件,那么纯粹实践理性批判如何有可能产生关于我们真正本体自我无条件的先天综合判断?”[5]他们由此确信,脱离历史与现实境遇、人性经验和交互关系的康德式实践理性观念及其推证方式最终流于独白式话语体系,由此确证的道德形而上学及其义务体系也无法引导和规范行动,因而需要辅之以后来著作中关于理性的事实学说、自由任性观念和实用人类学阐释,以此消解形而上学前提并回归经验性阐明。
本文试图通过对康德文本和学界论争的阐释进行研讨,基于负责任的判断视角展现康德实践理性所蕴含的规范性内容,通过厘清绝对自发性观念所隐含的判断、责任与自由价值的深层关联,进而展现其中蕴含的普遍立法的人格理想、平等尊重的价值诉求以及走向社会联合的共同体意识,同时揭示实践理性所具有的社会历史性向度。我们还试图表明,通过艰辛劳作生成并确立人类合作共存的规范秩序,以此捍卫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这一根本价值,也成为我们在艰难时世中依旧应该努力担负的责任和使命。
一、判断与责任:实践理性的绝对自发性
在康德那里,知性能力所具有的绝对自发性和感性直观能力具有的接受性往往被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认识阶段,比如在布兰顿(Robert Brandom)看来:一方面,康德“用判断和行动的独特规范身份——作为在一种独特的意义上我们对之负责的东西——将它们与只是自然生物的反应区别开来。他把概念理解为规范,它通过特殊的判断和行动的行为,决定了什么是我们对之负责的,什么是我们承诺了的,以及什么使我们有资格对它做出承诺的”[6]33;但另一方面,康德将这些规范性本性和起源、概念的结合等许多疑难问题,从令人熟悉的现象领域踢入本体领域,从而造成了彼此分立的“两段叙事”(“Two-phase”Story)模式,首先确立概念规范,进而运用于直观对象[7]。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解,绝对自发性仅仅呈现自我意识的一个面向,更为重要的另一面是经由判断、推论而实现关于经验事态的综合统一性,这也导致在康德那里,“我思”与外在世界在源初境遇中密不可分,这是“思维无内容则空”的基本所指[2]A51/B75;与之相关的是,自我意识也通过确证范畴实现对与之相伴随的表象进行规范性表达,亦即给作为一切现象总和的自然界“颁布先天法则”[2]B163。
因此,正如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所言,在康德那里,经由概念推证确立理由的空间,实际上体现了理性主体自由和负责任的规范性行动方式,“判断是我们自由做出的行动,它决定我们所思考的内容并在原则上对其负有责任,而非单纯地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当中。……这种体现在负责的判断行为中的自由,根本上就是能够根据相关的理性考量对批评做出答复。因此,自由王国(至少是自由判断的王国)可以被等同于理由的空间”[8]6。在麦克道尔看来,概念判断与直观能力共同构成理性行动者负责任的推论活动,身处这一“理由的空间”也就要求我们依据规范性原则而自由行动,这一论断具有两层意涵,“一是,在相关性层面,概念能力得以实现的典型模式是在判断(亦即负责任的自由认知活动)中对某事拿定主意;二是,在更为抽象的层面,概念构成认知活动的规范,自我决定理念的内核在于,任何规范的权威(无论其规导的是何种活动)在根本上都必须能够得到参与该活动的主体的自由认可”[8]96。
在我们看来,布兰顿和麦克道尔深刻地道出了康德式概念范畴(其根本特质是做出判断)所具有的我们需要为之负责的规范性内涵。判断和责任在康德那里获得了有效联结。其一方面表现在,我们应该遵循规范性原则,从而对我们的主张、断言和承诺负责;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我们也有资格要求其他人和我们一样也应该遵循该规范性原则。这一联结还隐含着一个根本性前提,亦即该规范性原则乃是通过“可传达性”(Mitteilung)确证其具有普遍有效性(Gültigkeit)和规约性(Verbindlichkeit),由此导致“一切判断相一致的根据尽管有相互间的不同差异,也将立足于共同的基础上,亦即立足于客体之上,因此这些判断就全都与该客体相一致,而判断的真实性就由此得到了证明”[2]A821/B849。先天的纯粹知性概念的职责在于确立规范性原理,亦即把直观的知觉经验联结在一般意识中,从而给直观规定出它能够供判断所用的普遍有效的方式。因此,当我们做出关于感官对象的普遍必然性或客观有效性的判断时,该经验判断在根本上乃是经由理性法庭确证的合法性诉求,其中内含我们应该对此判断的有效性负责,由此也才能要求该判断“对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是有效的”[2]A820/B848。
这是布兰顿在阐发康德的“伟大洞见”时提炼出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一方面,康德式的规范性判断活动乃是处于理由空间或参与社会合作的行动者“给与和要求理由的活动”,这也是经验性判断和经验判断活动的差异所在,前者关注基于原则的经验内容,并存在判定该经验对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后者处理的则是置于一定环境下的知觉反应;另一方面,康德造成的现代哲学转向的重要标志在于以“道义论”(Deontology)替代笛卡尔式的“本体论”(Ontology)追问,前者关注概念判断所具有的必然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等规范性向度,后者则关注心灵实体和物质实体的区分,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存在更为清晰明白的观念形态[9]。
这也正是康德的意图,自然并非经验事态抑或本体论实体形态,而是受制于经由感性与知性所确立的先天形式或规范性要求,亦即“经验的一切对象的必然的合规律性”[10]4:296。若无概念(判断与推证),依赖于感官的知觉判断无法成为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规范性知识。所以,康德的一个重要任务乃是确立一切可能经验对象的普遍必然(客观有效性)法则。概念借助于范畴给作为一切现象总和的自然界颁布先天法则,在此意义上,“我们所说的(在经验性的理解中的)自然,就是指诸现象在其存有上按照其必然规则、亦即按照规律的相互关联”[2]A216/B263。这也是为何康德认为纯粹知性概念的先验演绎是最为核心和艰难的任务,因为“惟有当判断提出必然性的要求时,才会出现一类判断的演绎,亦即保证其合法性的责任”[11]5:280。
尽管鉴赏判断乃是建立在主观性的情感(愉悦)之上的,因而区别于理论和实践知识确证客观必然性的基本理路。康德同时强调,尽管这一判断要求的是主观的普遍性,但是依旧需要经由演绎(推证)确立该判断的普遍必然性,亦即约束鉴赏行为者的规范性条件。关于审美对象所产生的愉悦感应该而且能够契合一致(普遍可传达)且应该能够要求每个人都同意(必然性或规范性诉求),而这一普遍有效性“并不是建立在搜罗选票和到处向别人询问其感觉方式上面,而是仿佛基于对(在被给予表象上的)愉快情感作出判断的主体的一种自律”[11]5:281。
在康德看来,鉴赏判断之所以能够具有普遍必然性,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在于我们具有的共通感(共同情感而非私人情感)这一理想基准,进而对契合一致的鉴赏判断做出应然要求,而对这一理想基准的演绎正是要确认鉴赏判断的先天必然性,亦即要求每个人都普遍赞同的规范性诉求,“在它的前提下人们能够有理由使一个与它协调一致的判断以及在该判断中表达出来的对一个客体的愉悦对每个人都成为规则,因为原则虽然仅仅是主观的,但却仍然被假定为主观上普遍的(一个对每个人都必然的理念),在涉及不同的判断者的一致性时,就能够像一个客观的原则那样要求普遍的赞同”[11]5:239。也就是说,这种对每个人都有效的普遍规则(感觉的可传达性)乃是先天地通过判断力、以全部人类理性而非私人偏好加以确证[11]4:293,从而加于每个人以这一普遍有效性基准并要求其做出负责任的判断。
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当阿伦特(Hannah Arendt)寻求在公共生活中进行负责任判断的思想方案时,她更多转向康德的第三批判而非其政治哲学著作,因其中蕴含有康德对人之社会性存在形态以及在此前提下生发的反思判断能力,从而为沉思政治事务并达成可交互性的判断提供了思想资源[12]20-28,102-177。在阿伦特看来,判断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我们能够接受可传达的理性的省察,而自由和公开的思想交流、不偏不倚的判断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建构的前提条件,负责任的判断因而也是我们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13]“判断”是阿伦特最终未完成的著作《心智生活》(The Life of the Mind)的第三部分(前两部分“思想”和“意志”基本完成),贝纳尔(Ronald Beiner)教授认为,有理由把《康德政治哲学讲稿》看作阿伦特意图讨论的“判断”理论以及其整个政治哲学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见阿伦特的《康德政治哲学讲稿》[12]“原版序言”和“中文版前言”)。。
在我们看来,表征绝对自发性和本源行动的一系列“先天”概念在一定意义上是康德整个先验哲学的开端。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其确证普遍必然性知识这一表层意涵之外,更有彰显认识和欲求能力的自主性以及为自然和自由确立前提条件的规范意向,进而使得对自然或自由意志的把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表明通过自主判断对认定的具有权威性地位的概念内容和道德原则承担可传达的责任。尤其重要的是,一旦把判断和负责任的规范性态度结合起来,抑或把概念推论与实践活动相联结,实践理性概念就能够得到更为清晰的阐明。
在实践哲学层面上,康德把自由意志或实践理性的绝对自发性称作“本源行动”,意指“自由在这里只是被作为一个先验的理念来对待的,理性通过它而想到凭借这个感性上无条件者去绝对地开始现象中的那个诸条件序列”[2]A558/B586。与基于感性条件确立自然因果性的知性能力的运用不同,纯粹实践理性乃是一种可以不依赖于感性直观对象自行開启行动状态的自由行动能力,“它仅仅把作为感性存在者的人的原因性(这已经被给予的)的规定根据设定在纯粹理性中(这理性因此而叫做实践的)”[3]5:49。在此意义上,实践理性表征的是一种独立于外在自然因果性的先验自由和绝对自发性,亦即“理性就为自己设立了能够自行开始行动的某种自发性的理念,而不允许预先准备一个另外的原因再来按照因果联系的法则去规定这个自发性的行动”[2]A533/B561。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对欲求能力作了更为具体的界分:“如果它与自己产生客体的行为能力的意识相结合,那它就叫做任性(Willkür)。”[15]6:213而“如果欲求能力的内在规定根据,因而喜好本身是在主体的理性中发现的,那么,这种欲求能力就叫做意志(Wille)”[15]6:214。康德的意思很明确,欲求能力存在更为纯粹的规范性来源,由此与趋向于客体的意愿行动相区分,正是这一界分使得实践理性与自由意志的联结更为清晰:一方面,能够践行纯粹理性原则进而不受感官偏好规定的行动能力叫作自由的任性(消极自由);另一方面,通过纯粹理性确立法则并规定主观行动准则(积极自由),也在此意义上,“纯粹理性有能力自身就是实践的”[15]6:214。
诚如阿里森(Henry Allison)所言,康德关于意志能力的阐释“分别描述了一种统一的意志(Wille)能力的立法功能和选择功能”[16]。在我们看来,纯粹理性所具有的立法功能表达的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于任性(选择)行为的规范性要求,由此产生合法性和道德性义务行动。换言之,具有绝对自发性的先验自由和实践理性能力乃是规范性的来源,而任性自由则是理性行动者能够在经验世界中践行义务,进而保持对感官偏好规定的独立性。罗尔斯(John Rawls)正是在此意义上,把康德的先验自由亦即出于纯粹实践理性绝对自发性的行动能力,看作摆脱外在自然必然性(因果性)进而开启新的原因性系列(包括至善理想)的规范性条件[14]。科斯佳(Christine M.Korsgaard)则明确表明,人性自身所具有的无条件价值乃是确立“反思性权威”(Authority of Reflection)的根源所在,而纯粹实践理性乃是表达这一根本诉求的规范性证成方式[17],所以唯有表征我们独立于感官偏好的纯粹实践理性(反思)能力才能确立规范性,而基于知觉和一般性意愿能力所确立的工具性原则不具有规范性地位[18]。以此观之,当诺姆林(Julian Nida-Rümelin)把实践理性归结为心理动机,把责任与行动后果相结合时,实际上并未触及规范性问题与自由意志的关联性,也未在确立行动基本规范的意义上展现负责任判断的意向,比如他认为,“行动事实上是人的意见的表达,在他那里依据动机而产生。从提出意见转化为具体行动不再是实践理性理论关注的对象,而应该被列入如神经心理学这样的学科内”[19]。而当一些学者主张道德理由类似于慎思规则、认知规则甚至礼仪规则那样仅仅具有“非假言律令性”的休谟式立场,并以此批评康德式定言命令的“绝对的不可逃避性”特征时[20],也同样误读了康德经由实践理性概念所具有的规范性地位和态度,以及基于绝对自发性、根本价值和普遍法则所营造的规范性理由空间的基本内涵,康德式实践理由意在表明,我们应该以负责任判断(态度)重新编织我们具有的欲望和信念之网此处受到罗蒂(Richard Rorty)观点的启发(参见罗蒂的“实用主义的当代分析哲学观”[21]54),尽管其对康德式人性学说和理性立场持有较激烈的批评态度(参见罗蒂的“康德较量杜威:道德哲学的当前状况”[21]206-227),但是经由布兰顿的创造性解读,相关论证应该可以得到适当的调和(关于罗蒂对布兰顿思想的认同,参见罗蒂的“文化政治学和上帝存在问题”[21]1-29以及罗蒂的“罗伯特·布兰顿论社会实践和表象”[22])。不过,与罗蒂更多强调通过包容心和共通感相比(参见罗蒂的《偶然、反讽与团结》[22]280-294),我们更为关注“负责任判断”的行动理由,并试图进一步表明,我们并非主观任意地编织和构造欲望和信念,而是通过表达理性存在者的道德人格能力(善观念和正义感)和根本价值理想(平等自由),在反思性的交互(社会)关系中达成可辩护的抑或普遍有效的规范性原则,由此得以相互尊重、平等合作。这一论断受到罗尔斯、伍德(Allen W.Wood)、平卡德(Terry Pinkard)、拉莫尔(Charles Larmore)以及索思伍德(Nicholas Southwood)等人相关观点的启发,参见罗尔斯(Rawls)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23]453)、伍德(Wood)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The Free Development of Each[24])、平卡德(Pinkard)的《德国哲学1760—1860》(German Philosophy 1760—1860[25])、拉莫尔(Larmore)的《自我的实践》(The Practices of the Self[26])和索思伍德(Southwood)的《建构主义和实践理性的规范性》(Constructivism and the Normativity of Practical Reason[27])。。因此,探询规范性问题的核心要义并不在于规则是否可错或不可逃避,也不在于是否具有态度和信念,而在于行动理由是否出于责任、是否可传达、是否能够为人性尊严和人类未来提供充分辩护近年来,围绕康德实践哲学的规范性证成问题,我们结合康德文本和学界成果进行了不同层面的探讨,相关研究参见卞绍斌的《强制与自由:康德法权学说的道德证成》[28]、《法则与自由:康德定言命令公式的规范性阐释》[29]、《联合的意志与普遍自由:康德所有权理论的规范性阐释》[30]和《类自由:康德自律概念的公共性旨趣》[31]。不过,上述论文未能对判断与责任的规范性特质及其社会历史性向度给予充分阐发,这是本文的主要任务所在。另外,关于康德式自由意志学说蕴含的人类价值维度,我们将另撰文阐述。。
这一具有绝对自发性的规范性实践理性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被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所承接,并以此作为其全部知识学的首要原理并不断加以扩展的重要伦理观念。在费希特看来,“伦理原则是一种关于理智力量的必然的思想,即理智力量应该毫无例外地按照独立性概念规定自己的自由”[32]。这一作为本源行动(Tathandlung)的纯粹理智力量,同时也是不断趨向于对象的努力或冲动(Streben)[33]。黑格尔(G.W.F.Hegel)同样认可康德把自由、自我决定和自在存在认作自我意识的本质,由此,“意志是自己决定自己的,一切正义的和道德的行为均建筑在自由上面;在自由里面人有了他的绝对的自我意识。在实践理性这一方面,自我意识本身就是本质,而理论理性却有一个[外在的]对方”,在黑格尔看来,这是康德哲学中“高度重要的特色”[34]。
在康德那里,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实际上具有同源性甚至同构性[1]4:391。我们认为,两者实际上源出于同一个理性所具有的绝对自发性和先天综合性(普遍必然性、客观有效性)特质。同时,基于实践理性所具有的“先天性”(绝对自发性),康德意图表达的是具有本源意向的先验自由观念,其中不仅强调自由意志由以发生的场域和界限,而且其更为重要的目标在于指向通过负责任的判断捍卫人作为理知存在者的自主性和尊严。正如盖耶所言,康德通过每个人应该而且能够基于实践理性自身确立道德法则的主张,回应了“人是什么”这一康德哲学体系试图破解的根本问题,彰显的是为人性尊严和人类价值进行辩护的根本思想旨趣[35]8。这也吻合康德关于人性尊严具有高于一切市场价格的价值这一根本主张[15]6:462。
二、联合意志与相互责任:实践理性的共同体向度
尽管布兰顿经由实用主义观念论视角展现了康德学说所具有的深刻洞见,亦即负责任判断活动所具有的规范性身份和态度,并由此阐明概念论与实践理性理念的紧密关联。但是,在他看来,与黑格尔对规范性观念所进行的社会历史性推证不同,“康德将这些规范性本性和起源、概念的结合等许多疑难问题,从令人熟悉的现象领域踢入本体领域”[6]33;换句话说,“理由空间”的康德式建构缺失社会历史维度。实际上,这一批评立场在黑格尔那里已有表达[36],后来的很多学者包括罗尔斯等人都对此有进一步强化[37]。在他们看来,一方面,康德给出的仅仅是人类智识所具有的规范能力的先验论证;另一方面,这一规范性来源于抽象空洞的本真自我(自律)。
我们试图论证,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向度,亦即经由联合的意志确立普遍法则,乃是保障和提升每个人和其他所有人平等具有的最大程度的自由价值,而对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而言,普遍道德法则作为伦理和法权义务加于我们自身,同时要求我们彼此尊重并承担道德责任,在自然历史进程中建构并完善伦理和政治共同体,进而不断实现人类的根本目的。在本文的第三部分,我们将着重阐发实践理性所蕴含的自然历史向度,以及由此加于我们的使命和责任;在这一部分中,我们从三个方面阐明其社会性内涵和应该承担的相互责任。
首先,实践理性乃是一种普遍立法意志能力,并以此捍卫每个人的尊严和根本价值。实践理性实际上根源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所突出强调的普遍立法意志抑或自律观念。自律所彰显的乃是理性行动者所具有的普遍立法能力,从而通过确认作为自身行动准则的普遍法则,实现包括自身在内的每个人的自由价值,在此意义上,实践理性与联合立法意志、普遍自由价值相互印证。
纯粹实践(道德)理性所确证的乃是普遍自由这一核心价值诉求,从而区别于理论理性和慎思理性,这是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分析论”中详尽阐释的主题。而纯粹实践理性所具有的单纯形式化能力所规定的正是自由这一根本价值理念[3]5:28-29。康德正是在此意义上把形式性的定言命令(表达为多种公式)作为自由意志(行动准则)的规定根据,这也是“自由和无条件的实践法则是交替地相互归结的”[3]5:29这一主张的意旨所在。
具有普遍立法地位的实践理性能力,在确证政治合法性以及我们应为此承担的道德责任观念时同样具有重要价值。在康德看来,奠定整个法权和政治权威基础的乃是表征全体人民联合意志的源初契约理念[38]8:295,亦即基于契合理性观念的公共立法意志确立普遍法权原则,进而通过建立法权状态捍卫人类的根本价值,亦即每个人所具有的平等自由权利。在此意义上,确立社会契约、进入法权状态并遵守法权义务这些行为本身即具有自在目的,其通过强制性法则保护每个人的自由任性不受其他人的侵犯或剥夺,从而区别于经验意义上的幸福目的。也就是说,该联合的意志并非历史事实(现实的人们之间的一致同意),而是实践理性理念(我们应该担负并规范行动的道德责任)。同时,康德认为该纯粹理念具有毋庸置疑的实在性,亦即通过实践理性确立的普遍法权观念来约束现实的立法者和执政者[29]8:297。
其次,唯有基于联合的意志或实践理性,才能真正确立加于各方的道德法则和道德责任。实践理性乃是为了确立自由行动的规范性社会空间,让我们的自由任性能够得到普遍法则的规约,使其独立于偏好和他人的制约,进而确保每个人的合理诉求和资格可以基于普遍自由原则进行辩护,同时能够把这一经由理性确证的权威加于所有人,使其在社会交往中履行相互尊重、平等对待的道德责任。
实践理性与道德责任的联结在确证康德所有权(获得性法权)时得到鲜明体现。在康德看来,外在对象共属于在地球上生存的每个人是实践理性的一个先天预设(许可性法则)[15]6:246,这一实践理性公设为确立分属于每个人的所有权进而通过公共法权保障该权利奠定了重要基础。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践理性以及由此确立的法权原则具有鲜明的交互责任指向,每个人都需要相互承认对各自占有物拥有的权益或资格,这一承认、承诺和承责概念蕴含于得到辩护的普遍理由而非单方面的任意中,而只有基于共同意志才能确立保障该承诺得以切实执行并彼此担责的行动规范。换言之,基于联合的意志确立法权义务,乃是我们应该共同承担的道德责任。因此,在我们看来,基于实践理性(联合的意志)确立普遍法则,其中至关重要的价值立场是相互承认和彼此担责。正如康德所言,除非别人也向我作出保证并遵守同样的规则,我没有任何责任承诺不侵犯别人的权利[15]6:255。
在康德那里,实践理性的许可法则或法权公设,正是把相互承责观念作为一种加于彼此的权限,所表征的无非是我们对物的合法使用必须基于普遍法则与其他人的自由任性相一致[15]6:247。为此,基于外在的、偶然的占有的单方面意志不能确立适用于所有人且具有强制性的原则,而需要理知的、联合的、全面的共同体意志来确立所有权原则,“只有一个赋予每个其他人以责任的、因此是集体普遍的(共同的)和掌握权力的意志,才能够向每个人提供那种安全的意志”[15]6:256。具体到对于物品的所有权问题上,基于单方面的任性“我不能使任何别人承担责任放弃对一个物品的使用,他本来对此没有任何义务,因此,我惟有通过所有人在一个共同占有中联合起来的任性才能这样做”[15]6:261。我们不难看出,经由实践理性或联合意志确立法权原则,是基于普遍理由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而这一法权原则或实践理由同样加于身处该境遇下所有人以道德责任,去遵循法则并促进自身和其他所有人的权利诉求。
这也是康德与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实践理性概念所具有的不同思想指向。在霍布斯那里,实践理性乃是确立实用规则并证成绝对权威,以此保障安宁、和平等公共福祉,基于社会契约来达至上述目标将会导致具有无限权力的主权者[39]。这是利维坦式国家的诞生,也是结束充满战争与恐惧的自然状态的必要前提。但是康德经由纯粹实践理性确立的公共法权原则所捍卫的“公共福祉”则是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和獨立。因此,一定的共同体所依据的法则的强制力,必须以理性确认的人格尊严和彰显的自由精神作为前提,在以此价值和精神确立的公共法权或社会形态中[38]8:298。
也在此意义上,康德不仅主张应该基于实践理性(联合的意志)确立伦理和正义原则,从而通过共同体建构、彰显道德人格理想并保障平等自由价值,而且也注意到每个人在能力禀赋和境遇上的差异,因此强调公权力机构有责任建立和实施公平的所有权体系,通过再分配等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获得体面的生活,从而确保每个人都有相应的能力和平等机会追寻理想生活。同时,通过社会保障和福利措施,也能够有效体现每个人经由自主意识认肯并建构良序社会原则;换言之,社会基本结构和合作体系切实地建立在每个人的自由同意(Freely Consent)的社会契约和正义原则之上。也因此,国家可以通过设置管理和监督机构、征税和设立基金等方式保证社会得以长治久安,而身处其中的人们(公权力执行者和普通民众)也有道德责任(通过践行公共人格或缴纳税金等方式)不断改良社会正义体制[15]6:326。一些学者还注意到,康德学说还为我们当下应对全球分配正义(比如重建全球贸易和交往秩序以及消除战乱等方面)提供了有益的概念资源,从而为消除全球贫困、贸易保护主义等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奠定了规范性思考框架关于康德式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学说以及全球分配正义思想的论辩,参见盖耶尔(Guyer)的《康德》(Kant[35]314,467-468)、考夫曼(Kaufman)的《康德式国家中的福利》(Welfare in the Kantian State[41])、霍尔特曼(Holtman)的《康德论公民社会与福利》(Kant on Civil Society and Welfare[42])和洛里亚(Loriaux)的《康德与全球分配正义》(Kant and Global Distributive Justice[43])。。
因此,我们不仅需要通过实践理性(联合的意志)确立普遍法权原则,同时也有责任自觉践行法权义务,并不断完善具有权威地位的公共法权体系。因此,康德强调在寻求人类和平道路上政治家所具有的道德责任,他称之为“自上而下的智慧”[40]7:93,亦即认同以普遍法则为政治行动的准绳,并基于先天的也是无条件的形式原则来确立政治或法权规范,进而消除战争并寻求“实践理性的王国及其正义”,其深层的理据还在于,唯有出于道德理由并承担相互责任,各个民族或国家才有可能达至最大程度的契合一致[38]8:379。
最后,趋向于实现每个人的自由价值的实践理性观念,也是造成社会联合的前提和基础,在其中,每个人都把其他人当作自在目的加以尊重和对待。每个理性存在者基于普遍立法的意志或道德理由做出负责任的行动,这也是康德所主张的目的王国理想所体现的价值诉求[1]4:433,由此也实现对现实个人及其社会关系的引导,使得人们之间、民族或国家之间能够更加团结一致。
我们认为,康德的实践理性观念最终落实到建构并造就正义社会这一重要指向上,而并非强调历史传统的先在性以及由此建立的伦理共同体,建立在道德理由和交互责任基础上的合法性体制,乃是康德共同体思想的基本思想取向关于合法性建构及其道德基础的康德式进路的论辩,参见罗尔斯(Rawls)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44])、拉莫尔(Larmore)的《什么是政治哲学?》(What is Political Philosophy?[45])、金里卡(Kymlicka)的《自由主义、社群和文化》(Liberalism,Community,and Culture[46])、贝恩斯(Baynes)的《社会批判的规范基础:康德、罗尔斯和哈贝马斯》(Normative Grounds of Social Criticism:Kant,Rawls,and Habermas[47])。。正如康德所言,依据平等自由观念确立共同法则进而实现的公共法权状态,“与其说是一个社会,倒不如说它在造就一个社会”[15]6:307。这也是为何康德主张以“源初共有”(Original Community)为出发点推证私人占有,从而也为其基于联合的意志而非单方面的意志确立公共法权状态奠定了觀念前提。在他看来,法权意义上的对土地的共同所有并非“初始的共有”(Primitive Community),经验意义上的共有事实或事件,康德称之为一种“虚构”[15]6:258-259。康德进一步表明,“初始共有”实际上需要预设一种建制和契约,由此每个人放弃其私人占有进而转换到“集体占有”。也在此意义上,“源初共有”的理念具有客观实在性,亦即能够通过确立公共法权赋予相关机构以权威地位确证所有权的归属,从而也使得在自然状态下的暂时性权利转变为在公共法权(公民状态)中每个人恒久拥有的确定性权利,而所有权也是展现每个人自由、独立和平等价值的前提条件。
康德源初契约观念蕴含的公意或联合意志取向,显然来自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旨同样是为了保障每个人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自由价值,亦即合法的自由,而非原始的、无法则的状态下的天然自由,或每个人拥有无限制权利的野蛮状态;也因此,社会或道德自由对于任性或无限权利具有规范约束性[48]24。社会契约乃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普遍法则,因此其保障的乃是每个人拥有同样的权利;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接受并也要求其他人接受普遍法则的约束,由此才能导致基于共同法则的平等权利[48]37。所以,卢梭强调,共同体与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合法的,因为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的;是公平的,因为它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是有益的,因为它除了大家的幸福以外,便没有其他的目的;是巩固的,因为它由共同的力量和最高的权力做保证”[48]37。从而接受该契约也符合每个人的根本关切,也要求每个人对自身和其他人乃至共同体担负道德责任。在此意义上,确立社会契约的公共意志也是涵养仁爱之心的关键因素。
概而言之,实践理性概念所具有的社会规范性内涵,具体展现为联合的意志、普遍自由、相互承认以及彼此担责等相互契合的概念内容:首先,实践理性乃是一种确立法则的规范性概念而非描述某种经验性事态,这是康德“理性法庭”观念的延伸;其次,实践理性着眼于建立不同人格之间的社会合作关系,而非确证人对物的单方面占有关系;再次,实践理性表达一种法权上的相互承诺和担责意识,要求我们承担不侵犯每个他人的资格和身份的道德责任,权威机构及其管理者也有道德责任建立并保障公平正义的所有权体系;最后,实践理性同时表达一种共同体意义上的联合意志和公共法权观念,通过造就新的社会形态或改良社会合作体系使人类联合不断趋向正义与良善。在此意义上,实践理性观念便具有了世界历史意义和人类价值向度,这是我们接下来要着力探询的课题。
三、面向人类未来的责任与使命:实践理性的自然历史意向
在系列历史哲学论著中,康德对其自然历史观进行了集中阐发。在他看来,整个自然历史似乎有天意的指引,亦即不断趋向个人禀赋能够充分发展的世界公民状态[38]8:27,8:29。但实际上,这一合目的性的人类历史趋向,并非独立自足的机械自然法则或外在于人的超自然力量所致,乃是通过人的自我立法的道德行动,不断从野蛮进入文明、从听从本能到服从理性的指引,进而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法权状态。正如康德所言,道德理性的发展“展示为有理性存在者的一个从恶到善不断进步、在阻力之下奋起向上的类;这样,它的意愿总的来说是善的,但实现却困难重重,因为目的的达成不是靠个人的自由协调,而是唯有通过不断进步地把地球公民组织进并且组织成作为一个世界主义地结合起来的体系的类,才能够有希望”[49]7:333。康德意在表明,人类未来需要通过我们的不断斗争,通过艰辛地付出并历经曲折和磨难才可能实现。
因此,我们认为,通过促进理性能力的发展和完善,不断趋向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人类文明形态,是康德实践理性概念的重要维度,也是我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也经由实践理性观念,看似分属不同场域的自然和自由观念得以融贯契合。概而言之,实践理性的自然历史性向度主要表现为相互关联的三层意向。
一是,实践(道德)理性是自然历史发展的源动力。康德明确指出,理性能力在其根本上乃是确立普遍法则的道德人格能力,在自然历史领域表现为通过公共法权建构良序社会进而导向普遍自由[38]8:118,而所谓野蛮状态并非天然存在的人类初始状态,而是由于无法则的自由而导致的任性的冲突亦即战争状态。所以,康德对于自然历史合目的性的最终解决方案,既不因人类历史所遭遇的漫长的战争状态或野蛮状态而陷入悲观绝望,亦不对远古黄金时代优游享乐的和平景象抱有空洞幻想,同时也不会把天然的需要和满足作为人之努力的最终目的[38]8:122,而是通过理性存在者所特有的道德人格能力,超越单纯的自然状态(无论是原始的野蛮状态还是天真纯朴状态),进而以巨大的勇气来走一条艰难的道路,康德由此一方面把目前人类所遭遇的状态归咎于其自身的选择而不是天意安排或祖先的原罪,另一方面则指出人类应为走出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付出最大的努力[38]8:30。
康德试图表明,应在人类的对抗性、“非社会的社会性”中发展道德能力进而构建理性秩序和社会联合[38]8:20-21,并致力于通过持续的启蒙激发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由意志能力,进而使人类摆脱田园牧歌式的安逸享乐天性,同时不断克服贪婪自私、好战专断的偏好;也因此,在康德看来,唯有通过建构趋向完美的、世界主义意义上的法权状态才是人类自然历史进程的最终目的。只有在这一为普遍法权法则所规约,亦即经由人类纯粹实践理性(自由意志)能力确立其普遍法则的公民社会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秩序与自由、强制与自由的契合一致,这也是实现最大程度普遍自由的必由之路。我们认为,摆脱野蛮状态并进入自由秩序、克服自私贪婪而走向平等尊重,是康德自然历史合目的性观念的根本意旨。
二是,实践理性表征自然历史的合目的性意向。换言之,自然历史的合目的性意向唯有通过实践理性观念才能得以确切表达。在康德那里,自然合目的性(必然性)和自由合法则性(强制性)并无二致,而无法则的自由与盲目的偶然性也是一体两面。我们诉诸自然合目的性的根本意图乃是以范导性的方式激发我们的道德禀赋,使得我们在面对杂乱无章的偶然性和肆无忌惮的战争状态时依旧保持理性的信念,亦即在无序和灾难中依旧相信我们原初的实践理性能力,进而通过个体和社会改善实现普遍法权状态,而“世界公民状态”乃是自然历史进程的最终目的所在[38]8:28。也因此,自然历史進程与实践理性抑或道德人格能力的发展相互融贯、互为前提。
在此意义上,契合这一自然历史合目的性要求的人类理性禀赋应该得到不断培育和教化,而实践理性的生成发展所表达的乃是文化和文明意义上的人类未来状态,亦即能够把人类从感官偏好的专制中解放出来的文化教化。唯有经由这一规训的而非熟巧的文化,人类才能基于实践(道德)理性实现自由发展[11]5:431。不过,我们应该强调的是,经由实践理性的生成发展而得以表达的文化或文明化,同样依赖于公民社会或世界公民状态的确立,唯有在这一交互强制的法权状态中,亦即在自由秩序中的每个人才能有条件得以充分发展其自然禀赋[11]5:432。这也正是由实践理性法则所规范的人类自由状态,这一自由秩序状态也是人类自然和道德禀赋得以全面发展的根本前提,自然合目的性抑或合目的性的人类自然历史进程也只能在此意义上才能都得到准确理解罗尔斯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强调公共文化(Public Culture)、背景正义(Background Justice)和公共性条件(Publicity Condition)的重要性〔参见罗尔斯(Rawls)的《论文集》(Collected Papers[50])〕,比如人们都具有基本的正义感、遵循正当规则的信念和正常的推理判断能力,进而要求并接受经由合理辩护的制度原则,这些原则能够得以公开发布并继续接受公共论辩,由此阐明良序社会和公平合作得以建立的正义观念,进而为减少社会纷争和分裂提供基本理念和价值指引。。
三是,自然历史构成实践理性生成发展的现实场域。虽然从普遍意义上或内在合目的性而言,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乃是自然历史发展的终极目的,这也是实践理性所趋向的根本目的,但康德也反复表明,这一目的必须基于一定的自然历史条件;同时,通过道德理性确认的自由价值,最终只能在自然领域才能得到实现。
一方面,自然历史乃是人类理性和人性尊严不断觉醒的进程。在《人类历史起源臆测》一文中,康德通过考察展现了一幅人类在自然进程中不断超越动物社群而享有人性尊严的历史画卷,在其中,人类自身不断战胜本能、自私和贪欲,而生发出超越一切动物之上的理性能力[38]8:114。自然历史进程不仅是展现人类建构自由秩序的场域,也是一个不断实现、走向合乎法则自由的世界历史进程,也是人的道德理性的不断进化的过程,依据自身而不是依据本能或超自然力量去实现根本目的。
另一方面,實践理性唯有在自然历史中才能够不断展现。在《永久和平论》中谈及实践理性基础上的道德观念何以能够确立时,康德以现实而非玄思的方式给出了回应,比如他谈及战争的效应、无政府状态以及各民族的自利,其中含有对人类应该担负的不断趋向自由秩序和人类联合的道德责任的吁求,因而“大自然的机制就通过彼此在外部自然而然是互相对抗着的自私倾向可以被理性用来作为为它自身的目的(即法权的规定)扫清道路的工具”[29]8:368。也正如康德在谈及世界主义状态或人类联合的可能性时所表达的基本思想立场,由于自然条件的便利和人类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展,捍卫人类根本价值并趋向永久和平的基本前提业已具备[38]8:360。
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曾批评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胡果(Gustav Hugo)、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等人,后者以怀疑论立场否认新时代产生的合理性法权观念,进而主张立足于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的法权观念,因而以非批判的态度观照现实,马克思由此指出:“如果说有理由把康德的哲学看成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那么,就应当把胡果的自然法看成是法国旧制度的德国理论。”[51]以此观之,康德所开启的德国古典哲学思潮,并非是脱离历史和现实的思辨玄想,而是以实践理性精神把握所处的时代和人类状况,尤其是对由法国大革命所引发的根本哲学问题进行深入追问:国家与社会应当建立在何种规范基础之上,由此才能充分展现理性存在者的道德禀赋,亦即具有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存在者的道德人格力量,并促使人类整体不断消除纷争、动乱并趋向改善。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康德的时代,关于战争与和平、强权与公义、改革与革命等重大课题上的纷争甚嚣尘上,康德作为平等自由主义的代表,与当时流行的自然法理论、保守主义和激进自由主义主张均存在差异关于康德所处时代的思想状况和由此导致其在诸多重大现实课题上观点立场的变化,参见斯金纳(Skinner)的《国家与公民自由》(States and the Freedom of Citizens[52])、马里克斯(Maliks)的《语境中的康德政治学》(Kants Politics in Context[53])和马里克斯(Maliks)的《康德与法国大革命》(Kant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54])。。这也导致,康德在面对法国大革命导致的双重后果时,不同时期甚至同一阶段的思想立场也存在张力:一方面,他对法国大革命所倡导的人类价值抱有热切的同情并为此鼓与呼,因为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由于普遍性)证明了人类在整体上的一种品性,并同时(由于无私性)证明了人类至少在禀赋中的一种道德品性,这种品性不仅使人期望向着更善进步,而且就人类的能力目前所能及而言,其本身就是一种进步”[40]7:85;另一方面,他又对革命所导致的暴行而感到失望甚至激愤,从而激烈反对人们拥有暴动和叛乱的法权[15]6:320。也因此,倡导通过思想启蒙和持续改革而非革命的方式实现社会进步,是康德实践理性观念的重要维度,而启蒙的根本价值指向则是“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38]8:36。
四、结论
如前所述,主张基于实践理性不断改良社会的观点,与康德对人性经验和社会发展历程的深刻洞察紧密相关,人类发展的鲜明趋向,是契合自由与自然观念的宪政理念在社会历史进程中的不断显现[40]7:90-91。尽管现实历史事件的波谲云诡,尽管前行的道路无比曲折,康德依然对于人类未来葆有积极乐观的期待,因为正是诸如法国大革命这样的重大历史事件,展现了人性中趋向改善的道德禀赋和能量[40]7:88,而这一实践(道德)理性也在细微之处、在实际行动中以及在经验现象领域中不断生长,“渐渐地,来自强者方面的暴行将越来越少,而对法律的遵从将越来越多。部分是出自荣誉心,部分是出自得到正确理解的私人利益,在共同体中或许更多出现慈善,更少地出现诉讼中的争吵,更多地出现信守诺言上的可靠性等等,而且这最终也将扩展到各国人民互相之间的外部关系上,直到世界公民社会”[40]7:91。
参考文献:
[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杨云飞,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注释本.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DARWALL S.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Morality,Respect,and Accountability[M].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214.
[5]GUYER P.Virtues of Freedom[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164-165.
[6]BRANDOM R B.Articulating Reasons:An Introduction to Inferentialism[M].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
[7]BRANDOM R B.Tales of the Mighty Dead:Historical Essays in the Metaphysics of Intentionality[M].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213.
[8]MCDOWELL J.Having the World in View:Essays on Kant,Hegel,and Sellars[M].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9.
[9]BRANDOM R B.Make it Explicit:Reasoning,Representing,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M].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8-11,30-34.
[10]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61.
[11]康德.判断力批判[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12]阿伦特.康德政治哲学讲稿[M].曹明,苏婉儿,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13]阿伦特.责任与判断[M].陈联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22.
[14]RAWLS J.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M].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287-288.
[15]康德.道德形而上学[M].注释本.张荣,李秋零,译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16]ALLISON H.Kants Theory of Freedom[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129.
[17]KORSGAARD C M.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91.
[18]KORSGAARD C M.The Constitution of Agency:Essays on Practical Reason and Moral Psychology[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27-67.
[19]诺姆林.理性与责任[M].迟帅,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5.
[20]张曦.道德理由与正确行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1-77.
[21]罗蒂.文化政治学[M].张国清,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2]罗蒂.真理与进步[M].杨玉成,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99-114.
[23]RAWLS J.A Theory of Justice[M].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24]WOOD A.The Free Development of Each:Studies on Freedom,Right,and Ethics in Classical German Philosophy[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67-69.
[25]PINKARD T.German Philosophy 1760—1860:The Legacy of Idealism[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112.
[26]LARMORE C.The Practices of the Self[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0.
[27]SOUTHWOOD N.Constructivism and the Normativity of Practical Reason[M]//JONES K,SCHROETER F.The Many Moral Rationalism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91-109.
[28]卞绍斌.强制与自由:康德法权学说的道德证成[J].学术月刊,2017(5):19.
[29]卞绍斌.法则与自由:康德定言命令公式的规范性阐释[J].学术月刊,2018(3).
[30]卞绍斌.联合的意志与普遍自由:康德所有权理论的规范性阐释[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8(3):15.
[31]卞绍斌,黄各.类自由:康德自律观念的公共性旨趣[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0(4):5.
[32]费希特.伦理学体系[M].梁志学,李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69.
[33]费希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M].梁志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84.
[34]黑格爾.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320-321.
[35]GUYER P.Kant[M].London:Routledge,2014.
[3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80,253-259.
[37]RAWLS J.Collected Papers[M].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340.
[38]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39]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31-132.
[40]康德.学科之争[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1]KAUFMAN A.Welfare in the Kantian State[M].Oxford:Clarendon Press,1999.
[42]HOLTMAN S.Kant on Civil Society and Welfar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8.
[43]LORIAUX S.Kant and Global Distributive Justic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0.
[44]RAWLS J.Political Liberalism[M].N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
[45]LARMORE C.What is Political?[M].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20.
[46]KYMLICKA W.Liberalism,Community,and Culture[M].Oxford:Clarendon Press,1991.
[47]BAYNES K.Normative Grounds of Social Criticism:Kant,Rawls,and Habermas[M].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2.
[48]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49]康德.实用人类学[M].注释本.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50]RAWLS J.Collected Papers[M].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322-330.
[51]马克思.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3.
[52]SKINNER Q.States and the Freedom of Citizens[M]// SKINNER Q,STRATH B.States and Citizens:History,Theory,Prospect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11-27.
[53]REIDAR M.Kants Politics in Context[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
[54]REIDAR M.Kant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2.
(责任编辑:张 娅 杨 波)杨 洋,杨 波,张 娅,王勤美,蒲应秋
Responsibility and Freedom:Normative Interpretation on
Kants Concept of Practical Reason
BIAN Shaobin
(School of Humanities,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China, 211189)
Abstract:
Kants concept of practical reason can be understood more coherently based on the idea of normative philosophy and perspective of responsible judgment, thereby eliminating the incompleteness of metaphysical argument. The absolute spontaneity of human intelligence represents the in-depth link between 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 and in this sense, Kants concept of practical reason expresses the power of moral person with a universal legislative will and mutual accountability, then he claimed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a responsible ethical and political community should be based on the space of social reasons, thereby defending and promoting the value of equality and freedom. Kant also argued that practical reason, as the source of impetus for human development, generated and perfected in the purposive process of natural history, continuously guided and effectively promoted the normative construction of human order. Therefore, it is a great responsibility and mission that we should undertake to continuously enhance the moral personal endowment with practical reason as the basic core in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to continuously create and improve the civilized forms of human society by hard work.
Key words:
Kant; practical reason; freedom; responsibility; normativity
收稿日期:2023-01-13
基金項目: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康德式基础研究”(18BZX112);2020年教育部后期资助重大项目“康德政治哲学研究”(20JHQ003)。
作者简介:
卞绍斌,男,江苏灌云人,博士,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与科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在引用康德著作时,根据学界惯例,标注德文版著作名缩写及普鲁士王家科学院版《康德全集》卷次和页码,中译文引自何兆武、庞景仁、李秋零、邓晓芒、杨云飞等先生的相应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