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3世纪;英格兰;国王法庭卷宗;巡回法庭卷宗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3.02.006
国王法庭卷宗(Curia Regis Rolls)主要指遗存至今的1194年至1272年间的国王法庭诉讼档案。在12世纪末13世纪初,英格兰王室的司法改革扩大了其自身的司法管辖权。国王法庭的职能因此日益专业化,而其诉讼档案也不断被完善和细化。中世纪英格兰国王法庭卷宗便是在这样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由于当时英格兰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领域均出现了相当复杂且明显的变化,故而这些法庭卷宗是后世重新认识和了解13世纪英格兰社会及其对后世影响的必不可少的史料。然而,国内学界对中世纪英格兰国王法庭卷宗的认识和利用有限,至今鲜有学者考察国王法庭卷宗的由来及其史料价值。在对中世纪前期英格兰国王法庭的分化和类型问题的认知上,国内学界也存在一些认识和翻译的模糊性。基于此,本文欲结合国际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对13世纪英格兰国王法庭卷宗的形成与发展、研究与使用及其重要的史料价值进行解读和分析。
关于国王法庭卷宗的由来,要先从拉丁语“Curia Regis”谈起。在西欧中世纪史中,Curia指为社会的、政治的或者司法的目的,在某种特定时间谒见统治者的一种集会。在行政、立法和司法职能并不像它们在后来表现得那么泾渭分明的时期里,Curia的组成和职能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之间都有很大的差异。在中世纪的英格兰,Curia最早的含义是开阔的方形庭院,随后又经历了多重含义的演变——指代房屋建筑、国王或大贵族的内府、处理公共事务的集会,而后它才具有了法庭的含义。
Curia Regis,英译为“Kings Court”,中译为“王廷”。1066年诺曼征服后,它被引入到英格兰,并且被一直沿用至13世纪晚期。“王廷”起初是国王的总议会,或者说是由其直属封臣参加的封建集会。它既协助国王的司法工作,也承担着行政和财政职责。虽然在诺曼王朝统治时期,“王廷”是王国内最高司法机构,但它只是一个对显贵和重大事务开放的法庭。当国王缺席法庭时,由首席政法官(Justiciar)负责主持“王廷”。此时,并未形成由专门人员构成的且独立于国王之外,能够常规运作的中央法庭。“王廷”只在重大的宗教节日开庭,并且在国王及其高级官员面前裁决一些重要的案件;在其他时间里,一般由国王的王室官员们充当法官。
在亨利一世统治时期(Henry I,1100—1135年在位),“王廷”的特征变得更加明确:由数量较少的成员构成,主要是王室官员、国王侍从和封臣。巡回法庭和财政署法庭也从中衍生出来。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Henry II,1154—1189年在位),改革后的令状制度赋予了地方民众可以直接向国王法庭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一举措极大地增加了进入“王廷”的司法诉讼的数量。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些司法诉讼,亨利二世及其继任者们不断完善了国王法庭体系。在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后,“王廷”逐渐分化为3种类型的国王法庭:威斯敏斯特法庭(Bench at Westminster)、御前法庭(Court Coram Rege)和巡回法庭(Eyre)。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国王法庭是有别于地方公共法庭和领主法庭的最高级别法庭,均由国王或者国王法官主持召开。因此,“王廷”被普遍地认为是英格兰普通法(Common Law)法庭之母。
为了分担“王廷”的工作,一个常驻于威斯敏斯特的法庭被设立于财政署中。在1170年中后期,有证据表明财政署能够听审王座之诉(Pleas of the Crown)和关于土地及其他权利案件的诉讼。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威斯敏斯特法庭有各种各样的名称。直到1181年左右,它被频繁地描述为在财政署的集会。此时,这个法庭没有固定的法官数量或法官群体。大概平均8人出席法庭,数量在4人到16人之间变动。
财政署法庭分化成两个制度不同的机构似乎发生在理查德一世统治时期(Richard I,1189—1199年在位)。当时的文献使用了“威斯敏斯特的国王法庭”(Kings Court at Westminster)这一术语,用来指称从财政署分裂出来的这一国王法庭。这种分裂无疑是由商业事务比重的增加和专业化提高所引起的,但也可能是与时任首席政法官的沃尔特(Hubert Walter)在1194年开启的总巡回法庭(General Eyre)和财政署大臣奈哲尔(Richard fitz Nigel)于1196年退休这两件事有关系。
据现有史料表明,大约在12世纪晚期,从财政署脱离出来的“威斯敏斯特的国王法庭”获得了“the Bench”的名字,即“威斯敏斯特法庭”(Bench at Westminster)。关于此时期威斯敏斯特法庭为什么将自己称为“the Bench”而不是后来的“Common Bench”或“Court of Common Pleas”,原因在于它的司法管辖权还没有被十分明确地界定,而且当时还没有另外一个由国王委派的法官主持的中央法庭。
直到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King John,1199—1216年在位),国王法庭卷宗清楚地表明,保管诉讼卷宗的书记官(Clerk)不能交替使用威斯敏斯特法庭和财政署的国王法官们的称呼。由此,威斯敏斯特法庭和财政署变为了两个相互独立的王室法庭。与此同时,威斯敏斯特法庭也拥有了独立于财政署卷宗的法庭卷宗,被称为“威斯敏斯特国王法庭卷宗”(Rotuli Curie Domini Regis de Westmonasterio)。隨着这种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威斯敏斯特法庭不断完善。在1215年大宪章时期,它正式发展为学界常说的普通诉讼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
威斯敏斯特法庭能够处理一系列类型的案件,譬如,土地、各种权利、司法管辖权之争、圣职推荐权、身份、未遵守缔结于国王法庭中的“终局协议”(Final Concord)、履行效忠义务和继承金、侵占王室地产、债务以及一些私人起诉的暴力犯罪。一部分案件可以由国王法庭直接受理,而另一部分案件则是从其他法庭移送至国王法庭中。有时或许为了执行的速度,有些案件能从威斯敏斯特法庭移送到巡回法庭。反过来,那些未能在巡回法庭结案的诉讼会被转移到威斯敏斯特法庭。
“王廷”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御前法庭是指由国王亲自出席并审理案件的法庭。最初,它是由王室显贵和国王亲信组成。自亨利二世统治晚期开始,国王本人和精心选出的王室法官们也成为御前法庭的成員。由于安茹王朝(House of Angevin)的前两位国王亨利二世和理查德一世长期不在英格兰本地,历史学家们并未在12世纪发现任何有关该法庭的人员、诉讼卷宗和程序的记录。据现存史料表明,御前法庭可能首次被创立于约翰王时期。因约翰王大部分时间都在英格兰度过,尤其是从1204年失去诺曼底后,所以其统治时期留存下来了较多的御前法庭卷宗。当约翰王远征爱尔兰或到大陆时,威斯敏斯特法庭便重新获得在英格兰唯一中央法庭的地位。故而有学者称:约翰王建立了一种具有双重体系的王室法庭,而这是对英格兰司法体系发展的一种货真价实的贡献。
御前法庭于1234年重组后,被称为王座法庭(Court of the Kings Bench)。著名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Frederic W. Maitland)认为自1234年开始,威斯敏斯特法庭和御前法庭才正式成为两个永久性的中央法庭,而在此之前御前法庭
都是断断续续地出现。因此,国王法庭卷宗中王座法庭在中世纪前期均是以御前法庭的名称出现。御前法庭不仅可以听审上述的威斯敏斯特法庭的案件,而且可以听审一些其他国王法庭不能处理的案件,譬如,有关重大的法律、行政或政治困难的案件以及有关那些未经国王准许而结婚的女性案件。此外,那些拥有极大政治权力或特权的人能够让国王审理他们的案件。
亨利二世在亨利一世巡回法庭模式的基础上创立了总巡回法庭。从1176年开始,总巡回法庭中的巡回法官就开始有规律地在全国范围内听审各郡的刑事和民事诉讼。当总巡回法庭开庭时,所有属于巡回法庭巡察之郡的诉讼都要在总巡回法庭审理,并且此郡在威斯敏斯特法庭未解决的案件都要转交由总巡回法庭审理,威斯敏斯特法庭中的诉讼双方也要再次来到巡回法官面前出庭。此时的郡法庭要暂停审案,由巡回法庭取而代之。巡回法官会调查杀人抢劫之类的重罪、有关地产的民事诉讼、地方官员的非法收益等事务。
综上所述,13世纪前期英格兰的国王法庭实际上逐渐由威斯敏斯特法庭、御前法庭和巡回法庭构成,而前两者后来分别演变为普通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那么,这些法庭在13世纪所留存下来的诉讼卷宗就被称为Curia Regis Rolls,译为“国王法庭卷宗”。在英文文献中,Curia Regis Rolls通常被缩写为“CRR”。这一系列的卷宗主要包括了理查德一世、约翰王和亨利三世3个国王统治时期的国王法庭卷宗。国王法庭卷宗不仅为研究3种不同类型的国王法庭提供了颇具研究价值的史料,而且为研究13世纪英格兰司法社会和法律文化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现在,历史学家们通常将这些普通法中央法庭的卷宗称为“诉讼卷宗”(Plea Rolls)。这些保存着国王法庭诉讼过程的书面记录是国王法庭有效运作的重要基础。国王法庭卷宗不仅记录了各自所辖诉讼类型、诉讼程序、诉讼人员等各种信息,而且有时记录了不同国王法庭类型之间的案件转移情况。同时,当时的王廷使用单独的卷宗来记录缺席法庭情况。在1194年至1273年间,大约形成了234卷的国王法庭卷宗。对这些法庭信息的记录和保管促进了英格兰司法制度的发展。
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时任首席政法官的格兰维尔(Ranulf de Glanville)于1188年写就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是记载同时代国王法庭诉讼程序的最早一部法典。派克(Luke O. Pike)认为格兰维尔在其论著中区分了巡回法庭和威斯敏斯特法庭的卷宗。甚至,理查森(Henry G. Richardson)和塞尔斯(George O. Sayles)认为巡回法庭诉讼卷宗最早出现于12世纪70年代。可惜的是,这些早年间的卷宗并没有留存下来。
1194年,即理查德一世统治第六年的威斯敏斯特法庭卷宗是幸存下来的最早诉讼卷宗。1194年米迦勒节开庭期的威斯敏斯特诉讼卷宗被收录进1835年出版的由帕尔格雷夫爵士(Sir Francis Palgrave)编辑的两卷本《国王法庭卷宗(1194—1200)》中。随后,1194年圣三一节开庭期的威斯敏斯特诉讼卷宗和威尔特郡巡回法庭卷宗被收录进1891年出版的由梅特兰编辑的《国王理查德一世统治时期国王法庭三卷宗:1194—1195》中。8以往学界认为沃尔特于1194年开创了保存一种永久性官方诉讼记录的做法。随后,这一做法被引入进文秘署(Chancery)。从那时起一直到维多利亚女王(Queen Victoria,1837—1901年在位)统治时期停止使用羊皮纸卷宗之时,中央法庭书记官们制作了超过1万多捆的诉讼卷宗。但是,布兰德(Paul Brand)认为1194年并非国王法庭开始保存其法庭记录的正确年份,而是应该回溯到亨利二世统治晚期,即12世纪80年代。
在约翰王统治时期,正如上文所述,御前法庭的诉讼卷宗得以幸存下来。最早留存下来的御前法庭卷宗是1200年2月至4月的卷宗。它被收录于斯坦顿女士(Doris M. Stenton)所编纂的《在国王或其法官面前的诉讼:1198—1202》一书中。她指出记录由约翰王亲临的一系列诉讼案件的卷宗可能开始于1199年6月的北安普敦郡。但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一卷宗却没有保存下来。
威斯敏斯特法庭和御前法庭的卷宗在记录其各自法庭诉讼时只是将其归类于单独的开庭期标题之下,而不是具体到诉讼发生的具体日期。威斯敏斯特法庭一年有4个开庭期:米迦勒节开庭期(Michaelmas Term)、圣海拉雷节开庭期(Hilary Term)、复活节开庭期(Easter Term)和圣三一节开庭期(Trinity Term)。每个开庭期是按日计算的。国王法庭卷宗的每一卷均是根据开庭期的名目分类记录各个诉讼。开庭期一般都是紧随着这些主要宗教节日之前或之后,以确保法庭避开大斋节(Lent,从圣灰星期三节“Ash Wednesday”至复活节“Easter Day”为期40天的斋戒及忏悔)或收割季节。但是,阅读这些卷宗的一大困难就是这些卷宗里的案件是被连续分散地记录在不同的卷目里。
国王法庭卷宗的手稿及其封皮都是由羊皮纸做成的,因为在当时羊皮纸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结实的书写材料。根据贝克(John Baker)的描述,与文秘署卷宗(Chancery Rolls)首尾相连的缝制方式不同,当时档案保管者按照财政署的方式总是用皮条或绳子穿过每一段皮纸顶部(Head of Each Membrane),从而将所有皮纸捆扎成卷轴(Roll)。于是,这些卷轴就被制成了一捆捆地摞在一起的皮纸,并被编号。这些卷宗主要记录诉讼的结果,而不是这个结果如何达成的过程。拉丁语是这些档案所使用的语言,其原因在于这有助于保留普通法卷宗的公式化的简洁体系。13世纪的记录者们还确立了从出庭、抗辩、审判到判决的经典记录格式。
英格兰官方机构在中世纪和近代对国王法庭卷宗的保管、整理和编辑的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和漫长的过程。关于这一过程的整理和介绍,主要记录在由英国公共档案馆(Public Records Office)出版的《国王法庭卷宗》系列的第11卷和第13卷的导言里。在借鉴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梳理了自亨利三世统治时期开始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格兰官方机构保管和整理国王法庭卷宗手稿的主要过程。
在亨利三世统治以前,这些国王法庭诉讼卷宗都没有标注所在法庭和案期信息的封皮,而编辑者只能从卷宗最先出现的标题中提取法庭和 案期信息。到了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Edward II,1307—1327年在位),他将其统治下的国王法庭卷宗从威斯敏斯特移送到伦敦塔保管,并命令财政署大臣斯泰普尔顿(Walter de Stapledon)组织人员对这些卷宗进行了一次大规模排序。其主要任务可能是确保每卷都有一个封皮,并在封皮上清楚地标明这一诉讼卷宗所在法庭和案期。随后,这种做法逐渐成为标准。在排序工作完成后,这些卷宗又被返回威斯敏斯特,而仅有一小部分留在了伦敦塔中。这一小部分卷宗既有中央法庭卷宗,也有巡回法庭卷宗。同时,这些卷宗在那时都未被编序,也未被很好地保存。由于这类卷宗的大多数部分现在都变得破损不堪,编辑者有时只能从伦敦塔或文秘署杂录的零碎文本中复原它们。此外,13世纪前期著名王室法官布莱克顿(Henricus de Bracton)也对这一时期的法庭卷宗进行了整理。譬如,他的《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一书收集了亨利三世统治早期国王法庭卷宗里的案例,特别是当时两位重要的法官佩特舒(Martin de Pateshulle)和罗利(William de Raleghe)的卷宗。而《布莱克顿案例摘录》是对1217年至1240年间的国王法庭诉讼的精心摘录和注释。
在理查德二世统治时期(Richard II,1377—1399年在位),他对这些返回到威斯敏斯特的卷宗也进行了一次系统的修订:为那些损坏的封皮重新编上标签和为那些缺失封皮的卷宗重新补编。
在伊丽莎白一世时代(Elizabeth I,1558—1603年在位),时任财政署副司库的阿加德(Arthur Agarde)利用其1602年的长假专心致志对理查德一世至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的所有诉讼卷宗进行全面修订。他为这些受到污损的卷宗重新做了标有法庭和案期的摘要;为那些缺失封皮的卷宗重新补编上新的封皮,或者在那些长皮纸尾部背面加上摘要标签。他将国王法庭卷宗名册制成了表格清单,并且开始在摘要标签中注明了自己的工作年份。他所制作的这部分档案后被收录于1811年出版的由伊林沃斯(W. Illingworth)所编辑的《威斯敏斯特诉讼辑录摘要缩编》一书中。它也成为英国公共档案馆在编辑国王法庭卷宗第一卷时的参考样本。
在17世纪中后期,财政署副司库及其下属不断地为这些卷宗编制条目摘要,而这一过程逐渐地被称为“摘要缩编”(Abbreviating)。时任1620年至1654年间财政署副司库和1654年至1659年间财政署司库的斯奎尔(Scipio le Squyer)承担了对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的国王法庭卷宗的缩编工作。他在每一卷上都注明了其姓名首字母缩写和工作年月。在1668年至1669年间,在当时的财政署副司库夫肯伯格(Edward Fauconberge)手下工作的托德(John Todd)完成了对亨利三世时代的威斯敏斯特法庭和御前法庭诉讼卷宗摘要缩编的大部分工作。但是,这一部分缩编本后来下落不明。最后一位摘要缩编官(Abbreviatior)是尼夫(Peter le Neve),时任1684年至1712年间的财政署副司库。他增补了之前那些所在法庭和所处时间被损毁的卷宗的标签。这些记录于封皮上的摘要和注解不仅有利于识别各卷宗的身份,而且有助于了解13世紀国王法庭卷宗的整理过程。
到了19世纪,这些卷宗被进一步整理修订。1835年,正如前文所述,帕尔格雷夫爵士编辑的两卷本《国王法庭卷宗(1194—1200)》由法律文献委员会出版。在1834年至1837年间,他主持修订了一份国王法庭、王座法庭和普通诉讼法庭卷宗的出版日历。但是,这份出版日历没有区分早期的威斯敏斯特法庭卷宗和御前法庭卷宗。任职于1804年至1811年的伦敦塔档案保管员莱森(Samuel Lyson)重新发现了前文所提的被遗忘的伦敦塔卷宗,即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斯泰普尔顿遗留在伦敦塔里的一部分法庭卷宗。虽然这些卷宗在16世纪和17世纪被阿加德和普林(William Prynne)整理过,但是在整个18世纪都不曾受到重视。直到1840年,这些伦敦塔卷宗被归类为御前法庭卷宗和威斯敏斯特法庭卷宗(De Banco Rolls)。它们被收录到了哈代爵士(Sir Thomas Duffus Hardy)的韦克菲尔德塔档案(Wakefield Tower)的第一部分中。在1842年到1857年间,伦敦塔—御前法庭卷宗(Tower Coram Rege Rolls)收编了那些未被收录于1840年系列中的伦敦塔巡回法庭卷宗。于是,伦敦塔御前法庭和巡回法庭卷宗形成。但是,伦敦塔系列中亨利三世时代的威斯敏斯特法庭卷宗仍然是分离的。在1888年至1890年间创建当前的国王法庭卷宗系列时,两个系列都被废除。另外,在19世纪末,卷筒卷宗协会(Pipe Roll Society)和塞尔登协会(Selden Society)也都相继整理和出版了这些卷宗的部分内容。
进入20世纪以后,紧随塞尔登协会的步调,英国公共档案馆正式开始对国王法庭卷宗进行系统地编辑和出版。它于1922年正式出版了国王法庭卷宗第一卷的文本,即由弗劳埃(Cyril Thomas Flower)主持编纂的《理查德一世和约翰王统治时期的国王法庭卷宗:1196—1201》。随后,英国公共档案馆一共出版了20卷。对这些卷宗的所有转抄和索引工作均由英国公共档案馆馆员完成。与此同时,弗劳埃还对其编辑的国王法庭卷宗前14卷内容进行了总结,从而撰写了《1199年至1230年间国王法庭卷宗导论》一书。
该书主要全面概述了1199年至1230年间的英格兰法庭类型、诉讼类型、参与人员和法庭程序,而这为快速了解这段时期的法律实况提供了便捷。在2006年,由克鲁克(David Crook)编纂的《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的国王法庭卷宗:1250年》作为最后一卷出版。
起初,英国公共档案馆的出版计划是截止到约翰王统治末期。但是,在亨利三世统治下的国王法庭诉讼档案,自1890年以来就被保存于国王法庭卷宗系列里。因此,由于对亨利三世统治时期史料的好奇,这个系列的年限被延长至亨利三世统治时期。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以后,普通法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到了亨利三世统治时期及其以后的时代,国王法庭档案材料也变得越来越多。1200年诉讼卷宗的羊皮纸数量是49张,而1250年诉讼卷宗的羊皮纸数量是108张(第19—20卷)。但是,1300年诉讼卷宗的羊皮纸数量达到了1,056张,相当于出版10卷本。从中可以看出,由于1250年以后的国王法庭卷宗皮纸数量过于庞大,对这些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变得非常困难。因此,这个系列目前选择了1250年作为停止出版的时间节点。
由于国王法庭卷宗仅仅包含了理查德一世和约翰王统治时期的部分巡回法庭诉讼案例,很多其他巡回法庭诉讼档案被分散于他处。幸运的是,一些英国专业法律协会和地方档案协会已经出版了很多分散于诸郡的巡回法庭卷宗(Eyre Rolls或者Assize Rolls)。譬如,贝德福德郡(Bedfordshire)、白金汉郡(Buckinghamshire)、剑桥郡(Cambridgeshire)、德比郡(Derbyshire)、德文郡(Devonshire)、林肯郡(Lincolnshire)、伦敦(London)、北安普敦郡(Northamptonshire)、诺森伯兰郡(Northumberland)、牛津郡(Oxfordshire)、斯坦福德郡(Staffordshire)、萨里郡(Surrey)、威尔特郡(Wiltshire)、约克郡(Yorkshire)和达勒姆郡(Durham)等郡历史档案协会出版的巡回法庭卷宗系列。
综上所述,目前已出版的20卷国王法庭卷宗覆盖了1196年到1250年间英格兰政治、法律、社会和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并且已经产生了超过1.1万页的诉讼和索引。与此同时,各郡历史档案协会出版的巡回法庭卷宗进一步补充了国王法庭卷宗的史料。因此,这些法庭档案不仅是研究13世纪英格兰法律的重要一手文献,而且是研究当时的政治等领域的重要史料来源。在亨利三世时代以后,国王法庭卷宗开始被分为“王座法庭卷宗”(Rolls of the Kings Bench)和“普通诉讼法庭卷宗”(Rolls of the Common Pleas)。
20世纪以来,国王法庭卷宗的陆续出版为法学家和史学家研究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及其与政治社会的关系提供了广泛而丰富的史料。可以说,这一系列档案能够与其同时代的两部重要法典:12世纪末格兰维尔所著《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和13世纪中叶布莱克顿所著《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相媲美。但是,由于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的著作是根据有限的案例编纂整理而来,两部法典并不能确切地反映出当时社会制度运作的真实状态。故而,对国王法庭卷宗的研究和解读不仅有助于真实地还原13世纪英格兰的法律和政治运作情况,而且有助于如实地呈现英格兰社会的经济、宗教和日常生活等其他面貌。
首先,国王法庭卷宗的史料价值主要体现在中世纪英格兰法律史研究中。由于英格兰普通法正是在12世纪末至13世纪初形成和发展起来,这些史料自然成为研究英格兰普通法早期发展的必备一手文献。基于这些一手文献的不断更新和出版,西方学者对英格兰普通法早期发展的研究逐渐由通史性的总体研究转向对特定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参与群体等方面的微观审视。
早在19世紀末,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和梅特兰的两卷本《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史》就已经开始利用部分国王法庭卷宗详细地考察中世纪英格兰法律史的宏观框架。进入20世纪以后,不少学者结合最新出版的国王法庭卷宗不断地书写着中世纪英格兰的法律通史。譬如,霍兹沃斯(Sir William Searle Holdsworth)的《英国法律史》、普拉克内特(Theodore F. T. Plucknett)的《简明普通法史》、斯坦顿女士的《在诺曼征服到大宪章之间的英格兰司法制度:1066—1215》、韦斯特(Francis James West)的《英格兰司法制度:1066—1232》、密尔松(Stroud Francis Charles Milsom)的《封建主义的法律框架》、凡·卡内冈(R. C. Van Caenegem)的《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布莱德(Paul Brand)的《普通法的制定》和哈德森(John Hudson)的《牛津英格兰法律史:卷二,817—1216》。另外,很多学者利用这批史料进行13世纪整体法律史的专题研究。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新史料不断被发掘,针对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研究的许多微观层面也不断被补充和修正,并且相关成果已颇为可观。最先受到广泛关注的领域是国王法庭、巡回法庭、令状制度、陪审团和郡法庭等司法制度。
第一,关于国王法庭的研究。特纳(Ralph V. Turner)的《国王和他的法庭:约翰王和亨利三世在司法管理中的角色(1199—1240)》将其研究的起点设为早期幸存诉讼卷宗的1199年,而其研究的终点设为亨利三世成年执政后的1240年。因此,通过梳理和考察1199年到1240年间的国王法庭卷宗,他重新评价了学术界关于13世纪王室法庭运作是否是自发的、约翰王的司法活动是否是专制的和大宪章是否影响了正义标准的定义等3个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作者据此重塑备受争议的约翰王形象。他认为约翰王对司法的全面监督、对王室司法管辖权的扩张和对司法程序的创新无疑使他的许多臣民受益,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为了政治或经济利益而采取的某些措施往往会使司法进程偏离方向,从而使这些普遍的益处受到轻视。
第二,关于巡回法庭的研究。首先是上文所述的塞尔登协会和各郡历史档案协会所出版的巡回法庭卷宗。一般而言,这些卷宗都会有编辑者所写的一篇导论对此郡的巡回法庭运作情况来做一概述。譬如,较为经典的例子就是由斯坦顿女士在其编辑的《最早的林肯郡巡回法庭卷宗:1202—1209》和《最早的北安普顿郡巡回法庭卷宗:1202—1203》两部书中所写的导论。其次是克鲁克所写的《总巡回法庭档案记录》一书。该书不仅对中世纪英格兰巡回法庭做了介绍,而且梳理了现存的总巡回法庭档案情况。可惜的是至今并没有一本全面地介绍中世纪英格兰巡回法庭的专著,仅有的是1922年博兰德(William Craddock Bolland)所写的《总巡回法庭》一书。此书还是作者在伦敦大学的讲座文集。此外,也有一些研究中世纪英格兰巡回法庭的专题论文。不过,它们较多关注的是13世纪晚期以后总巡回法庭衰落现象,所使用的法庭档案也有所不同。
第三,关于令状制度的研究。从考察文本的角度来看,凡·卡内冈的《从诺曼征服到格兰维尔时代的英格兰王室令状》是研究中世纪英格兰令状制度的一部必读经典著作。虽然此书聚焦于11至12世纪的英格兰令状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对格兰维尔时代开启不同诉讼类型的令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但是它也使用国王法庭卷宗研究了13世纪的普通法令状制度和郡守的司法管辖权。另一部较为重要的著作是理查森和塞尔斯的《亨利三世时期不以令状起始的案件选编》。可以说,这本著作开启了英格兰司法程序史上一个关键性的新篇章。作者们不仅提出了“整个王室司法制度是以诉状(Plaint)为基础”的观点,而且修正了以前所公认的“没有事先获得令状,任何人都不能向普通法的国王法庭提起诉讼”原则。他们认为诉状程序是与令状制度并列存在的,是对僵硬化的令状制度的一种补充。此外,还有学者考察了形成于13世紀的特殊法律令状类型及其对当时英格兰社会的影响。譬如,克兰奇(M. T. Clanchy)的《转抄令状特权》对“转抄令状特权”进行了全面的考察,认为这一特权是王权与权贵冲突的产物。詹克斯(Susanne Jenks)的《针对出于仇恨和恶意指控的令状和异议》全面分析了调查对被指控谋杀者的拘禁是否是仅出于憎恨和恶意的令状以及对其提出异议的程序,认为该令状及其相关程序一直是防止在审判之前长期监禁无辜者的一种手段。赫尔希(Andrew H. Hershey)的《司法与官僚主义:英国王室令状和“1258年”》考察了13世纪王室令状的发展对英格兰官僚机制的影响。
第四,关于陪审团和郡法庭的研究。譬如,格鲁特(Roger D. Groot)的《十三世纪早期刑事陪审团》考察了13世纪英格兰陪审团在刑事领域发展的3个阶段以及陪审团裁决取代神明裁决的过程,认为刑事案件中真正的陪审团审判一般出现在1218年至1222年之间。帕默尔(Robert C. Palmer)的《中世纪英格兰的郡法庭:1150—1350》考察了12世纪中叶到14世纪中叶郡法庭的制度框架、人员构成、司法程序、管辖诉讼和相关令状,并且挑战了“中世纪英格兰郡法庭因王室中央集权的发展而衰落”的观点,认为郡法庭是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对地方社会的人民获得司法的正义有着重要的影响。
除了对司法体制的研究外,不少学者开始研究13世纪普通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同诉讼类型、司法程序及其实践效果。第一,就诉讼类型而言,萨瑟兰(Donald W. Sutherland)的《新近侵占之诉》考察了12世纪至15世纪的英格兰新近侵占之诉的发展历程;尼科尔(Alexandra Nicol)在《何种地产占有之诉在<克拉伦顿宪章>和布莱克顿时代之间的变化》一文中的导言里对12世纪中期到13世纪早期的何种地产占有之诉做了简要研究;特纳的《王室法庭对国王强占行为的处置:约翰王和亨利三世(1199—1240)》通过梳理国王强占其封臣土地的诉讼考察了英格兰国王的法律双重身份;扬(Charles R. Young)的《中世纪英格兰的王室森林》考察了有关王室森林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种类,认为这些司法活动对英格兰人民的生活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伊夫斯(William Eves)的《英国普通法早期的合谋诉讼》考察了当事人使用已故先人占有之诉的目的;等等。第二,就司法程序而言,蓓丽(S. J. Bailey)的《13世纪的土地担保制度》分析了13世纪英格兰土地担保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并且考察了其在该时期诉讼中的实际应用;布莱德的《13世纪英格兰的领主权与财产扣押》对13世纪普通法财产扣押程序进行了研究;等等。第三,就司法程序实践效果而言,伊夫斯的《迟到的正义:缺席的邻人陪审员与安茹司法改革》考证了1200年前后国王法庭运作的效率;萨默森(H. R. T. Summerson)的《13世纪英格兰的法律实施结构》对13世纪英格兰法律落实程度进行了考察,认为逐出法外的实施效果代表着当时法律的实际效力;等等。
与此同时,随着新史学研究方法的发展,很多学者从国王法庭卷宗入手,开始关注像大贵族(Baron)、维兰(Villein)、寡妇、犹太人、律师和法官等群体的法律地位和生存境遇研究,相关著作主要如下:布莱德的《国王、大贵族和王廷法官:13世纪英格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海姆斯(Paul R. Hyams)的《中世纪英格兰的国王、领主和农民:12和13世纪普通法中的维兰制》;比安克莱纳(Joseph Biancalana)的《普通法中的寡妇:普通法中寡妇产的发展》;海姆斯的《中世纪英格兰的犹太少数族群》;布莱德的《英国法律职业的起源》;特纳的《安茹国王统治时期王室法官的声誉》;等等。另外,还有学者利用这些档案对普通法所体现出来的情感因素进行研究。
最后,国王法庭卷宗的史料价值还体现在中世纪英格兰政治史研究中。考虑到中世纪前期英格兰政治和法律密不可分的关系,此时的行政权常常依附于司法权而被行使。随着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不断被强化,自13世纪中后期开始,行政权逐渐从司法权中蜕变出来。这种权力的分化在一定程度上对英格兰国家政府的建构产生了重要的意义。因此,史学家利用此时期的国王法庭卷宗从事政治史研究,对了解当时的英格兰王室政府对社会治理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
虽然英格兰政治史研究起步较早,但是对这批史料的关注和使用较晚。在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前期,西方史学界就出现了一批英格兰宪政史研究的经典通史著作。由于此时期国王法庭卷宗和各郡的巡回法庭卷宗的整理和出版工作处于未出版或者刚出版的起步阶段,这批宪政史著作并未开始关注和过多使用这批史料或其原始手稿。他们更注重使用20世纪初正式陆续出版的公函卷宗(Patent Rolls)和密函卷宗(Close Rolls)。
然而,国王法庭卷宗在20世纪初就开始被用于制度史研究中。譬如,1927年,莫里斯(W. A. Morris)的《1300年以前的中世纪英格兰郡守》就使用了部分卷宗来研究英格兰郡守在13世纪的职权变化。1954年,普拉克内特的《中世纪的执达官》也使用这些卷宗来研究中世纪英格兰基层管理者—执达官的司法职能和社会地位。特别是,在前文提及的王座法庭起源问题上,自20世纪初以来,英格兰法律史家们就开始普遍使用了国王法庭卷宗来研究这一问题,并且他们的论述也比同时期的政治史家的论述更加完备和详细。直到20世纪60年代,里昂(Bryce D. Lyon)在《中世纪英格兰的宪政史和法律史》中提及了国王法庭卷宗这一法律文献,并将宪政史和法律史进行交叉研究。
随着国王法庭卷宗和各郡的巡回法庭卷宗的不断出版,这批档案在20世纪中后期引起了越来越多政治史研究者的注意,并将其作为研究13世纪英格兰社会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史料。譬如,理查森和塞尔斯的《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代中世纪英格兰的治理》直接将司法治理视为英格兰国家治理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佩因特(Sidney Painter)和沃伦(Wilfred Lewis Warren)利用这些档案来研究13世纪英格兰国王们的改革措施和统治政策。朱维尔(Helen M. Jewell)和巴特莱特(Robert Bartlett)使用这些档案研究了中世纪英格兰地方治理情况。卡朋特(D. A. Carpenter)和克劳奇(David Crouch)利用这些档案研究了英格兰贵族和领主与社会转型问题。琼斯(J. A. P. Jones)、麦迪科特(J. R. Maddicott)、克兰奇和霍格(R. Malcolm Hogg)等人利用这些档案研究了大憲章的相关内容。
当然,国王法庭卷宗的史料价值并不局限于法律史和政治史研究,而是涉及了中世纪英格兰历史的多个面向。譬如,对中世纪英格兰历史书写的研究;对中世纪英格兰教会的研究;对中世纪英格兰农民、商人、骑士和市民的研究;对中世纪英格兰土地契约和委托人制度的研究;等等。因此,这些研究论著均说明了国王法庭卷宗史料价值的丰富性和全面性。国王法庭卷宗也成为研究13世纪英格兰社会的核心史料。可以说,这批档案的整理和研究为学界重新解读和修正这段历史提供了宝贵的机遇。很多学者由此逐渐摆脱强调法理层面宏观分析的局限性,而开始从微观角度来考察中世纪英格兰社会的方方面面。
对于英国法律史研究而言,非常幸运的是有这样的一批档案留存下来,并且在历史上被较好地传承下来。自亨利三世时代开始,历经爱德华二世时代、理查德二世时代和伊丽莎白一世时代,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政府官员对保管、编辑和出版这些档案一直付出了巨大的努力。20世纪以后,随着历史学科的不断发展和日益多元化,学界对这些档案都有了新的探索。而且,当代学者们所做的研究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的一种新拓展。
英国公共档案馆所出版的国王法庭卷宗系列不仅继承了前人对保管和整理这些档案的历史责任,而且为后人研究中世纪英格兰法律史和政治史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来源。随着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兴起,法学家和历史学家逐渐改变传统的研究视角,并且不断深入解读这些档案所体现出来的英格兰社会的方方面面。由于这些档案均是从原始手稿转译而来的拉丁语原文,也带有转译者的主观色彩在里面,研究者在使用时一定要认真甄别。与此同时,在使用和探索这些档案的时候,研究者也要和同时代的法律论著、王室政府档案和教会档案相互佐证。这样,才能更加如实地还原和理解13世纪的英格兰社会。
[作者戴瑶玲(1990年—),鲁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博士后,山东,烟台,264025]
[收稿日期:2022年10月5日]
(责任编辑:王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