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林
从202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至今已一年有余,在此期间,各地为贯彻落实新法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之规定,陆续修订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女员工所享受育儿假的具体期限及其他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下文将就部分地区的育儿假政策以及实践中常见的育儿假问题进行整理与总结,以供大家参考。
视不同地方政策规定而定,如天津市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但四川省则规定了“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
如地方政府对此未有规定,企业可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安排员工补休。
《民法典》第1111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领养三周岁以内的小孩,只要符合法定领养手续,养父母应当享受育儿假。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未休完育儿假需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对此,筆者认为应区分未休假的原因来进行分析,如因员工主动放弃休育儿假,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员工申请休育儿假,但被用人单位拒绝进而导致员工未休完育儿假,则此行为会构成违法。在此情形下,公司可能会面临员工到当地工会组织或人社部门举报,甚至提起劳动仲裁的法律风险。
首先,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并无法定义务主动掌握员工是否满足享受育儿假的条件,原则上需由符合条件的员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递交休假申请书。
其次,员工需向用人单位提交能证明子女不满三周岁的相关证明,如子女出生证明、户口登记簿等。
最后,如员工为养父母、继父母,请休育儿假的,应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
作者单位 上海江三角(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