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利
石某和王女士打算通过协议离婚,夫妻二人协商一致,9岁的女儿萌萌随母亲生活,但双方就如何处分孩子历年来攒下的5.6万元压岁钱出现了分歧。石某认为这笔钱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且离婚后孩子将由母亲抚养,若不分割全部给了孩子,则事实上相当于归其母亲所有,女方对此则不予认可。后石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包括压岁钱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压岁钱属于孩子受赠的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有财产,其父母无权分割,双方离婚后由抚养人王女士代为保管。
春节时,父母和亲朋给孩子们的压岁钱包含了浓浓的关爱和祝福。而对于尚未成年的孩子来说,该如何处置这笔钱呢?现实中,多半是“上缴”给父母保管。然而,这看似再正常不过的行为,其实也涉及不少法律问题,孩子的红包家长到底动得动不得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法律角度来看,孩子的压岁钱是亲戚朋友对孩子的一種赠与,在钱款交给孩子或者其监护人后,孩子或者其监护人表示接受之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获赠的财产应该属于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的财产。家长互相给对方孩子压岁钱的过程是两个并行的赠与行为,不能直接忽视孩子这个受赠人的主体地位,而将两笔钱的一来一往合并成一个行为。换言之,即使有一方家长没有实施赠与,也不会影响另一方家长赠与行为的成立。所以,压岁钱应该属于孩子所有。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孩子们动用压岁钱购买零食或者玩具、学习用具等小额用品是可以自己做主的,但是如果发生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等不相符合的消费行为,如购买手机、电脑等大项开支,就需要父母追认了。简单点说,大额压岁钱不是孩子想花就能花的。
众所周知,随着压岁钱数额的不断增大,孩子很难合理支配这样一笔钱款,所以由家长代替孩子保管,这不仅是现实中通行的一种做法,更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方式。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鉴于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于情于法都可以替孩子保管压岁钱。但是需要明确,其享有的权利仅仅是代为管理,并不能擅自使用、随意处置孩子的压岁钱。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也就是说,孩子虽然未满18周岁,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已经可以在自己的智力范围内进行消费或其他处分其财产的活动,家长不能完全剥夺孩子的权利。对于可以自主表达合理想法的孩子,家长在代为保管、协助处分其压岁钱的时候,应当从维护孩子利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如为其购置生活、学习用品,支付课外辅导班、参加夏令营,鼓励向鳏寡孤独群体奉献爱心等费用。
如果家长将孩子的压岁钱用于满足个人购物、旅游等开支甚至随意挥霍,实际上就是使孩子的财产遭受了损失,这样既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背离了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未成年人对他人构成侵权,比如将别人打伤、误伤,毁坏了小伙伴的玩具等,则应当从未成年人本人的压岁钱中优先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父母赔偿。
总之,家长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高低以及家庭消费情况等因素,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充分尊重其真实的意愿,引导他们合理管理和使用压岁钱,让孩子从小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摘自《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责任编辑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