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修订出台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理解《管理办法》,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工业遗产作为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见证了工业发展历程。工信部积极推进工业遗产保护利用,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工作要求,先后发布5批194项国家工业遗产,抢救性地保护了一批蕴含优秀传统文化、赓续红色基因、见证新中国工业发展、传承工业精神的重要工业遗产。《暂行办法》对推动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地方、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同,上下联动、共同推动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明确了发展方向和目标。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2022年,中办、国办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评价标准和指标有待优化、动态管理机制有待健全、监督管理措施有待完善。此外,各地探索实践出的保护利用新模式、新业态被广泛接受,日益成熟,有必要及时总结提炼实践推广、补充完善《暂行办法》。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按照八部门印发的《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任务要求和部工作要点,工信部修订出台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及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吸收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是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增加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的表述作为工作的根本遵循,在工作依据中增加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出台的关于文化发展和遗产保护的重要文件。
二是在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中,增加了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黄河、长江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内容,突出保护利用的重点区域。
三是在第二章“认定程序”第八条中,参考借鉴世界文化遗产评价标准等经验做法,细化完善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评价的标准和指标。重新整合了国家工业遗产认定条件,明确申请国家工业遗产的须为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取消省市报送名额限制,推动分级保护体系建设。
四是在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四条中,增加了资金支持渠道、奖补表彰、推荐参与试点示范等内容,调动地方工作积极性。
五是在第四章“利用发展”第十九条中,增加了国家工业遗产利用应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等内容,推动保护利用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
六是在第四章“利用发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吸收近年来各地经验做法,增加了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建设特色街区、影视基地等新业态,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相关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的应用场景等内容。
七是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了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职责。
八是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中,增加实施动态管理的内容,设定五年有效期,期满后进行复核,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九是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中,增加限期整改、评估决定等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增强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及有关方面的保护意识。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认定程序、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及附则6个章节,新增了5条,细化调整了1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1~7条)明确了开展国家工业遗产工作的依据、国家工业遗产的定义、工作原则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的职责分工。第二章认定程序(8~11条)明确了国家工业遗产的申请条件、流程及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第三章保护管理(12~17条)明确了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责任及保护要求。第四章利用发展(18~25条)提出了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相关资源建设工业博物馆、发展工业旅游、培育工业创意等发展方向,加强国家工业遗产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弘扬工业精神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26~30条)明确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及遗产所有权人对国家工业遗产应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31~32条)明确了办法适用情况以及解释主体和生效时间。
三、下一步,如何更好推动《管理办法》贯彻
落实?
加强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对于传承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工信部将加强统筹协调,增强与各地、各有关部门协作和合作,推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一是组织宣贯解读。面向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等,通过组织召开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方式解读和宣贯《管理办法》。二是加强组织实施。加强上下联动,强化信息沟通,组织做好认定申报、现场核查、复核、年度报告等工作;支持地方开展工业遗产调查、评估、认定,推动“省-市”级保护利用体系建立,让更多工业遗产得到保护利用。三是发挥社会中介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智库、第三方机构等桥梁纽带作用,鼓勵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培训、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